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28  中國時報 檢察首長會商 偵辦標準一致 特別費案追訴從寬 張孝義、劉鳳琴/台北報導

最高檢察署昨天召集六位二審檢察長開會決定,提醒二審檢察長轉知轄區各檢察長,偵辦首長特別費等案時,應注意偵辦追訴之一致性,以免外界產生不必要的誤解。

據了解,各高分檢的檢察長均傾向對特別費的支用從寬認定。

討論原則 未觸及個案

檢察總長吳英昭也因特別費挨告,他自認不便就特別費的法律問題著墨,但台南地檢署檢察長朱朝亮認為,特別費的問題牽連數千名公務員,為免檢察官偵辦標準不一,有必要統一法律見解。

昨天由吳英昭主持會議,邀集高檢署檢察長謝文定、高雄高分檢檢察長陳聰明、台中高分檢檢察長蔡茂盛、台南高分檢檢察長楊森土、花蓮高分檢檢察長陳守煌、金門高分檢檢察長林玲玉等七人與會。會中檢察長們發言都只作原則性的討論,並未觸及具體的事項,怕訂了標準引起檢察官的反彈,認為是指導辦案。

檢察總長吳英昭表示,昨天的會議並沒有明確的認定,不過,大部分的二審檢察長都認為,首長特別費的制度設計不是十分周延,而且沿襲了幾十年,再回頭檢視核銷問題,恐怕有點困難。

吳英昭強調,昨天所交換的意見,並非訂出「偵查標準的統一見解」,也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二審檢察長們表示轄區都還未發生這樣的案件,很多情況無法討論,所以,如果未來全國各地的有類似案件增加,最高檢察署將召開全國檢察長會議,討論偵辦的法律標準。

據了解,昨天的二審檢察長「茶會」中,對於首長特別費的討論十分熱烈,部分檢察長認為,如果首長特別費的支用採嚴格標準,則其他的公務認定也應採嚴格認定,屆時恐怕形成另一種「恐怖氣氛」。

從嚴認定 社會衝擊大

多數與會的檢察長均傾向從寬認定,他們認為,如果採太嚴苛的標準來看首長特別費支用問題,除了法律的適用會造成相當爭議,也將使社會淪為過分冷酷,公務人員為求自保而不再有人情,對台灣社會的傳統觀念衝擊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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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8  中國時報 特別費案怪現象 長官兼被告 檢察首長監督辦案尷尬 楊肅民/新聞分析

檢察系統一向強調檢察一體,如今因為各級檢察首長全成了首長特別費的被告,如何去指揮監督下屬辦案,頗受外界好奇。

檢察官固然可以獨立實施偵查作為,並有效行使各項強制處分權,但檢察總長有權指揮監督各級檢察官辦案,檢察官也應服從長官的命令。檢察長在檢察官濫權時,更可以行使「職務承繼權」自己親自辦案,也可以行使「職務移轉權」,將案子移轉給其他檢察官來處理。

多人都已列被告 如何指揮

但是,目前從檢察總長吳英昭以下,包括高本檢、五個高分檢,以及廿一個地檢署,總共廿七位檢察首長,統統因首長特別費案件被告進地檢署,他們也成了被告,因此,檢察總長在行使職權時,為了避嫌,反而不宜去行使指揮監督權。

所以,原本應由檢察總長召開全國檢察長會議,以達成統一見解,吳英昭先前說他不方便召集,推給高檢署檢察長謝文定出面,謝文定說他也是被告,建議由檢察官協會出面,據悉檢協會立場也尷尬,所以最後還是得由檢察總長吳英昭親自出面召集。

吳英昭目前處境更艱辛,他早已請辭獲准,卻因新任總長難產,他交卸不了職務,所以代理迄今,如今又因特別費被告,要由昔日下屬分案偵辦他是否犯罪,既是長官又是被告,對於牽扯到自己的案件,他又如何去行使指揮監督權?在這種角色衝突下,他所能做的是儘量低調,不要把法律案件變成政治案件。

偵辦標準要統一 很難落實

問題是,最高檢希望偵辦首長特別費的檢察官,辦案要有一致性,但如何讓檢察官不「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一定要有可依循的標準,但是因為涉及具體個案,不能針對個案去指揮,只能歸納廣泛的意見,達成最大的共識。

所以,昨天七位「被告」商議的結論,最後「字斟句酌」,新聞稿只有兩三行,就是要求二審檢察長轉告一審檢察長「在偵辦如首長特別費等社會矚目案件時,要注意偵辦追訴的一致性,避免發生偵辦標準不同,引發外界不必要的誤解」。

這種「宣示性」的結論,正是「沒有結論的結論」,因為何謂一致性?沒有統一的標準,就不可能產生「一致性」,要有一致性除非有「量化」的標準,但是誰來制定量化的標準呢?恐怕沒有任何司法人能解開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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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8  中國時報 拉出統一準繩 勿損檢察威信 王己由/特稿

首長特別費爭議,傳出高檢署查黑中心偵辦標準不一,身為檢察最高機關的最高檢察署,有必要訂定或商討統一偵辦標準,作為檢察官辦案「準則」,以免因人而異,出現初一、十五不一樣,損及檢察威信。

從「檢察一體」的立場,最高檢察署為特別費爭議,訂定一個辦案標準,是必要且必須的。特別是檢察官侯寬仁偵辦台北市長馬英九,有關無單據核銷,以及要求當事人逐一詳細舉證,已讓外界產生「酷吏」的質疑。

許多人都沒有記帳習慣,叫他回想一個月、一年前有那些消費,實在強人所難,何況首長特別費的報銷,不少首長都是辦公室祕書負責,一時間要如何記得起。

「從嚴」偵辦馬英九的結果,已讓全國六千多位領有特別費的正副首長「皮皮剉」,也凸顯法律的森峻、嚴苛。

最高檢察署昨日雖然邀集全國二審檢察長,就特別費案的偵辦「交換意見」,結論是由二審檢察長「轉知」轄區各檢察長,在偵辦時要注意偵辦、追訴的一致性。

轉知,畢竟只是口頭提醒,並沒有拘束力,最高檢察署值此全國陷於特別費風暴之際,雖說檢察總長吳英昭也是特別費案被告之一,但吳英昭已經請辭獲准,只是新任檢察總長尚未獲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特別費偵辦標準,由等著卸職的吳英昭召集所有檢察首長,比照查察賄選,開會商討統一處理準則,是最適當不過。

因為吳英昭是「待退之身」,檢察總長的職位,已非高層可掌控的名器,就算吳英昭堅持避嫌,最高檢察署還有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任何一人以檢察最高機關名義召開全國檢察長會議,又有何不可。

唯有最高檢察機關訂定一個偵辦、處理標準,在「檢察一體」的拘束下,才能統一全國檢察官的見解,其他非屬官方性質的單位、學術機構,就算做成任何決議,也比不上檢察機關的決議,具有強制拘束力。

為免特別費爭議愈演愈烈,更避免檢察官辦案標準不一,產生法律缺乏安定性,損及檢察公信力,最高檢察署責無旁貸,此時不站出來登高一呼,更待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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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8  中國時報 北高選前起訴馬? 高檢署否認高層施壓 張孝義/台北報導、劉鳳琴/台北報導

高檢署昨天召開記者會,否認泛藍立委所指控的行政院高層向檢方施壓,要高檢署查黑中心在十二月九日前起訴馬英九。高檢署書記官長張文政指這項傳聞是子虛烏有。

張文政強調,特別費案偵辦至今,無論是高檢署檢察長或是檢察官,從未受到要求何時結案的外來壓力,全案的偵結時間、結案結果,將依偵查事證是否已調查完畢而決定,高檢署無從預知何時可結案,也不知有任何時間表。

至於司法院長翁岳生也遭人檢舉特別費使用問題,將如何偵辦?張文政表示,翁岳生的部分,已併入查黑中心九十五年度「查」字十八號,也就是與馬英九特別費案同一案號,皆由檢察官侯寬仁負責調查。

此外,總統公子陳致中在國務機要費偵辦期間,是否技巧性的「躲」過檢方第二次訊問?張文政說,檢察官於十月廿七日派書記官送達陳致中的傳喚通和書,但是總統府方面有向檢察官解釋,陳致中已經在十月廿四日出國,檢察官是不知陳致中已經出國,才簽發傳票,並非陳致中刻意逃避。

針對高檢署查黑中心偵辦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引發的各種爭議,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昨天表示,基於全案牽連甚廣,檢察機關確有必要統一見解,找出一致的辦案標準。

檢協會理事長、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陳文琪表示,首長特別費風波,牽連的人越來越多,若這些性質類似案件因不同檢察官偵辦,而出現不同偵查結果,對當事人並不公平。

陳文琪指出,根據檢察實務的觀點及檢察一體,訂出標準一致的特別費案偵查原則、見解,「確實比較好」,這也是檢協會會員的共識,只不過這項標準的制訂方式及時間等細節,內部成員還在討論,暫時還無法擬出具體建議提供檢察上級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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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8  中國時報 馬英九:絕無不如歸去念頭 何博文、黎珍珍、林諭林、林修卉/台北報導

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昨天與黨籍立委座談,他強調,雖然因特別費發生爭議,但他絕沒有不如歸去的念頭,也不會退出江湖,因為他還沒有進入江湖。

會中立委也有多人建議,馬英九不該改變原本「不沾鍋」的個性,應該維持現在的性格。

而日前發出「集體領導」諮詢文件的新聲會會長柯俊雄也低調表示,他擁護並支持馬主席的領導,也相信他的清白。

國民黨發言人黃玉振轉述,馬英九強調對自己的清白有信心,也要求黨團應向主計單位請教,特別費定位為何?是否有其他預算項目不必單據核銷,可直接匯入首長帳戶?主計單位又是否事先提醒首長必須記帳或繳回國庫?

馬英九表示,提出這些意見不是為個人,而是希望建立清楚的遊戲規則,對其他的首長才公平。而在下鄉的過程中,也感受到民眾的信任與支持不減反增。他強調,北高選舉最為重要,應全力打贏選戰,其他問題不用再多想。

國民黨立委周守訓表示,目前策略是要避免馬英九被起訴,而不是起訴後要如何應付之道。癥結點是在主計長,到目前為止沒有解釋,包括過去有無要求任何首長將餘款繳回,或是首長特別費除例行領取外,有沒有非首長直接將特別費入帳但未核銷的情況,立院黨團會要求主計處說明。

為凸顯制度的不合理,周守訓還建議國民黨卸任的政務官都應該去「自首」,但前青輔會主委李紀珠不贊成,認為「幹嘛把自己放在砧板上?」林郁方則建議,國民黨除了應檢舉民進黨目前仍在位的政務官,也要全面告發司法、檢調系統的官員,這些人對馬英九的案子都有影響力,「自己痛、才能體會馬的痛」。

林郁方同時建議制定「公職人員特別費使用示範監獄特別條例」,「撥個十億、二十億蓋一座可容納至少六千五百人的大監獄」,「馬英九住一號,蘇貞昌住二號…,可能連典獄長都在裡面」,最好以後再定為「觀光景點」,讓大家都來看看這個世界奇觀。這番話讓全場笑成一團。  立委蔡家福指出,有人建議不要因為馬英九被起訴而修改黨章,一旦修改黨章,就會變得跟民進黨一樣腐敗。馬英九同意這個觀點,並明確表示反對修改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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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8  中國時報 查馬特別費 追到陸委會任內 王銘義、張孝義/台北報導、劉鳳琴、張孝義/台北報導

高檢署查黑中心對台北市長馬英九使用首長特別費案的偵辦行動,目前已從調查馬英九在八年市長任內支用特別費的特定範圍,延長追查至十五年前馬英九任職陸委會首席副主委期間的特別費支用情形,顯示查黑中心檢察官侯寬仁已擴大對馬英九擔任公職期間是否涉及違法的偵辦行動。

陸委會官員昨天證實,陸委會確已收到高檢署的相關函件,但陸委會不評論司法調查中的任何案件,對查黑中心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內容,陸委會將會「依法處理」。

由於陸委會主委吳釗燮上周末已前往歐洲訪問相關智庫與學術機構,陸委會副主委游盈隆、劉德勳等人,昨天則會商因應處理措施。

對此,承辦檢察官侯寬仁表示「需要了解一下」,因為一審檢察官也有支援偵辦,法務部及陸委會的資料由誰調閱,他一時無法回答。

不過,侯寬仁強調,即使查黑中心調閱馬英九服務法務部及陸委會時期的特別費核銷資料,也只是對照與台北市長任內的支用情形,就像辦案人員調閱前任市長的特別費核銷,也是用對照,外界不必有太多聯想。

由於馬英九任職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已是十五年前的事,陸委會是否仍保留完整帳冊?

陸委會官員表示,正副首長支用特別費的單據早已送至審計單位審計,但陸委會依法保存相關帳冊資料可供查核。

至於檢方是否也同時要求提供馬英九在陸委會任職期間,前後兩位主委施啟揚、黃昆輝的特別費支用資料,陸委會官員則不願說明。

偵辦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的檢察官侯寬仁將不會調一審辦事。

據了解,由於查黑中心的三名檢察官中,已有二名是隸屬一審,為免二審人力不足,侯寬仁將不會調一審辦事,結案時則由一審檢察官具名。

據了解,高檢署查黑中心目前有三名檢察官,分別是二審檢察官陳瑞仁、侯寬仁,一審檢察官周士榆,由於採團隊辦案,所以在偵查實務上沒有特別區分。國務機要費偵查期間,陳瑞仁檢察官與檢察長謝文定商議,應該調一審辦事,自行具名結案以示負責。

台北市長特別費的結案,是否比照國務機要費,侯寬仁檢察官調一審辦事?據了解,由於查黑中心配置在高檢署,不能沒有二審檢察官,侯寬仁如果調一審辦事,將呈現查黑中心沒有二審檢察官的窘境,因此侯寬仁將不會調一審辦事,結案時由一審檢察官周士榆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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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8  中國時報 財部66年解釋令 首長特別費因公支用 非個人所得 黎珍珍/台北報導

台北市長馬英九將入帳的剩餘特別費申報財產,引發特別費的性質究竟屬「首長薪資」抑或「公務款項」的爭議。其實,早在民國六十六年,財政部就曾經發函解釋,指特別費不必課稅,因為首長檢據列報的特別費是「因公支用」,「非屬個人所得」。

為了這場特別費風波,馬英九近日分批約見國民黨籍立委,澄清外界對他的質疑,同時凝聚黨內共識。一位立委上周見了馬英九後,私下找了懂預算的友人諮詢,因為馬英九向他們說明時,對於自己的特別費到底是不是公款,似乎「有點心虛」。該位立委看到財政部這項解釋令後,心情沉重,認為情況「不太妙」。

財政部這項解釋令的標題是:「各機關首長檢據列報之特別及機密費非屬薪資所得」。解釋令指出:各機關首長在核定經費預算內「一般行政總務及管理─特別及機密費」項下領據列報部分,依照行政院台66忠授字第三二七四號函說明,係因公支用,應依規定檢具憑證或首長領據列報,核非屬個人所得,應免納所得稅。

有關首長特別費的使用並無法律規定,財政部這紙說明特別費不必課稅的解釋令,可能是目前對特別費性質最明確的一項定義。

立委指出,正因為「特別費」是公款,所以根本未正面表列至所得稅法中「免稅」範圍,所得稅法第四條中可以免稅的「特支費」,指的是軍公教警的「職務加給」,和具公關性質的特別費不同;「全國軍公人員待遇支給辦法」在七十六年修正施行後,「主管特支費」都改稱「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了。

可領特別費的首長和民代很多,但目前只有地方民代特別費是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條例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法律規範,而中央部會只有「中央各機關首長、副首長特別費列支標準表」。

根據地方民代費用支給條例,地方議會議長每月可以有法律保障的二十萬元特別費,這比立法院長高出近一倍。五院院長間特別費也有落差,行政院長總居五院之首。行政院去年曾經草擬「首長特別費支給條例」,想把特別費法制化,但又怕將標準拉高齊一,會被外界譏為「自肥」,總統也有意見,最後做罷。

正因為沒有法律規定,北、高市長的特別費由市府編列,一直位居全國之冠。一位立委私下表示,民代酬酢多,特別費通常只有不夠用的可能,機關首長就因人而異,以馬英九這種個性,當然花不完,偏偏台北市長的特別費是本薪二倍之高,剩下的款項比別人一個月的特別費還多,馬又拿去申報財產,不想「顯眼」也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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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8  中國時報 吳淑珍律師團 排除顧立雄 楊芳婉、廖學興 銜命上陣 王己由/台北報導

涉及國務機要費案遭起訴的總統夫人吳淑珍,委任辯護律師人選出籠。「第一家庭」御用律師顧立雄廿七日表示,他暫時不在吳淑珍律師團名單中;辯護律師團成員,目前確定有廖學興、楊芳婉兩位律師,將在十二月十五日的第一次庭訊上陣,為吳淑珍辯護。

顧立雄強調,第一家庭為國務費案,徵詢的律師本來就有很多人,「最後名單沒有我,也不會太突兀」。

據了解,第一家庭徵詢的律師,主要都是今年七月廿二日民進黨舉行第十二屆第一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時,所通過的十一位仲裁委員,包括陳繼盛、洪貴參、郭吉仁、陳傳岳、黃瑞明、林永頌、廖學興、楊芳婉等。

將替吳淑珍辯護的廖學興、楊芳婉,不但是民進黨仲裁委員,年底的北高市長、市議員和台北市里長選舉,二人也是民進黨中執會「競選規範督察七人小組」成員。

五十歲的楊芳婉,長期致力婦女運動和婦女權益,個人學歷為台大法學士、美國德州奧斯汀大學碩士,曾任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法律顧問、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理事長、民法親屬篇民間修法委員會夫妻財產制組召集人、法務部民法親屬篇第三階段修法委員、台北律師公會婦女問題研究委員會委員。

廖學興律師也畢業於台大法律系,歷任中華民國比較法學會理事和秘書長、邱再興文教基金會董事、仰山文教基金會董事、宜蘭縣政府顧問、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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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8  中國時報 選前或選後 府未決定 黃睿靚回不回來生?綠委急死了 曾薏蘋、林淑玲、林諭林、林修卉/台北報導

總統媳婦黃睿靚是否回台待產,民進黨立法委員林國慶昨天表示,他與府高層電話了解後「應該會回來」。另一立委則表示,高層向他承諾:「總統不會當美國人的阿公。」但日期是在選前還是選後,還沒有決定。

昨天下午民進黨四名立委到民進黨台北市長候選人謝長廷的電訪中心,慰問工作人員。由於綠營基層對於黃睿靚生產問題,關切電話不斷,立委覺得「事態嚴重」,應該向府方反應,於是向府方高層查證。

據了解,總統府高層告訴立委,「總統在帛琉的講話,大家都有聽到」,從來沒說黃睿靚不回台灣生產,只是產期還沒到,只是在台北市長與高雄市長選前或選後返台還不確定。

陳水扁總統的媳婦黃睿靚肚子一天天隆起,至今仍沒有返台待產跡象,民進黨團與官邸私交不錯的立委昨天無奈表示:「這是長久以來台灣人民國家認同的問題,總統又一天到晚喜歡這個議題。」「應該回來生。」

面對藍營批評及綠營的尷尬,第一家庭終於受不了,陳致中、陳幸妤昨日下午委託林志豪、徐明水律師,對國民黨籍立委邱毅連日的指控,提出告訴。對邱毅以外消息來源的媒體不實報導,兩人保留法律追訴權。

今年八月,黃睿靚傳出懷孕四、五個月,當時民進黨與官邸交情不錯的立委,向總統夫人吳淑珍詢問:「黃睿靚會不會回台灣生?」夫人斬釘截鐵地說,黃睿靚一定會回來生,因為若在美國生,孩子沒人照顧。但眼看日子一天天過去,這名立委現在已沒有把握,只好說:「現在我的答案是:『不知道!』」

日前,黃睿靚的主治醫師何弘能證實,黃睿靚曾在十月初到台大醫院索取產檢摘要,說是要帶到美國,是不是要在美國待產,院方不清楚。但從眼看黃睿靚肚子一天天隆起,卻沒有回來跡象,已急死民進黨黨內人士。

民進黨立委李俊毅表示,陳致中身分特殊,應考慮國人觀感,回國還是最好的選擇;立委黃偉哲則指出,陳致中夫婦都是成人,請他們為陳總統想想、為民進黨想想,總統說不想做美國人阿公,他們就應該趕快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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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8  中國時報 護照條例修正 變成「扁落跑條款」? 何博文/台北報導

在陳總統因國務機要費弊案纏身之際,外交部本會期卻提案修改護照條例,將原本「外交護照」適用範圍擴大增列「總統、副總統及其配偶」。這使得未來總統出國所使用的「元首通行狀」,不受只能使用一次,且不得重複使用的限制。

元首通行狀 出訪後即歸檔

國民黨團書記長蔡錦隆指控,外交部這項提案根本是為身涉重大弊案的陳總統,所量身訂做的「落跑條款」。他強調,這項看似不起眼的條文修正,上次在朝野協商時差點偷渡過關,泛藍發現事有蹊蹺,國民黨團警覺不對勁才反對。

蔡錦隆說,根據九十一年三月廿八日出版的「阿扁電子報」指出,元首通行狀與普通護照均有使用上的限制,因為總統每次出訪都必須經過外交部長親簽一份新的元首通行狀,「待總統出訪回國後,該份通行狀便交由外交部歸檔,不能重複使用。」

蔡錦隆強烈質疑,元首出國理應隆重謹慎,由外交部長親自核發通行證,作業程序上更顯得縝密,且該制度行之有年也非常方便更無絲毫窒礙難行之處,何需僅以所謂「國際慣例」為由大費周章修法?是不是陳總統擔心未來遭判刑「落跑」,直接使用不受次數限制的外交護照通關比較方便?直接落跑也比較少人知道?

外交護照 出入境通行無阻

他強調,護照條例原草案第七條規定,外交護照適用對象包括外交、領事人員與眷屬及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主管之隨從;中央政府派往國外負有外交性質任務之人員與其眷屬及經核准的隨從;外交公文專差。

而新修正草案第十二條內容,除包括原條文第七條內容外,特別增加「總統、副總統及其配偶出國時所持用的通行狀,亦屬外交護照。」

蔡錦隆還指出,護照條例原條文第十七條規定,外交護照持照人「任務結束回國」後,除非經核准能繼續使用,否則便應將護照交回主管機關註銷。

但新修正條文第十八條內容卻將「任務結束回國」修正為「持有事由消滅」,使得未來繼續持有外交護照的彈性大增。他質疑,修正內容根本就是「陳總統落跑條款」,國民黨一定嚴格把關到底。

蔡錦隆強調,根據護照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護照有效期限,外交護照的效期可以到達五年,只要護照條例修正草案三讀通過,陳總統可以立即直接取得外交護照,其效期直到總統卸任後都可能繼續持有。

而有了出入關皆通行無阻的外交護照,陳總統未來出國、入境將毋須再透過外交部「每次發給」元首通行狀,隨時都能機動出國。蔡錦隆質疑,在國務機要費敏感時刻,外交部提出這項修法,難脫協助陳總統未來「落跑」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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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8  中國時報 蔣孝嚴:元首通行狀 不應與外交護照類比 何博文/台北報導

外交部準備修改護照條例,將總統出國的元首通行狀比照外交護照。曾任外交部長的立委蔣孝嚴昨天強調,這樣做完全沒道理,元首通行狀是每次出國簽一次、使用一次;外交護照則是有效期,兩者層次不同、作用目的不同,使用期限與限制也不同,根本不應類比。

蔣孝嚴補充表示,有元首通行狀可以使用,何需降格說也等同外交護照?這當然不是說陳總統就一定要怎樣,但這種意圖當然會引起外界很多揣測,特別是在現在是政情極為敏感的時刻,當然會引起在野黨的質疑。

蔣孝嚴強調,外交護照在條例中清清楚楚規定適用人員及範圍,為何獨獨將總統、副總統及配偶規範在施行細則中,顯然就有問題,現在還要將這一部份拿出來立法,非常不適當。

蔣孝嚴說,元首通行狀的位階高出外交護照,將高階的通行狀類比成較低階的外交護照,完全是說不通的事。他過去擔任外交部長時,從未有過這樣的處置,元首通行狀就是總統出國一次、核發一次,沒有什麼比照外交護照的說法。

如果外交部硬要修法,只能說元首通行狀是每次簽發一次,且完全依照規劃的路線出國,有所限制;但外交護照則是方便直接通關、任何時候要出發前往邦交國都不受限制、彈性甚大。

不過,蔣孝嚴還是質疑,有元首通行狀可使用的總統,要求修法比照外交護照做什麼,沒有必要也真讓人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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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8  中國時報 外交部:真要跑 現行規範即可落跑 江慧真/台北報導

外交部發言人王建業昨晚回應,外交部針對護照條例作出條文修正,並非為了特殊目的、特定對象,「這些規範以前就一直納在施行細則中,並不是新的!」目的只在提高法源位階、規範更嚴謹、更明確化。

藍軍指此為陳總統「落跑條款」,外交部嚴正駁斥。根據現行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外交護照包括總統、副總統及其配偶出國時所持用之通行狀」,也就是說,不用修法,「通行狀」早就具外交護照的意涵。

外交官說明,修正草案並未高過現行條文,「元首通行狀」效力沒有擴大。元首除了通行狀,也可直接辦理有五年效期的「外交護照」,「真要落跑,現在就可以跑了,不用大費周章等修法!」

我國國民使用的護照,分為「外交、公務、普通」三類。為彰顯元首位階,依照國際禮儀,各國元首出訪時皆持「元首通行狀」(Laissez-passer),可享有受訪國給予元首級貴賓的禮遇接待。

就我國來說,元首通行狀對象為四人:總統、總統配偶、副總統及副總統配偶。通行狀限一次有效不得重複使用,總統回國後必須歸檔外交部;據悉,我外交狀況特殊,「持通行狀可不代表通行無阻,原則上也只有二十四個邦交國行得通!」

我元首通行狀共有兩頁,首頁由外交部長陳述該元首出訪目的、行程,並親筆簽名;第二頁則貼有元首照片(如元首夫人隨行,則同時貼著夫人的照片),通關時直接由受訪國海關在照片下方蓋章即可。

外交部表示,日前修正護照條例第七條第四款的用意,主要在於明確規範「元首通行狀」的辦理原則,有其一定的依循標準。也就是說,辦理元首通行狀,不是外長簽字就可發放,而是元首符合「外交護照」的流程時,才於法給予通行狀的效力。

然而元首通行狀雖高於外交護照,但不具有五年期限。王建業指出,元首通行狀是為了特殊目的,一般的期限為一年,但通常並不會真正用到一年;由於外交任務為單次行程,也受對方國家的限制,「不可能愛待多久就待多久,任務結束就失效!」

根據護照條例,「外交護照」主要對象和條件有三類,一是給外交領事人員與眷屬派駐到友邦大使館使用,二是負有外交性質任務派駐在外者,三是外交公文專差,例如總統指派特使代表參與他國活動或國際場合。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2+11200611280003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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