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過邱小妹妹醫療人球案可能面臨的責難,社會工作人員終究躲不了黎小弟弟受虐致死,疏於介入處遇的人道、專業、行政責任。筆者無意替當事社工開脫責任,然而,基層社工不應成為中央與地方政府缺乏擔當,以及地方首長政績和選票考量下的代罪羔羊。台中縣的黎小弟弟不過是冰山一角,其他暗夜哭聲不知凡幾。

即使不與西方福利先進國家或日本相比,單相較於香港每一位社工服務九百個人來看,我國社工人力偏低是不爭的事實。根據研究粗估,我國公、私部門社工人力約有七千多人,亦即大約每位社工平均必須服務三、四千人。人力不足,導致每個社工的案量過高,而產生服務順序的排擠效應。每個社工身上揹著七、八十,甚至是上百個案主/家,應該被解決的就是會有立即可見生存危險的案主。

而地方政府千篇一律的說詞,不外乎財政困難,沒有足夠預算聘任社工,或祭出政院人事行政局對組織人力總額管制的規定。諷刺的是,再怎麼窮的縣市,都可以花個數百萬、甚而上千萬舉辦跨年;每次新任縣市長上任,屢屢傳出社工以聘僱契約到期而被迫離職。而基層社工則必須扛起沈重的案量,自行面對執行公權力時被案主與加害人恐嚇、騷擾、辱罵等不堪,以及執業過程中所產生的替代性傷害。

大部分社會福利機構的薪資報酬,幾乎難以聘用經驗豐富的社會工作者,尤其是越往中南部地區。每個月不及三萬元的薪資報酬,為數極多的機構甚至不提供勞退,又得面臨職業風險急遽增加的事實,社會工作者在老年之後,甚至都可能成為低收入戶的窘境下,人力不斷流失,社會福利機構也永遠都是新兵訓練中心。此現象當然與我國非營利組織發展的限制,且仍極度依賴政府補助和方案委託有關。

新自由主義當道,強調政府小而美,公部門人力不足成為趨勢後,多數方案以公辦民營或方案委託方式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免除人事設備維持等相關費用。然而,政府對待民間社會福利機構的態度,只是在口頭上喊出所謂的「伙伴關係」,事實上卻把民間機構視為社會福利的後備軍。在提供給民間機構的方案委託預算中的人事經費,更是極度不友善。

民間單位為了機構生存,在聘僱社工時,受限於經費不足,只能將對象鎖定在年紀輕、年資少的新手社工。多數機構將應徵對象的年齡限定在三十歲以下,標準稍寬鬆的則在三十五以下。試想,一個從小可能在相對平順的環境中長大,獲得社工學士或碩士學位的孩子,在面對最黑暗的社會現象與最弱勢的族群時,單只訴諸專業訓練,都可能迫使這些新手社工提前出局。這也是每年全國可培養出二千三百多位社工新鮮人,但全國各機構依舊缺人的可能原因。

地方自治條例原旨在於尊重地方政府的權力,卻成為中央與地方在福利政策與社工人力政策相互推託的藉口。中央因為首長更迭不斷,福利政策的新陳代謝隨之增加。而新政策實施所聘用的社工人力,便得面臨上半年可能有工作,下半年工作可能就不見了的不確定性。

大溫暖和弱勢兒保社工的聘任便是例子。大溫暖的社工被告知,計畫沒了,工作也就結束。弱勢兒保社工在第一年還有中央政府挹注地方政府七十%的人事費,第二年之後,地方政府就自行想辦法。社工的前途維繫在政府搖擺不定的政策中。

這些年來,家庭組織出現結構性的大轉變,傳統鄰里守望、家族互助的功能不再,濟貧也不再是社會福利的主要工作內涵。後工業社會的不確定性,風險社會的來臨,社會問題的多元與複雜程度等,讓社工不再只是一廂情願的有著耐心、愛心和專業知能即可被演維持社會公義的角色。如果各級政府仍舊推諉塞責,民眾只能自求多福。

社會大眾可以在走了一個邱小妹妹或黎小弟弟或任何一個叫得出、叫不出的小孩之後,對社工的良心與專業發出質疑和指責;可是,如果不能面對問題對症下藥,又如何能有效防止未來悲劇的發生呢?

(作者為暨南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係博士生,台灣社工專業人員協會副秘書長)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Print/0,4634,110514%20112007011700291,00.html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