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14  中國時報 民進黨主張 總統永久豁免 今聲請釋憲 促暫停審國務費案 黎珍珍、曾薏蘋/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院黨團今天將針對「總統刑事豁免權」爭議,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民進黨團主張,總統在偵查與審判階段皆不能列為被告,更不能將總統列為共同正犯。民進黨團同時聲請「暫時處分」,要求暫停國務機要費案司法審判。

認任內、卸任應永久免責

值得注意的是,民進黨釋憲聲請書將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大為擴張,他們主張,依憲法第五十二條精神,總統豁免權應包括「實體上之永久豁免」與「程序上之暫時豁免」。前者指總統在任期內的行為永遠不受司法程序之訴追,卸任後亦然,也就是永久免責;後者指總統在其任期內得暫時免於司法程序的進行,這部分應從偵查、起訴到審判階段都包含在內。

這份釋憲聲請書是由律師汪平雲等人研擬。柯建銘表示,憲法賦予總統職位保障權利,不是總統想放棄什麼就可放棄什麼。「哪一天總統自己要放棄三軍統帥權也可以嗎?」此例一開,將牽動總統所有職權。

民進黨團並指出,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明定設置特偵組,可對正副總統所涉之貪瀆案件進行偵查;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特偵組得對涉及全國性舞弊或妨害選舉案件,對「候選人」進行調查,這包含競選連任之總統在內,有牴觸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及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之疑義。

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民進黨團也認這有違憲之虞。

稱係為避免司法捲入政爭

對於黨團附帶聲請「暫時性處分」部分黨籍立委頗有意見,但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這是為了避免司法捲入政治紛爭,是為了保護司法,而非總統。柯建銘說,對於總統的保護,應該在政治解職後再追訴,才能避免動盪。一旦案件進入實體審理,釋憲後,若發現是違憲,那將有嚴重干預司法之嫌。

柯建銘等八十四人在釋憲聲請書中主張,憲法第五十二條的意旨,在於避免妨礙憲法賦予總統之職權、地位與功能,這項規範應作最廣義的理解:不僅包括使總統完全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如逮捕、拘提、羈押等有關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亦包括各種干擾或妨礙總統行使職權之情形,如傳喚、訊問、限制出境、搜索、扣押等。

民進黨團認為,如果狹隘認定總統豁免權是指檢察官不能起訴總統,卻仍可進行偵查,總統必須隨時接受檢察官以內亂、外患以外刑事罪名約談、訊問等,這將使民選總統捲入政治風暴,令政局陷入動盪不安,亦將導致司法角色政治化。

民進黨團指出,總統的豁免權並非給予個人的保障,而是針對職位的保障。這項豁免權的保障等於是總統的憲法責任,無法跟總統職務分割,因此無法依總統個人的意志決定要或不要。

盼先釐清起訴書違憲爭議

他們表示,檢察官起訴書中有諸多明顯違憲情事尚待釐清,若法院以違憲之起訴作為基礎進行審理並做出判決,即使大法官做出解釋,該審判程序與判決如何善後都將十分難解。因此他們要求司法院做出暫時處分,命令台北地方法院停止國務機要費案的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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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4  中國時報

永久免責? 豈不變成帝制

蕭旭岑/特稿


民進黨團今天將針對「總統刑事豁免權」爭議聲請釋憲。值得注意的是,民進黨把總統刑事豁免權擴張解釋,認為豁免權包括「實體上之永久豁免」與「程序上之暫時豁免」。這根本毀棄了「法律前人人平等」的立憲意旨,因為豁免權是為保障總統職位而設計,怎能倒過來變成總統個人的犯罪保護傘?

首先,我國憲法第五十二條文字很清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無須大法官解釋,「訴究」字面上就是「追訴、究責」,或刑事訴訟法的「起訴、追究」,換言之,這項特權保障的是刑事偵查的「結果」,絕非包括刑事偵查的「過程」。

憲法第七條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總統不能自外於這個範疇。舉例而言,如總統與他人共同殺人,難道因為總統不必作證、免於偵訊,致使證據不完全,而使共犯也不需定罪?如遇有時效性、急迫性的刑事案件,豈不是本末倒置、毀壞法治?

大法官釋字三八八號解釋清楚指出,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規定,是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藉以確保其職權之行使,並維護政局之安定,以及對外關係之正常發展。

三八八號解釋強調:「所謂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乃針對其職位而設,並非對其個人之保障。」換句話說,這是對總統職位、行使職權的保障,不是對陳水扁個人的保障;這項總統特權旨在保護政局安定,絕非反過來暗助總統協助他人犯罪脫身。當總統個人捲入犯罪,如果還想藉此躲進憲法保護傘,與憲法設計已經顯不相符。

最近以色列總統卡札夫涉性侵案,檢察總長馬佐茲立即宣示,以國基本法第十四條的總統豁免權,範圍不及於犯罪偵查。以色列警方旋即以「被告」身分偵訊卡札夫,八月時還突襲搜索總統官邸,並扣押電腦及文件資料。

同樣享有刑事追訴豁免權的美國總統,檢察官仍可將其列為「未起訴之共犯」,也可以追訴其他共犯為由,透過傳票強制總統交出相關證物。最有名的就是一九七四年水門案,聯邦大陪審團起訴七名曾任總統機要或助理人員時,同時將尼克森總統列為「未起訴之共謀共犯」。尼克森動用行政特權拒絕交出他和幕僚在白宮談話的錄音帶,卻被聯邦最高法院駁回。

美國總統尚且如此,印證了行政權不能自外於司法權,否則就是「行政獨大」;台灣民主成熟度不及美國,就搶先不但在程序,也意圖在實體上給予陳水扁總統永久豁免,這說得過去嗎?

如果依民進黨團主張,總統在任期內的行為永遠不受司法程序之訴追,卸任後亦然,也就是永久免責,這將使民主社會的正義無從實現;「正義」是法治社會的基石,如果正義無從實現,不啻宣告社會回歸野蠻帝制。任何研究民主制度的學者,尤其在黨外時期就追求公平正義的人士,能夠任憑這種事發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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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4  中國時報

憲政重大爭議 綠委連署釋憲恐有不適格疑慮

黃錦嵐/新聞分析


檢察官追訴「國務機要費」案,是否侵犯總統刑事豁免權?純就聲請釋憲程序,恐怕循承審法官途徑,才是正途;民進黨企圖以立委連署名義提出聲請案,有「當事人不適格」疑慮;大法官雖有「具憲法原則上重要性,可以從寬受理」的前例,但議決不受理的可能性仍相當高。

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規定,經現有立委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聯名,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可以聲請大法官釋憲。就形式要件,民進黨立委顯然已超過立委總額三分之一,應無疑義。

不過,本件違憲爭議所以爆發,是因檢察官偵辦、起訴總統夫人貪瀆,並在起訴書中列總統為(尚未起訴的)共犯而起。爭議中,行使職權的是檢察官、法官,適用法律的也是檢察官、法官,與立委行使職權可說毫無關聯。

唯一可能出現「大法官勉強受理」的例外,是大法官會議研究後認為,本件憲政爭議重大,符合「憲法上原則重要性」。

上述例外受理原則,是第六屆大法官審查一件人民聲請釋憲案所議決的「內規」。

人民聲請釋憲,依規定,應是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疑義者,才可提起釋憲聲請。

這位聲請人本可繼續上訴卻未上訴,致使並未窮究訴訟程序,即敗訴定讞。若依嚴格標準審查,大法官是不應受理的,但大法官最後作成決議:本案雖不合受理程序,但具有憲法上原則重要性,准予受理。

大法官依據上述決議「內規」,去年九月,也勉強受理賴清德等八十五位立委提起的「強制捺指紋」釋憲聲請案,作出釋字第六○三號解釋,宣告戶籍法相關規定違憲。

說大法官勉強受理,主要是:該項違憲爭議與立委行使職權是否有關聯,並不明確。

儘管大法官釋憲,容許「有憲法上原則重要性」的例外受理情形,但審視前例,前者雖非終局裁判,畢竟還是確定判決;後者雖然尚未行使職權,畢竟涉及修法,也與行使職權多多少少沾上一點邊。

可是,總統刑事豁免權的違憲爭議,與立委行使職權的距離恐怕是遠多了。雖然聲請書也提及國務機要費案讓立院三次罷免案,引發憲政危機及法院組織法增訂特偵組職司偵辦總統等貪瀆案,認與憲法五十二條有牴觸,但大法官是否可能勉強受理,卻大有商榷餘地。

再談循承審法官聲請途徑,大法官在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解釋,已賦與職司審判的法官裁定停止審判程序,聲請釋憲的權力;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更賦與承審法官,在裁定停止審判程序後,仍然可以權衡當事人權益及公共利益,採取必要的保全、保護或其他適當的處分。

因此,本件違憲爭議,循承審法官途徑聲請大法官釋憲,應是最便捷、最周詳的。大法官能做的暫時處分,事實上,小法官統統能做。

假若民進黨果真意在解決憲政重大議題爭議,何不循聲請承審法官釋憲途徑?期使憲政爭議早日落幕,但若意在延宕審判時日,又另作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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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4  中國時報

四綠委拒附和 「若扁授意 太扯 若非扁意就是拍馬屁」

林諭林、曾薏蘋/台北報導


民進黨團決定針對總統接受偵訊等是否違憲提出釋憲,民進黨洪奇昌、趙永清、鄭運鵬、沈發惠四位立委認為不宜而未簽。鄭運鵬昨日更表示,既然總統承諾國務機要費案一審有罪就下台,為何現要提釋憲?

「好像很怕?」鄭運鵬強調,若釋憲動作是阿扁授意,實在太扯;若不是阿扁授意,更扯。如果真要提釋憲,也應該待國務機要費案一審定讞後再提,屆時若扁無罪,可大方公開說釋憲是為了制度;若扁有罪而不甘願下台,再拿釋憲當最後武器也不遲。

民進黨新系大老洪奇昌則表示,他對釋憲問題不表示意見,但他認為不宜在這個時候聲請釋憲;前立委林濁水也表示,國務機要費案問題速戰速決比拖延時日好,若再聲請釋憲,會讓全案戰線拖很久。

不願具名的民進黨青壯派立委指出,聲請釋憲是法律救急的合法手段,但是既然總統在偵查過程已經面對司法程序,也公開在電視上說願意面對司法,民進黨團此刻提釋憲,社會觀感一定是負面。

另有民進黨南部青壯派立委表示,他雖然連署支持釋憲,卻是「含淚相挺」、「敢怒不敢言」,畢竟民進黨氣勢低迷之際,剛經由北高選舉剛度過一個難關,沒有連署好像會破壞黨內團結。

不過,他說,他實在不瞭解為何要聲請釋憲,如果是總統的意思,難道沒有別的法人、社團可以相挺,代替黨團提出釋憲?如果不是總統的意思,黨團拍這個馬屁做什麼?這樣做太有爭議了。

新系立委對釋憲案有人擺明不同意,也有人連署支持。國務機要費案偵結後,民進黨內首先要總統考慮請辭的立委林岱樺就表示,她尊重黨團決議。

立委蔡其昌則表示,釋憲可以建立制度,所以他贊成釋憲,但他認為釋憲結果純粹是釐清總統接受偵訊是否違憲,對總統是否涉貪,恐怕還是信者恆信,實際效果有限。他並認為國務機要費案要不要延後開庭,應由司法單位決定,不應有政治力介入。

民進黨福利國系立委李俊毅同樣認為,他贊同黨團提釋憲,但只能說「總統白目,檢察官也白目」。不過他個人反對附帶聲請「暫時性處分」,認為暫時性處份針對性太強,也易被解讀為政治性操作,會有干預司法程序顧慮,黨團要審慎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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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4  中國時報

適格性? 綠:三八八號解釋有前例

曾薏蘋/台北報導


針對憲法五十二條聲請釋憲的民進黨團表示,大法官第三八八號解釋案,就是由立委提出,已有前例可循;而且,國務機要費引起的第三次罷免,與立院職權行使息息相關,立委具有相當適格性,可聲請釋憲。

柯建銘強調,這次所提出的三項立委適格性,理由充足,民進黨團有信心不會被退件。

依法這次釋憲案,必須由總統陳水扁及承審法官才能聲請,但民進黨團認為,民國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八號關於憲法第五十二條刑事豁免權範圍之解釋,係由當時立委廖大林等五十二人,以立委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範圍所生疑義聲請釋憲。

民進黨總召柯建銘表示,當年總統尚未直選,就已有例可循,更何況現在已經總統直選,更有立足點聲請釋憲。

其次,由於大法官三八八號解釋內容,文字解釋還有爭議,總統「如所犯為內亂或外患罪以外罪,僅發生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追問題,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刑罰規定」。而憲法第五十二條明文規定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而非「訴追」,「訴究」與「訴追」範圍是否一致,「訴追」是否包含「偵查」階段,產生爭議,民進黨這次也請大法官一併補充解釋。

同時,立法院所提出第三次罷免案,是來自國務機要費案起訴書,雖罷免案未過關,但以後進行審判程序,立院仍有可能隨時再提出總統罷免案,將造成憲政體制運作空危機,而國務機要費案又牽扯偵訊總統是否違憲問題。

柯建銘解釋,在野黨發動三罷主要原因,就是來自國務機要費案,而國務機要費案偵辦,又涉及檢察官偵訊總統,因此和立法院行使職權也有關聯。

第三個理由與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偵組可偵查總統等,與這次高檢署察黑金中心偵訊總統,都牽扯上總統刑事豁免權的疑慮,兩者性質類同,屬於立院職權行使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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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4  中國時報

此刻聲請釋憲明顯干預司法

王己由/新聞分析


國務機要費案開庭前夕,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突然針對總統接受刑事訊問或作證,要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依法論法,民進黨立院黨團提出釋憲聲請,除非大法官會議作出暫時處分,釋憲聲請,是無法影響和中斷已進行中的審判。

國務機要費案,正當台北地院即將首次開庭之際,民進黨丟出釋憲的招數,不論就外在觀感,或國民情感來說,明顯就是一種干預司法獨立審判的行為。

憲法五十二條,賦予現任總統「刑事豁免權」,當初陳瑞仁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相當清楚這項規定,也曾特別告知陳水扁總統,他受到憲法五十二條的保障,可以拒絕受訊。

當時,陳水扁明確回答,願意接受訊問,等同「放棄」憲法五十二條的保障。陳瑞仁得到陳水扁願意接受訊問的答案,並記明筆錄後,才展開相關訊問。

受到保障的當事人,在出於自由意志下,自己明確表明願意受訊,等到檢察官作出不利認定並起訴相關涉案人,突然由黨團聲請釋憲,並要求暫停審判。如果確有爭議,為什麼不在國務費案起訴前,就主張享有憲法保障權利,或者當時就提出釋憲。

等到全案起訴後,選在開庭前,拋出釋憲主張,將許多當事人會使用的「拖延訴訟」技巧,「包裝」拉高到憲法層次,根本不是為解決爭議,而是製造對立和企圖影響審判,對司法權獨立行使,起了壞示範。

法官擁有「違憲審查權」,除非法官認為承審的個案有適用法律違憲疑義時,才可裁定停止審判,然後聲請釋憲。這是法律賦予繫屬中案件,可順理成章停止審判的法定正當事由。

非法官以外的個人、團體,就算提出釋憲聲請,以現行的法律相關規定,根本不能讓審判中的個案停止審理。

民進黨團此時提出釋憲案,雖說是為釐清憲法五十二條爭議,但深入細究,恐怕是為陳水扁未來「拒絕作證」在鋪路。

憲法賦予總統刑事豁免權,不受刑事上的訴究,卻沒有同時保障總統可在民、刑事訴訟中,拒絕接受傳喚作證的特權。

由於陳水扁是國務費案中的關鍵人物,在現行刑事訴訟採交互詰問新制下,陳水扁未來勢必得以證人身分接受傳喚出庭。民進黨立院黨團的釋憲聲請,不無「明修棧道,暗渡陳倉」的用意。說穿了,就是想為總統可拒絕作證,找一個堂而皇之的理由。

國務費案既然已經由檢察官起訴,有無憲法爭議,固然可作為訴訟中的攻防重點,但釋憲與否,也該在開過庭,檢辯交手後才作定論,還未正式開庭,就丟出釋憲,就算目的和用意多正當,也難以讓國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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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4  中國時報

草擬釋憲 汪平雲:訊問總統不妥適

林諭林/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案預定明日首度開庭,為民進黨團草擬聲請釋憲文的台灣智庫法政諮詢委員汪平雲昨日指出,國務機要費只有總統能依職權使用,檢察官訊問總統使用情況並不妥適,希望儘快釋憲或法院不受理國務機要費案,解決爭議。

汪平雲認為,國務機要費案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法院不該審國務機要費案,不該先代替人民審判。

台灣北社昨晚舉辦「國務機要費、首長特別費爭議」座談會,邀請台北大學財政系教授黃世鑫、汪平雲、華梵大學教授李明峻、中研院助理研究員徐永明與談。

黃世鑫表示,法務部長施茂林日前提出「特別費屬於實質補貼」等相關諮詢意見,不但違反現行法律,也完全曲解特別費的制度。另主計長許璋瑤指「長久以來慣例,都將國務機要費部分經費視同特別費處理」,也與現行預算執行有出入。

他指出,國務機要費同時兼具機要費、特別費和機密費性質,特別費與國務機要費都不得跨年度,且不得逕撥入首長薪資帳戶,但兩者都需檢付原始憑證。

汪平雲並認為,國務機要費案承辦檢察官陳瑞仁起訴書中,未查到國務機要費進入私人帳戶,但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卻撥入私帳,兩者明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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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4  中國時報

汪平雲 外省子弟大力挺扁

林庭瑤/人物側寫


身為外省第二代、軍人子弟的汪平雲,與民進黨新生代的羅文嘉、鄭文燦同是學運世代,個性上向來以「敢衝敢言」著稱;不過,這幾年來他與羅文嘉、李文忠等學運世代愈走愈遠,近來更常在媒體投書,力挺總統陳水扁。

汪平雲還在台大校園時,曾待過改革派色彩強烈的大新社,也參選過台大學生會會長,但因當時「改革派」分裂而落選;他在落選後先跑去當兵,回來再讀台大法律系,還沒畢業就考上了律師。

爾後,汪平雲與綠營人士愈走愈近,尤其挺扁色彩愈趨明顯,並以其法學背景討論公投、憲改等議題。他為文討論二○○四年總統大選時,就認為連宋要求中選會立即驗票,是違法主張;他也認為用緊急命令驗票,無異是「魔鬼邀約」。

近來,汪平雲進入台灣智庫擔任研究顧問,曾任前行政院政務委員許志雄的機要秘書,再到行政院蒙藏委員會擔任參事,現在他也是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律師。

他經常上扣應節目,大量投書討論公投與憲改議題,主張修憲調整為總統制,質疑內閣制將使藍綠更加分裂。而最近他最鮮明的立場是:主張法院應「不受理」國務機要費案。他認為,陳瑞仁檢察官忽略憲法第五十二條意旨,使司法角色政治化,法院也捲入違憲爭議與政治紛爭的漩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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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4  中國時報

被台大拒絕後 認台開案小事 趙建銘再要求復職

林庭瑤/台北報導


涉嫌台開內線交易案的總統女婿趙建銘,繼向台大醫院申請復職遭拒後,上周再向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復審,以「不算情節重大」為由要求復職。保訓會主委劉守成昨天表示,已發函給教育部和台大醫院,必須二十天內答辯,保訓會二個月內完成審查。

據透露,趙建銘委由律師提出的復審理由,主要有三點:趙建銘在三井請客是正當社交行為,也不是接受藥商招待,與醫生業務完全無關;他不知道台開案有內線交易,也沒有炒作股票;父母買賣股票的行為,跟他毫無瓜葛。

不知內線 父母炒股與他無關

由於趙建銘今年十月遭台大醫院停職,旋即向台大提出復職申請,經臨床醫學倫理委員會、骨科部部務會議及院務會議三度投票表決,最後在院務會議內,以五十七票反對、一票贊成、一票棄權被否決,並移送公懲會審議。

不過,趙建銘不服台大醫院的停職處分,上周委由律師向保訓會提出復審書中,強烈主張「不算情節重大」,且損害其應有權益,要求回復台大醫生職務。

保訓會官員指出,公務員遭到停職通常是犯案情節重大,但情節重大與否是行政裁量權,因為裁量空間很大,除非是適用法律上的問題,否則保訓會委員都會尊重原機關的處分。

由於事涉敏感,保訓會收到趙建銘的復審書後,格外謹慎。劉守成說,日前已發函請教育部和台大醫院答辯,必須在二十天內答覆,目前尚未收到答辯書。

劉守成指出,如果有必要,將通知趙建銘、教育部、台大醫院三方進行言詞辯論,再由保訓會主委或副主委負責主持辯論會。

保訓會 通常尊重原機關處分

如果保訓會做出決定書後,趙建銘仍不服,只能再循行政救濟管道,向台灣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由於教育部已將趙建銘案移送司法院公懲會處理,目前還在審理階段,尚未做出懲處。公懲會如果做出懲戒處分,保訓會若站在保障立場,是否會發生衝突?保訓會官員強調:「不會有衝突。」

官員表示,因為保訓會屬於準行政機關,只管行政處分,也就是審查台大醫院的停職處分適不適當,而公懲會屬於司法機關,擁有調查權,決定公務員記過、申誡、降等、休職等懲處,兩個機關各司其職。

保訓會官員說,如果公懲會做出懲處決定,趙建銘再不服的話,還是必須再向公懲會提出「再審議」,因此這部分與保訓會完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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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4  中國時報

行政救濟 不影響公懲會懲處

楊肅民/台北報導


總統女婿趙建銘遭台大醫院停職處分,申請復職又被拒絕,因不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這是公務員對自身權益的行政救濟管道。不過,趙建銘也同時被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這是司法懲戒,兩者並行不悖。

公務員身分的保障,非依據法律,不得予以停職,趙建銘先前因涉及台開案被羈押,故台大醫院依法予以停職,但他被交保後,因停職之事由消滅,依法可申請復職;但今年十月中旬台大醫院否決了趙建銘回台大醫院。

由於台大醫院拒絕其復職,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條規定,他可以向保訓會提起復審、申訴、再申訴之救濟程序,以保障其權益。

未來保訓會如果認為他的復審有理由,而撤銷其原行政處分,台大醫院就必須同意其復職,在此之前仍為停職。

至於台大醫院報由教育部將他移送公懲會懲處,公懲會上周已啟動調查程序,這部分是針對趙建銘涉及的違法、失職部分調查,根據的是公務員懲戒法。

未來就算保訓會撤銷趙建銘的停職處分,讓他可以向台大申請復職,但如果公懲會認定他有嚴重違失,最重還是可以將他撤職或休職。職是,行政救濟和刑事懲戒雖是一體兩面,卻可以並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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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4  中國時報

國務費案明開庭 不受釋憲影響

劉鳳琴/台北報導


醞釀多日,立法院民進黨團趕在國務機要費開庭前夕,將於今天上午十時到司法院遞狀,就總統接受刑事訊問或作證,是否違憲,提出釋憲並聲請暫時處分。

但就時間看,周五的國務機要費案庭期應不致受到影響。

過去雖有程序不合的釋憲案,然因對憲法精神的原則性十分重要,大法官仍予受理的情事,但對於柯建銘等所提的釋憲案,大法官如果認為,此與立委職權行使無關,大可不受理。縱使大法官受理,除非大法官作出緊急處分,否則也不發生一定停止審判的結果,是否停止審判,仍須由合議庭斟酌決定。

迄目前為止,釋憲案併提的暫時處分,僅換發身分證須捺指紋案獲准,就過去案例觀察,暫時處分,一定要有立即損害,或難以回復之虞,否則不可能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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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4  中國時報

贏高市提釋憲綠看好二○○八不變天

林淑玲/新聞分析


民進黨贏了高雄市長選舉,馬上趁勝追擊,準備聲請「國務機要費案」釋憲,相當程度可以顯示,他對二○○八年大選結果甚有信心。民進黨也認為,只要團結就能連莊。

「國務機要費釋憲案」有司法及政治上雙重意義。對扁而言,案件早早審或慢慢拖,利弊互見。速審速結的好處是,既然扁已宣示吳淑珍若一審判決有罪,他就下台;司法若在他卸任前走完一審,萬一吳淑珍被判有罪,扁依承諾下台後不論是否也被判有罪,繼任的呂秀蓮,均可望對扁家成員頒布特赦令,免除其刑。

將「國務機要費案」拖到二○○八年陳總統卸任後再審,好處是扁可穩穩地做完任期,不受司法干擾。但風險是,如果二○○八政黨輪替,扁家成員屆時才被判有罪,以目前朝野的緊張關係,下屆總統不見得會給卸任的第一家庭成員特赦。扁家成員只要被判決有罪,可能擺脫不了牢獄之災。

「國務機要費案」要不要釋憲?黨的利益與扁的利益其實不盡然相同。就黨的角度來看,如果扁家成員被判罪的可能性很高,黨聲請釋憲,使出緩兵之計,將可避免明年的立委選舉、後年的總統大選受到衝擊,好整以暇打接下來這兩場重要的選戰。

尤其,歷經這將近半年的考驗,民進黨根本已經不可能與扁切割,司法程序又極為冗長,三不五時開個庭,效應就會維持好一陣子。雖說民進黨成功操作的「本土牌」已具有自動切割弊案的超強功能,扁家一邊受審,民進黨一邊打選戰,還是很傷。

現在聲請釋憲,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對扁有利,就是二○○八綠營繼續執政,他繼續享有特赦保護傘。官司留著等他卸任後再慢慢打,打贏了最好,即使輸了被判刑,也一定會獲得特赦。

從目前的情勢看來,民進黨的「國務機要費案」釋憲案是提定了。黨內改革派炮聲隆隆,民間質疑聲不斷是必然的;更因為總統明年將提名大法官,這個時候提釋憲更具有高度爭議性。但綠營高層必然不會在乎這些雜音,因為保扁派已在北高市長選舉通過考驗,結論就是:「團結比改革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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