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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家暴案件頻傳,因外偶憂心舉發後,對方提出離婚,就面臨強制遣返命運。立法院昨日初審通過《移民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未來外籍配偶只要拿到法院保護令,或取得親生子女監護權,就可在台居留,協助外偶走出家暴陰影。

全台外籍配偶高達十三萬人,很多籠罩在家庭暴力陰影。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偶如果遭家暴或虐待,丈夫提出離婚,居留目的隨即喪失,必須遣返回國,因此外偶只能忍氣吞聲、不敢站出來。

為保障外偶的人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審查《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經南洋台灣姐妹會和國民黨立委徐中雄推動,通過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等關鍵條文,使外偶在以下情況仍可在台灣居留。

新增條款中,首先,外籍配偶若遭受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可取得居留權。但實際上,外偶若要取得法院保護令,還必須取得驗傷證明或受虐錄音等證據。

其次,外偶即使沒有拿到法院保護令,但只要遭對方嚴重傷害,經法院以虐待為由判決離婚者,可取得居留權。第三,外偶即使離婚後,因對方是重殘或精神病患,法院將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判給外偶,外偶可取得居留權。

第四,人口販運集團的受害者,如假結婚被賣到台灣的越南女子原本沒有居留權,應當勒令出國,但新增條文站在保護受害者立場,可暫時居留台灣。

此外,美國國務院今年公布《二○○五年全球人口販運報告》,台灣被降等為第二級觀察名單,建議台灣通過完整法案,並人道對待販運受害者。為回應美國這分報告,民進黨立委蕭美琴提出《外國人人口販運之受害人保護專章》,委員會通過。

新增條文規定,因跨國人口販運來台的受害人,檢察及治安機關不得公開其姓名或可供辨識的資訊;移民署應提供處所、語言及法律諮詢、指派社工人員在場等協助;人口販運受害人如為證人,若經主管機關准許,可取得六個月以下居留證,待案件結束後,儘速安全送返回國。

內政部與立委們也在會中達成共識,未來將對人口販運被害人另立專法保護,在新法實施前,先在《入出國及移民法》設專章。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2120000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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