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30  中國時報 認係實質補貼 用剩不須繳回 內閣為特別費解套 蔡慧貞、劉鳳琴/台北報導

行政院昨日在院會進行「國務機要費及特別費制度之沿革及改進」臨時報告案。法務部認為,特別費固然須使用於公務所需,但認定較寬鬆,具有對首長「實質補貼」性質,相關支出「難以截然劃分公私」,且首長具領部分如未用盡,「慣例上亦無要求須予繳回」。

查多年前舊帳並不合理

施茂林在院會報告時也特別說明,法務部是以行政院的法律顧問的立場,提出法律意見,無涉民、刑事問題,只是就特別費的發展背景、報支程序、核備等行政沿革著墨。「法務部不會責令高檢署將報告轉知各地檢署檢察官,但會張貼上網,供檢察官作為辦案參考。」

施茂林認為,如果特別費照現在這樣告來告去,問題將十分嚴重,包括民代的助理費、出國補助、出差費可能都會被告發,爭議將無止息。由於特別費的制度行之有年,一般認為具有實質法的效力,已領具核銷的費用,超額支出部分不增加,未用完的慣例也無要求要繳回,如今竟一夕間要追查多年前的舊帳,並不合理。

法務部認為,各機關對特別費的認知與處理程序,已形成大法官會議釋字四一九號解釋理由書上所謂的,「遵循『反覆發生之先例,並對一般人產生法之確信』的行政慣例,或行政上的習慣法之行政作為」。

施茂林提醒,依慣例承襲下來的做法,也應考量維護政府形象與首長、承辦人員對處理慣例的信賴。「且審計單位隸屬監察院,具有準司法性,已經審計單位核銷的費用,不能隨便推翻。」

主計長也同意寬鬆認定

施茂林強調,依數十之年慣例,特別費領取與支出並無明確或嚴格規範,相關首長與辦理報支的行政人員對特別費的認知,也多基於是「首長須做額外支出(財務上之特別犧牲)的補貼」,相關支出實質上「難以截然劃分公私」,因此,「對過去特別費的支出予以過度檢視,當非此制度設計之原意」。對特別費案,他認為,檢察體系應有統一的標準。

主計長許璋瑤亦持相同主張,認為特別費動支要件係朝「從寬發展」,五十餘年來,一向基於尊重、信賴首長、副首長,採「寬鬆彈性」的認定。只要在核定預算額度內,檢附相關的合法憑證,或在半數範圍內出具首長、副首長的領據,各機關會計人員僅就憑證作「形式審查」。

許璋瑤指出,民國四十一年始建立特別費制度,六十二年增訂特別費半數範圍內可領據動支,早年因薪資待遇偏低,各級機關首長、副首長基於職務關係所需的招待、饋贈等花費,如由其個人自薪資中支付,並不合理,因此編列此一專屬特定款項,供其統籌支配運用。

許璋瑤強調,特別費從預算的編列、經費的報支、核銷,會計報告的產生,到決算審定,循例完成相關的法定程序,「長期以來並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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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0  中國時報

蘇:解決歷史共業 不能惡意株連

蔡慧貞、曾薏蘋/台北報導


北高市長選舉倒數計時,朝野政黨以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採取焦土策略,全面開戰,行政院會卻極其特殊地安排相關首長,就爭議數月的國務機要費與首長特別費進行專案報告。

行政院長蘇貞昌特別表達看法,認為解決「歷史留給國家與人民的共業」不能靠清算鬥爭、惡意株連,應由行政、立法、司法三院共同合作,跨越歷史,面向未來。

蘇選前釋善意 自家人不領情

蘇貞昌卻在選前關鍵十天釋出善意,有意化解朝野對峙僵局,全面解套。尷尬的是,自家人也並不領情,甚至還引爆綠委反彈。民進黨立委謝欣霓認為,蘇貞昌的動作,分明是找施茂林來背書。「我覺得他(蘇)在特別費上是心虛。」

立委李俊毅認為,蘇貞昌有隨時離開的準備,在國務費案起訴那一瞬間,蘇就準備二○○八大選不會靠扁,所以蘇對特別費有那種發言,他一點也不意外,但對最近拼命打馬英九特別費的第一線士兵來說,行政院會做法,像是斷了後援。

他說,特別費不能說全是制度問題,更不是歷史共業,是官官相護的官場惡習,蘇的動作,到底是想為馬英九解套?還是扁馬解套?還是自己?

在院會中安排報告 十分罕見

對於偵查中的特別費案,和即將進入審判程序的國務機要費案,行政院非常特殊地在院會中安排主計長許璋瑤提出「國務機要費及特別費制度之沿革及改進報告」,法務部也提出法律諮商意見。

蘇揆表示,國務機要費及特別費制度,是歷經半世紀公務體系的運作機制,「主計長及檢察官都指出,國務機要費具有特別費性質」。他認為,「國務機要費既然是因應總統行使憲法職權所需,本來就有較大使用彈性空間,國人不分黨派,實在沒有理由因總統姓氏的不同,而做差別對待」,更沒有理由讓舊時代不完備的制度,在民主進步、司法獨立的今天,產生新爭端。

至於特別費部分,蘇揆表示,其支領的對象總數高達六千五百人,如再將卸任者及幕僚計算在內,人數達數萬人。首長平日專注公務,特別費報支多數交由機要幕僚循例辦理,形成慣例,也是不爭的事實。

他強調,國務機要費也好,特別費也好,因為當初制度設計的背景與需要,以及相沿成習的慣例,如今竟因時代的更迭,出現「意外的陷阱」,顯然是「歷史留給國家和人民的共業」。

風波延燒 蘇認影響政府穩定

蘇揆說,總統已指示朝法制化研議,全國有識之士也感認同。作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首長,他深知國人這幾個月來對國務機要費及特別費風波的沸沸揚揚已心生厭煩,也體諒六千五百位同仁及其機要人員無端牽連的無奈,如今風波甚至漸延燒到各級民意代表、村里長領取的各項費用。如此無限攀連結果,勢必影響政務正常運轉及政府穩定,實非國家之福,也非全民樂見。

因此,蘇揆認為,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的風波既然是舊時代不完備制度留下的共業,今天就沒有理由讓它「造成新的災難」。這當中「不能有分別心」,去算計被波及的人是誰、屬於那個政黨、那個陣營,因為這種歷史演變所帶來的不同評價,不應該由任何個人去承受。希望主計處和法務部的報告能有正面功能,開啟政府大步改革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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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0  中國時報

主計長:國務費慣例視同特別費

蔡慧貞/台北報導


行政院主計長許璋瑤昨日在行政院會中指出,長久以來,慣例上都將國務機要部分經費視同特別費處理。此可由總統府未另編總統特別費得到佐證。

許璋瑤表示,就實質內涵,國務機要費具有特別費、機密費與機要費的綜合性質,總統行使憲法授與的職權,相關政務具有高度的政治性與機密性,國務機要費如採與一般性費用相同的報支方式,不僅難符實際運用需求,恐亦有礙國家的利益。

許璋瑤指出,總統府在民國卅八年就編有國務機要經費,當時是以經費性質分別編列在「機密費」與「特別費」科目項下。綜觀國務機要費的預算編列沿革及其支用內容,該項經費係供國家元首行使職權相關必要費用,預算科目歷年雖略有更迭,但就計畫的實質內涵而言,具有「特別費、機密費和機要費的綜合性質」。長久以來,慣例上都將國務機要部分經費視同特別費處理。此可由總統府未另編總統特別費得到佐證。

主計處認為,由於國務機要費執行有其特殊性,因此依過去慣例,約有半數是以領據結報。現該項經費已較過去緊縮,且預算執行有一貫性,「如在未經合理規範前,就做太大更動,恐易造成窒礙與爭議,值得商榷。」

主計處指出,總統行使憲法授與的職權,「相關政務本即具有高度的政治性與機密性」,因此,確有必要編列國務機要費,「供國家元首統籌支配運用」。又國務機要費如採與一般性費用相同的報支方式,不僅難符實際運用需求,恐亦有礙國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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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0  中國時報

蘇有備而來 黨措手不及

蔡慧貞/新聞幕後


在全國各地都有檢舉、偵辦正副首長特別費案之際,行政院長蘇貞昌指示主計處和法務部在行政院會中,對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案提出行政部門清楚的法律見解和立場、態度。在北高市長選前九天,蘇揆如此大動作,所為何來?

據了解,蘇揆及幕僚準備多時,但事前並未與黨內同志溝通,因此許多黨內大老措手不及,冷眼以對。甚至有黨內要角解讀,選後政局又是一番新局面,蘇揆搶先出手,予人「保扁表態」的想像空間。

昨日下午民進黨召開中常會,政務委員林錫耀代表報告政院對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的主張,中常委卻無太大回響,反應非常冷淡。

有黨政高層會後不滿地指出,早在二、三個月前,負責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預算編列的主計處,就應該出面把話講清楚,不是讓事情延燒到現在,天下大亂,行政院才出來講話,「根本是失職!」

更有黨內人士挑明著講,早不說,晚不說,選在選前最後一周前才講話,雙方陣營都殺紅了眼,告成一團,誰會收手?搞不懂蘇貞昌在此時「幫馬英九解套,是在想什麼?」反而讓自己人措手不及。

亦有黨政高層權謀地認為,蘇貞昌此時主動對在野黨釋出善意,將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等同視之,其實是為了幫陳水扁和第一家庭解套,營造朝野在選後坐下來一併商討解決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問題的可能。相關人士認為,蘇這招是「以退為進」,為自己選後的去留預留最大空間。

對於外界的諸多揣測,政院高層亦了然於胸。相關人士指出,蘇揆尋思要解決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的問題,已有一段時日,為掌握議題的完整詮釋權,避免橫生枝節,才選定在立法院總質詢結束後的行政院會,完整表達行政院的立場和態度,並預先在前晚黨政協調會報中,向黨團幹部報告政院將採取的作法。

從昨日的行政院會上,蘇揆聽取報告後做出裁示時,拿出事先已預擬的講稿,逐字逐句地朗讀,足見蘇揆對處理此案的重視及早有準備。

相關人士指出,此值北高市長選舉近身肉搏之時,朝野間根本沒有冷靜下來討論如何解決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案的可能。選在此時拋出此一議題,一方面意在提醒朝野,兩軍雖是短兵相接,也要預留選後一談的空間。

此外,更重要的是,行政院高層眼見朝野間任意株連中央到地方的正、副首長,各地檢察官辦案標準不一,因此亦有意在檢方受理、偵辦各級正副首長特別費案時,在檢方偵查終結,形成心證前,能夠由行政部門先行詮釋,「拉出一條線來」,做為檢方辦案、檢視的標準。

同時,政院高層行政部門並無意影響檢方偵辦個案,政院僅是提出一個通案原則,但不可能解決陳水扁在國務機要費案中以假發票報銷和做偽證的部分;同樣的亦無益於解決馬英九在特別費案中,以換發票報銷及將領據匯入的特別費直接轉至妻子戶頭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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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0  中國時報

救扁布局 環環相扣

林諭林/新聞分析


法務部和主計處分別對特別費和國務機要費提出解釋,認為特別費是對首長的實質補貼,國務機要費則具特別費性質。依此邏輯推斷,未來不管是大赦陷入特別費爭議首長,或修法替特別費正名,並溯及既往,似乎都可德澤總統,讓扁從國務機要費風暴解套。

政院這次對特別費的解釋是否意在保扁?仔細推敲二周來綠營動作,隱約有跡可循,蘇昨以「歷史共業」評價國務費與特別費案,恐只是保扁行動的註腳。

民進黨團幹事長葉宜津,兩周前主動對媒體表示:「總統可能真的把國務機要費當特別費使用。」一周後,葉宜津再拋議題,認為可考慮大赦特別費核銷有爭議首長,且大赦範圍可包含陳總統國務費。

再過一天,民進黨立委蔡啟芳按鈴告發歷任副總統、五院院長、檢察總長及審計長共廿七人,包括連戰、呂秀蓮、王金平、蘇貞昌等人,都在告發之列。

乍看之下,上述三個階段動作沒連結,但回頭審視,這些動作環環相扣,都是救扁布局。葉宜津的論述,先將陳總統國務費與馬英九特別費綁在一起,再建立救馬就要救扁的思維,蔡啟芳的告發,更可迫使藍綠首長全在一艘船上,無法保扁,也有一群人陪葬。

特別費事件牽連甚廣,現要讓超過六千五百名首長的特支費問題儘速解決,似只能尋求大赦和修法。

就大赦而言,大赦對象是「不特定人」,可對全國某一罪刑,國家不予追訴或繼續執行刑法,但須經行政院會通過和立院議決。以特別費案為例,不管是對假發票衍生的偽造文書問題,或是對不需領據特別費匯入帳戶問題大赦,包括罪、刑與「刑事追訴」完全免除。意即不管是現任或卸任官員,都可脫離特別費風暴,再依照主計處認定,國務費也可以等同特別費,意即陳總統也包含在大赦範圍。

然而,若總統大赦自己,恐淪為憲政惡例,且大赦現在和過去的首長,難保未來不會有首長重蹈覆轍。所以修法與大赦相較,雖修法費時較久,但基於建立可長可久又可回溯的慣性,在特別費法制化過程,修法替過去特別費使用方式解套,可能也是一種方式。

至於國民黨發言人黃玉振認為可行政命令解決特別費爭議,不必修法,恐有違法律尊嚴,還會出現三大矛盾。一、法律位階高於行政命令,檢察官起訴依據當然應是現有法律;二、若凡事依賴行政命令解決問題,恐出現官官相護的惡質政治文化;三、法律具有安定性特質,根本修法建立制度,才能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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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0  中國時報

北市府欣慰 促勿混談國務費

劉添財、蔡慧貞/台北報導


法務部及行政院主計處昨日在行政院會上對首長特別費做出明確解釋,原本保持高度「戒備」狀態的北市府高層,在得知中央相關部會的解釋之後,態度稍轉欣慰,認為只要政院主計處本於主管機管立場進一步做解釋,相信一定可以供檢方做為調查的重要依據。

代表馬英九列席行政院會的北市副市長陳裕璋,昨也在院會中發言表示,首長特別費不須單據的半數,領出後是否為公款?未用完是否應繳回?中央應做說明,以杜絕爭議。下午陳裕璋特別將發言內容傳真給行政院列入紀錄。

陳裕璋進一步說,先前實務運作上,北市府也依照一般憑證支領,一旦首長出具領據,貼在憑證上,即已完成核銷。 他指出,因此在實務運作上,相關款項到首長帳戶後,其實都是由當事人自由支配。如果把這筆錢仍視為公款,會變得非常複雜,實務上也不可能。此外,既然已進到個人帳戶自由支配並已核銷,也沒有追繳問題。

不過,對於政院將國務機要費視同首長特別費,北市法規會主委陳清秀表示,兩者性質大不相同,陳水扁家庭受到檢方起訴的還是等同需要單據核銷的那部分,豈能混為一談?

陳清秀強調,法務部及中央的主計處看法已漸趨北市府的見解,可見真理愈辯愈明。既然一半不必單據核銷的首長特別費屬行政慣例,就沒有圖利的故意,既無圖利的故意就沒有犯罪問題,法務部的看法是符合實際的運作結果。這對馬英九的特別費案處理具有正面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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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0  中國時報

國務費釋法再寬鬆 扁珍仍難開脫

林庭瑤/新聞分析


行政院長蘇貞昌宛如化身救世主,直言國務機要費與首長特別費盡皆歷史共業。表面上看似為陳水扁解套,但究其實,因為扁珍涉貪汙案關鍵有二:一是用「假發票真核銷」;二是「犯意明顯」。縱使行政部門依照慣例放寬釋法,仍難以力挽陷入司法流沙的第一家庭。

主計長許璋瑤將國務機要費與首長特別費綁在一塊,認為國務費混雜特別費、機密費、機要費性質,也應給予總統較大的彈性空間。不過,許璋瑤頂多認定部分具有特別費的性質,而不是全部,但對另外半數,是否也視為是特別費,許璋瑤則語帶模糊。

出現假發票 就罪證確鑿

事實上,檢察官陳瑞仁偵查國務機要費一案,已採取主計處的認定標準,放過「機密費」,而僅就「非機密費」部分調查。因為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不用單據核銷的部分只要說「花玩了」,檢察官沒辦法證明;但是需要單據的部分,出現「假發票」就罪證確鑿了。

再者,檢方根據「即成犯」觀點來認定,檢察官只要舉證出假發票領出現金就足夠了,沒單據的部分無法舉證。這也是檢方放掉國務費領據部分的原因。

單就國務機要費需要憑證部分,檢方就查出吳淑珍用一千四百多萬的假發票報銷,陳水扁接受偵訊時也自承,收到吳淑珍蒐集的發票後再轉給馬永成報帳。如此一來,「假發票真核銷」的證據確鑿。

此外,在陳瑞仁的起訴書劈頭第一段,直指吳淑珍明顯「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概括犯意」。陳瑞仁在文中還不忘鉅細靡遺交代,吳淑珍如何親自購買蒂芬妮、卡迪爾的鑽戒,還量指圍,私人發票藏在國務機要費中,顯然「明知故犯」。

發票小換大 馬並無犯意

相較之下,馬英九捲入的特別費風暴,因為對秘書用「大發票換小發票」並不知情,因此沒有明顯「犯意」。檢方也僅能偵查需要單據部分,馬在這部分還沒出現重大爭議。

再就法務部的報告,認定特別費「難以截然劃分公私」,幾乎看成制度上提供首長的薪資補貼;就此觀點來看,馬英九匯入個人帳戶的爭議解套,所剩下的則是在需要單據部分,所謂「大發票換小發票」的問題。

由於我政府採取權力分立的政治體系,司法權與行政權是分立的,行政部門放寬相關法律解釋,司法機關尊重之餘仍有其自主性。尤其第一家庭涉貪弊案已成為國人檢視司法的重大指標,司法機關的起訴和判決結果,行政機關也必須有所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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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0  中國時報

審計部重申:國務費依規定核銷全要單據

林庭瑤/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風波再起,行政院主計處認為國務費具有特別費、機密費與機要費的綜合性質,與監察院審計部的認知落差很大。審計部官員指出,國務機要費編列在業務費下,依照會計規定,每一筆費用都要有單據,沒有一半要、另一半不要的道理。

主計長許璋瑤依「慣例」解讀,將國務機要費視同首長特別費,並以總統府並未另編總統特別費作為佐證;相對的,審計部的認定不是依據「慣例」,而是根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書」以及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支出程序作業規定」這兩項規定。

對於主計長的解釋,審計部發言人王永興昨天不願立即回應,僅表示「還需要研究,了解全貌之後再回應」。

陳水扁總統陷入國務機要費弊案,曾找主計長許璋瑤、審計長蘇振平赴府討論,扁引述許璋瑤的看法,指國務費分為機密費與特別費兩種。但當時審計長蘇振平就指出,從預算書用途登載很清楚,國務機要費列在業務費之下,並無機要費與特別費的區分。

王永興也指出,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書,國務機要費一級科目用途編在「業務費」,其下第二級科目有「機要費」。如果機要費具有「特別費」及「機密費」性質,就應該編在「機密費」預算項上。因為審計部認為國務機要費編在「業務費」,依會計規定,每一筆費用就都要有單據。

王永興進一步指出,即使總統府將國務機要費區分成「機密費」和「特別費」,由於所有項目都列在預算書公開本,所以都必須檢附單據,否則不符合會計法相關規定。

審計部另依據九十二年訂定的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支出程序作業規定」,內容提及,國務機要費的原始憑證,要依會計法由專人保管,涉及機密費部分,由總統秘書室指派專人比照辦理。因此,審計部強調,這筆經費若要核銷,「全部都要單據」。

至於主計處將國務機要費視同特別費,審計部指出,國務機要費不像機關首長特別費,因為行政院另訂有「機關首長特別費支用規定」,首長特別費可以一半有單據核銷,但另一半不需單據。

因此,審計部認為,特別費、機密費、機要費,這三項完全不一樣,也不能與國務機要費混在一起。

此外,總統府聲復展延將於今天到期,但昨天審計部仍未收到總統府的聲復函,審計部推估府方今天應該會發文。府方應補提的原始憑證,包括九十四年未審核通過的三千六百多萬元,還有其他年度的君悅等五家公司憑證,以及總統辦公室保管的「機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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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0  中國時報

今公布個人捐款 特別費 馬:可自行解套 不勞政院

劉添財/台北報導


馬英九特別費風暴是否因行政院會對首長特別費的說法解套?

據轉述,馬英九在聽到行政院院會的訊息後說:「我自己本身就可以解套了。但重要的是幫其他六千多名首長解套,不是為我個人。」他肯定行政院的動作,但為昭公信,今天仍將按預定計劃公布自己的捐款。

據轉述,馬英九不認為行政院的動作可以幫陳水扁總統解套,因為陳水扁有問題的是拿假發票報帳、用公款買鑽戒;法務部的報告也沒有提國務機要費,是主計處才提到,扁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行政院無法幫扁「解套」。國民黨發言人黃玉振表示,接下來就是看行政院下一步怎麼做。國民黨認為不需修法,因為修法曠日廢時;最快的方式是儘速以行政命令補正。

黃玉振透露,馬英九在十一月十四日第一次被約談時,已跟檢察官提過特別費的定位,應傾向首長補貼,還援引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指他對特別費視為種「反覆發生之先例,並對一般人產生法之確信」的行政慣例,馬當時已跟檢方提過這樣的概念。

馬英九今日將依計畫,在專業會計師「背書」保證之下,公布擔任市長八年期間對外公益捐款近六千八百萬元,遠超過匯入私人薪資帳戶約一千五百七十餘萬元的特別費數倍,用以證明特別費並未變成自己財產而有貪汙的行為。

據了解,今日公布的捐款金額主要鎖定在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的捐款,在此之前的捐款及以他母親或太太周美青為名義的捐款都排除在外,日前以他父親為名捐出一百多萬購置的復康巴士給北市府即是一例。根據了解,今日記者公布的捐款細目總額將近六千八百萬元,最大一筆就是八十七年、九十一年兩次市長選舉選票補助款共計四千七百七十五萬元,馬英九利用上述補助款設立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二千二百七十一萬元、敦安基金會二千四百八十萬元,以及中國國際法學會一百萬元、法治斌學術基金會五十萬元、台灣原住民多族群文化交流協會近十萬元,早已超過補助款總額約七十二萬元。

另外就是馬英九兩次競選經費結餘款為二百四十二萬元,也已捐助中華聯合勸募協會一百卅萬元、政大指南法學會一百萬元,尚餘款十二萬元。

除了選舉相關費用外,馬英九也利用擔任國代期間的薪資三百六十萬元在中央信託局成立「馬英九指定用途信託資金專戶」,專供公益捐出,迄今十三年來共捐出二百四十五萬元,捐助對象達一百七十二個團體,包括透過家扶基金會及世界展望會參加認養國內外貧童計畫、迄今認養花蓮、屏東、宜蘭及遠及非洲、中美洲及越南等地貧童十人。另照顧大學恩師桂裕及捐助南亞海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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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0  中國時報

與法務部看法不同 特別費年度餘款 審計部:須繳庫

林庭瑤/台北報導


首長特別費制度爭議再起,法務部認為特別費若未用盡,依「慣例」無需繳回國庫。但審計部官員指出,首長特別費屬於因公支出,依據「預算法」的規定,如果年度結束有剩餘款,仍必須繳還國庫,否則就涉有不法嫌疑。

首長特別費的報支規定,僅行政院在八十七年訂有「機關首長特別費支用規定」,內容指出,特別費的報支手續,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如有部分費用無法取得原始憑證,可由正副首長以領據列報,但最高以半數特別費為限。

審計部官員指出,因行政院訂有這項特別費規定,首長特別費有別於國務機要費,原則上,首長特別費可以一半有單據核銷,但另一半不需單據;而國務機要費的每一筆開支,都要註明用途、檢附憑證,否則就不符行政規定。

至於特別費剩餘款是否應繳回國庫,審計部官員指出,依照「預算法」第六十一條的精神,特別費屬於因公支出,如果還有剩餘款,應轉入下個月的特別費,到年度結束時還有剩餘款,就必須繳還國庫。如果年度剩餘款沒繳庫,就有涉及不法的嫌疑。

至於法務部認為,首長特別費固然使用在公務需求,但認定公務與否均較寬鬆,且是對首長的實質補貼,「難以截然劃分公私」。對此,審計部發言人王永興不願立即回應,僅表示還要再了解詳情。

審計部官員指出,過去首長都以領現金、領支票或匯入帳戶等方式,用領據列報特別費半數,不必檢具憑證核銷。

而台北市長馬英九、司法院長翁岳生因把領據部分匯入帳戶內,因此就出現剩餘款應否繳回國庫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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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0  中國時報

不需單據部分 無侵占犯意可望解套

黃錦嵐/新聞分析


總統國務機要費及馬英九特別費激起的風暴,近日如滾雪球般將全國中央、地方逾六千名首長全部捲進。頓時,人心惶惶,無心公務。

幸好,法務部與主計處昨日提出的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性質釋義,適時提供了「無需單據的國務機要費及特別費」,結餘未繳庫,「無侵占犯意」及「行政指導」的法令(理)依據,終於有了初步的解套方案。

特別費無需單據部分,爭議關鍵並不在「雙仁」的辦案標準如何的不一,而是被告之不同。假若馬英九不是那麼老實,坦承有結餘、匯款入私帳(甚至還進到妻子的帳戶)、且將結餘申報財產,檢察官根本無從追究是否有侵占公款問題。

因此,所謂無需單據的特別費匯入私帳,是否涉及侵占公款的爭議,純就偵查實務而言,只是單純的「馬英九困境」而已,其他六千名中央、地方首長,只要提供領據讓檢察官「看看」,陳明並無餘款,就什麼事都沒有了。

因為,既然無需單據,又無餘款,何來公款可侵占?檢察官即使有心,也很難舉證追究。

可是,因為馬英九的「老實」,加上巨額捐款,卻平添治絲益棼效果,毫無解套實益。因為,純就法論法,公款既然轉入私帳,爾後的公益捐款再多,都只能算是「處理私有財產」的「犯後態度」,根本無法解套。

法務部長施茂林昨日一席「特別費是首長的實質補貼」說法,並引述釋字四一九號意旨為行政慣例依據,再佐以主計處以行政函示,准無單據特別費直接匯入首長帳戶。頓時,使「馬英九困境」有了「無犯罪故意」及「行政指導」的法律(理)依據。當然,其他六千名中央、地方首長的憂心與煩惱,也一併迎刃而解了。當然,法務部與主計處的解套方案,並不限於特別費(無需單據部分)爭議,還擴及國務機要費的無需單據部分。

不過,主計處的闡釋,固然能免除國務機要費(無需單據部分)受到行政與司法審查,具有解套效應,但對應檢具單據報銷部分,解套效果恐怕有限,畢竟,消費單據若不是用在公務上,彈性再大也無濟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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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0  中國時報

特別費是對首長「實質補貼」? 檢:先查案 再作認定

張孝義/台北報導


偵辦台北市長特別費案的查黑中心辦案人員,昨天傳喚包括兩名開具發票的業者在內的三名證人,清查發票內容是否名實相副。至於法務部認為特別費是一種對首長「實質補貼」的法律見解,辦案人員表示,一切依法辦理。

據了解,查黑中心辦案人員在偵辦首長特別費之初,就已經針對特別費性質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不過,並沒有具體結論。所以辦案人員先就事實還原的角度展開偵查,再作法律上的認定。

據悉,查黑中心昨天傳喚的三名證人,其中兩人是市府銷帳發票的店家業者,查證重點在於發票載明的消費項目,是否名實相副。不過,由於銷帳時間太久,作證業者已經記不太清楚,但是,他們商店的營業項目中,都有發票中的消費商品。

據指出,辦案人員認為,特別費的偵查,即使將法律見解定調,對於已經展開偵查作為的案件,也該還原事實提出交代,至於特別費性質認定問題,當然是依法辦理。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13000012,00.html




2006.11.30  中國時報

釋字四一九號

楊肅民


法務部長施茂林昨天在行政院會針對特別費釋義時,特別舉出大法官釋字四一九號的解釋理由書來佐證。

釋字四一九號解釋是在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卅一日作出,針對當時的副總統連戰得否兼任行政院長,在憲法適用上產生疑義,由時任立委的郝龍斌、張俊宏、馮定國、饒穎奇等分別連署四案聲請解釋。

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有提及「憲政慣例」,指出憲政慣例在不成文憲法國家,恆居重要地位,其規範效力不容置疑。至於在成文憲法之下,雖亦有憲法慣例之概念,但僅具補充成文憲法之作用,尚不能與前者相提並論。

對於「慣例」,解釋理由書中指出,所謂慣例「係指反覆發生之慣行,其經歷長久時間仍受遵循,而被確信具有拘束行為效力時,始屬不成文規範之一種。」

這段理由書就是施茂林引用來闡述首長特別費多年來已「相沿成習」,各機關首長對特別費的認知與處理程序,已形成遵循「反覆發生之先例,並對一般人產生法之確信」的行政慣例或行政法上之習慣法的行政作為;另也印證首長們並沒有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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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0  中國時報

條例雙修 機關算盡少根筋

何博文/新聞分析


放著正事不辦,一下子外交部提案要修正護照條例草案,被在野黨譏評為「落跑條款」;一把火沒燒完,內政部也提案要修正宣誓條例草案,結果又被抨擊為因貪腐怕遭天譴的「報應條款」。

這六年,國家就是這樣,執政者總是抓不到大政方針,盡在一些小鼻子、小眼睛的地方上使力,或搞些小動作、鬧盡笑話,也讓在野黨總是不費吹灰之力的隨便都能找到題材,修理執政黨,但正因此不難想見,執政、在野間,為政與問政間互動品質的低落。

宣誓條例的誓詞行之有年,不改根本沒人注意,也絕不會民眾因誓詞內容,便真的傻到相信政客宣誓完就「不會營求私利、受授賄賂或干涉司法」等等;但真要變更,就難免會遭此地無銀三百兩的譏評。

抓不到大政方針

內政部說是因應立法院附帶決議要求更改才提案修法,但翻開過往歷史,何時行政機關竟那麼重視立院附帶決議過了?過去立院不准健保雙漲是以主決議通過,比附帶決議效力還高,行政部門還不是我行我素,照作。

而主決議不准政府協助要求銀行團貸款高鐵融資,錢最後不是照樣透過航發會賣股票當白手套撥款給高鐵;還有,立院去年做出主決議要求蘇花高未重新動工前,凍結政院三分之二預算,蘇花高動工了嗎?沒有,但政院的經費呢?不照樣以暫付款名義代墊支出,未來如何核銷呢?再說吧!

信手拈來,政府部門不甩立院主決議的事證斑斑,更何況是附帶決議,內政部以立委要求而修改宣誓條例如何服人?

拿立院當擋箭牌

護照條例修正也同樣荒唐,元首通行狀用得好好,地位象徵也遠比外交護照高出許多,唯一不變的是,必須由外交部長在每次元首出國訪問簽發一次,且限用一次收回,不若外交護照有效期,要機動出國較方便。

所以即使如外交部解釋,修法是希望將施行條例內容增加到條例中,但施行細則本就不應任意擴張母法已明文規範的適用人員範圍;況且,照前外交部長蔣孝嚴所言,過去也從未有元首通行狀比照外交護照的例子,根本不須要修法。

外交部卻選在國務費敏感時刻大費周章,硬推護照條例修法,當然引起軒然大波。而從護照條例風波到宣誓條例例子看,這政府若不是真的少根筋,就是太機關算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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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0  中國時報

羅文嘉:順上意一味辯護 不是羅文嘉

張瑞昌/台北─波士頓越洋專訪


因海外一席演講而引發台北政局譁然的羅文嘉,昨日在越洋專訪中直言,他在返國後將繼續推動未竟的「新民進黨運動」,和那些曾經因為認同民進黨改革理念,而今卻失望、沈默甚至被嘲諷的朋友直接對話。

此刻無意參選公職黨職

羅文嘉強調,「此刻我一點都沒有要參選公職或黨職的念頭」,他只是想要回台灣,面對所有的紛紛擾擾,幫民進黨找回支持的力量。

面對黨內如排山倒海般的抨擊,羅文嘉說,他不想去回應個別的批評,因為那些人沒有在現場聽他演講,只是就一、二分鐘的新聞剪接做反應,何況每個人的談話都有其動機與考量。但羅文嘉承認,批評他忘恩負義,聽在心裡的確令人很難過。

羅文嘉表示,他當過黨的青年部、文宣部主任,明瞭年輕朋友、中間選民及游離選票之所以支持民進黨,就是認同黨的改革理念,而當初那些競選口號、歌曲和政見,無非也是在訴求這個黨的核心價值。然而,「民進黨現在的做法,卻是幾乎忘記對那些因相信黨的理念與價值而支持我們的選民負責!」

即將於週末返台的羅文嘉,昨日在個人部落格寫下「請不要熄滅你的熱情」的文章,他說,對於民進黨支持度下滑的現象,「我們應該反省有無具體作為?或者何曾認真問過那些因信任我們但卻失望的朋友,他們內心的感受呢?」「我只想讓他們知道,民進黨還有人在努力,不要澆熄他們的熱情!」

羅文嘉再度重述當天的演說內容表示,包括哈佛大學、麻省理工學院等新英格蘭地區台灣同學會,很早就希望邀請他演講,他當然知道一旦參加演講,會被問到很多敏感或者難堪的問題,「但是我不想因為害怕面對問題,而影響我原先應允在臨走前和年輕朋友對話的計畫。」

扁若貪汙 馬也跑不掉

「我不認為扁會貪汙,也提到陳水扁若有貪瀆,馬英九也跑不掉,難道那些批評我傷害黨的人,會認為我的講法是錯的嗎?」羅文嘉說,他是在大學演講,面對的是年輕人、知識分子,「應該要誠實地就事論事」,那不是像國內所想像的是在上電視的政論節目,因此他也不能用政治言語閃躲或逃避。

羅文嘉表示,他是被動回應學生、教授的詢問,譬如有人問及陳致中夫婦是否留在美國生產,「當年我們批評宋楚瑜、張昭雄的孩子拿美國護照,所以今天人家會拿相同標準來檢驗我們,這是非常公平的。」「當時我說,以台灣的處境,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長的下一代應該想辦法克服困難,作為人民表率,批評我的人難道也認為這些都是不對的?」

持續推動新民進黨運動

對於去年曾經倡議卻胎死腹中的「新民進黨運動」,羅文嘉認為,雖然有人批他退縮,媒體也對他冷嘲熱諷,但他當時就預言「新民進黨運動」不會停止,今年三月出國前,他也憂心地指出「民進黨尚未跌到谷底」。羅文嘉分析說,「這不是靠傳統的綁樁或組織工作就可以挽回,我曾負責開發游離票,清楚問題在哪。」

羅文嘉說,當初他幫阿扁,從月薪二萬出頭的國會助理做起,熬夜寫質詢稿,市長選舉期間,都睡在競選總部;拔河事件發生,他毅然決定辭職,遠赴史丹福,後來一通電話,他馬上就回來。即使是二千年、二千零四年總統大選,只要阿扁有需要,他都立即歸隊。

「這十幾年來,我幾乎都在第一線,不管是擋子彈或衝鋒陷陣,沒有缺席過。然而,身為學運世代出身的人,我清楚自己和扁是因改革理念與批判性而緊密凝聚在一起,我也將這視為最高的價值。」羅文嘉說,「因此,我始終覺得自己沒有變」。

「不管我未來有沒有繼續從事政治,這些都不會改變」,羅文嘉強調,「假如我順從上意,只是一味辯護,那就不是羅文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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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0  中國時報

政院修誓詞 不受賄沒了

何博文、林庭瑤/台北報導


在弊案疑風暴席捲全國之際,行政院本會期提案修改「宣誓條例」,竟刪除「不受授賄賂、不干涉司法」等誓詞,昨天遭國民黨立院黨團痛批,根本是違背良心的貪腐壞事做太多,心虛之下急著改宣誓條例。

行政院是在十一月一日函送宣誓條例修正草案到立法院審議。其中引發關切的修正草案第七條,將原來中央到地方民代的誓詞,刪除其中「不營求私利,不受授賄賂,不干涉司法」,改成「公正議事,不營私舞弊,為福國利民而努力,無負人民所託」。

至於除民代以外的公職人員誓詞部分,則刪除其中「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受授賄賂」字眼,並改成「公正執行職務,為維護國家及人民福祉而努力」。

蔡錦隆表示,民進黨執政以來,有近十位政務官涉貪汙罪嫌,連總統夫人吳淑珍也因國務機要費案被以貪汙罪起訴,行政院現在要刪除誓詞文字,「是否要大張旗鼓的營求私利、受授賄賂、干涉司法、濫用人員?」

對藍營的質疑,內政部政務次長林美珠指出,宣誓條例修正依照九十五年三月八日立院法制委員會的附帶決議辦理。林美珠表示,歐美國家誓詞大多沒有「消極負面」的內容,但內政部也衡酌民意反貪腐的期待,保留了現行誓詞「不營私舞弊」的內容,因此,這次修法兼顧「積極任事」及「消極防制」的修法思維。

民政司長黃麗馨指出,國民黨團質疑誓詞內容被刪除的部分,可由「不營私舞弊」涵蓋,為增列「積極正面」的誓詞,考量誓詞內容不宜過度冗長,所以才刪除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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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0  中國時報

民進黨的墮落 深不見底

曾薏蘋/特稿


羅文嘉一場相當溫和的演說,卻引來民進黨瘋狂的撻伐,遠離台灣一段時間的羅文嘉既意外又受傷,因為他深愛的民進黨,谷底還在深不可測之處。

高志鵬等扁嫡系人馬護主批羅,還不令人意外,連一向改革派自許的大老沈富雄也打羅不餘遺力,民進黨的墮落已不只是讓人錯愕了。

坦白說,民進黨在弊案連連、施政不佳之際,已完全喪失信心,整個黨更成為「仇恨共同體」,因為如果大家都已經見不得人,當然看不得羅文嘉竟然還能以清新的形象、在海外批扁。

例如,批羅文嘉是扁的共犯結構,過去拿了好處,現在有何資格批扁。問題是,請問民進黨什麼人不是共犯結構的一環,扁及民進黨的問題不是從今日才開始,扁當選不久就不尊重國會多數、在黨內也是獨斷獨行,民進黨過去敢直接批評的,又有幾人?林濁水、李文忠三周前辭職,可以說是黨內第一次有人犧牲。

沈富雄又批羅文嘉推動「新民進黨運動」,但是遇到深綠的壓力就退縮,這種批評實在令人傷心,因為,沈富雄長年受深綠打壓,遇到同志也面臨同樣的壓力,理當聲援才是,而不是嘲諷譏笑;更何況,羅文嘉當時面臨的壓力,還不是深綠,而是來自總統陳水扁及民進黨,當時批羅文嘉的論調也和昨日如出一轍,「既然是總統的子弟兵,有什麼資格批評扁。」

就是因為曾是扁的共犯結構、就是因為曾是子弟兵、也因為仍對民進黨有感情,羅文嘉更應該說出心中的想法。民進黨現在肯說真話的人,已經越來越少,羅文嘉的批評,或許晚了一點,但是總比那些和扁綑綁在一起,什麼也不說的人,羅文嘉更早找到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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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0  中國時報

可能不起訴收場 嚴辦倒扁教官 軍方高層認過重

吳明杰、陳志賢/台北報導


因穿著軍服現身凱道倒扁的少校教官董華正,被軍檢認定涉嫌違犯「效忠國家職責罪」遭聲押獲准。軍方高層昨天坦承,董華正罪不至此,只不過軍方仍必須把司法程序走完,對軍中才有示警作用。軍方高層透露,董華正案最後應會以不起訴收場。

軍高檢署則說,董華正的行為,不在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內,由於他觸犯的是本刑七年以上重罪,加上他對案情交代並不詳細,因此才會向軍事法院聲押。他也是第一位因倒扁而遭收押的軍方人士。

軍高檢署主任檢察官蔣明吉表示,由於董華正的公開信寫到「若有戰爭,弟兄們肯定槍口向內」字句,已涉嫌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嫌。

軍檢署指觸法 刑度七年以上

軍檢署認為,董華正行為已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第十六條,以文字、圖畫或演說等方式,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煽惑現役軍人暴動等罪嫌進行偵辦,刑度在七年以上。

包括盧秀燕等國民黨立委昨天傍晚為此案也特別拜會國防部長李傑。據盧秀燕轉述,李傑表示願意重新了解軍檢對董華正的羈押處理是否過當,對於立委質疑軍檢以陸海空軍刑法的重罪偵辦董華正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李傑也表示將會要求軍法單位重新考量,不過,因為李傑認為必須尊重軍檢的獨立性,因此並未向立委承諾董華正案最後會以不起訴方式處理。

行政中立法待審 起訴欠法源

有軍方高層坦承,如果當初不是有在野黨立委一再要求國防部,必須查出這名疑似軍人的身份,或許這個案件就會不了了之,軍方在立委壓力下查出該名軍官的身份,並移送法辦,結果現在又有不同的在野黨立委又對國防部砲轟,軍方其實也相當難為。

目前來看,既然已經查出董華正著軍服參加倒扁活動的事實,依規定就必須移送軍法,但因包括行政中立法等都還未通過,最後軍檢應無法源可以起訴董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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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0  中國時報

煽惑暴動 軍方真把紅衫軍當軍人?

黃錦嵐/新聞分析


泰北高中少校軍訓教官董華正,著軍服倒扁並散發「若有戰爭,弟兄們肯定槍口向內…」的「致國防部長」書函,遭軍法機關以涉嫌煽惑軍人暴動罪收押偵辦。

董華正的言行,確有可議、甚至有可罰之處,但軍法機關祭出「煽惑軍人暴動」的重罪,予以收押偵辦,就法論法,卻是太離譜,簡直是大開民主法治倒車!

董華正是現役軍人,著軍服參與倒扁活動,無論是不是正在執行公務,他顯然與其他倒扁抗議民眾不同,不能以「言論自由」或「愛國無罪」等理由企求免責,那是無庸置疑、無須飾詞狡辯的。

不過,行為失當,與是否構成煽惑軍人暴動的重罪,那是兩碼事。

軍方是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十六條的煽惑軍人暴動罪,羈押偵辦董華正。審視該法條的構成要件,被告必須先有意圖內亂叛變的主觀犯意,然後再探究是否有以文字、圖畫或演說等方法,煽惑軍人暴動。簡言之,本罪應是規範煽惑軍人叛變內亂之罪。

可是,董華正散發書函的「方式」是和平的,書函的「內容」是反總統陳水扁,「語氣」則是假設性的「若有戰爭,弟兄們肯定槍口向內…」。

顯而易見的,董華正散發書函的目的,只是抒發對陳水扁總統的不滿言論,根本看不出其意圖是為了破壞國體、竊據國土,遑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

再看董華正散發書函的方式,只是單純的宣讀、發表看法,絲毫看不出有煽惑或鼓吹的動作。與九十三年間,賴注醒公然散發「革命黨正式成立宣言」,公然煽惑、鼓吹大眾暗殺陳水扁總統,迥然不同。

最後,再審視董華正散發書函的對象,只是倒扁會場上的群眾,並非軍人,因此,他即使有煽惑、鼓吹軍人叛亂之意,也非針對軍人實施,如何能成立煽惑軍人暴動罪?

總而言之,綜觀董華正的行為,即使以最寬鬆的認定標準,也只能成立刑法一百五十三條的煽惑他人犯罪之罪,根本沒有適用煽惑軍人暴動罪的餘地。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13000024,00.html



2006.11.30  中國時報

紅衫軍入厝 鍾馗引道喊下台

何博文/台北報導


首長特別費風波使得國務機要費弊案焦點遭模糊,也讓倒扁反貪腐紅衫軍人數銳減,昨天紅衫軍正式結束在台北火車站前廣場的長期靜坐活動,數百人從站前廣場緩步移動到重慶南路一段一四一號的室內空間,繼續延續倒扁反貪火種。

雖然紅衫軍群眾不若過去動輒上萬人,但數百位堅持倒扁到底的紅衫軍,依然個個精神抖擻,在鼓隊開道,以及捉鬼天師鍾馗神像引領下,倒豎大拇指沿路高喊「阿扁下台!」

倒扁總部人員透露,新總部月租約十二萬元,這是作為長期倒扁抗爭的基地之用,雖然現因首長特別費轉移了陳總統國務機要費涉貪行為的焦點,但只要民眾反貪腐信心不減,而陳總統又抗拒民意堅不下台,紅潮總有再起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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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0  中國時報

布希要張忠謀轉達:懷疑扁誠信

鄭漢良/香港二十九日電


根據香港英文《南華早報》報導,美國總統布希這個月出席在越南河內舉行的亞太經合組織會議時,曾當面告訴台灣的代表張忠謀,他對陳水扁總統的誠信表示懷疑,而且還要求張忠謀轉告陳水扁他的關注。

由資深編輯秦家驄撰寫的報導說,當時布希和張忠謀兩人談及陳總統有意凍結現有的憲法,而張忠謀向布希保證陳水扁將履行二○○四年總統就職演說的承諾,即就算修憲也不會觸及兩岸關係等的敏感問題。但文章說﹕「布希沒有接受這樣空泛的保證,他反而對台灣領導人的誠信表達懷疑,並要求張忠謀傳達他的不安。」

曾在美國《紐約時報》和《華爾街日報》工作,且是美國報章自一九四九年後最早派駐大陸的四名記者之一的秦家驄說,自雷根總統以來最親台的布希政府,因陳水扁在任期間多次我行我素的挑舋作為,已經使得美、台關係疏遠。

秦家驄在《南華早報》今天刊登的專欄中,透露上述這項尚未人知的秘辛。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13000027,00.html



2006.11.30  中國時報

密會馬幕僚 AIT憂心馬領導危機

蕭旭岑/台北報導


國民黨主席馬英九特別費案延燒,據了解,美國在台協會(AIT)台北辦事處高層人士,這兩天曾私下找馬英九核心幕僚密談,關切馬英九能否度過特別費風暴。據了解,該高層人士不懷疑馬英九的清白,但關切他的領導風格是否出現危機。

據轉述,AIT高層人士問了頗為銳利的問題:「國民黨內似乎有聲音認為,在這次事件中,馬英九主席的領導出現了問題?」

據悉,馬英九核心幕僚當場以英文指出,領導應有四大層面:包括廉潔(integrity)、人格(personality)、可靠感(reliability)、執行力(executive ability),馬英九在前三項完美無缺,或許外界對第四項的執行能力有意見,但那是見仁見智的問題。

據指出,AIT高層人士當場表示同意,並未多做表示。

由於馬英九如遭起訴將辭黨主席,外傳馬團隊醞釀推副主席關中或立委吳敦義參選,AIT高層還特別問此一傳聞是否為真。馬英九核心幕僚當場否認,並表示馬英九清白禁得起檢驗,國民黨還沒有推演到那麼遠。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13000028,00.html



2006.11.30  中國時報

偵查標準已定 避免選舉操作 查特別費 南檢選後再行動

地方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高檢署、南檢調查首長特別費,被解讀成北嚴南寬,選舉操作效應已經浮現。一名檢察長透露,北高選舉過後,全國各地檢署檢察長將開會討論,訂出「偵查標準的統一見解」,南檢在選前已決定暫停傳訊動作。

除了檢察官陳瑞仁就國務機要費起訴吳淑珍外,目前檢察官發動調查首長特別費使用情況,只有高檢署檢察官侯寬仁和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陳明進兩人。台南地檢署檢察長朱朝亮,日前曾打電話向檢察總長吳英昭建議,希望能召集全國檢察長開會討論,定出偵查標準的統一見解。

據指出,因為各地方隨時都可能有人針對首長特別費問題提告,全國檢察長大多同意開會討論。但有一名立場比較鮮明的檢察首長,獨排眾議反對開會討論訂出偵查標準統一見解,堅持讓承辦檢察官就個案發揮,再加上全國檢察長因特別費問題也都被提告,且選舉逼近,為冷卻特別費問題,才暫時沒有討論這個問題。

但原則上,北高選舉過後,高檢署或是檢察總長會利用每個月一次檢察長會議,針對首長特別費問題進行意見交換,討論議題包括從寬認定、只辦假發票部分、或是入私人帳戶也從嚴認定。雖不會預設立場,但經確定後,全國檢察官就會遵照這個「偵查標準的統一見解」。

據透露,南檢偵辦許添財、許陽明使用首長特別費情形,已經整理出厚厚一大本。其中核銷發票確實有一部分「很精彩」,且被認為有造假嫌疑,因此許陽明的秘書王筱方,才會被檢察官當庭改列被告。

另外,全案事實上已經進入偵字案的偵查階段,但因連續兩天遭到政治解讀,檢方決定放緩傳訊動作,以避免被誇大影響選情。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2+112006113000029,00.html




2006.11.30  中國時報

國務費案下月15日開庭 檢方備案例佐證不違憲

陳志賢/台北報導、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案,台北地院將在十二月十五日首度開庭,據指出,由於泛綠質疑國務機要費案違憲,因此檢方不排除吳淑珍律師團會在當天以本案恐涉違憲,向合議庭提出釋憲案,檢方已研擬出因應作法,將提出美國、台灣相關案例,強調本案審理並無違憲。

據了解,檢方預計在下月十日之前,將證據清單移送法院,但由於證人多達二百七十人次、相關單據、卷證數量龐大,所以主任檢察官張熙懷幾乎每天加班趕製證據清單。

台北地方法院昨天訂出國務機要費旁聽規則,法院旁聽證總共八十張,其中五十張發放給媒體,卅張發放給一般民眾,法院並破天荒採取網路登記、人工抽籤的方式核發,十二月六日上午開放網路登記。

不過,台北地院同時開放五、六樓大禮堂,經由電視轉播給民眾旁聽,總共有四百五十個席位,旁聽民眾經安全檢查後入內旁聽,採「排隊制」額滿為止。

網路登記開放時間是十二月六日上午八時卅分到十二月八日下午五時卅分止,網址則是http://tpd.judical.gov.tw,法院將於十二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公開抽籤,並在網站公告中籤名單。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2+11200611300003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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