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身陷特別費漩渦,連司法院長翁岳生亦成箭靶,民進黨幾大天王也難逃被偵辦。可以說,領過特別費的官,人人自危。這個現象,財政部必須負起大半責任。

先從財政部解釋法令的雙重標準說起。在解釋立委支領的各項費用需不需繳稅時,財政部在八十四年及九十二年兩度函釋:立委的各項問政費用,如果是「檢據報銷」,如一年十六萬出國旅費,就屬「公務支出」,不是薪資,免納所得稅。

反之,若是免單據的「按月定額給付」之各種補助費,如高速公路通行費每月四千八百元,就屬薪資所得,應繳稅。

但財政部在解釋首長的特別費要不要繳稅時,卻又採另一套標準。首長的特別費有一半免單據,是「按月定額給付」;若依對立委的解釋標準,即屬薪資所得,應繳稅。但財政部卻討好大官,解釋成「不是薪資」,不必繳稅。其結果是,大官們都把一半免單據的特別費放入私人帳戶,卻又享有不必繳稅的特權。

豈料,財政部給大官們的特權解釋,如今卻反陷他們於不義,特別費入私帳的大官們通通涉嫌貪瀆。其實,特別費風波爆發前,立院預算中心的報告就曾指出,財政部解釋特別費不必繳稅是雙重標準,不符公平正義原則,財政部應採同一標準對特別費課稅。

可見,免單據特別費入私帳的爭議,其實有討論的空間。財政部解釋的不當是罪魁禍首,有必要重新檢討,採取統一標準,為一夕之間莫名陷入貪瀆罪嫌的眾大官們解套,也讓他們該繳的稅就繳,不能搞特權。

財政部回歸課稅正義重新解釋特別費,不會是「馬英九條款」;因為,全國幾千個大官,包括民進黨天王在內,都面臨同樣問題。把免單據的特別費重新解釋為「薪資」,不算貪汙,需要報稅,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至於需要報銷單據的另半數特別費,當然不是薪資所得,有沒有用假發票來詐領,就由檢察官逐一偵查吧!哪個大官詐領,不分藍綠,統統嚴辦,政治才可能清明。

http://www.udn.com/2006/11/25/NEWS/OPINION/X1/36200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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