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23  中國時報 地院裁定國務費案不違憲 續審 王己由、張孝義、劉鳳琴/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案,台北地方法院昨日第二次開庭,在檢辯充滿煙硝味的攻防中,合議庭作成兩項重要裁定。首先認為本案沒有違憲問題,裁定繼續審理,不必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

另裁定駁回檢察官保全證據聲請,但發函總統府,在本月廿七日中午十二時前,將六件祕密外交核定為國家機密相關文件,以最速件方式檢送法院。

台北地院是在昨日上午九時卅分,開庭審理本案。四名被告中,總統夫人吳淑珍生病請假,只有前總統府副祕書長馬永成、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總統府第三局出納陳鎮慧三人到庭。

昨日的庭訊氣氛,比第一次開庭更火爆,檢辯雙方為機密資料、聲請保全兩項議題,兩度激烈攻防。

對於律師團以違憲理由,聲請停止審理,蔡守訓當庭口頭宣示裁定,認為四位被告的律師提出的各項理由,都未讓合議庭產生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的確信,故不必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蔡守訓同時諭知,本案也沒有所謂「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或沒有「審判權」的問題,應續行審理,且表示依刑事訴訟法四百零四條規定,裁定屬訴訟程序中的裁定,不得抗告。

至於檢方為六件外交工作,聲請保全證據,經檢辯各自陳述,審判長還特別訊問馬永成等三被告意見後,於下午二時裁定駁回檢方聲請,讓檢辯的聲請事項,都被駁回,雙方打成平手。

惟合議庭在宣示駁回之前,立即以最速件方式,發函總統府,必須在廿七日中午十二時前,以最速件函送台北地院,並本月廿九日第三次開庭時,再討論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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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3  中國時報

裁定國務費案繼續審理 律師接力:違憲 審判長一再制止

劉鳳琴/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案合議庭庭長蔡守訓以口頭宣示該案無涉違憲,繼續審理,且不准抗告,昨天在庭上引發律師強烈不滿,要求應以書面裁定。審判長蔡守訓反問律師團,他是否要隨時考量有否違憲之虞?

蔡守訓說,他並非不重視合憲的問題,「我連作夢,都夢到『違憲』這兩個字」。

昨天一開庭,在問明吳淑珍的病況後,蔡守訓即表示,上周五由四名律師提出本案違憲起訴應停止審判的聲請,未能說服合議庭,當庭裁示無違憲問題,繼續審理。

接著提出十二個牛皮紙袋裝的粘貼憑證(即發票),讓到庭的被告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三人,一一過目確認。

審判長:作夢都夢到違憲兩個字

但三名被告的律師對繼續審理的裁定相當不滿。林德訓的律師李勝琛首先發難,質疑此案茲事體大,要求合議庭給予書面裁定交代。但蔡守訓要他先坐下,並要書記官將其發言記明筆錄。

審判長問吳淑珍的律師,在其未到庭下,提示證據,是否有意見?

顧立雄不滿的說,他不知道這個程序是屬於哪個程序,是屬於準備或審理程序的哪一項。並質問卷證提示給被告看,卻不給辯護人看,但閱卷是辯護人的權利。

吳淑珍的律師楊芳婉表示,雖然合議庭已作了裁定,但她還是認為這個程序有違憲之虞。審判長一聽她又提「違憲」,即叫她不要再說了,但楊芳婉堅稱,程序不正當會影響將來審判和現在的證據力,審判長因此再度制止。

但其後發言的幾位律師不予理會,仍圍繞著憲法五十二條的問題打轉。廖學興說,公平正義,公平在正義之前,先程序後實體,提示被告的證據搞不清楚是正本還是影本,對於庭上裁定本案不違憲,他十分難過。

律師盼合議庭給不違憲書面裁定

審判長聽他又提「違憲」,即說這部分不要再說了,要他坐下。

李勝琛見狀不滿的表示,希望法庭尊重辯護權,一直叫他們坐下,如何辯護,話一轉又說,「不違憲」部分希望給書面裁定,審判長要他不要再說了。

才制止完,陳建中律師發言也說本案有違憲之虞,讓審判長有點惱火,連拜託的話都出口了,要求律師不要再提違憲,否則要制止。

但和父親洪貴森一塊為陳鎮慧辯護的洪偉勝表示,本案的程序是否符合刑訴法規定?是否符合法治教育的期待?他表示心中很激動、很難過,因為程序有違憲,審判長又聽到「違憲」二字,立即制止要他不要再講了。

律師:違憲爭議不是法官說了算

洪偉勝不予理會繼續表示,違憲爭議不是法官裁定就可以阻卻聲請釋憲,這個案子有如九官鳥,一再重覆「違憲」、「請坐」、「違憲」、「請坐」字眼,但他還是要說,現在取得的證據就是違憲程序取得的。

接續兒子發言的洪貴參說,他不希望自己是九官鳥,雖然審判長不准講「違憲」,但他還是要說,希望有書面裁定。他也說,他勢必會提出釋憲,訴訟權都受到不法侵害了,一定要提出釋憲,沒有書面裁定,是對辯護權的侵害,洪貴參並強硬的表示,書面裁定一定要給他們。洪貴參並說,裁定或決定,由原法院發現不妥,可以撤銷,不要律師一講,就要求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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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3  中國時報

張熙懷舌戰辯方 讓刑訴法活起來

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案開庭,雖然公訴檢察官出動五人,拚鬥十一人的律師團。實際上,與律師團正面交鋒、舌劍唇槍的,只有張熙懷一人,完全依著刑事訴訟法新制進行,法庭活動宛如「活教材」。

國務費案的檢、辯陣容都是一時之選。顧立雄律師當年推動「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不遺餘力,張熙懷則是新制試辦的「公訴一期」的種子教官,雙方攻防足見真功夫,一點都不含糊。檢方昨天向合議庭聲請保全證據,引發律師群懷疑檢方有備而來,早就備好書狀,檢方心態可議。

張熙懷見招拆招、不疾不徐的反制。他表示,他是依顧立雄律師等倡導司改人士修正的刑訴法新制二一九條「證據保全之聲請」的相關規定,其中二一九條之五也明文規定,聲請保全證據以書狀為之。

張熙懷說,檢察官會提出保全證據的聲請,這是因為凡事都以宏觀角度看待任何事務,只要能解開這個國家機密保護法這個結,辯方就可以迅即閱卷達到保護被訴人的目的,也使檢、審、辯都不要誤觸國家機密保護法,以利審判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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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3  中國時報

李勝琛:司法審判捲入政爭漩渦

劉鳳琴/台北報導


審理國務機要費案,台北地院合議裁定並不違憲,引發被告律師團不滿,李勝琛律師認為執意審判,恐為憲政秩序的發展投下不利變數。

對此裁定,被告林德訓的律師李勝琛表示遺憾無奈,並憂心合議庭罔顧大法官解釋意旨,執意要進行審判程序,將無端讓司法捲入政治鬥爭的險惡漩渦。

李勝琛說,依據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但檢察官將現任總統陳水扁當成實質上的被告進行偵訊,並到總統府扣押相關核銷國務機要費單據文件。

他表示,將來本案審理中,應有要傳喚總統出庭作證以釐清有關外交上或兩岸間機密、非機密事項,甚至本案訴訟是起因於核銷國務費,而總統為首要核心人物,將使本案審理陷入違憲爭議。

李勝琛聲明表示,對檢察官認定與總統共犯之本案被告進行審理程序,無異是對現任總統之訴究,明顯違反憲法第五十二條「刑事豁免權」規定而構成違憲。法官審理案件時,對應適用法律,認有牴觸憲法疑義時,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先行聲請大法官解釋以求解決。

李勝琛說,合議庭不依大法官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解釋意旨,率然裁定駁回辯護人有關本件停止訴訟聲請釋憲的聲請,不僅有紊亂權力分立、相互制衡政府體制之虞,更平白將超然中立的司法審判捲入政治鬥爭風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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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3  中國時報

顧立雄籲先解決違憲核心

劉鳳琴/台北報導


顧立雄律師昨天在於開庭後表示,國家機密法的問題涉及行政特權及統治行為,這個行為司法能否加以審查,涉及司法介入總統的外交、國防活動行為加以調查,有違反憲法五十二條的爭議。

顧立雄說,日後有關國家機密的相關的資料浮現時,到底能否作為證據?那些證據的證明力如何,要怎麼在保護機密資料的同時,又能讓被告有充分的防禦權,都是問題之所在。

因法官訂了下周五的庭期,顧立雄認為他們都還沒閱卷,且合議庭行文要求府方廿七日送資料,隔一天就要開庭,似無必要如此密集開,何妨等律師都閱卷後再開。顧立雄認為,嚴格說,開了二次庭,連準備程序都未進入,看似在開庭,實則這個準備程序一直走不下去。這就是他們一開始說的,應把違憲核心問題先解決。

他強調,律師團絕沒有杯葛拖延,只希望法院能正視先解決這個問題,再來進行實質的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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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3  中國時報

違憲說 律師新解:保障國安

王己由/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辯護律師團,從庭審開始一再主張本案違憲,涉及憲法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的主張,廿七日第二度開始時,卻出現另一種論述。律師主張不是保障總統個人和職位,而是保障國家安全。

律師團成員洪貴參,昨則在檢察官論述聲請保全證據後,提出另一種看法。

主任檢察官張熙懷強調,至總統府保全證據,不涉憲法五十二條的總統職權,因不是向總統拿資料,是向府內庶務人員。律師洪貴參陳述意見時說,如合議庭裁定准許保全,馬上凸顯問題。憲法五十二條不是保障總統也不是保障職位,而是保障國家安全,不容許司法權可侵犯國家統治權,如准至總統府保全,無異可利用司法程序刺探國家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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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3  中國時報

釋字388號 大法官可能補充解釋

黃錦嵐/新聞分析


憲法第五十二條的總統刑事豁免權釋憲聲請案,司法院大法官是否已決定受理?據悉,目前尚在「三人小組」研議中。不過,據熟悉釋憲的司法高層研判,儘管爭議頗多,但因關係「憲法原則重要性」,大法官受理的可能性大為提高。

總統刑事豁免權釋憲爭議,首先引人關注的是:是否可能決議暫時處分、命台北地院停止審判吳淑珍被訴貪瀆案?

上述關注焦點,繼「小法官」宣示:「本(吳淑珍)案審判,無違憲問題,應繼續審判」之後。「大法官」動向,更引人注意。

只是,諸般跡象顯示,大法官命具體個案停止審判的可能性,可說微乎其微。有大法官甚至還說:「怎麼可能?」

因此,綠營企盼大、小法官裁示停止吳淑珍案的審判,途徑已窮。目前吳淑珍案的審判時程的快慢,關鍵並不繫於大法官的釋憲,或小法官的審判程序,而是繫於吳淑珍身體是否適宜到庭接受審判程序。

其次,大法官是否有「掛急診」,快馬加鞭審查本件釋憲案?熟悉釋憲的司法高層反問:「為什麼要掛急診?」「有那麼急嗎?」「他們(台北地院)審判他們的,大法官審查大法官的,每件都掛急診,大法官豈不成了急診室?」

熟悉釋憲的司法高層如此坦言,或許透露出大法官審查釋憲的時效,不可能像釋字四七○、五四一號般迅速快捷的做出釋憲案。

再談大法官釋憲可能的傾向。觀察歷年來舉國爭議的違憲聲請案例,尤其是藍綠兩政治陣營、兩派法學者均相持不下的違憲爭議案,例如,NCC案、強捺指紋案、副總統兼任閣揆案、核四廠案……。幾乎每案的釋憲結果,均有某種程度的違憲性。

因此,本件釋憲聲請案,大法官針對釋字三八八號解釋作補充解釋,其可能性已越來越高了。目前的問題,只剩下大法官究竟會將總統刑事豁免權的「保護傘」張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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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3  中國時報

赴府保全事證 合議庭駁回 列舉八大理由 張熙懷出奇招

張孝義、王己由/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貪汙案的第二次開庭,發生戲劇性的變化,蒞庭執行公訴的主任檢察官張熙懷主動「解密」,要求查明封存的三袋「機密證物」是否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的機密,同時提出八大理由,向合議庭聲請立即前往總統府,保全總統府核定機密的事證,但是被合議庭駁回聲請。

認有利被告 府不可能湮滅

合議庭下午一時十五分退庭,經過四十多分鐘的評議,認為檢察官的聲請,不符刑事訴訟法有關保全證據的要件,應裁定駁回。依刑訴法規定,此裁定屬訴訟程序裁定,不能提出抗告。

合議庭駁回理由是認為,檢察官當庭已陳明相關資料是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合議庭也認為六項祕密工作,都屬對被告有利的,主管機關(指總統府)應不可能有湮滅、隱匿、變造、偽造此部分文件之虞。

國務費案中,因起訴資料內,有三袋內含陳水扁指稱的六件所謂祕密外交工作資料,因偵查檢察官陳瑞仁是以密封方式保存。為釐清到底是不是國家機密,張熙懷特別聲請合議庭法官,能夠會同檢察官、被告律師,一起前往總統府調取有無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所定核定權責人員、核定生效日期、核定文號、核定機密等級、保密期限、解除機密之條件、國家機密等級標示位置及方式等相關資料。

張熙懷提出應保全的事證有六項,分別是:「甲君」之對外秘密外交工作;來自曾天賜新台幣三百廿萬元之秘密外交部份;「F案外國公關公司」。其他還有「資助海外民運人士」、「副總統呂秀蓮之台灣禮敬團活動」及「對東北亞之秘密外交工作」。

張熙懷除當庭向合議庭遞出聲請狀,還一字一句地詳細敘述,指這些「機密」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資料,都應該有包括核定權責人員、核定生效日期、核定文號、核定機密等級、保密期限、解除機密之條件、國家機密等級標示之位置及方式等等相關,請書記官記明筆錄。

張熙懷提出了八大理由,也是一字一句記明筆錄:

一、上述六件事務工作是否係屬於國家機密保護法所保護之國家機密尚有爭議,亟待確定。

二、屬於國家機密保護法所保護之國家機密與否,影響本案當事人、辯護人檢閱卷宗、證物。

三、是否係國家機密保護法所保護之國家機密,國家機密保護法所保護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法院受理之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時,攸關本案日後得否以公開方式審判之。

檢指有偽造前例 應加防範

四、本案偵查程序中,被告林德訓、陳鎮慧與曾天賜、種村碧君等彼此勾串,竟為虛偽不實證述,並提出偽造之領據以佐彼等的謊言,意圖讓檢察官認定「甲君」確有領到國務機要費,惟遭識破,被提起公訴。本件既有勾串證,偽造證據之前例,因此證據確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礙難使用之虞。

五、本案於偵查期間,秘密外交工作,隨案情之發展,次第陸續被披露,到底有多少秘密外交工作?是否確屬國家機密保護法所保護之秘密外交?深不可測,已啟人疑竇,恐有移花接木之舉。職是之故,唯有迅即調取或扣押核定國家機密之相關資料,方為開啟本案審判程序之首要工作。

六、本案於偵查期間,上述六件事務工作,內容先後為被告等或證人等所披露,也有相關文件被提出使用。所外露之內容或提出之國家機密,又未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者授權,則對外披露者或提出使用者,恐有違法之虞。本案審理期間自應先釐清相關卷宗及證物,是否係屬於被核定為國家機密範圍,避免觸法。

七、本案為社會矚目之貪汙案件,為社會公眾所關注,若無法即時認定上述六件事務工作是否屬於國家機密保護法所核定之國家機密,勢將使訴訟程序無法進行。無從速審速結,有違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所揭示,應迅速周詳調查證據、審判程序連續行之旨,因此保全證據有其急迫性。

第八項理由是由張熙懷口頭補述,張熙懷說,他知道總統夫人身體不好,調取或扣押證據,立即判定是否與國家機密有關,可以讓吳淑珍「放下心中的大石頭」,對健康有幫助,檢方唯一的出發點就是保障人權、盡快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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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3  中國時報

張熙懷對裁定結果表示遺憾

陳志賢/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昨天審理國務機要費案,公訴主任檢察官張熙懷,當庭聲請保全證據,但遭合議庭駁回。張熙懷指出,他聲請保全證據的目的,是基於被告人權,盡速讓律師進行閱卷。他認為他已盡了檢察官的責任,但卻未獲合議庭支持,深感遺憾。

張熙懷指出,國務機要費案目前因受限事涉外交機密事項,限制律師閱卷,導致本案的訴訟程序難以進行,因此他主動向合議庭聲請證據保全,是秉於良心,有意替辯方及被告們「解套」,但沒有想到律師會錯意卻不領情,反而阻攔。

張熙懷說,他尊重合議庭的裁定結果,雖然合議庭裁定總統府須在廿七日中午將資料送交法院,但他覺得時間太久了,還是會影響律師閱卷的時間。

如果合議庭裁准他的聲請,預期昨天下午就可完成證據保全工作,兩者間有所落差。

他強調,他的出發點是保護被告人權,讓律師儘速閱卷,如果合議庭裁准向總統府調取相關外交機密工作的文號、日期,就能釐清這些資料是否屬於機密範圍,同時也能讓律師立即閱卷,亦不會影響總統府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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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3  中國時報

國家機密如何認定 另起爭議

劉鳳琴/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案,檢察官起訴認定機密密封的「十、十一、十二」三個卷證資料,是否真的屬於國家機密?公訴檢察官張熙懷與原起訴檢察官陳瑞仁的看法迴異。張熙懷認為卷裡沒有權責人員核定的文件即不屬機密,應公開審理;但被告林德訓的律師陳建中認為屬機密不宜公開。

國家機密的攻防戰是昨天庭審最受矚目的,公訴檢察官張熙懷雖然信守承諾將三個機密卷證彌封,但卻指稱那些機密與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的要件不符。

被告律師顧立雄表示,證據是否事涉國家機密,不能由公訴檢察官來認定,應由審判長判定,如事涉國家機密保護法的卷證,不管公訴人或辯護人如果違反相關規定都有可能因此遭起訴。

顧立雄認為是否屬於國家機密的問題,合議庭應去問有權責的單位,參酌一下行政機關的意見,這個動作一定要做,否則大家都很危險。

至於那些才是事實,不是公訴人一廂情願的看法,否則起訴書不就是最後的判決書了 。

楊芳婉律師說,如證據涉及機密,為何公訴人可閱卷,被訴人就不可以?她說機密的認定,應在檢方閱卷前就提出討論認定,不能等檢察官閱完卷才來討論。

陳建中律師認為,本案有無國家機密的問題及是否可公開,庭上應該注意到了,在座的都不是有權認定之人,不過最後他又聲稱本案不宜公開。

吳春美律師說,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法庭應斟酌本案是否事涉國家機密,這不是誰當總統的問題,而是事關台灣的國際形象。

對於張熙懷在審判開始後才提出國家機密的問題,並質疑證據可能有遭湮滅、變造之虞,徐沛然律師也相當不滿。

趙偉程律師則說,本案起訴時檢察官認定那三個卷宗是機密,公訴檢察官卻認定不是,豈不是前後矛盾?而且起訴的檢察官周士榆也是公訴檢察官。

對於檢察官質疑該三卷證未附有核定文件,洪貴參說,這只是當時未核定而已,行政上的瑕疵難道不能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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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3  中國時報

國家機密未經核定 算機密嗎?

劉鳳琴/特稿


憲法五十二條的爭議,合議庭已認為不是問題,但昨天的審判庭,公訴檢察官又拋出了「機密卷證,不符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非屬機密,讓此一議題發酵。

國家機密不是隨便說說,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必須與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有關。機密等級可分絕對機密、極機密及機密,管制年限從依等級分卅年、廿年、十年。

起訴認定的「機密」文件,因卷裡並無核定的文號、機密等級、解除條件等相關資料,從網站上都可以查詢到,所以遭公訴檢察官質疑認為根本不是什麼國家機密;而且已洩漏或曝光的「機密」,已經沒有什麼機密可言。

機密的範圍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區分為七項,包括軍事計畫、武器系統、軍事行動;外國政府之國防、政治、或經濟資訊;情報組織及其活動;政府通訊、資訊設備;外交及大陸事務;科技或經濟事務及其他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的必要者。

國家機密一定要經過權責人員核定才算數,未經核定者不能稱為國家機密,以絕對機密言,由總統、行政院院長或經授權的部會首長核定;極機密則由五院院長、國安局長及相關部會首長核定;戰時少將以上的部隊主官亦有權核定;機密部分除前項人員部會的局處首長亦有權核定。

公訴檢察官張熙懷不認為那三件卷證屬國家機密,是因為認定的卷證裡沒有核定的文件,他怕府方造假,所以才緊急聲請前往查扣。

國家機密事件是否可以事後追認?法條裡其實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沒有經核定,就不能以違法論罪。

國務機要費案的那三件機密卷證,何以未附核定資料,有可能是檢察官當初未向提出機密說的陳總統索取,也有可能根本未經核定。

如果真是後者,府方在法院行文索取後才加以核定,必然遭到物議,國務機要費案在檢方的認知中,先前已有造假的記錄,這也是何以檢察官急切聲請查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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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3  中國時報

顧立雄:偵查檢和公訴檢見解矛盾

王己由、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案,廿二日第二次開庭,出現少有的檢辯激烈攻防場面,檢辯你來我往、不斷隔空交手,犀利的詞鋒,讓旁聽者都看得出檢辯雙方的情緒。審判長蔡守訓在洪貴參、洪偉勝父子檔律師,搶著發言時說「爸爸請不要講,讓洪偉勝自己講」,法庭霎時爆出笑聲,稍稍緩和了檢辯緊張、對立的氣氛。

國務費案,昨日二度開庭,儘管最受國人關注的總統夫人吳淑珍事先請假,旁聽民眾也不若第一次開庭踴躍,但開庭氣氛,卻在檢辯激烈交手下,顯得非常緊張。

二度開庭前,一再被民進黨和立委「抹紅」的公訴檢察官張熙懷,法庭上的表現並沒有因此退縮,不但一人力戰十一位律師,更在出乎審辯意料下,突然當庭針對陳水扁總統當初主動交給偵查檢察官陳瑞仁的六件外交工作,聲請到總統府保全證據,以釐清到底是不是屬於「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的國家機密。

由於律師團訴訟策略,第一戰都著眼本案涉及憲法層次的「違憲」問題,縱使昨日被合議庭裁定不違憲,也未料到檢方會出這一招。更沒想到,檢方早就備妥書面聲請理由狀,陳送合議庭,讓律師團有些措手不及,只能被動因應。

張熙懷用了超過半小時的時間,先當庭陳述六件外交工作資料,根本不是國家機密。他也表示相關資料會密封,是偵查檢察官陳瑞仁,當初為信守對陳水扁總統的承諾,才會予以密封。惟偵查檢察官並非國家機密保護法中,具有核定機密權責之人,密封的三袋資料,不能稱為國家機密。

檢方的主張,辯方相當不以為然,律師團認為偵查檢察官和公訴檢察官見解相互矛盾。還有律師說,當初協辦的檢察官周士榆,也在公訴檢察官席位上,「這不是相互矛盾,是同時矛盾。」

顧立雄律師說,是不是國家機密保護法中的國家機密,是有刑責問題,不是法官,更不是由非核定權責的公訴檢察官說了算,基於三權分立,應該斟酌行政機關的意見,特別是當時偵查的檢察官所作的承諾。

顧立雄進一步說,審判長迄今不讓律師閱卷,就是因為檢察官列為機密,現在又說不是機密,「講白話一點,就是說話不算話。」

張熙懷則回應強調,偵查檢察官和公訴檢察官意見不一樣,在許多案子都有,並不是本案為特例。

為了是否屬於國家機密資料,以及是否准許保全證據,檢辯交鋒、相互攻擊,不過,庭訊中場休息時,張熙懷走過辯護律師席時,恰好和攻擊檢方火力不弱的廖學興律師、李勝琛律師彼此眼光交會,還相互打招呼,絲毫不見先前的劍拔弩張,各自展現風度。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22300013,00.html




2006.12.23  中國時報

檢察官差點一腳踩進違憲陷阱

黃錦嵐


國務機要費案,台北地院接連開了兩次準備程序庭,均在律師抗辯「違憲」、審判長嚴詞斥責「坐下」聲浪中虛度。證據爭點,不論是案卷內或案卷外的證據,毫無整理跡象,審判進度幾近於零。

正當檢辯雙方為案卷內機密證據可否公開、閱卷而爭執不休之際,公訴檢察官張熙懷昨日突發驚人之舉,當庭聲請保全證據,請求即刻到總統府調閱、扣押秘密外交工作等六項事證,又開闢了另一「案卷外」的機密證據爭議戰場,也讓外界覺得頗為突兀。

張熙懷的突襲行動,不僅律師團錯愕,外界也莫名其妙。經合議庭評議後,以「顯無必要」,當庭裁定駁回。

資深法界人士分析,張熙懷似乎搞錯保全證據程序,難怪律師團會心中竊喜,表示歡迎保全證據。甚至有律師團成員私下說:「歡迎檢察官踏進憲法第五十二條的違憲爭議陷阱。」

證據之蒐集,若在偵查中,應由檢察官指揮警、調,以函查、搜索、扣押等方式取得;若在起訴後、審判前,檢察官發現有關鍵證據若不採取緊急保全程序,極可能被銷毀、變造或隱匿,才有緊急聲請保全證據的必要;若是在審理中,檢察官只要聲請法官調查證據即可。

如今,國務機要費案,法院已進行第二次的準備程序,張熙懷主任檢察官突然以「保全對被告有利的證據」為由,聲請到總統府保全相關的秘密外交文件,顯然相當突兀。

目前案件在審判中,張熙懷本應循聲請調查證據方式,函請總統府提供,捨此不由,卻要求合議庭進行扣押、保全程序,其達成目的所採取的手段,顯然不符比例原則。

其次,在律師團眼中,檢察官想要扣押、保全的證據,例如,資助海外民運人士、東北亞秘密外交工作等證據文件,都涉及總統的職權行使,是否屬於國家機密,姑且不論,但當法官、檢察官將強制處分權伸進入總統職掌範圍,即有侵犯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之虞。

難怪,律師團會理直氣壯,高抬著「違憲」兩字,就敢與檢察官、審判長接連打了兩次準備程序庭的混戰。

總而言之,合議庭若不解決機密卷證的機密爭議,國務機要費案下周的準備程序,恐怕還是會在原地打轉,審、檢、辯三方不可能整理出任何證據爭點出來。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22300014,00.html




2006.12.23  中國時報

函覆卷證? 府:尚未收到裁定文

林淑玲/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昨日審理「國務機要費案」,合議庭要求總統府於十二月二十七日中午十二時前將相關卷證函覆法院。

總統府人士表示,法律程序依文書記載為準,在未收到書面裁定文件前,無法預作研判,一切等收到裁定文件後再作研判。

總統夫人吳淑珍昨日請假沒出庭,陳水扁總統上午如常上班,並未先到台大醫院探病。

二○○六歲末總統府音樂會昨晚舉行,一改往年由陳水扁總統致詞,今年由副總統呂秀蓮致詞。陳總統因趕赴醫院探視夫人吳淑珍,稍後才抵達入場。行政院長蘇貞昌也應邀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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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3  中國時報

檢辯爆攻防 張熙懷語帶刺 顧立雄「不爽」

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案開庭,檢辯雙方各持立場不時激辯,言詞鋒利、酸澀,明拳暗腿不時出現,「御用律師」顧立雄耐不住性子,直接嗆檢方「動不動就酸人兩句,讓人很不爽」,法庭緊張氣氛達到最高點。

檢、辯間不但充滿火藥味,也充滿戲劇性,其中以顧立雄律師如廁方便,成了檢方聲請保全證據的「急迫性理由」,顧大律師事後知道自己成了「箭靶」,雖無奈卻也難辯白。

九官鳥說引紛爭

最初的引爆點在「九官鳥」爭議。律師洪偉勝因憲法爭議向合議庭表示,這個案子如九官鳥,一直重覆「違憲」、「請坐」,現在取得的證據,就是違憲程序取得的。

張熙懷發言時提出抗議,指律師不要汙衊檢察官的心情、叫檢察官九官鳥。張熙懷還沒講完,律師洪貴參就提異議,要求檢察官不要人身攻擊。眼看著雙方要吵了起來,審判長諭知檢察官注意修辭,化解第一場紛爭。

律師閱卷是第二個導火線,合議庭提示十三包卷證,都是國務機要費申報黏貼單。審判長指示通譯將發票黏貼單「影」給被告馬永成等三名被告過目。此舉引發律師不滿,大吐檢察官出證太慢,無法全數閱卷,審判長走馬看花式的出示證據,看不出這是什麼樣的程序。

林德訓的辯護律師也表示,檢察官的追加起訴理由書寫得不清不楚,不知要如何申辯。

張熙懷反擊說,這些黏貼憑證,都是總統府會計室月初、月中或年中,按月核銷的,被告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對這些黏貼憑證應該是「溫故知新」,都很熟悉,為什麼會被辯護人說成是「第一次接觸」呢?律師遭到消遣,隨即有人準備反擊,卻被審判長制止,雙方嫌隙更深。

庭訊進行到憲法爭議暫熄火的階段,張熙懷又拋出「封存卷證非機密」的訴訟策略,並以POWER POINT逐一解釋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由於張熙懷的解釋頗耗時間,經過一個多小時的庭訊,律師開始不耐久候,陸續步出法庭如廁。

就在顧立雄舉步離開法庭時,張熙懷突然舉手大喊「鈞庭,有緊急狀況」;審判長蔡守訓正要勸張熙懷尊重律師發言,不料,張熙懷接著說:「顧立雄律師走出去了,我要立即聲請證據保全,以保護被告等人的權益。時間一天天過去,我十分擔心總統夫人的安全,因為李碧君曾說過,夫人告訴她到死也不會承認,若不立即保全證據,會有問題。」

張熙懷緊接著慷慨陳述聲請保全證據的急迫性,顧立雄甩著還沒完全擦乾的手步入法庭,完全摸不著頭緒。

如廁也成攻防點

坐在顧立雄身後的李勝琛律師轉告,張熙懷正用他上廁所的事「作文章」,一時瞪大雙眼,轉身看著張熙懷,雖幾度想張嘴反駁,最後還是忍住。

這個時候洪偉勝律師起身往法庭外走,審判長隨即說:「在座要上廁所,請快去。」這時庭上笑聲四起,而聽到這句話的顧立雄更惱火,並接著說:「請公訴人不要沒事就酸兩句,讓人聽了很不爽,何必呢?」

對於封存的三袋證物是否屬機密,合議庭分別問了出庭的三名被告,三人均表示總統府由誰來核定機密等級,他們不清楚。張熙懷隨即在發言力陳保全證據的重要性時,提到馬永成「支支吾吾」,再次引發另一波唇槍舌劍。張熙懷最後為「支支吾吾」一詞道歉,並撤回這句話,才平息雙方紛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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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3  中國時報

保全證據 防止證據遭湮滅

楊肅民


國務機要費案昨天二度開庭審理,到庭論告的檢察官突然當庭聲請立即保全總統府內證據,以釐清是否符合國家機密要件,合議庭以不符合聲請要件當庭駁回。

什麼是「保全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二一九條之一規定,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為防止證據滅失或發生礙難使用的情形,可以採取預防性的措施,即聲請保全證據。

在偵查中,得聲請該管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如案件尚未移送檢察官,則要向調查的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檢察官如果駁回聲請或未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時,聲請人並可直接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另案件在審判中,當事人或辯護人於第一審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如認為證據有保全的必要,可以向法院聲請為保全證據之處分;但如有急迫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

聲請保全證據應提出書狀,記載「案情概要」、「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證據之理由」等事項,並釋明應保全證據的理由,才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

聲請保全證據主要理由是防止證據遭湮滅,所以像高雄市長敗選的黃俊英,當獲悉只差對手一千多票時,立即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把全部選票查扣,就是這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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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3  中國時報

珍說過「死也不會承認」?檢辯槓上

陳志賢/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案昨天第二度開庭,第一夫人吳淑珍雖因身體狀況不佳,並未到庭,雖然「女主角」缺席,但法庭內檢、辯雙方仍是以她為中心,展開激烈言辭交鋒。

公訴主任檢察官張熙懷指稱,吳淑珍曾向李碧君說「她到死也不會承認」,引起律師顧立雄不滿,請檢方「不要沒事就酸兩句」,令他很「不爽」。

由於吳淑珍的台大醫療小組,在出庭前評估她的身體狀況不宜出庭,吳淑珍的辯護律師顧立雄即依據台大的醫療報告,具狀向合議庭請假。

庭訊一開始,審判長蔡守訓即諭知吳淑珍的陳訴狀內容,指吳淑珍因頸椎脊髓炎、自主神經等病情,血壓極不穩定,本次開庭請假,詢問檢察官有沒有意見?

公訴主任檢察官張熙懷,則先感性地表示,「祝夫人早日康復!」但張熙懷隨即補充說,本次庭期是法律部分的處理,吳淑珍不出庭,不會影響本次庭訊的進行。

蔡守訓接著表示,由於吳淑珍檢具醫師醫療證明,符合不到庭的正當事由,但合議庭仍希望廿九日第三度開庭時,吳淑珍若身體狀況許可,能夠出庭。

蔡守訓並請律師轉知吳淑珍,希望她下次庭訊能出庭。

庭訊接近中午時,顧立雄因內急而一度離開法庭,張熙懷即立即向合議庭主張檢方為了保護被告的權益,聲請證據保全。

張熙懷說,時間一天天過去,他十分擔心總統夫人的安全,因為李碧君曾說過,「夫人告訴她到死也不會承認」,因此若不立即保全證據,會有問題。

此時,顧立雄回座後,聞言甚為不滿。顧立雄說,公訴人不要老是影射當事人,講的又是與庭訊無關的事。

張熙懷即口頭補充證據保全的第八項理由,說他是為了吳淑珍身體健康,調取或扣押證據是為了讓吳淑珍能「放下一塊大石頭」、「對她病情有幫助」。

審判長蔡守訓即以檢方聲請,詢問律師有無意見?楊芳婉律師即回應張熙懷指「夫人曾說到死也不會承認」,有影射當事人,公訴人須撤回與道歉,筆錄應修正。

但張熙懷亦不示弱,強調他看過卷宗,是依據卷宗內容,如果他講錯,他願道歉。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22300018,00.html



2006.12.23  中國時報

蔡守訓問案 便當吃不完

王己由/人物側寫


國務機要費案,歷經兩次庭訊,檢辯火氣愈來愈旺,相較其他訴訟案件,可說非常罕見的,指揮全案訴訟進行的審判長蔡守訓,除了得應付律師團訴訟程序的干擾,更不時要「滅火」,平息檢辯的攻防爭議,指揮訴訟「剛柔並濟」。

理著平頭的蔡守訓,個頭高大,法訓所卅四期結業的他,因為是同期中最高的一位,因此被同學暱稱為「蔡頭」,也因他開庭時間冗長,也被同僚私下暱稱「便當庭長」。

刑事審判資歷完整的蔡守訓,法庭上問案的風格,就是讓當事人盡情陳述,這種讓檢辯和被告暢所欲言的態度,讓不少法院職員,很「怕」開他的庭,因為一開庭就走不開,因此當國務機要費案抽籤分到蔡守訓的庭員徐千惠法官時,「便當吃不完」的說法,不脛而走。

驗證國務費案兩次開庭,都開到下午才結束,正是蔡守訓讓當事人暢所欲言所致,曾經有一次,蔡守訓就讓當事人盡情陳述到晚上十二點還沒有結束庭訊,開過他的庭的律師、檢察官私下就說,如果沒有超好體力和耐力,不要開蔡守訓的庭。

蔡守訓也知道自己開庭時間冗長,他也曾開玩笑說,因為自己平時常做體能訓練,伏地挺身一次可做兩百多下,體力超級棒,當事人要怎麼說、說多久都沒關係,如果時間不夠,也可以利用假日開庭。

問及蔡守訓為什麼要讓辯護律師盡情陳述,而不是如同其他案件,可由被告委任律師推派代表一人發言?蔡守訓說,讓當事人盡情陳述後,他再做判斷和決定,這樣當事人才比較沒意見。

不過,倘若訴訟當事人有意干擾訴訟程序,或採取拖延策略,蔡守訓也會適時發揮法院組織法賦予審判長的訴訟指揮權,制止不當的程序進行。

國務費案,兩次開庭,蔡守訓都是讓辯護律師團盡情陳述,也會強勢制止發言,都是因為律師團一再以違憲說,或者在他下達裁定、運用訴訟指揮權,律師都不予理會,甚至未經許可發言,才不得不強勢制止,以免訴訟無法順利進行。

國務費案兩次開庭,檢辯攻防激烈,蔡守訓必要時的強勢指揮訴訟,都讓在場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22300020,00.html




2006.12.23  中國時報

綠營抹紅張熙懷 段宜康不認同

高有智、林晨柏/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案昨天開庭,綠營從黨主席到立委,持續追打檢察官張熙懷的政治立場;不過,黨內也出現不同聲音,前新潮流系總召段宜康昨天表示,張熙懷身為檢察官的言行是可受公評,但質疑檢察官是否有中國情懷,就如同去質疑辯方律師是否有台獨傾向,「這應放在同一天秤上檢驗。」

段宜康昨天現身立法院主持兩岸政經研究學會舉辦的座談會,媒體追問黨內持續抹紅張熙懷的作法,段宜康則語帶保留地說,張熙懷作為檢察官跑到中國的言行,要接受社會公評與政府相關法律規範,但個別立委對張熙懷批評並不能放大為民進黨的集體操作。

他也強調,檢察官與法官角色不同,質疑檢察官與法官應該以不同的標準,但站在攻防角色,對檢察官的檢驗應該和律師放在同一天秤。

國務機要費昨天開庭,審判長蔡守訓當庭認定審理國務機要費案不違憲,引發綠營抨擊,民進黨團幹事長葉宜津大罵「審判長逾越職權」。

至於藍營炮轟吳淑珍請假是拖延戰術,葉宜津也為吳淑珍抱屈說,就法律層面上,只要辯方律師在場即可繼續審理,只要判決時被告在場就好。根本沒有拖延的問題,「這樣說法對吳淑珍非常不公平,也很沒有法律常識。」

綠委昨天也持續炮轟張熙懷,還質疑張熙懷沒報備就去「非賭即色」的澳門做什麼,就連法官徐千惠也被波及,被質疑同樣中了「賣台的政治大麻毒」。

民進黨主席游錫堃昨天說,國務機要費牽涉機密外交,張熙懷被質疑去中國、在網站提到「祖國大陸」,對中國那麼好,會不會因為這樣洩密,法務部對此應有作為和主張。不過,法務部對此不予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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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3  中國時報

張熙懷:參加檢察官論壇

陳志賢/台北報導


針對綠委指控國務機要費案公訴檢察官張熙懷,到澳門酒店喝花酒一事,張熙懷澄清,他今年一月赴澳門是參加亞太地區檢察官論壇,當時檢察官協會理事長、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陳文琪亦與會可作證,他出國參訪都是司法交流,絕不是如立委所想像的那麼不堪。

張熙懷誠摰呼籲各界能夠給他一個純淨、寧靜的空間,讓他能作好檢察官的責任。

面對連日來,立委指他「親中」等一連串質疑,張熙懷相當無奈,並有意在昨天庭訊中解釋此事,但遭審判長制止。

張熙懷說,他是因昨天庭訊時,有律師提到檢方以輿論影響審判,他最近也因為外界一再發言傷害他而深感困擾,一時思及自身處境,才忍不住想要發言。

他指出,本案明明是法律案件,卻遭人無情打擊。

張熙懷說,他出國或到大陸參訪,都是自費。今年一月他應邀赴澳門,參加第三屆亞太地區檢察官論壇,當時檢察官協會理事長陳文琪亦應邀與會。亞太檢察官論壇第一次、第二次分別是在曼谷、香港舉行,這三次盛會他都自費參加。

此外,今年五月,他亦與東海大學教授陳運財應日本辯務士會之邀請,前往日本福岡,參加台灣刑訴錄音錄影制度的研習會。張熙懷表示,他出國參訪都是司法交流,絕不是如立委所想像的。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22300022,00.html



2006.12.23  中國時報

馬永成:偵審過程 機密多已曝光

陳志賢/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昨天審理國務要費案,除第一夫人吳淑珍因身體因素請假外,其餘馬永成、林德訓及陳鎮慧三人均到庭,但三人中僅有馬永成一人對機密事項表達過意見,指稱這些機密外交工作,因偵審過程已曝光,成效上已經受到影響,另兩人則大半由律師代答。

庭訊時,審判長先詢問馬永成三人,有關上周五律師陳述意見,有無再補充?三人異口同聲說沒有。之後,審判長即對於上次庭訊,律師提出釋憲或不受理、停止審判的抗辯,裁定繼續審理外,並諭知三人不得抗告。三人亦沒有意見。

公訴主訴檢察官張熙懷開頭就說,總統府的黏貼憑證,都是總統府會計室月初、月中或年中,按月核銷的,被告馬永成三人,對這些憑證應該都是「溫故知新」。

針對機密文件部分,馬永成說,他想檢方偵查的那些案件,他認為有若干部分須受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必要,但偵審過程,已公布於外界,對於被資助的人及從事相關工作者,均有傷害,

馬永成進一步說,本案偵審期間,因工作內容曝露於外,媒體報導後,實質上已為大眾所周知,但他認為這些工作應有保守秘密之必要。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2230002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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