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政治人物的尺度,該有幾種標準?大家都說,只該有一種,媒體檢視政治人物的政治道德;只該有一種標準;司法檢視政治人物行為是否合法,也只該有一種標準。然而,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媒體的標尺與司法的標尺未必一樣。

第一,媒體的標尺只能衡量政治人物的政治倫理與政治責任,它不是政治人物有無法律責任的最後尺度;司法的標尺,則並不關心政治人物的政治責任,而只問其行為是否合法。第二,媒體檢驗政治責任的歸屬,權位越高的人可能尺度越嚴,譬如說,我們不會使用總統的規格去要求立法委員的發言;司法就同一件事判斷違法與否,卻不會因為職位高低而有不同,如果嚴格要求下級人員卻輕縱上位者,或是只要求上位者卻無視下級人員違法,都不會是司法應有的態度。第三,媒體營造一個輿論的自由市場,對於政治責任要求,不同的媒體可能有相同的判斷,也可能有不同的判斷;司法認定合法違法,雖然是不同的檢察官或是法官辦案,最後都應該得到一致的法律見解,否則就會因為欠缺可預測性,傷害法治原則。

陳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案馬市長的特別費案,近來同時成為媒體檢視政治責任的尺度與司法檢驗合法性的張本,不妨分別觀察此中的標準是否合一。

阿扁的身分是總統,馬英九是市長,職務重要性並不相同,媒體討論政治責任的標準,本來可能不會一樣,然而,或許是政壇早已將馬英九看成政治模範生,或是○八年總統大選藍營的不二人選,雖然他從未鬆口表示要選,但媒體早已使用總統級的規格(如果不是超總統級的話)檢視馬英九。特別費案中馬英九受到媒體批判的炮火,熾烈度絕不亞於扁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案。可是,扁總統與馬市長得到的評價並不一樣,卻是有趣的對比。扁總統引起百萬紅衫群眾上街反對貪腐、要他下台,馬市長則基本上只得到一個市府團隊危機處理能力極端不足的評價,兩人政治責任的判定,其實不可同日而語。扁總統的政黨是團結一致,雜音噤聲,視政治道德如無物;馬主席的政黨則是有人堅挺,有人看戲,還有人落井下石。看在媒體眼裡,政治領導風格的高下與政治是非的落差,也自有不同的評價。基本上,扁總統的國務機要費只有總統一人可以領取,馬市長的特別費則是有六千餘人亦在領取;扁總統認為國務機要費問題出在制度,社會視為卸責之辭;馬市長為不能察知余文換用發票報帳感到羞愧,卻引起輿論討論特別費「制度殺人」的是非對錯。可以這樣說,媒體的檢核驗尺度同樣嚴格,卻顯然得出了不同的政治責任評價。

司法呢?標準是否同一?結論是否相同?則是有待密切觀察。陳瑞仁檢察官起訴吳淑珍貪汙偽造文書,針對需要發票核銷的那一半,起訴的理由是一部分帳目用外交機密搪塞不足採信,另一部分總統全家動員搜集假發票報帳,明顯違法;對於不需要發票核銷的部分,則是輕輕放過。侯寬仁檢察官偵辦馬市長的特別費,需要發票核銷的部分,已有余文換用、市長並不知情發票的供述,不需要發票核銷的部分,則似仍在追查款項去處。難題在於不需要發票核銷,將款項直接由公家撥入首長私人戶頭的情形,是數千位支領特別費的首長普遍共有的現象;連司法首長們也有類似情形。侯寬仁檢察官面對所謂「制度殺人」的特別費問題,處理案件的態度會與陳瑞仁檢察官相同嗎?陳瑞仁檢察官有高抬貴手的地方,也有嚴厲追究的部分。侯寬仁檢察官應該只問是否起訴馬英九,不該同時思考其他政務官支領特別費的實務狀況嗎?職司審判的法官不告不理,檢察官起訴誰就得判誰;檢察機關則是主動辦案,不只根據告訴告發被動行事,可以選擇性辦案嗎?如果政治人物動作明顯,想要拖馬英九以及全國數千名公職人員下水來為扁總統解套,檢察官又該怎麼辦呢?

我們的疑問是,特別費不需發票核銷的部分,在直接匯入首長私人戶頭的那一剎那,已經轉為首長私人財產,要求首長事後報帳,其實是在要求首長用私人金錢支付公款,公私分明的原則已遭破壞;若不能在制度上阻止公款匯入私人帳戶,只在事後檢討使用有無賸餘,是否掩耳盜鈴?此一問題陳瑞仁檢察官似乎已經展現了智慧。侯寬仁檢察官呢?在扁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案與馬市長的特別費案之間是否使用同一標準處理?在馬市長與其他公職人員(包括許多司法首長)是否使用同一標準處理?現在政治人物已經宣示了不同的政治責任標準,有的說一審判決有罪時下台,有的說起訴就要辭職。看起來,侯寬仁檢察官面臨的嚴峻考驗,絕不亞於已經通過考驗的陳瑞仁檢察官。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14+11200611280028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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