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主席游錫堃拒絕中國時報採訪事件,必將在台灣新聞自由發展歷程留下一頁,預期亦可能影響國際間對台灣新聞自由評比之衝擊。蓋因此一「新聞」,不但於民主國家僅見,即使獨裁國家亦難見。

雖然出現有人引據美國聯邦上訴法院一件判決:美國州長有權拒絕特定記者採訪;官員有權選擇記者,接受採訪。但此判決顯然與本事件完全不同。試問,如果目前美國執政的共和黨公然拒絕紐約時報採訪,試想;其後果將是如何?尤其此僅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即未經終審之憲法法院作「違憲審查」,非能據為絕對之憲法定論。事實上,此判決僅係針對「新聞記者」,並非「新聞媒體」。

憲法保障「新聞自由」之對象乃為「新聞媒體」,「新聞記者」僅為「新聞媒體」之內部人員,並非憲法新聞自由之直接對象。就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懷特於一九七二年Branzburg v.Hayes 判例,即明確闡釋「如未保障採訪新聞;媒體自由特成猶如寂靜無聲之廢墟。」

憲法保障之新聞自由,除了新聞媒體得有「報導新聞」自由,更應確保媒體擁有「採訪新聞」權利,此被稱為媒體「接收消息之憲法權利」(Constitutional right of access toinformation )。除非為法律所禁止,否則不容以選擇性或排斥性而任意剝奪媒體之新聞採訪權。尤不應以報導內容據為限制採訪新聞之對象。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更早於一九三一年Near v. Minnasota案即創下判例;不得為「壓制反對性報紙」(Suppression of the offendingnewspaper),而對特定報紙施加「事前限制」,以免產生新聞「寒蟬效應」。

果真民進黨拒絕中國時報採訪,其所造成已非僅「寒蟬效應」,更將產生嚴重的「凍結效應」。此舉完全凍結中國時報採訪民進黨新聞來源,不但損傷中國時報作為社會公眾「口舌耳目」之媒體公器,更直接剝奪了中國時報讀者對於民進黨,尤其為執政黨有關政策與政治資訊,人民「知的權利」。

更甚者,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規定:政黨乃「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亦將影響中國時報讀者瞭解與選擇民進黨候選人之投票決定。

吾人實難以想像民進黨主席選擇性針對中國時報,拒絕採訪之目的何在?有何效益?恐將未蒙其利,先受其害,對民進黨損傷,將難以承受。既稱為「民主進步黨」,當執政的陳水扁總統與家人涉及的弊案,被美國「時代」雜誌評比為二○○六年全球十大醜聞之第五名,更被諷為「穿著一件憲法特地設計的鐵弗龍不沾衣」之際,值此關鍵時刻,身為黨主席是否適宜引燃關係憲法新聞自由保障與民主政治發展之敏感爭議,實應三思而行。

為了避免引發更多複雜效應,難以處理,期盼民進黨主席能以更大智慧化解。若能雙贏,則人民甚幸。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14+11200701030030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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