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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十世纪的若干公司

对二十世纪有着非常不同的投资模式、商业策略以及组织结构的三家公司做一个简要考察之后,我打算结束这一研究。我的目的在于证明,归根到底,我们不能指定任何一种商业模式作为中国的商业模式。事实上,中国企业家会以不同的方式应对市场状况,依据他们的经验,而且重塑他们过去所得到的教训以因应目前之权变。在这一方面,他们并不像其它地方的经济参与者。

在这三个公司中,最恰切的符合家族商号模式的是十九世纪晚期由张謇创办的大生纱厂。张謇有(帝国科举考试中最高级别的)进士功名,其大生公司是晚清自强运动的产物。在位于江苏省长江北岸的南通建立一个纺织厂的想法并非源于张謇本人,而是来自两江总督张之洞。但是,张謇最初打算依据众多的本地及外省商人投资建立一个完全的商办公司。当外省支持撤销(原因不详)时,张謇便难以筹措到建立一个近代纺织厂所必需的追加资金。[81]

科尔(Köll)将张謇面临的难题归因于国家缺少资本市场以及张謇本人同地方财政关系网的薄弱联系。中国证券市场以及银行业的发展极为缓慢,直到二十世纪早期它们方开始在公司融资中发挥重要作用。[82]不过,中国因缺少国家资本市场而遭遇到了独有的损失,这一见解确实牵强。二十世纪以前,甚至纽约股票交易行也主要进行公用事业公司股票以及铁路股票的交易。不管公司融资采用股票方式还是债券方式,十九世纪的多数公司似乎从地方存款中取得财政支持。张謇的公司最初受到妨碍的原因,在于他与当地商人之间缺少联系。这与壮大自贡盐业及玉堂园的企业家有明显的差别,也使大生公司与启动资金来自家族资金的荣氏兄弟、南洋兄弟及瑞蚨祥等公司区别开来。

财政困难对张謇公司的结构有深刻的影响。由于不能聚积起足够的投资资金,张謇转而向政府寻求帮助以获得开办工厂所必需的机器。为了换取张之洞不能使用的设备,新公司的一半股份交给了政府。1901年,当公司发放股份凭证时,在50万两的总股本中,政府捐献的机器占了一半,私人投资占了一半,仅有一小部分于此时被认购。[83]我们并不清楚公司如何放弃了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但是,随着中国第一个《公司律》的通过,大生公司便注册成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到1910年,大生已经发展成了一个拥有许多较小股东的较大规模的多元化公司。其子公司包括油厂、面粉厂以及运输公司。此外,公司有十二个以上的附属公司,他们通过连锁投资及连锁董事会的形式与大生发生联系。作为其子公司的通海垦牧公司以政府给与的土地为基础,为工厂种植棉花并为附属酒厂生产粮食,这些工厂及附属酒厂进而为公司提供了有利可图的向后关联。[84]

大生显示了近代公司的诸多特征。公司每个单位的日常业务由对上海总办事处负责的职业经理掌控。与《公司律》要求相符,该公司举行股东会议,公布年度报告并且遵行惯常的账目规范。正如科尔着力论证的一样,大生采用了近代车间作业程序及规章。

但是,植根于官督商办时代的大生似乎在其高层中一直坚持家长式管理。张謇的管理方式同李鸿章、张之洞等高级政府官员的方式有着惊人的相似,他们将其创办的公司视为可用于开拓广阔发展前景的准个人财产。大生一厂的资金用于支持下属和附属公司,而在新公司中没有给与大生股东证券。大生集团的资金全被张謇慷慨地用于他所热衷的慈善团体及事业。上海银钱账目部掌管之下的相似集中结构使张謇能控制大生组成公司的资源。1910年以后的十年中,大生看起来像一个管理有方、Kt渐扩大、组织有序的商业集团。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初期,棉花价格的上涨开始限制其发展。当公司的发展终止时,承载张謇商业策略的公司间财政制度亦开始瓦解。[85]1926年,张謇去世后,尽管其儿子继续在公司中起领导作用,但是制度上的和人员上的手段并不足以保护公司免于军阀、帮会及日本的冲击。

久大公司也是由许多有影响力的江南[86]精英建立。为了发展中国的现代食盐生产技术,范旭东于1914年创建了该公司。公司以一家工厂起家,到1933年,在天津已拥有七家工厂,在浙江还有一家兴业盐厂。1917年,范旭东创建了永利碱厂以利用久大的盐水资源生产纯碱。1922年,由于得到了近代第二家食盐生产公司——永裕盐业公司的股份,集团进一步扩大。同年,成立了黄海化学工业研究社以从事相关工业的研究。久大集团的成员在造船厂、盐田中也拥有股份,并拥有精制盐及粗盐的销售特权。此外,“直接或通过任命者、公司员工以及化名等形式,集团在几个公司中有数目巨大的利息,如三家销售两淮牌粗盐的公司、天津轮船公司以及渤海化工厂。”最后,该集团似乎利用了精心培植起来的爱国商业集团的声誉打败了英国及德国竞争者对南京一家较大规模硫酸铵工厂的争夺。[97] 与资本主要来自地方商人的大生不同,久大利用了国家资本市场。但是,这丝毫没有减损它对能吸引投资者的个人关系的依赖。关文彬指出,范旭东公开出售新公司股票,不仅遇到了不成熟的中国资本市场的阻碍,而且投资者也不愿意拿他们的钱在政府长久拥有专利权的行业中冒险。[88]范旭东因此求助于本家族成员以获取最初资金,并依赖世交好友梁启超的支持来鼓励诸多重要的政治家进行投资。[89]

久大本身以及它的许多联合公司似乎注册成了股份有限公司。但是,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我们并不清楚诸多公司之间如何协调业务。很可能出于与大生联合的公司同样的境地,范旭东强大的个人实力是关键。他担任久大、永利、永裕无报酬的总经理,这说明其职责只是一个组织连接点,而不是经营者。直到1932年,才成立了永一久一黄联合办事处以协调集团众多组成单位的业务及财务。但是,即便1932年集中管理制度化以前,久大集团依然是一个多部门的联合大企业,并利用成员公司之间的协作所创造出的前后关系链实现运营。在市场领域,集团通常依赖公司股东的关系网建立起来的契约特权。久大的主要产品,如盐及化工锚品,在中国二十世纪工业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通过维持自己对设备的研究及开发,以及与竞争公司之间的技术联盟,久大方能在中国市场并且最终也在日本市场上与外国公司进行竞争。[90]

在缘起、组织以及市场性质方面,中国蛋制品公司与上述讨论的两个二十世纪的公司并不相同。[91]中国的蛋产品以及蛋制品在欧洲有较大的工业市场以及消费市场。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许多外国公司通过脱水、液态鸡蛋的防腐以及后来的冷藏等方式引领着所有中国蛋类产品及蛋制品的加工。一战削弱了许多外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为纺织、面粉等方面的中国投资者重占本国市场及壮大自己的生产能力打开了机会之窗。就蛋制品而言,战争断绝了主要的欧洲供给源,因而为中国占据欧洲蛋类进口市场提供了机会。

中国蛋制品公司由最初从事鸡蛋批发贸易的商人建立,他们从农民手中购得鸡蛋,并将其主要卖给西方人所有的自蛋白厂,此类工厂为建于汉口的一家联邦冷藏厂的子公司和记蛋厂所有。珍妮弗认为,中国蛋制品公司是中国鸡蛋批发商脑力劳动的结果,因为他们见识到了外国人所取得的利润并且他们自己控制的鸡蛋市场因外国人试图直接从农民手中购买鸡蛋而受到挑战。利用聚积起来的存款,中国蛋制品公司雇用外国技师帮助他们建立自己的冷藏厂。一些年之后,该公司将其建设成了茂隆洋行在中国的子公司,并得到了市场及技术。尽管公司依然依靠私人化的鸡蛋商人关系网来确保中国农村的鸡蛋供给,但是在其它方面,它已经组织成了一个近代多部门公司,后有鸡蛋供应商,前与英国子公司有市场联系,并且有日渐多样化的生产线。1928年,它在中国注册成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此公司已涉足冷藏、冻鱼以及冰冻食品,并且其储存室已用于上海出现的日渐增多的新业务。

尽管这些公司的经营策略不同,但是它们都展现出了目前我们惯于将之与中国商业联系在一起的一种企业身份。所有的这些中国公司(以及限于篇幅未及讨论的其它公司)[92]都利用了新科技。自贡盐商引入了蒸汽泵,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其生产力最强的盐井已完全机械化。中国蛋制品公司与久大也竭力搜求西方生产技术,前者雇用了西方技师,后者打破了纯碱主要生产者的专利权。甚至因抵制机械化而常被描绘成保守者的瑞蚨祥,作为一个零售公司在向中国消费者引入西方的奢侈品中也发挥了先驱作用。因缺少国家股票市场,这些公司均利用政治关系及家族关系来聚积投资资金。在瑞蚨祥及大生公司中,家长式管理引起了股东权利的淡化。但是在自贡盐场、久大及中国蛋制品公司中,股东们似乎已享有了中国《公司律》中规定的权利及职责。关系网在所有这些公司的经营中发挥了作用,只是方式不同,有时表现为获取资金,有时表现为开拓市场。股份持有群体的地方性及家族性似乎使瑞蚨祥及大生的家长式管理成为可能。尽管中国蛋制品公司的最初股份持有者利用了他们与继续在中国乡村经营鸡蛋的批发商之间的联系,但是他们建立的公司已经具有了近代有序协作的多部门公司的所有特征。最后,令人感兴趣的是,这些公司同本国市场以及/或者国外市场之间的交互作用越多,它们就越有可能被合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在这一方面同样令人感兴趣的是,自贡地区的公司并没有合并,并且这一时期依然较多地依赖于中国西南地区的经济。但显而易见,这些没有合并的公司规模越大,就越容易发生公司之间的投资,公司也就越有可能被卷入由有限责任引起的法律纠纷之中。[93]

九、前景

在此文章中,我试图为二十世纪中国股份制的复杂演化提供一个研究依据。与流行的信念相反,进入近代时期的中国商业具备了极为有韧性的源于中国家庭及家族所有权体制的所有习俗成分,以及公堂之上必需时书面契约并使之生效的几个世纪的经验。尽管1904年以前的中国法律并没有为股份及股份制提供调控指引,但是使得到国家强化的这一持久性合伙契约形式成为可能的百科全书、行规以及其它社会资本的众多商业契约事例弥补了这一法律缺陷。在特定行业中,我们同样能发现受到行规约束以及通过地方商业厅的仲裁局实施控制的私人指挥体系。[94]

到二十世纪时,中国投资者以及企业家将面临我们将之与高资本工业化联系在一起的正在出现的法人形式。中国国营工业的短暂试验并不是中国商业道路的象征,它不能排除私人性商业形式的继续精细化。当1894—1895年中日战争结束后的《马关条约》使中国领土上的外国制造业取得合法地位时,中国商业在新形势下接触到了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商业形式。1904年,为中国投资者提供一个与其外国同行相称的法人形式这一压力引起了中国第一部公司律的颁布。

商业的自我调控向政府为商业行为进行立法制度的转变是二十世纪早期中国司法改革带来的伟大变革之一。我们依然不清楚商业与法律的这一新关系如何在日常实践中进行到底,但二十世纪可以看到为界定中国国内股东权利、建立经理负责制以及他们与家族财富的关系而发生的重大斗争。在中国颁布第一部公司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这半个世纪中,中国商业广泛利用了国内外的法律资源及文化资源以达到它们的目标。因此,为了理解中国现存的商业组织形式适合投资者及管理者利益的方式以及二十世纪早期新民法框架成为中国商业及大众文化一部分的方法,我们所做的努力与继续调查研究清时期及民国早期建立的新式“游戏规则”(rules of the game)同等重要。如果成功的寻找到这一调查线索,我们就不仅仅为评估中国革命前的成绩提供了基础,也将为理解中国今天中小企业的重大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帮助。同二十世纪早期的先驱一样,他们中的大多数既不利用正式的信用市场也不求助法庭来解决日常的生产及贸易难题。

注释:

①十九世纪中期鸦片战争前的几百年间里,在中国确实出现了巨大市场产生的发展,对此,中国经济史的严肃研究者已不再有任何疑义。从李伯重以及其他人的著作中得到支持的彭慕兰认为,至少到1800年,中国最先进的地区展现了与同时期的英国相同的生活标准。托马斯•罗斯基认为,甚至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的近代经济正在为二十世纪晚期工业的发展作准备。李伯重:《1620—1850年间中国江南的农业发展》,纽约,圣马丁出版社(st.Mar- tin’s),1998年。彭慕兰:《大分流:欧洲、中国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Pomeranz,K.,The Great Divergence:China,Eu- mpe,and 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world Economy),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00年。托马斯•罗斯基:《战前中国经济的发展》(Rawski,T.G.,Eeanomie Growth in Prewar China),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89年。

②陈锦江的概述建立于包括格里•汉密尔顿(Gary Hamilton)、拉杰斯瓦瑞•J•布朗(Rajeswary J.Brown)、S•戈登•雷丁(S.Gordon Redding)在内的几位最主要学者有关中国商业的著作之上。陈锦江:《晚晴中国的商人、官吏及近代企业》(than,W.K.K.,Merchants,mandarins,and modern enterprise in hte Ch‘ing China),坎布里奇,哈佛大学东亚研究所:哈佛大学出版社刊行,1977年。包括彭慕兰、王国斌在内的其他学者对“中国公司”的讨论提出了极为有用的概述。彭慕兰:《传统中国商业形态再评价:济宁玉堂园的家族、商号及理财》(Pomeranz,K.,”Traditional”Chinese Business Forms Revisited: Family,Firm and Financing in the History of the Yutang Company of Jining,1779—1956),载《晚清中国》(Late Imperial China),18期。第1—38页,1997年。

③A•科利、M•B•罗斯:《比较视野中的家族商号》(Calli, A.,and Rose,M.B.,Family Firm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载阿马托瑞、G•琼斯主编:《世界商业史》(Anmtori,F.,and Jones,G.eds.,Business History around the wodd),第339—352页,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3年。

④陈锦江大量使用了吴贵常等所编题为《中国商业习惯大全》中的内容,该书于1923年在上海刊行。在中国商业评论以及政府、法律制度对商业实践的影响中,与中国商人往来的西方人的论述也占重要地位。经常被引用的英文论述包括H•B•马士、佑尼干的著作。陈锦江:《中国商业企业的传统与变迁》(Chan,W.K.K.,Tradition and Change in Chinese Busi- ness Enterprise),载罗伯特•加特拉、李欧娜、梅爱莲主编:《中国商业史:解释潮流及今后的优先权——中国史研究中的一个特殊问题》(GardeIJa,R.,Leonard,J.K.,and MeElderry,A.eds., Chinese Business History:Interpretive Trends and Priorities for the Future,A Special Lssue of Chinese.Studies in History),纽约,夏普出版社(M.E.sharpe),1998年。H•B•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Morse,H.B.,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26年。H•B•马士、卜航济、帛黎:《中朝制度考》(Morse,H.B.,Pott,F.L.H.,and Piry, A.T.,1908.The trade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Chinese empire),加尔各答,朗曼、格林出版社(Longmans,Green and co.),纽约、伦敦、孟买,1908年。H•B•马士:《中国行会考}(Morse,H.B., The gilds of China),朗曼、格林出版社,伦敦、纽约等地,1932年。佑尼干:《中国的商业方式及政策》(Jemigan,T.R.,Chi- na’s business methods and policy),上海,别发书庄有限公司,1904年。佑尼干:《中国的法律与商业》(Jemigan,T.R.,China in law and PoInnlerce),纽约,伦敦,麦克米伦公司(The Macmil- lan Company)、美国麦克米伦图书公司(Macmillan & co.,ltd)刊行,1905年。

⑤例如,布拉德巴特认为,中国人在印度尼西亚构建商业的趋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歧视造成的,此类歧视限制他们在别处找工作。奥克•布拉德巴特:《民族优势的来源:在印度尼西亚:[程公司中国人和原住民管理的比较》(O•Braadbaart,Sources of Ethnic Advantage,A comparison of Chinese and pribumi-managed engineering firms in Indonesia),载R•A•布朗主编:《亚洲的中国商业企业》(Brown,R.A.od.,Chinese Business Enterprise in Asia),伦敦、纽约,劳特利奇(Randedge)出版社,1995年。

⑥有关瑞蚨祥的英文论述可参见陈锦江:《中国传统商号的组织结构及其近代变革》(Chan,W.K.K.,The Orgniza- tional Smictum of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Firm and Its Modem Reform),载《商业史评论》(Business History Review),56期,第218—235页,1982年。大卫•斯特兰德:《调解、代理、约束: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北京的地方精英》(Strand,D.,Mediation, Representation and Repression:Local Elites in 1920s Beijing),见周锡瑞、玛丽•兰金主编:《中国的地方精英与统治模式》(Esherick,J.,and Rankin,M.eds.,Chinese Local Elites and Patlems of Dominance),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第216—235页,1990年。其探讨了二十世纪早期作为北京商人精英中一员的孟氏家族。有关瑞蚨祥北京分号的资料由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就。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资本主义经济改造研究室:《北京瑞蚨祥》,北京,三联书店,1959年。

⑦彭慕兰,1997年。

⑧陈锦江,1982年,第223页。尽管许多经理可能是该家族女婿,但是许多人亦有可能是因其才能而被雇佣或者从“蓝衫”群体中得到提拔。

⑨在帝国晚期,如果没有巨大的收入,想要进入能取得最高社会地位的中国官僚阶层,便须依靠参加能取功名的科举考试。甚至没有获得官职的功名持有者也被认为较少而排他性阶层中的一员,在官方话语中,他们并不会与农民阶层或商人阶层混同。

⑩彭慕兰,1997年,第21—22页。

⑾这一抽样包括1800—1870年间所有的煤矿开采纠纷以及由商人提出的所有诉讼。

⑿曾小萍:《晚清四川东部的煤矿》(Zelin,M.,Eastern Sichuan Coal Mines in the Late Qing),见周锡瑞、叶文心、曾小萍主编:《帝国、民族及域外》(Esherick,J.W.,Yeh,W.-h.,and Zelin,M.eds.,Empire,Nation and Beyond),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2006年。

⒀曾小萍:《自贡商人:近代中国早期的企业家》(Zelin, M.,The merchants of Zigong:industrial entreprenelwship in early modem China),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二章。

⒁曾小萍,2005年,42—44页描述了上下股份转让的实例,盐井的最初投资者藉此将他们的部分股权转让给新的所有者群体,以降低其对未来利润的索求和保护其免于将来索要该井的责任。

⒂尽管一些著作依然探究文化与习俗之间的关系以及习俗变迁及其应对外来压力的方式,但是习俗的重要性已无需辩驳。参见:D•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North,D.C.,Institutions,institutional change,and economic performance),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纽约,1990年。D•C•诺斯:《时代的经济行为》(North,D.,Economic Performance hugh Time),载《美国经济评论》(The American Economic Beview),84期,第359—368页,1994年。O•E•威廉姆森:《新制度经济学:盘点、前瞻》(Williamson,O.E.,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Taking Stock,Looking Ahead),载《经济学文献杂志》Ooum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38期,第595-613页,2000年。

⒃对清代自由经济较为全面的分析可见曾小萍:《中华帝国晚期的经济自由》(Zelin,M.,Economic Freedom in Late Imperial China),见柯伟林主编《当代中国的自由领域》(Kirby, w.ed.,Realms of Freedom in Modem China),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2004年。

⒄自由市场的主要例外在于,将垄断权交给从事长距离的茶、盐及贵金属贸易的少数商人群体。

⒅例如,《大清律例》第149条禁止每月利息超过三分或者总利息超过所借本金。见薛允升:《读例存疑》,1905年,黄静嘉编校版,台北,成文出版社。该书是晚清《读例存疑》的标点重印本,包含了有关诸多大清例条起源的重要资料。

⒆帝国晚期的法律按照中央各部的行政职责进行编制。律文大多沿袭前朝法律,但是用于法律执行的条例会随着政治、社会及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化。

⒇韦克菲尔德:《清朝民国年间的分家与继承》(Wakefield,D.,Fenjia,Household Division and Inheritance in Qing and Republman China),檀香山,夏威夷大学出版社,1998年。滋贺秀三:《传统中国的家庭产权及继承法规》(Shiga,S.,“Family Properly and the Law of Inheritance in Traditional China”),见D• C•巴克斯鲍姆主编:《历史视野中的中国家族法及社会变迁》(Buxbanm,D.C.ed.,Chinese Fancily Law and Secial Change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西雅图,华盛顿大学出版社,1978年。按照习俗,诸子均分股份。当给庶子较少股份以及给承担年迈父母的照料、进行祖先祭祀的儿子较多股份时,这一状况便会发生改变。

[21]韦克菲尔德,1998年,第21—25页。他指出,司马迁的《史记》以及班固的《汉书》中均涉及到了诸子均产。尽管此习俗并没有成为成文法,但是国家在诉讼案件中却经常执行此习俗。在处理养子、庶子以及负责照料年迈父母的儿子们的问题时,才会发生一些变化。寡妇对夫家财产的权利在有关没有儿子的家庭中继承人名分的律文中有所涉及。见薛允升,1970年,246—247页,78—1,78—2条。

[22]薛允升,1970年,第259页,88条。

[23]薛允升,1970年,第259页,87条。应该指出,在典型的“尔不应”法律形式中,律文并没有确定分家习俗,但是通过“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其父母许令分析者,听”的规定,进而承认了其法律地位。

[24]T•鲁斯科拉:《概念化的法人与血缘关系:中国视野中的比较法及发展理论》(Ruskola,T.,Conceptualizing Corporations and Kinship:Comparative Law and Development Theory in a Chinese Perspective),《斯坦福法律评论)(Stanford Law Re- view),52期,2000年。1617—1645。他对有关家族财产的著作做了一个极好的综述。崔瑞德有关范氏义庄的著作特别指出,帝国晚期的多数中国人相信家族共同财产的规范作用。崔瑞德:《1050-1760年问的范氏义庄》(Twitchett,D.,The Fan Clan’S Charitable Estate,1050—1760),见D•S•尼维森、A• F•莱特主编:《儒家学说的作用》(Nivisan,D.S.,and Wright,A. F.ods.,Confucianism in Action),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59年。

[25]《大清律例》93-4条例,颁布于1756年,禁止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见薛允升,1970年,第275页。

[26]宋时期,尽管家族地产可能免交税款,但明清时期聚积地产却不会受到免税的好处。例如,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檀香山,夏威夷大学出版社(2001年,1992年中文版),提供了几个家族财产缴纳税款的事例。

[27]科大卫:《商业公司中的家族:中国商业发展中的优惠与法律》,台北,第二次近代中国经济史会议学术论文集,1989年。

[28]这一调查由田涛主持,是正在进行的收集和出版中国私人手中存留下来的1949年前的契约这一项目中的一部分。

[29]见曾小萍,2005年。

[30]松原:《法律原型:十九世纪中国南方的所有权习俗与家族的社会结构》(Mamubara,K.,Law of the ancestors:property-holding practices and lineage sacial structures in 19th-century south China.History dissertation),牛津,牛津大学,历史学学位论文,2004年。陈素芳:《西方法律与亚洲习俗:1850—1930年间印度、英属马来亚及香港商业事务的法律纠纷》(Chung,S.,Western law VS.Asian customs:Legal disputes on business practices in India,British Malaya and Hong Kong,1850s—1930s),载《欧亚学刊》(Europe Asia Journal),1期,第527—539页,2003年。

[31]孔飞力探讨了十九世纪中期太平天国起义期间家族在地方团练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Kuhn,P.,Rebellion and Its Enemies in Late Imperial China),马萨诸塞,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70年。

[32]白思奇:《京师同乡:中华帝国晚期北京的乡籍、会馆及地方势力》(Belsky,R.,Localities al the center:native place, spsne,and power in late imperial Beijing),马萨诸塞,坎布里奇,哈佛大学东亚研究所:哈佛大学出版社刊行,2005年。当然,尽管乡土社团的成员享受其便捷及无形的成员利益,但与家族信托的成员不同,他们并不会得到为了成员的日常开支而将之再次投入到组织中去的利润股份。白思奇指出,此事例中模糊的所有权给1949年以后的共产党政府带来了难题。

[33]例如,可参见华若碧:《1898—1941年间珠江三角洲流域的共同财产及地方领导权》(Watson,R.S.,Corporate property and local leadership in the Pearl River delta,1898—1941),见周锡瑞、玛丽•兰金主编:《中国的地方精英与统治模式》,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第239—260页,1990年。曾小萍:《富荣盐场的浮沉:中华帝国晚期商人的权力》(Zelin,M.,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Fu-Rong Salt-Yard Elite:Merchant Domi- nanee in Late Qing China),见周锡瑞、玛丽•兰金主编:《中国的地方精英与统治模式》,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第82—109页,1990年。

[34]V•汉森:《传统中国中日常生活的协商:普通人如何使用契约,600~1400》(Hansen,V.,Negotiating daily life in tradi- tional China:how ordinary people used contracts,600—1400),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1995年。

[35]全面了解契约在产权建构以及商业组织中的作用请参见曾小萍、欧中坦、罗伯特•加特拉主编:《近代中国早期的契约及产权》(Zelin,M.,Ocko,J.K.,and Gardella,R.,Contract and property in early modem China),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2004年。

[36]汉森,1995年,第140页。

[37]伍思德:“乾隆时期”(Woodside,A.,The Chienlung Reign),见毕德胜主编《剑桥中国史》第九卷(上):1800年以前的清帝国(Peterson,W.J.ed.,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 Volume 9,Part One,The Ch’ing Dynasty to 1800),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55页。

[38]宋怡明:《中华帝国晚期的血缘、家族及继承》(Szonyi, M.,Practicing Kirlship,Lineage and Descent in Late Imperial China),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87页,第245f-267页。

[39]孔迈隆:《中华帝国晚期的文书:有效理解台湾米农的资料》(Cohen,M.,Writs of Passage in Late Imperial China,the Documentation of Practical Understandings in Minong,Taiwan),见曾小萍、欧中坦、罗伯特•加特拉主编:《近代中国早期的契约及产权》(Zelin,M.,Ocko,J.,and Gardella,R.eds., Contract and Property in Early Modem China),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2004年。他对中国乡村的股份交易进行了较好的描述。

[40]苏成捷:《清代中国的卖妻契》(Sommer,N.,Wife-selling contracts in Qing China),波士顿,亚洲研究学会年会,1999年。

[41]见C•海伊,M•佩林,G•内梅斯:《非正式习俗的理解:乡村发展中的关系网与村落》(High,C.,Pelling,M.,and Nemes,G.,Understanding informal institutions:Networks and communities in rural development),http://www.seientificeommons.org/15985970。

[42]尽管大多数中国商号的运营不会受到行会的扶持或约束,但是行会确立的行规以及调停机构却与伯恩斯坦(1992,2001)描述的钻石及棉布交易中的独立契约制有诸多相似之处。尽管我们并没有多少帝国晚期采用的私人订购制度的相关信息,但值得指出的是,他们并不会像伯恩斯坦描述的钻石商及棉布商一样绝对避免政府法庭。甚至在相同贸易的成员中,县衙门便能担任终审角色。确实,发生于行会体制外的诉讼可能有助于维护行业规则。刘易斯•伯恩斯坦:《棉花行业中的私人商业法:通过规则、准则及习俗建立起来的合作》(Bemstein,L.,Private Commercial Law in the Cotton Industry:Creating Cooperation throu#Rules,Norms,and lnstitu- lions),载《密歇根法律评论》(Michigan Law Renew),99期,第1724—1790页,1992年。刘易斯•伯恩斯坦:《放弃法律制度:钻石行业中法律之外的契约关系》(Bernstein,L.,Opting out of the Legal System:Extralegal Contractual Relations in the Diamond Industry),载《法律研究学刊》(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o),21期,第115—157页,2005年。

[43]薛允升,1905年,149条。有意义的是,最初的中文文本将此条款表述为“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大清律例》明确禁止豪势债权人强夺债务人财产,并要求拖欠行为应上报官府。这可能是为了避免暴力冲突以及对能力较差的借贷者的盘剥。

[44]曾小萍:《自贡盐场的合伙经营制度》(Zelin,M.,Mana- ging MIlhjple Ownership at the Zigang Saltyards)。见曾小萍、欧中坦、罗伯特•加特拉主编:《近代中国早期的契约及产权》,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2004年。

[45]《崇文门外万全堂资料辑录》,见《清史资料》,第1辑。1980年,转引自张忠民:《艰难的变迁: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

[46]罗伯特•加特拉:《晚清与民国的契约性商业合伙关系:范式与模式》(Gardella,Robert."Contracting Business Part- nerships in Late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Paradigms and Patterns”),见曾小萍、欧中坦、罗伯特•加特拉主编:《近代中国早期的契约及产权》(Contract and Property in Early Modern China,edited by Madeleine Zelin,Jonathan Ocko and Robert Gardena),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2004年。26件契约中的23件包含了此类禁令。

[47]见R•哈里斯:《英国工业法:1720—1844年间的合伙制与商业组织》(Harris,R.,Industrializing English law:entrepreneurship and business organization,1720—1844),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纽约,2000年,第41—50页。中国改革之后的许多观察者在这些混合企业中看到了最成功的当代中国公司的早期同类物,这并不奇怪。

[48]以英国为例,可以依赖的货物税及海关税降低了英国东印度公司作为税收来源的重要性,较之其他议论,议会及君主更倾向于将其解散。哈里斯,2000年。本野英一:《1860-1911年间的中英冲突及合作:上海反英商人组织的影响》(Motono,E.,Conflict and cooperation in Sino-British business,1860-1911:the impact of pro-British commercial network in Shanghai),麦克米伦,纽约、伦敦,圣马丁出版社,2000年,第三章及第四章各处。后者提出了更能引发争论的主张,当任何公司均有能力购买出口通行证以确保其货物缴纳同外国公司运送的货物同样低的税率时,此举消除了专利的好处以及政府借用行会作为对本土商人予以控制及征税的能力.本土商会便在十九世纪晚期开始瓦解。

[49]郝延平:《中国十九世纪的买办:中西间的桥梁》(Han, Y.-P.,The comprador in nineteenth century China:bridge between East and West),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70年,第3页。

[50]郝延平:《中国通商口岸的“新阶层”:买办商人的出现》(Hao,Y.-P.,A“New Class”in China’s Treaty Ports:The Rise of the Comprador-Memhants),载《商业史评论》(The Business History Review),44期,第446-459页,1970年。他指出,中国轮船运输业的最大参与者为买办,掌握了轮船招商局的78%募集资金。买办也投资于中国最大规模的开采业、机器制造业及纺织业。

[51]侯继明:《1840—1937年间中国的外国投资及经济发展》(Hou,C.-M.,Foreign investment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1840—1937),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65年。

[52]M•米斯拉:《1850-1960年间英属印度的商业、种族与政治》(Misra,M.,Business.race,and polities in British India,e.1850—1960),牛津,克拉伦敦出版社(Clarendon Press),1999年。米斯拉,1999年,第22—23页。

[53]C•M•康奈尔:《怡和洋行:十九世纪贸易公司中外国公司的作用》(Connell,C.M.,Jardine Matheson & Company:The Role of External Organization in a Nineteenth-Century Trading Firm),载《企业与社会》(Enterprise and Society),4期,第99—138页,2003年,第100页。

[54]郝延平:《中国十九世纪的买办:东西间的桥梁》,1970年,第252—253页。我尚不能确定此类保险公司是否像有限责任公司那样组织,但它们可能不是。见哈里斯(HarTis),2000年,第106—107页,有关英国保险业中非股份有限公司所占的优势。

[55]“两”是中国计量单位,约等于一盎司银。

[56]郝延平:《中国十九世纪的买办:东西间的桥梁》,1970年,第57、58、246页。郝延平指出,中国的投资额确实很高,但是许多公司限定了中国投资者可以认购的股票数量。

[57]十九世纪九十年代,陷于同大东惠通银行纠纷中的中国股东努力向上海道台寻求帮助,以使这家英国注册公司停止对他们股份的要求。这位道台依据“中国商人同外国人合伙贸易,既不遵照中国法律也不按照西方法律或适用的条约条款解决其纠纷”拒绝了他们的要求。在此道台看来,投资于外国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自己负责。本野英一,2000年,第40页。

[58]至少中国国民在中国本土上的外国公司中的部分股份被称为附股,如此称呼是因为他们并不会给中国股东选举公司管理者或参与管理决策的权利。邓建鹏,2003年,第3页。

[59]本野英一,第137—140页。

[60]《申报》(1882年6月13日)见于上海档案馆编:《旧中国的股份制:一八六八——一九四九》,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6年。

[61]1875年,英国的合股公司法案已延伸到上海的公共租界。本野英一,2000年,第68页。通过条约对法律予以协商的早期要求似乎遭到了西方及中国政府的反对,部分原因在于西方有效法律的多样性。

[62]本野英一,第66页。须进行更多的研究以完全理解外国群体及买办群体成员所表现出来的多元利益。

[63]对本国及外国公司的不同处理是由称之为“不平等条约”的条款造成的,它们限制中国对外国货物征收的内地税超过货物总价值的2.5%。

[64]怀特(wright),1984年;曾小萍,2005年。在自贡这一事例中,成功的开凿一口盐井可能会花费3万两银子及十年的时间。许多努力会失败,但如果成功的凿出一口盐井,其利润极其巨大。

[65]怀特,1992年,第142页。

[66]李欧娜:《遥控:道光帝对1824—1826年间大运河危机的处理》(Leonard,J.K.,Controlling from Mar:.The Daoguang Em- peror's Management of the Grand Canal Crisis,1824-1826),安阿伯,密歇根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70—71页。

[67]孙任以都:《清代户部及其与私人经济的关系》(Sun,E.- t.Z.,The Finance Ministry(Hubu)and Its Relationship to the Private Economy in Qing Times),见李欧娜、约翰•瓦特主编:《寻求安全与财富:清朝的国家与经济》,康奈尔大学东亚研究计划小组(East Asia Program,Comell University),纽约,伊萨卡,1992年,第13页;韦庆远、鲁素:《清代前期的商办矿业和资本主义萌芽》,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

[68]黎志刚:《清政府与商业企业:1872—1902年间的中国商办公司》(Lal,C.-K.,The Qing State and Merchant Enterprise: The China Merchant’s Company,1872—1902),见李欧娜、约翰•瓦特主编:《寻求安全与财富:清朝的国家与经济》(Leonard,J. K.,and Watt,J.R.eds.,To achieve security and wealth:the Qing imperial state and the economy,1644—1911),康奈尔大学东亚研究计划小组,纽约,伊萨卡,1992年,第147—152页;艾尔伯特•费维凯:《中国的早期工业化:盛宣怀与官办企业》(reuerwerker,A..China’s early industrialization:Sheng Hsuan-huai(1844—1916)and Mandarin enterprise),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58年。

[69]A•格申克龙:《随笔集:历史视野中的经济倒退》(Gerschenkron,A.,Economic backwardness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a book of essays),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贝尔耐出版部(Belknap Pro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2年。

[70]黎志刚,1992年,第150页。

[71]罗斯基,1989年,第70—71页。

[72]卫根:《中国近代的商业、铁路及矿业企业立法,附有商标注册及公司注册法规》(Williams,E.T.,1905.Recent Chi- nese legislation relating to commercial.railway and mining enterprises.With regulations for registration of IFado marks,and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companies),上海,商文印刷有限公司,1905年。

[73]最后的条款亦反映了中国公司的实际。总经理打理公司的日常业务,每年账簿的核查由董事会而不是全体股东大会承担。此核查包括公司账目的核对以及每年的业务总结、分红提案及公司全部股份的清算。卫根,1905年,第35—38页。

[74]卫根,1905年,第16页。

[75]我认为,尽管有关继承的新规定表明,个人可以占有财产,但即便1929年新的民法典颁布以后,家族的地位依然不明晰,但这却为另一项研究的内容。

[76]柯伟林:《中国的非股份制:二十世纪中国的公司法与商业公司》(Kirby,W.C.,China Unincorporated:Company Law and Business Enterprise in Twentieth-Century China),载《亚洲研究学报》(Journal of Asian Studies),54期,第43—63页,1995年。

[77]柯伟林,1995年,第50—51页。

[78]梅爱莲:《二十世纪早期中国的股权融资与持股》(McElderry,A.,Equity financing and shareholding in early twentieth century China),“近代东亚社会史、经济史和文化史”——纪念艾尔伯特•费维凯、杨格研讨会(The Social,Economic and Cul- rural History of Modem East Asia:Symposium in Honor of Albert Feuerwerker and Ernest P.Young)安阿伯,密歇根大学,2004年。

[79]曾小萍,2005年。

[80]《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转引自方流芳:《中国合伙制》(Fang,L.,Chinese Partnership),《法律与当代问题》(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52期,第43—67页,1989年,第46页。

[81]伊丽莎白•科尔:《从棉纺厂到商业公司:近代中国地方企业的兴起》(Koll,E.,From Cotton Mill to Business Empire: The Emergence of Regional Enterprises in Modem China),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63-64页。最后,大生的多数投资者是当地的花布商,但是他们的加入似乎依靠沈燮均支持,此人是南通商会的重要成员。

[82]梅爱莲,2004年。有关二十世纪银行财政的内容请参见程琳孙:《近代中国的银行:1897—1937年间的企业家、专业经理及中国银行的发展》(Linsun Cheng,Banking in modern China:entrepreneurs,professional manager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hanks,1897—1937),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2003年。

[83]科尔,2004年,第64-67页。

[84]科尔,2004年,第136-137页。其他的前后联系也存在于集团的其他公司之间。

[85]科尔,2004年,第189—199页。

[86]江南适用于包括上海、江苏省、安徽省南部、江西省北部以及浙江省北部在内的长江下游地区。

[87]关文彬:《“爱国者”的行业:1917—1937年间的水利化学工业与中国化工业》(Xwan,M.B.,”Pattriots’Game”:the Yongli Chemical Co.,Ltd.and Imperial Chemical Industries,1917—1937),圣地亚哥,亚洲研究学会年会(Annual Convention of the Association for Asian Studies),2004年。关文彬:《市场经营、组织有序与关系网络:1917—1937年间的久大盐业公司》(Kwan,M.B.,Managing Market,Hierarchy,and Network:The Jiuda Salt Industries,Ltd.,1917—1937),《企业与社会》(Enterprise, and Society),6期,第395-418页,2005年。

[88]与政府不干涉盐业生产的四川不同,海盐的生产须有盐引。

[89]梁启超是一个重要的公共知识分子及新闻记者并在“中华民国”第一任总统的内阁中任财政总长。关文彬,2005年。

[90]关文彬,2005年。公司最重要的研究及发展成果包括碳酸钠或纯碱生产溶解丁序的旋转化灰桶,以及玻璃生产中提炼化工制品、洗衣粉及其他产品。

[91]此讨论依据张宁的著作。张宁:《垂直结合、业务多元化与公司结构:以1923—1950年间上海的中国蛋制品公司为例》(Chang,J.N.,Vertical Integration,Bufiness Diversification, and Finn Architecture.:The 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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