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15 中國時報 若依綠釋憲主張 扁任內 吳淑珍不得被追訴審判 黎珍珍/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院黨團昨天對「總統刑事豁免權」爭議聲請釋憲。聲請書中有一項相當引人矚目的主張:「基於共同正犯一體性之法理,對總統所涉內亂或外患罪外刑事案件之共同正犯,應一併暫時不得追訴、審判,給予『程序上之暫時豁免』,俟總統卸任後再予起訴。」
若落實到引發釋憲動作的國務機要費案,民進黨團聲請書再度擴大憲法五十二同總統刑事豁免權,形同認為第一夫人吳淑珍和國務機要費案的其他相關涉案人也享有刑事豁免權,在陳總統任內不應受追訴審判。
認為傳總統作證 侵犯豁免權
民進黨團認為,總統所享有的「程序上暫時豁免」、「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的權力,應包括從偵查、起訴到審判階段。現任總統在偵查與審判階段皆不能為被告,更不能在起訴書中形式上未起訴現任總統,卻將總統列名為共同正犯。且現任總統在偵查與審判階段皆不能被傳喚作證,若基於國家安全或外交機密,現任總統不負有證據提出義務。
據此,民進黨團進而主張,無論對總統刑事豁免權採「實體上之永久豁免」或是「程序上之暫時豁免」之立場,對總統以外之共同正犯,應採「程序上之暫時豁免」。
他們指出,如果在總統任期中起訴、審判這些共同正犯,縱使沒有起訴總統,在審理過程中勢必要審理包括總統在內之「犯罪共同體」是否構成「功能之犯罪支配」,必然會妨礙憲法賦予總統之職權、地位與功能,也將發生法院能否傳喚總統作證的爭議。而傳喚總統作證,將涉及侵犯總統刑事豁免權之問題。
他們並指出,這部分還涉及特定身分、不適用「功能之犯罪支配」的「義務犯」的情形。若總統所涉及犯罪為「義務犯」之性質,卻藉由刑法第三十一條之「刑罰擴張事由」,於總統任期中對不具特定身分者先加以起訴與審判,「間接達到審判總統之目的,其正當性更明顯不足,甚至有刻意規避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成為『脫法行為』之嫌。」
卸任後再行偵辦 陷雙重追訴
民進黨團認為,偵查目的在於起訴,若偵查結果既不能起訴,又不能為不起訴處分,「此一偵查將成為無目的之偵查」。以法務部八十五年函文所言,檢察官已經偵查總統,認為總統並未涉及犯罪,卻只能簽結,不能為不起訴處分。等總統卸任後,還要再行分案偵辦一次,這等於使總統陷入雙重追訴之危險。
他們也認為,現任總統在偵查與審判階段不能被傳喚作證,因為總統在刑事訴訟程序上並非居於被告地位,無法享有辯護權、緘默權、詰問權等被告的保障,但總統要作證,要受檢察官詰問,還受到偽證罪之規範。「總統實質上為本案之共同被告,程序上卻不能主張被告之防禦權,其地位更劣於被告。」二○○○年美國司法部檢察總長備忘錄,即把這種事實上被起訴而無法受審判之情形,形容為將總統陷入「俄羅斯輪盤」的死亡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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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5 中國時報 國務費案今開庭傳吳淑珍等被告 王己由/台北報導
眾所矚目的國務機要費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十五)日上午九時卅分首次開庭審理。傳訊總統夫人吳淑珍、前總統府副祕書長馬永成、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總統府第三局出納陳鎮慧等四名被告。吳淑珍是否出庭,創首位「第一夫人」出庭應訊先例,成為本案未審就受關注的焦點。
如果吳淑珍今日未出庭,且有正當法律事由,合議庭會擇期再傳訊她開庭。倘若吳淑珍一再以身體健康為由未到庭,據了解,合議庭將考慮傳喚醫療團隊醫師,說明吳淑珍身體狀況,作為處理參考。
若一再缺席 將傳喚醫療團隊
為了這次的「世紀大審」,國安局和總統官邸的玉山警衛室、二○二憲兵指揮部,本週不但和轄區警方中正一分局,共同前往台北地院開會協商吳淑珍安全維護事宜,還勘查過出庭動線,以及發生危安緊急事故時的「進出動線」。
據指出,不論吳淑珍今日是否出庭,國安機關和維安隨扈人員,都是先朝吳淑珍會出庭的規畫部署和因應。正式開庭前,還會將台北地院所在的司法新廈,特別是開庭的第七法庭沿路動線,列為安全檢查重點。第七法庭對面的第八法庭,將成為國安單位的前進指揮所,第六法庭則是吳淑珍醫療團等人的休息區。
吳淑珍若準時出庭,維安隨扈在不佩槍情況下,有四人可進入法庭保護吳淑珍,三人坐在她的後面;一人安排在旁聽席中。另轄區中正一分局,也將視法院外情況,機動部署保警,維持相關安全秩序。非不得已,不會採取擴大管制或封鎖道路措施。
國務機要費案,今日上午九時卅分,將由台北地院刑十六庭審判長蔡守訓、受命法官徐千惠、陪席法官吳定亞組成合議庭合議審理。未來整個審理程序的進行和指揮,都將由蔡守訓主導。公訴檢察官,則由主任檢察官張熙懷、楊榮宗、周士榆、林達、張友寧出庭論告;吳淑珍等四名被告,各委任楊芳婉等合計九位律師(含馬永成、林德訓共同委任一位律師)辯護。
影音同步對外傳送 地院創舉
今日的庭訊,屬審判前的準備程序庭。庭訊重點在被告是否認罪的答辯,及答辯理由,並就本案中涉及機密資料部分,如何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祕密審理規定,進行商討。
如果被告方面的辯護律師,提出憲法五十二條等憲法爭議,合議庭也將命辯方、檢方各自陳述意見和法律見解,經評議後再裁定如何處理。
另外,台北地院也將在該院六樓大禮堂,首次以影音同步傳送方式,供無法進入僅容八十人旁聽的民眾、記者旁聽開庭情況。為防止有人以針孔等密錄器材,偷拍開庭情況,政風室也將首次啟用反偷拍偵測器,嚴格偵測,一旦發現有人偷拍,影音傳送訊號立刻中斷,終止在場人士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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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5 中國時報
檢方將問第一夫人是否認罪
陳志賢/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案將在今天首度開庭,檢方將派出兩名公訴主任檢察官張熙懷、楊榮宗及檢察官林達、張友寧及查黑中心檢察官周士榆等五人蒞庭論告,若是第一夫人吳淑珍到庭,檢方會當庭詢問吳淑珍是否認罪。
至於偵辦本案的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今天不會出庭。北檢日前已與查黑中心召開會議,共商國務機要費案的公訴工作,查黑中心將指派北檢檢察官周士榆及檢察事務官到庭,支援張、楊兩人。
其中,林達、張友寧兩人則負責支援調閱國務機要費案相關資料,包括陳水扁總統以國務機要費支助美國卡西迪公關公司等海外相關資料。
北檢也特別指派其他三名資深公訴主任檢察官楊榮宗、黃惠敏、董怡臻輪流蒞庭,全力協助張熙懷。
相對於承辦檢察官陳瑞仁,為了本案請調北檢辦案,據悉,司法官廿五期的資深公訴主任檢察官張熙懷,也將作出「犧牲」,他為了本案的公訴論告工作,這一、二年之內他傾向不會申請職務調動,仍將繼續留在北檢,與國務機要費案「共存亡」。
面對這場「世紀大審」,是否會有壓力?負責公訴蒞庭的台北地檢署公訴主任檢察官張熙懷昨天指出,他會以平常心面對。
司法官廿五期結業的張熙懷,曾經擔任宜蘭、基隆及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公訴資歷豐富,他在士檢擔任偵查檢察官時,鬱鬱不得志,直到刑訴新制實施前,士檢首次實施全程公訴蒞庭制度,他成為第一批的公訴檢察官,並且因此發揮他在公訴方面的長才。
北檢因張熙懷對公訴工作的專精,延攬他到北檢擔任公訴主任檢察官,他在北檢任內曾經參與多起重大案件的公訴業務,口才一流,反應敏捷,熟稔法庭訴訟技巧及程序,是北檢公訴組第一把交椅。
他在北檢參與過公訴的重大案件,不計其數;包括國安秘帳案、新瑞都弊案、拉法葉艦採購弊案、陳哲男司法黃牛案等,有許多件被政府高層形容為「動搖國本」的重大弊案,都有他蒞庭論告過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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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5 中國時報
被告律師無「大牌」另有伏兵?
王己由/台北報導
涉及國務機要費案的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四位被告委任辯護律師名單揭曉,並無外界熟知或認知的大牌或知名律師,更沒有「第一家庭」御用律師參與辯護,令不少司法實務界人士感到訝異,不解委任律師訴訟策略。
吳淑珍委任律師為楊芳婉、廖學興;馬永成委任律師為李勝琛、陳建中、吳春美;林德訓委任律師李勝琛、彭玉華、袁震天;陳鎮慧委任律師洪偉勝、趙偉程。
四人中,馬永成和林德訓是共同委任李勝琛,吳淑珍、陳鎮慧各有一位律師空缺,還未委任,是否另有「伏兵」,留待今日庭訊當庭陳遞委任狀?須開庭後才能得知。
據了解,吳淑珍等四位國務費案被告,委任的辯護律師,除李勝琛、陳建中兩位出身法官,其他都是專擅公司法、財稅會計、勞工事務、婦女權益等,還有就是和民進黨關係良好的律師。
實務界人士強調,一般被告委任律師,都會儘量找和自己被起訴罪名領域有關的律師。以總統女婿趙建銘涉及「台開內線交易案」為例,就是委任專精證交法領域的陳峰富律師。
國務費案,被訴罪名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按理委任律師應對貪汙治罪條例具有精闢見解。再以民進黨一再主張本案具有憲法爭議,但名單中,並不見對憲法領域學有專精的律師。
李勝琛律師今年九月一日,才自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離職;他和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自高雄地院法官離職的陳建中,都是法訓所卅三期結業的司法官,二人長期在南部服務,和當地民進黨人士關係不錯。
法界人士說,李勝琛、陳建中二人,是這份律師名單中,較嫻熟交互詰問新制的律師,且二人出身法官,對法官審判心理和關切事項,也比一般律師較能捉摸和研判。
另外律師洪偉勝,是知名律師洪貴參的兒子,這次他的父親未披褂上陣,委由第二代上場辯護,練兵傳承意味濃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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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5 中國時報
敏感時刻 引人側目 謝文定、陳瑞仁、侯寬仁拜會財部
唐玉麟/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上午首度針對國務機要費開庭,昨天下午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謝文定,以及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侯寬仁等人悄悄地赴財政部拜會,相當敏感。但會後財政部賦稅署長張盛和強調,與國務機要費案和首長特別費案無關。
張盛和說,他們只是感謝財政部長期委派稅務人員協助查黑中心辦案,且希望財政部未來能持續支援。
近一年來,第一家庭的台開案、國務機要費案,以及台北市長馬英九首長特別費案,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國稅局等單位,均派人支援。
尤其是承辦國務機要費的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及承辦台北市長馬英九首長特別費的檢察官侯寬仁,以及最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謝文定等人昨天下午聯袂親赴財政部拜會,引人側目。
但張盛和強調,事先謝文定打電話給他,他並不知道陳瑞仁、侯寬仁也會與謝文定一起來。張盛和指出,雙方完全沒有談及國務機要費及首長特別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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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5 中國時報
立委提釋憲案 檢方:不影響審理
陳志賢/台北報導
針對國務機要費案,立委昨天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要求暫停審理。檢方表示,刑事訴訟法中對於停止審理,有明確規定,釋憲案不致於影響法院審理。
檢方舉例指出,執政黨具有司法背景的立委吳秉叡,十餘年擔任法官時,就以自己審理的個案因法律問題,以法官身分提出釋憲案。但是當時他並沒有因此停止審理這起案件,仍是繼續審理。此外,檢方在待證事項中將總統陳水扁列為證人,將向合議庭聲請傳喚、並詰問陳水扁,釐清國務機要費核銷過程。
檢方認為陳水扁供詞相當重要,檢方在吳淑珍、馬永成兩人的待證事項中,都把總統陳水扁列入,因此陳水扁是否遭傳喚,勢必是檢方及律師團當天激烈攻防的焦點之一。
包括獨派人士及泛綠立委,認為總統陳水扁受憲法保障,若法院進行審理恐發生違憲爭議。因此,檢方不排除律師團訴訟策略,將力阻全案進入實體調查程序,有可能以違憲理由,向合議庭聲請停止審理。
不過,檢方說,檢方也有因應對策,將提出美國、台灣相關事例,強調本案審理並無違憲之虞。檢方強調,刑事訴訟法對於停止審理,在295條至297條中均有明文規定,釋憲案並非是停止審理的事由,法院沒理由因釋憲案停止、或暫停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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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5 中國時報
總統職務上行為 絕對不包括犯罪
蕭旭岑/特稿
民進黨團昨天針對總統刑事豁免權提出的釋憲案,有兩大關鍵重點:第一,主張總統「任期內職務上行為」能實體上永久豁免,至於是否為職務上行為則由司法認定;第二,將憲法第五十二條豁免範圍擴張,認為「訴究」應包含作證、強制處分等偵查程序,應一律都停止適用於總統。
這兩大關鍵核心都有嚴重的盲點。第一,所謂總統職務上行為,除了宣戰等觸及實質犯罪(殺人)外,其餘皆很難分割清楚。例如總統以行政權支領無單據公務預算,藉機詐領公款,能視為職務上行為嗎?第二,將「訴究」無限擴大,根本違逆立憲意旨,也與大法官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顯不相符。
民進黨要訴究 凸顯自我矛盾
最簡單的反證,民進黨昨天發函本報要求道歉的聲明裡,指稱「否則不排除循司法途徑訴究」。這裡「訴究」的用詞,就是指「控訴與追究」,其實已經無意間反駁了自身的主張;間接證實了「訴究」就是指刑事訴訟法的「結果」(起訴、控訴),比較接近偵辦國務機要費的陳瑞仁檢察官之見解。
釋字三八八號理由書把「訴究」解釋成「訴追」,依今年七月一日施行的新刑法第八十條、八十三條規定,訴追就是明指「起訴」。陳瑞仁辦國務機要費案時,曾刻意不行使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權,完全「做苦工」、一張一張對發票;他知道只要不是起訴,就沒有違憲的問題,因為偵查並不是起訴。
民進黨一再強調,總統職務上行為,僅有政治責任問題,普通司法程序無干預餘地;但是所謂「總統職務上行為」要怎麼分割?也許定義有千百種,但反向定義卻很清楚:「總統職務上的行為絕對不包括犯罪。」尤其是附隨其總統職務的許多「方便之門」,譬如國務機要費的公款私用,就絕非法定職務行為。
刑事追訴程序 將因一人癱瘓
總統可能涉入的犯罪,多是濫用國家權力的龐大共犯案件(如貪瀆),難道整個刑事追訴程序要因總統一人的緩訴權而全部癱瘓?這絕非立憲本旨。參考他國案例來看,總統的犯罪行為幾乎都是因為「任期內職務上」的權力而來。如盧泰愚等南韓幾位前總統,都是任內以職務掩護犯罪事實。
所謂「職務上的行為不受追訴」,為的是讓總統能夠放心、大膽地執行職務,但貪汙絕對不是職務上的行為;民進黨主張總統職務行為屬政治層次問題,是混淆了政治與司法的分際。至於擴大解釋憲法第五十二條,稱該條文未將「卸任」做為刑事訴究前提,所以總統卸任也不需追訴,更是過度衍伸的奇論。
另外,立法院今年初通過「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明定最高法院檢察署得設特偵組,偵辦「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當時為何不聞民進黨團跳出來說這個條文違憲?當時民進黨團幹部還表示,希望特偵組查辦「大案」,要「嚴辦到底,拿出成果,使政治清明,得到人民支持」呢。
過分尊崇總統 模糊權力分立
民進黨釋憲書過分強調了總統的尊崇性,也模糊了「權力分立」的憲政原則。總統的尊崇來自於他是對外代表國家的元首,但就權力本質上,屬行政權的最高代表,仍須接受立法權與司法權的制衡。否則,大法官釋字五八五號解釋已賦予立法院調查權,就算總統有刑事豁免權,如國會啟動彈劾程序調查總統,總統能以「尊崇性」來拒絕國會調查嗎?
部分法界人士主張,只要是透過民選所產生的元首,就不具有刑事豁免權,此種主張或許過激,但就連美國憲法也未明文規定豁免權,而是透過司法部公文確認。但當年尼克森、柯林頓涉入水門案與緋聞案,獨立檢察官就行使過偵查權,顯見就連美國,豁免權也非絕對。
三八八號解釋講得很清楚,總統「如所犯為內亂或外患以外之罪,僅發生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追之問題,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陳總統之前已接受檢察官偵訊,他自己並未擴大所謂「訴究」的定義,已經立下不成文的憲政慣例,等於是陳總統親自實踐了憲法第五十二條的憲政意涵。
陷元首於不義 該向全民道歉
其實,根本的答案,就在民進黨釋憲聲請書第十四頁最後一行裡:「總統並無犯法的特權。」這就是解答總統刑事豁免權的核心之鑰。豁免權是一種尊崇設計,而不是為所欲為、貪贓枉法的「方便之門」;立憲者應是預設總統有最高道德標準,一旦涉入刑事弊案,不待調查就應自行去職。他們怎會想到,後世竟會有人本末倒置、倒因為果?
民進黨團無視自己所寫的白紙黑字的釋憲聲請文,反而要求本報道歉,坦白講,真正該道歉的是民進黨團,而且,要向台灣人民、台灣社會、台灣的民主道歉,也該為陷陳總統於不義而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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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5 中國時報
民進黨團聲明:並非主張所有行為均可豁免
曾薏蘋、劉鳳琴、林諭林/台北報導
民進黨團提出釋憲案引發爭議,黨團昨天發表聲明指出,黨團釋憲聲請書言明,若大法官做出「實體上永久豁免」之解釋,亦須在總統就其「任期內之職務上之行為」,始能受「實體上永久豁免」,非泛指任何非職務上之行為均包括在內,而是否為職務上行為有爭議時,尚須遵循司法認定。
黨團聲明並批評,《中國時報》「民進黨主張,總統永久豁免」標題斷章取義,混淆視聽。
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及立委吳秉叡昨天到司法院遞狀,就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釋憲案提出釋憲聲請。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於接見柯建銘等人時表示,大法官將秉持超然、獨立和公正原則處理。
民進黨團昨天上午赴司法院聲請「總統刑事豁免權」釋憲案前,總召柯建銘舉行記者會表示,總統代表國家,未來不論誰當總統,一旦放棄刑事豁免權,後果不堪想像,這樣的紛爭也絕不會停止。他強調提出釋憲不是不知道在野黨會批評,但這是大是大非的制度問題,不是針對總統個人,朝野應抽離藍綠對決思考。
民進黨團提出釋憲案引發爭議,吳秉叡說,黨團釋憲案是指總統「職務上之行為」應可解釋為「實體上永久豁免」,並非所有行為都可永久豁免。未來在司法實務上,可由法院判定哪些屬於總統職務上的行為。
立委高志鵬並強調,除了黨團提出釋憲,第一夫人吳淑珍在國務機要費案的辯護律師,也可具函請法官聲請釋憲,盼法官考量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暫停訴訟。
民進黨團幹事長葉宜津表示,總統職務上的行為受永久豁免保障,全世界都一樣,否則台灣若與中國開戰,難道要以殺人定總統的刑事罪嗎?
葉宜津指出,黨團提出釋憲,是要告訴陳總統上次到花蓮應訊「你錯了」,強調釋憲是基於長治久安的憲政體制尊嚴與精神,與國務機要費案開庭無關。
民進黨團聲明也指出,憲法五十二條「訴究」亦即「起訴、追究」部分,正是民進黨想要提出釋憲釐清爭議的要旨之一;此外,對於報載稱刑事豁免有毀壞法治之虞,則顯示已否定憲法五十二條存在,已脫離民進黨聲請釋憲範圍應,顯然偏離主題。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21500013,00.html
2006.12.15 中國時報
總統職務行為 司法不得干預
黎珍珍/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院黨團昨天聲請釋憲,請大法官對總統刑事豁免權的範圍加以解釋。在這份聲請釋憲案文中,白紙寫黑字主張,基於對總統身分的尊崇與保障,總統豁免權之「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應可解釋為對總統任期內「職務上行為」給予「實體上永久豁免」。
聲請釋憲案文指出,憲法第五十二條的文義,只列舉「彈劾」與「罷免」,作為「得為刑事上訴究」前提,並未將「卸任」作為前提;他們認為,依文義解釋,應採「實體上之永久豁免」的看法,也就是說,總統職務上行為,僅有政治責任的問題,由憲法特設之「彈劾」與「罷免」程序處理,普通司法程序並無干預之餘地。
釋憲文說明,豁免權有兩種,一是「實體上永久豁免」,一是「程序上之暫時豁免」;「前者是指總統『就其任期內之行為』,永遠不受司法程序之訴追,即使在其卸任後亦然,可謂係使總統得以永久免責;後者則係使總統『在其任期內』,得『暫時地』免於他人對其進行司法程序,迄其任期屆滿後,方得進行司法程序」。
民進黨團舉美國為例指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一九八二年Nixon vs.Fitzgerald案中,肯定尼克森總統卸任後,對其任期中所為之職務行為(official acts)所引起之「民事損害」,享有絕對免於賠償責任之豁免權。
但民進黨團釋憲聲請書中也指出,對於總統職務行為所引起的「刑事責任」是否也得享永久豁免權,美國最高法院並沒有明確表示意見。
民進黨團指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避免對本案所稱之職務行為作出狹隘的明確界定」,僅強調基於總統在憲法上之獨特功能,必須將其絕對豁免權延伸至「其職務責任之外緣」(within the“outer perimeter”of his official responsibility),採取「擴大承認其範圍之基本立場」。
他們表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承認此種豁免權(實體之永久豁免)最關鍵的理由,在於避免總統於履行重要之憲法職務時,因擔心日後遭受民事求償而過度畏縮拘謹,以致減損其作出最佳決定之空間與能力。
民進黨團指出,大法官會議第三八八號解釋認為,憲法第五十二的目的包括「(國家元首)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對該條條文的規範目的顯採廣義解釋,包括所有影響總統「尊崇」之「刑事上之訴究」在內。
因此,他們認為,憲法第五十二條不僅保障總統實際上行使職權應有最大的政治判斷空間和自由度,也包括名譽、信任、尊崇等國家元首象徵地位之保障。「即使尚未直接妨礙或干預總統行使職權,但是會導致國內政局之不安定,或是影響國家對外關係之正常發展」,都在五十二條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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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5 中國時報
國務費解套巧門 一道又一道
黎珍珍/特稿
民進黨團在國務機要費開庭前夕,針對總統豁免權問題聲請釋憲,時機敏感,而且有「瓜田李下」之嫌。不必怪外界作「政治解讀」,只要細究這份釋憲聲請書,就不難發現一道一道試圖為國務機要費案子解套的「巧門」。
這份釋憲聲請書的基本邏輯,大致可以用文中所引用的「程序上暫時豁免」、「實體上永久豁免」來區分。
在「程序上暫時豁免」這部分,民進黨團引據了相當多的例子和論述,支持他們認為總統不必接受偵查、不必出庭作證的主張。其中最特別的一點,就是凡「涉及軍事、外交或敏感之國家安全機密」,總統就具有拒絕提出證物的「絕對特權」;民進黨以此「絕對特權」,再配合提出刑法第一六八條有「偽證罪」的制裁,就推論出「當總統作證涉及保護國家安全或外交機密等國家利益之需要時,就可能出現義務衝突之問題」。當「國家利益」的大帽子一壓下來,總統當然就沒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只是,連民進黨的聲請書中都不敢否認,「豁免權」(Immunity)和「祕匿特權」(Privilege)並不是同一件事,聲請書中指二者有「相互交錯」的部分,這是混淆視聽,而因此衍伸出總統不用出庭作證,更是過度擴張總統「豁免權」。
事實上,從憲法五十二條到大法官三八八號釋憲文,所謂的免責權都未排除總統作證的義務;民進黨聲請書中一再提到美國例子,但舉例完全避重就輕,一九九八年,獨立檢察官對總統柯林頓發出傳票,柯林頓雖以閉路電視方式向大陪審團作證。
民進黨團配合總統不應為其所涉之刑事案件出庭偵訊、提供證詞之主張,再發展出另一項相當重要的主張:因為難以避免對總統的審訊,基於「共同正犯一體性」法理,與該刑事案件相關的共同正犯,也應一併暫時不得追訴、審判,須等總統卸任後再起訴。
如果大法官認同這樣的看法,將整個否定陳瑞仁的起訴書;在陳水扁卸任之前,陳瑞仁不但辦不了陳水扁,也動不了吳淑珍,甚至其他涉案人。
如果陳水扁用「事涉外交機密」為由拒絕偵訊、拒絕提供證詞可以成立,國務機要費案當然就是總統「職務上的行為」。依民進黨釋憲聲請書的主張,就應給予「實體上的永久豁免」。而且,只要非因彈劾或罷免而下台,他就不必接受「刑事上之訴究」。
換句話說,只要「機密外交」的說法沒有被推翻,只要彈劾案和罷免案一天不過,陳水扁卸任之後,一樣不必面對司法調查,一樣不可能遭司法起訴。
這是一套環環相扣的論述,只要其中幾個關鍵環節成立,不必等到宣判,國務機要費案幾乎就可以提前宣告結案。只是,這套論述能不能說服大法官還很難說,而要藉此為第一家庭「平反」,不僅說服不了民眾,還可能適得其反。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21500015,00.html
2006.12.15 中國時報
民進黨主張 元首享有行政特權
蕭旭岑/台北報導
民進黨團針對總統刑事豁免權聲請釋憲,以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為基礎,並援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提出了「首長特權(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之說,表示現任總統若基於國家安全或外交機密,不負有交出證據的義務。
依民進黨邏輯,美國理論的「豁免權」與「行政特權」、「秘匿特權」有著模糊地帶,甚至共通之處。依此推論,總統享有可以免於逮捕、羈押或監禁,免於強制出庭證言,以及拒絕交出證物的特權。
五八五號解釋立基 引用美判例
民進黨團釋憲聲請書指出,總統在司法程序中應得主張「拒絕提出特定證物(或文書)」之特權 (privilege),就此特權可稱為「首長特權(行政特權)」,具有「憲法位階之基礎」(constitutional basis)。依民進黨團理論,已預先為陳水扁總統是否應在法庭上供呈「機密外交」證據解套。
釋憲書論證指出,可以從我國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推出憲法第五十二條所定的「豁免權」,與「首長特權」有著相同的解釋。一般美國憲法教科書在論及總統於憲法上之權限、地位與職責時,通常將「豁免權」(Immunity)與「秘匿特權」(Privilege)併列討論,但未嚴格明確劃分兩者區分,顯示兩者關係十分緊密,並存在相互交錯而不易區別的部分。
涉軍事外交機密 具有絕對特權
釋憲聲請書指出,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也基於憲法權力分立原理,承認行政特權理論在我國憲法亦有憲法位階基礎。釋憲書舉例說,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United States v.Nixon案所指出:「此種特權對政府運作具有根本重要性且係深深地根源於憲法下之權力分立。」
釋憲書舉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一九七四年針對United States v. Nixon案所作成的判決為例,指該判決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針對總統所被命提出的證物屬性,進行類型區分而賦與程度不同的保護。涉及「軍事、外交或敏感之國家安全機密」,檢察官縱使辦案有需求,也不得命總統交出,這不是「相對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而是「絕對特權」(absolute privilege),因其公共利益超過個案利益。
釋憲書主張,即使在不涉及軍事、外交或敏感的國家安全機密的情形下,總統對於法院命令提出的證物,如果總統認為有必要保密討論、溝通過程,得拒絕提出(presumptively privileged),這就是「相對特權」。如果檢察官能證明有特別需求該證物的必要,才能突破這種「相對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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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5 中國時報
廖元豪:行政特權不應拗成「絕對化」
林庭瑤/台北報導
對於民進黨立院黨團提出「總統刑事豁免權」釋憲案,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指出,民進黨將總統的行政特權硬拗成「絕對化」,卻避談法院、被告的權利。其實在美國,行政特權只是「相對的」,到底資料是不是機密,必須由法院看過才算。
廖元豪指出,依照美國憲法,雖沒有明文規定,但總統任期內在刑事上有免於刑事追訴,民事上可排除因職權行使所帶來的損害賠償。但是,當需要總統出庭作證或配合司法調查之時,依照美國的理論和經驗,總統的權力是相對的。
交不交證據 由法院裁決
廖元豪舉柯林頓為例說,一九九八年,聯邦獨立檢察官史達發出傳票,讓柯林頓以閉路電視向大陪審團作證。更早在一九七五年,檢察官也對福特總統發出傳票要求作證,因為法院認定,此案所涉事證與行政特權無關,結果福特以錄影方式提供證詞。
民進黨釋憲聲請書中,引述美國的「行政特權」,認為涉及國安或外交機密,就不需提出證據,但廖元豪對此嚴厲反駁。他說,與國家機密有關,不是總統一人說了算,還必須先給法院看過才算,法院可負起保密責任。
他說,以最著名的水門案為例,特別檢察官捷沃斯基向尼克森發出傳票,要求交出六十四卷尼克森與其幕僚在白宮談話的錄音帶,尼克森竟以行政特權為由拒絕,並說:「只要總統做的,就不算違法!」
儘管尼克森態度強硬,但聯邦最高法院裁決傳票有效,命令總統交出錄音帶。最高法院依據的理由是,總統在憲法雖有內部秘密溝通的必要,但這種行政特權不是絕對的,司法權的伸張、被告權利的保障同樣重要。
免於調查作證 推論太遠
廖元豪說,美國司法非常務實,無論總統如何主張,都必須依據個案來處理,「最後由誰說的算?是法院,並不是總統。」
廖元豪指出,美國發展「行政特權」已發展上百年,但台灣至今除釋字五八五號之前,都還沒有提到,民進黨如果要把總統不受「刑事追訴」,推論到免於「調查」或「作證」,就推得太遠了。
廖元豪說,小布希政府的司法部一度(近似我法務部)要擴權到法院,卻遭到法院斷然否決;總統確實需要有個空間不受干擾,但被告的訴訟權與司法權的伸張,也絕不能輕言犧牲。
廖元豪說,尼克森的水門案爆發,美國司法部特別檢察官考克斯發出傳票,要求尼克森交出祕密錄音帶,尼克森大怒,下令司法部長李察遜開除考克斯。但李察遜不從,並且遞出辭呈,接著,副部長洛克爾蕭斯也跟進請辭,最後,考克斯仍被開除。這就是著名的「周末夜大屠殺」。
但是,接替考克斯的特別檢察官賈瓦斯基仍不手軟,繼續對尼克森窮追猛打,最後終於追出水門事件。有人問李察遜,為何不服從尼克森的命令?他說:「總統任命我,是要我擔任國家的司法部長,而不是尼克森的司法部長!」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21500017,00.html
2006.12.15 中國時報
3綠委仍拒簽 沈發惠:時機不對 陷總統不義
曾薏蘋、林諭林、高有智/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院黨團昨天向司法院聲請「總統刑事豁免權」釋憲案,民進黨送件最後一刻,還是有三人沒有簽署。沒有簽名的民進黨立委沈發惠認為,在出庭前一天聲請釋憲,非常不好,「陷總統於不義。」
沈發惠也指出,此次聲請釋憲,未經過黨團大會或其他程序討論與決議;也有連署綠委私下抱怨,此次釋憲,黨團幹部根本無意讓大家討論,因為黨團周一以電話連繫,但周二的黨團會議中,卻完全未討論釋憲案。
前總統府資政辜寬敏也認為,國務機要費案起訴吳淑珍,若牽涉到總統,就有違憲問題;若沒牽涉總統,他就認為沒有關係。民進黨這次提釋憲,不是在幫阿扁,但民進黨聲請釋憲的時間點,應該更早,現在提,時間點確實要被檢討。
對於黨籍立委指責,柯建銘認為,不簽署的人,都陷入泛藍邏輯。黨團原本打算在十二日聲請釋憲,周二黨團會議和大家討論,但立委賴清德建議應尋求台聯支持,才稍微拖延一下。
依法只要立委三分之一連署,即可聲請釋憲,因此只要達到七十三席即可,目前民進黨八十四名立委中,原認為釋憲「時機不宜」的新系大老洪奇昌,也在不分區立委必須服從黨紀壓力下,趕在最後一刻加入連署。
民進黨總召柯建銘說,原本也沒簽名的立委郭正亮,一大早兩人通電話,他告訴郭正亮說:「只剩趙永清、鄭運鵬及沈發惠沒簽名,你是耶魯的喔!」隨後郭正亮同意連署。最後再加上台聯立委黃適卓及廖本煙兩席,共八十三人簽名,民進黨僅趙永清、鄭運鵬和沈發惠未參與連署。
屬扁嫡系正義連線成員,目前也是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的趙永清低調表示,這時候釋憲一定會被認為是政治操作,沒有人會認為是討論制度,所以他不贊成。
沈發惠認為,本次釋憲案,並未經過黨團大會或其他程序的討論與決議。當初黨團以電話聯繫,他的認知,應為個人對此案的意見表達,無關民進黨團結與紀律問題。此外,他完全理解黨籍同志想要保護陳總統的心態,但現在提出釋憲案非但不能保護總統,反而陷陳總統於不義,使社會懷疑民進黨對陳總統清白的信心。
台聯昨天舉行黨團大會討論是否加入民進黨團的釋憲行動,在內部意見歧異下,決定開放連署。台聯總召廖本煙與黃適卓以個人名義加入連署。他們還解釋,這是對事不對人,參與連署並非挺扁。
一名不具名的綠委不滿黨團這次作法說:「柯建銘這次作法,反而成為破壞黨形象的罪人。」這位綠委說,周一時,透過黨團意見調查,周三下午柯建銘則打電話給他們,柯一開口就說:「我要把你的名字『落』下去了喔!」他認為,黨團根本不聽大家的意見,「這種作法,反而不利於黨。」
面對指責,柯建銘表示,黨團剛開始意見調查時,只有四、五名黨團成員反對,但有十餘名民進黨籍立委沒意見,他一一致電確認後才發現,原來他們都是尊重黨團,對聲請釋憲沒太多不同意見。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21500018,00.html
2006.12.15 中國時報
三分之一立委連署 符聲請實質要件?
黃錦嵐
針對總統刑事豁免權違憲爭議,民進黨立委黨團昨日正式遞送釋憲聲請書。輿情注意力都集中在三大違憲疑義爭點,參與連署的立委是否符合聲請的實質要件,卻受忽視,相當奇怪。
大法官是否議決受理釋憲聲請,連署立委是否超過總額的三分之一?是否因行使職權、適用法律,而發生違憲疑義?是兩大關鍵因素。
在三大釋憲疑義中,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有違憲疑義,符合聲請釋憲要件,爭議似乎較小;至於三度行使罷免總統職權、刑事訴訟法一七六條之一證人義務,是否有牴觸憲法保障總統刑事豁免權疑義,爭議顯然較大。
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在最高檢察署設立特別偵查組,職司涉及總統、副總統…等人員之貪瀆案件。這是年初才修通過的增訂條款,如今尚未運作,綠營立委即指為違憲。
從實體上觀察,有大法官私下認為,此一條款似乎有牴觸憲法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之虞。
從程序上觀察,綠營立委在立法院屬於少數,對於同一屆的多數藍營立委強勢通過的法律,認為有違憲疑義,行使釋憲聲請權。就形式要件而言,似乎符合聲請要件。
不過,藍營立委的質疑:「年初朝野黨團高度共識下通過法院組織法,如今(綠營立委)指為違憲,顯然是昨是今非、自打嘴巴」,至少就有大法官反對立委如此出爾反爾,浪費司法資源。
許宗力與曾有田兩位大法官,在釋字六○三號(強捺指紋違憲)解釋中,即曾明白主張,當初投贊成票的立委,如果要聲請釋憲,並非不可,但應先改變見解,另行提起法律修正案,在修法未果時,才可以聲請解釋。否則,就是濫用聲請解釋權,欠缺聲請解釋之必要,可以不受理其聲請。
大法官會議昨日收受聲請書之後,究竟是採形式審查連署立委人數?還是可能實質審查「參與連署的立委,年初究竟有多少人對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投反對票或未投票?」恐怕也是大法官是否議決受理釋憲的關鍵因素之一。
其次,立法院三度行使罷免總統職權,所衍生的憲法第五十二條適用疑義。例如,所謂「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的範圍為何?是實體上之永久豁免?或是程序上之暫時豁免等等,是否符合聲請要件?即頗有爭議空間。
爭議之一,是三度行使罷免總統立委職權的,只有國親兩黨立委,民進黨立委連議場都未進去。因此,參與連署的民進黨立委,如何可能因行使職權,發生違憲疑義?不參與罷免投票,是否也能算是行使職權的形式之一?
爭議之二,若聲請釋憲的立委,並非三度行使總統罷免權的立委,那麼,因罷免總統爭議所衍生的總統刑事豁免違憲爭議,與前述的法院組織法違憲爭執標的,是否具有「密切重要關聯性」?大法官是否可以一併解釋?
總而言之,大法官是否受理本件關係藍綠兩陣營政治鬥爭的釋憲大案,變數很多。從弭平憲政重大爭議觀察,大法官應很可能受理。但要勉強受理,其間法理爭議卻又不少,究竟應如何抉擇,就看大法官的智慧了。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21500019,00.html
2006.12.15 中國時報
刑不上總統 爭議關鍵在解職定義
黃錦嵐
民進黨立院黨團提出釋憲聲請後,出現「實體上之永久豁免」與「程序上之暫時豁免」的爭議。其實,此項爭議的關鍵,是在「解職」兩字究竟作何解釋上。
綠營主張,總統的職務上行為,不論是任內與卸任之後,應永久免責;藍營則斥責:帝制思想,荒謬。不知是否傳聞有誤,雙方一言不合,卻又都未深論。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這段文字,除了「訴究」兩字的涵義與界限,有待大法官釐清之外,「解職」兩字究竟指涉為何?也大有爭辯空間,影響也不小。
綠營的主張,顯然是將「解職」與任期屆滿的「卸職」分開。「解職」是因彈劾或其他不名譽事件而提前下台,與任滿卸職下台不同。
因此,「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之訴究」。在綠營的解釋,就成了「唯有經罷免或解職,才需受刑事之訴究」。亦即,在任內若未被罷免或解職,卸任後亦應保持總統的尊榮,繼續免責。
上述的邏輯,就是藍營所斥責的帝制思想─「國王永遠不會犯法」。
綠營的著眼點,或許是為求政局穩定,避免總統下台後,因任內的職務行為,遭受政敵的清算、報復。
其實,解職,固然可以是因彈劾或不名譽而被解除職務,也可以是自行請辭,或任滿卸職。誠如綠營聲請釋憲所主張的,憲法刑事豁免權所保障的,是總統尊崇的職位,總統不論因何而解職,他的刑事豁免權就不存在了,綠營何必搭聲請釋憲的便車「畫蛇添足」,強將總統的刑事豁免權無限上綱?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21500020,00.html
- Dec 15 Fri 2006 12:22
2006年12月15日中國時報國務機要費相關報導選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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