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通過了檢察總長的人事任命案,陳聰明即將成為第一位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並有任期保障的檢察體系最高指揮權人。對於這樣一位新制下產生的檢察總長,我們該有什麼樣的期待?

平心而論,立法院這次的審查過程,已有長足的進步。問卷、專家學者公聽會,以及書面紀錄與報告,適度揭露了被提名人的能力、性格與承諾。這些紀錄都可做為日後檢驗陳總長是否履行承諾的基準。可惜,輿論多半集中在檢察總長能否確保檢察官「獨立辦案」、「偵辦權貴犯罪」等政治敏感度較高的議題上,而忽略了專家學者在公聽會上的共識———檢察總長應說明如何監督檢察官。

「打老虎」絕對不是檢察總長唯一的職務。「監督」與「統合」檢察體系,讓小老百姓不至於成為獵犬與獵人胡亂啃噬的對象,一樣重要。試想,能夠「主動」傳喚、調查、拘提、聲請強制處分、起訴被告的檢察官,怎能與「不告不理」的法官一樣「不受任何干涉」?

濫行偵查追訴的檢察官,可以在冗長的訴訟過程中,輕易地毀掉一個無辜良民。而怠惰的檢察官,則罔顧大眾生命財產與公益,踐踏法律尊嚴。但檢察官事實上在偵查追訴的過程中,擁有許多選擇與裁量。一旦濫權,即便法院最後判決無罪,當事人也已慘遭折磨。至於怠惰的檢察官,在不告不理的前提下,法院更是無能為力!

因此,檢察體系或應「非黨派化」,但絕不可能完全「獨立」,也不應該只靠內部的「檢察自治」。除了司法審查外,「政治」與「行政」的監督控制,是必要的民主負責機制。而新制的檢察總長,剛好就擔任這樣的樞紐角色。一方面,他必須用他的政治位置與身分保障,排拒黨派政治的不當干預;另一方面,做為一個有權指揮監督全體檢察官的「檢察體系總司令」,他也應該勇於行使職權,糾正濫權與怠惰的檢察官。

同時。檢察總長更該自許為「民意要求」與「執法專業」的橋樑。將民意的呼聲與需求反映在檢察官的職權行使上,同時也向人民說明檢察系統專業辦案情況。檢察總長一定要認清,您的「負責對象」不只是「檢察官全體」,而是「人民」。

檢察總長應該從人民與正義的角度,勇於監督檢察官!我國以往曾將「奉命不上訴」當作笑談。但若個別檢察官濫行追訴或上訴,則檢察總長或檢察長在具名負責且說明理由的情況下進行監督,恐怕是必要的。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在一九六五年著名的 United States v. Cox 案,肯認檢察總長為保障被告免於不當追訴與報復,所為之「不准起訴」命令為合憲的監督權。此案至今仍為人權倡議者津津樂道的案例之一。如果我們有一套民主、透明、有效,又兼顧專業的控制系統,那麼「夏潔專案」中一大堆只因陳列限制級書刊而被緩起訴處分的租書業者;或是如高捷事件中被剝削的泰勞,在全無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卻還被起訴,弄得有家歸不得的案例,也許發生機率就低些。

陳檢察長在立院審查過程中,似乎總被認為「魄力不足」。期待您用行動證明,檢察總長既能為檢察官擋子彈,也有監督檢察官的決心!這樣的檢察總長,才能讓檢察體系不但符合法治國家原則,也能進一步民主化與保障人權。

http://www.udn.com/2007/1/19/NEWS/OPINION/X1/36947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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