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行使檢察總長同意權不是沒有標準。謝文定就是一個既有的標準。立院去年四月否決了謝文定,如今卻同意了陳聰明。姑不論這種錯亂的標準如何面對全民的檢視,先可問立法院如何對得起謝文定?

立委諸公此刻應當想一想,是多麼大的社會期待才為立院爭到了檢察總長人事案的同意權?此一同意權,在消極面上,可節制並監督總統的人事提名權;在積極面上,則應為檢察體系樹立精神標竿與專業典範。

但是,立法院演出了黜謝文定、舉陳聰明的鬧劇,不啻是公然糟蹋了社會公眾寄予重託的同意權;非但未能為司法樹立典範標竿,反而更加混淆並摧毀了人選標準,使得原意在提升司法榮譽的同意權,儼然成了摧殘司法形象的新凶器。這樣的立法院,形同公然在國人的臉上吐了一口濃痰。

持平而論,謝文定與陳聰明皆是水準以上的資深司法人;但是,若謂是否堪為首位經立院同意而出任檢察總長,則在司法界不是沒有優於二者的人選。何況,謝陳二人的軒輊亦素有公論;倘若立院認為謝文定不適任,卻同意了陳聰明,這就是立院的標準錯亂,乃至根本視同意權如兒戲了。這難道是國人千辛萬苦為立院爭得同意權的初衷?

其實,立法院此次對陳聰明的質疑,更甚於上次對謝文定。陳聰明在審查會中的表現不如謝文定,非但親民黨委員對他嘴下毫不容情,民進黨立委更公開命他將一○六萬元「回存」中華商銀。最後親民黨一體支持陳聰明,原因是「陳聰明未起訴興票案」;民進黨亦對陳聰明頗有意見,但為「給總統面子」,「含淚同意」。

立法院如此輕佻的表現,不啻已經徹底摧毀了設置立院同意權的原始精神。原意在節制總統,現在卻因「給總統面子」而同意;原意在建立檢察總長的形象,如今卻將同意權作為回報「未起訴興票案」的政治謝禮。至此,同意權的設置精神已經蕩然無存,不是為司法樹典範,不是為檢察體系立標竿,而成了政爭的籌碼與分贓的平台!寧不可笑?寧不可恥?寧不可悲?

立院的表現辜負了國人的託付,亦使多數檢察官們憤懣失望。只要看檢協會及檢改會在此人事案進行期間及同意案定案後的言論,即可知立法院非但未能在本案中增添司法界的尊嚴與榮耀,反而是用粗暴的政治力再次汙辱了司法。

無論如何,陳聰明已經成為首位經立院同意而出任的檢察總長;應知今後的檢察總長,不是總統的檢察總長,而是檢察官們的檢察總長,是人民的檢察總長;這就是前文所稱的司法典範、專業標竿。

陳聰明一方面應以人事案期間的種種議論為恥,要知所自惕;另一方面亦應以那些議論為鞭策期許,要力爭上游。畢竟,能夠成為首位經立院同意之檢察總長亦是得天獨厚的歷史寵遇,不能不以樹立典範標竿自期。如此,始能對得起人民的託付,對得起司法界的期待,對得起謝文定!

最後可附一筆的是,親民黨的一體支持是陳聰明人事案通過的關鍵。陳聰明得票逾門檻十九票,親民黨則給了二十二票。除了「陳聰明未起訴興票案」這個理由,似乎看不出何以親民黨上次強烈否決了謝文定,此次卻全票同意陳聰明。親民黨的這個動作,亦在宣告「泛藍」又進一步地裂解,今後政黨之間縱橫捭闔的「標準」也將更無準據了!

立院的同意權,並未為國人建立一個檢察總長的共認典範,而黨派鬥爭也已完全沒有禮義廉恥的準據可言了!

http://www.udn.com/2007/1/19/NEWS/OPINION/OPI1/36945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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