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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又發生立委霸占主席台、阻擾議事等行為,在朝野雙方指摘對方責任之時,也讓人想到國會警察權問題。不過立法院長王金平卻認為,我國沒有「法律」授權主席動用警察權。看在民眾眼裡,或許會有不同想法。

事實上,有關於國會警察權的行使,朝野早就爭論不斷。犖犖大者有,二○○五年十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草案審議時,朝野雙方大打出手。國民黨認為應動用警察權制止,但王院長卻加以否決。二○○六年五月在有關「直航條款」的審議上,在野黨又要求王金平動用警察權,但王院長又再次拒絕。王院長似乎對於行使國會警察權頗為保守,但是這樣的不作為並沒有解決問題。不但在國際媒體上被貽笑大方,朝野的對立也被更進一步激化。

先進國家,國會議長享有議場警察權殆無疑義。在美國,「國會警察」具有相當獨立及崇高的地位。「國會警察」雖有保護議員人身自由與安全的責任,但可以在議會主席的要求下,遂行「國會警察」「防止、調查與排除犯罪行為」的職權。德國《基本法》第四十條也規定:「議長管轄議會大廈並在大廈內執行警察權。」「在聯邦議會大廈範圍之內,經議長許可,得以搜索或扣押議員。」不過在文明民主國家,議長或會議主席仍多以「議事規則」來排除議員對會議之不當干擾。日本雖然在其《國會法》第一一四及一一五條賦予議長基於保持院內秩序的警察權,但也在同法一一六條規定,議長對於擾亂秩序的議員,施以告誡、停止或取消發言的處分。

的確,誠如王院長所說,我國對於國會警察權的使用並無「法律」位階上的明文規定。雖然在《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中,有規範立法委員問政不得有之行為;同法第二十七條亦授權紀律委員會處理相關事項,但這兩者對違反者幾乎不具任何嚇阻效果。對於國會警察權,勉強可算是明確「法源」的是屬於立法院內規的《立法院警務勤務規則》。其中第五條規定,院會或委員會主席得召喚警察維護秩序。王院長雖以該規則位階太低而不願引用,但事實上《立法院警務勤務規則》就如同《立法院議事規則》一樣,是立法院的「遊戲規則」,必須為立法院所有委員所遵守。雖非「法律」位階,但卻有「行政規則」的效力。再說《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也有授權院長「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王院長實不能以沒有「法律」規定,來自廢其「國會警察權」。

過去曾有立法委員提議修訂《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四條,對於國會警察權明文加以限制,而僅以立法委員人身安全之「保護」為主,不過由於爭議過大而未能通過修正。平心而論,如果主席在面臨議場秩序失控時,能以「議事規則」解決紛爭就罷。但如果像現在這樣的激情對立下,立法委員已視文明規則為無物,則院長為維護議場自律,動用警察權實有其必要性。在斟酌上,國外國會警察權動用多以「暴力行為」為前提,則一旦立院議場或委員會出現暴力情況,院長動用警察權當不為過。

此外,立法委員對於國會警察亦需多加尊重。在立法院,國會警察多僅被視為「警衛」,主要任務就是「檢查通行證」。一般委員,甚至連助理對其都不甚尊重,以致真正有議場暴力情事發生的時候,委員對其維持秩序不是置之不理,就是警察因忌於委員地位,而不敢積極行使其職權。前陣子在法制委員會為了「十八趴改革案」所上演的全武行,就是最好的例子。在美國,不論任何人,包括國會議員,對於「國會警察」行使其職權都必須完全尊重。妨礙「國會警察」行使公務可以被判處高達五年徒刑的重罪。去年三月,一位女性眾議員麥金妮就被控用手機槌打「國會警察」。在「國會警察」要以「攻擊警員」與「妨礙公務」等罪名逮捕該眾議員時,麥金妮才公開向「國會警察」懺悔及道歉。我國如能做到這程度,離真正民主法治大概也不遠了。

(作者為淡江大學、台科大兼任助理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11200701220021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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