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務機要費案件的報導中,許多媒體一再強調檢察官曾提醒律師「不要忘了當初就讀法律系的理想」,檢察官認為律師「憲法不及格」。這種斷章取義式的報導實在是對律師辯護權的一大損傷。
在刑事訴訟中律師一定會遭受很大的社會壓力,甚至於被視為是「幫忙壞人」、「為虎作倀」,這是大家對律師角色認知的誤解。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有三方,法官、檢察官及被告。執行審判職務的法官一定是懂法律的,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也一定懂法律,但被追訴的被告則通常不懂法律。一個不懂法律的人要和檢察官相抗衡,又要面對職司審判的法官,其困難度可想而知,因此在刑事訴訟中,被告本來就處於弱勢的地位。而被告這種弱勢地位及不懂得法律的劣勢,就必須要由辯護人(律師)來幫助他。
而且,法官及檢察官是在朝的法曹,是有權力決定案件結果的人,法官決定有罪無罪,檢察官決定起訴不起訴,而且還有權力對被告為拘提、搜索、羈押的強制處分。而律師是在野法曹,是對案件結果沒有決定權的人。被告不懂法律,又只能由沒有權力的在野法曹(律師)來幫忙他,實際上被告是處於相對不利地位的。如果刑事被告沒有辯護人的幫忙,其法律上應有的權利一定會受到侵害,所以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有其不可或缺的角色。
除非我們的刑事訴訟制度變更,變更成為警方破案就有罪,或者要變更成檢察官起訴就有罪,否則如果我們還是維持現行與世界各文明國家相同的制度,在有罪判決確定後才被認為罪,那我們就要接受一個事實:律師可以為被告辯護。
那麼律師的主張會不會對被告有利,當然會有利,律師講的話如果對他的當事人不利,那律師不就違背了他受任的義務,不就犯了背信罪,所以律師提出對當事人有利的主張是天經地義的事。而且,律師是在野法曹,講的話根本沒有決定力,更何況還有檢察官會抓律師的毛病,會提出和律師相反的主張,所以大家對律師講的話何必那麼在意。案件是法官在判,又不是律師在判。
被告或律師的主張法官不見得會採納,但總不能剝奪他們講話的權利吧!如果連被告及律師認為有利的主張都不能提出,那我們還要刑事訴訟制度、還要法庭辯論制度做什麼。
而且,媒體也誤導了法庭的程序,檢察官和律師本來就會針鋒相對,律師和法官也經常會有不同意見而有激辯的場景,就連檢察官有時候也會和法官的意見有所衝突,這些在法庭上本來就是司空見慣的過程。檢察官和律師互相提出不同的意見攻防及辯論,更是讓事實真象顯現、讓法律爭議凸顯的不二方法。媒體截取檢察官的一、兩句話,讓社會對律師產生負面的印象,不只是錯誤的報導,更是違背媒體身為社會公器,兼負教育社會大眾正確知識的責任。
真的不希望再有這樣對律師辯護權誤解的報導,不只在這一件,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都一樣。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14+112006121900298,00.html
- Dec 19 Tue 2006 22:36
2006.12.19 中國時報 媒體曲解了律師辯護權 王惠光(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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