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來強調守法重法的馬英九主席釋出了「尊重憲法與法律賦予總統的人事提名權」的善意「認知」下,檢察總長與監察委員人事案,分別露出了「曙光」,檢察總長已進入審查階段,周四表決;監委部分,在陳總統表示分撥若干名額依政黨比例推薦後,國民黨組成了審薦小組,表示一定會推薦人選。

若不去挑戰馬英九的「法律認知」,我得肯定他的尊法與無私。然而,這樣的「法律認知」筆者認為是有問題的。

憲法與法律,賦予了總統在監委與檢察總長的「提名權」,但憲法與法律,卻也同時賦予了國會對總統提名人選的「同意權」。國會要如何行使其同意權,有其自由的展度,若國會在納入人民對涉貪總統的「道德拒絕」意見後,以「毒樹果實」理論(壞總統提不出好人選)為據,在程序面即拒絕將一個被道德否決的總統所提名單交付審查,誰說這不是憲法或法律賦予國會的權力呢?

馬主席為了「尊重一個不值尊重的總統」,決定「侮辱一個原不必受辱的國會」。選擇了「不尊重國會」審查自由的「法律認知」。這樣拘偏一隅的法律認知,不無可議。

但馬主席與國民黨顯然已被自己的承諾綁死了,對此,筆者除了無奈,也只有退而求次,提醒立委諸公,放棄了抽象審查的自由度後,請各位,務必在具體審查中,嚴格把關、寧缺勿濫。以監委為例,憲法規定了「監察院」這個機關,但可沒說,為了「求有」,監察委員就可以貓狗不拘、濫竽充數!憲法,同樣賦加國會莊嚴的「把關義務」,不容縱怠!

此外筆者曾呼籲社會意見領袖,對涉貪總統行使道德拒絕,拒絕接受提名,這樣的呼籲效果有多少筆者很懷疑,因此,筆者要特別呼籲國、親兩黨,在監委審查中程序放行就罷了,請盡責地淘除掉不適任的監委人選,至少非政黨推薦而由總統親自提名的人選,請直接淘汰。一個沾滿黑墨的篩子,能提名出什麼樣的人選呢?這樣的道德拒絕,國民黨不能在抽象的程序中堅持,就請在具體的個別人選審查中表態。

同樣的,周四將進行的檢察總長的同意權投票,即便國會在程序放行而進入具體審查,亦應否決陳聰明的人事提名。一則,前一位被提名人謝文定,其聲望評價遠優於陳聰明,卻遭否決,關鍵即在於謝文定偵辦權貴犯罪的抗壓力受到質疑,考諸陳聰明過去的辦案實績,那一點顯示出其有抗拒長官壓力的肩膀?若被檢察官協會票選為第二名的謝文定被否決,而居於第四的陳聰明卻過關,筆者很好奇,國、親二黨如何交代自己的「錯亂邏輯」?二則,因為立院審查的過程,陳聰明夫妻過去的財務投資也被揭露,預卜式地提前提空中華商銀內的百萬存款,究是預判準確還是有內線高人指點,我們無由判知,但要知道,檢察總長一職勝任否,不僅關乎「能力」,更關乎「公信」。關鍵不在於陳聰明在是該爭議中是清是汙,乃在於人民能寄與多少信任在這位總長人選上!「疑人不用」,應是審查檢察總長適格性的考慮因素之一,基於此,立委諸公應該拒絕陳聰明擔任總長。

怠於在審查過程中表達人民的反貪憤怒、道德拒絕,這不叫尊重總統,而是侮辱國會、侮辱人民,更是對憲法的真正侮辱!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11200701160029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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