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7.01.23  六件外交案 今開放閱卷 府警告地院洩密必究 林淑玲/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昨日不接受總統府復函所稱,地院函詢陳水扁總統事項,「均屬國家最高機密,內容不得對外公開」,仍決定今日開放閱卷。總統府公共事務室晚間奉命表示:「遺憾」,並強調「如果公開機密文件,而傷害到國家安全及利益時,應對相關人士追究其責任。」

提首長特權對抗法院

台北地院合議庭十九日認定陳總統核定的六件外交機密案為「非機密」,今天將開放閱卷,總統若有不同意見,應在昨天中午前函復地方法院。總統府副秘書長卓榮泰下午三點召開記者會說明,稍後得知台北地院仍決定開放閱卷,再度透過公共事務室,發表措詞強硬聲明。

卓榮泰表示,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從事機密外交或是採取各種確保兩岸關係安全穩定的政策作為,屬憲法賦予總統的專屬職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二條均有明訂。

他並表示,總統在司法程序中得主張拒絕提出特定資訊的權力稱為「首長特權(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這是憲法學的常識,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就是基於憲法權力分立原理,承認行政特權理論在台灣憲法有憲法位階的基礎。

他解釋,其中「國家機密特權」(State Secret’s Privilege)是總統對於「軍事、外交或敏感的國家安全機密」拒絕提供資訊的特權。維持這些資訊的機密性,是總統有效行使憲法職權所必須,受絕對的保障。且「國家機密特權」屬於憲法位階,其範圍非以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為機密者為限。

卓榮泰表示,台北地院函詢內容,總統之前已向國務機要費案承辦檢察官陳瑞仁陳明均屬國家絕對機密,陳瑞仁也向總統保證負保密義務,並將所有機密資料封存,不公開、不洩密,非經總統同意不得拆封。

盼趕快解決憲政爭議

卓榮泰表示,為維護國家形象、安全與利益,就總統及相關人員,在接受檢察官詢問有關國務機要費案中相關機密外交與涉及國家安全事件所做的陳述,雖經檢察官做成文書紀錄,仍屬國家絕對機密。

卓榮泰強調,憲政原理不容被懷疑或做不同解釋,可以提釋憲機關與對象有很多管道,若發生憲政爭議,希望趕快解決爭議,釋憲是一個途徑、現在並沒有考量哪個管道提出、或由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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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1.23 
合議庭:如果事後再以其他事由爭執將依隱匿罪追訴
王己由/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案,由於總統府未在昨日中午十二時前,回覆陳水扁總統指稱的六項外交工作核定國家機密資料,台北地方法院承審合議庭表示,將從今(廿三)日起,開放檢辯閱卷。

合議庭開放閱卷後,從今日起,檢辯任一方,不論何時,都可直接向書記官聲請閱卷影印。國務費案被告律師團表示,閱卷是律師的權利而非義務,是否聲請閱卷將再研究。

審判長對府方說法不予置評

總統府對合議庭的決定,昨日晚間表示,公開機密文件若傷害到國家安全及利益時,應對相關人士追究其責任。

合議庭審判長對此表示,「不予置評」、「該說的都已在裁定中清楚說明,一切以平常心處理」。

國務費案爭議許久的六件外交工作,合議庭判定未依法核定國家機密後,昨日更進一步表示,開放閱卷後,如果總統府相關人員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規定,完成核定為國家機密的程序,卻將核定程序資料予以隱匿,若事後再以其他事由爭執,將依違反刑法一百卅八條的「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罪」移由檢察官追訴。

合議庭前述對機密資料核定的態度,已從上周五開庭裁定的「併」由檢察官依法追訴,改為「主動出擊」移請檢察官依法追訴。

總統府是在昨日中午十二時卅分,以電話通知法院,將在下午回函。

昨日下午三時許,合議庭收到總統府說明六項外交事項來函。

府函覆內容理由同於前兩次

總統府的函覆內容共有四點,理由和先前兩次回函、國務費案四位被告律師團的主張大致一樣,對此,合議庭也以四點說明回應。

一、合議庭一再闡明,國家機密保護法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經總統令公布,並經行政院發布自同年十月一日開始施行,故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的相關程序核定後,始屬於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的「國家機密」。

二、依法行政,為行政機關的重要原則,上至總統,下至基層公務員均應遵守,縱使事涉總統職權,仍應有其適用。國務費案,檢察官並未舉證,已對相關卷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的法定程序,核定為國家機密,且合議庭經一再函詢總統府及總統,也未提供已經依法定程序核定為國家機密的相關卷證,合議庭無法因此據以形成相關卷證,是屬於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為「國家機密」的確信,故才因此判定相關卷證,並未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核定國家機密。

無法認定可適用機密保護法

三、合議庭下午三時收到總統府回函,仍未對先前一再函詢總統府就國家機密保護法的國家機密核定流程、核定程序資料予以回覆或提出資料,總統府的主張,無法認定可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依上周五裁定內容,於廿三日起開放閱卷。

四、如總統府相關人員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規定,先行完成核定為國家機密的程序,卻將核定程序資料予以隱匿,若事後再以其他事由爭執,就有刑法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罪嫌,合議庭將移由檢察官依法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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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1.23 
為了延宕審判不擇手段 近乎威嚇 總統視法律於無物
王己由/特稿

國務機要費案中的六件外交工作,總統府除一再抬出憲法,聲稱是專屬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更以近乎威嚇的態度,強調資料公開,可能涉及刑責。究其關鍵,無非想延宕審判,但拖得了一時,拖不了一世,不論是從對歷史負責還是司法審判,陳水扁總統都無法規避。

六件外交工作,到底是不是國家機密,總統府迄今三次回函,都未針對問題正面回覆法院。

先從法治來說,是不是國家機密,都須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進行核定。國家機密保護法是在陳水扁總統任內完成立法,並公布施行,依該法第六條規定,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卅日內核定,依施行細則第八條,若未在卅日核定,即解除保密措施,依一般非機密事項處理。

再依該法第卅九條規定,依其他法令核定的國家機密,應於施行後兩年內,重新核定;屆滿兩年尚未重新核定,自屆滿之日起,視為解除機密。

六件外交工作,假設真的是機密,不論是在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前後,都有一定期限核定機密等級。如在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前起訴的拉法葉案,軍方早在法律施行後向法院拿回資料核定機密等級。

但六件外交工作,總統府迄今不拿出有無核定機密的相關資料,從司法審判的立場,關鍵不在機密與否,而是有沒有依法核定機密的程序。即便已核定為機密,在憲法賦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權責下,任何機密在法院,都不是機密,只是不能公開審判而已。

也因此,六件外交工作有沒有核定國家機密?是總統府相關官員依法應作的事,如果沒有核定,總統府官員難脫失職。

再從對歷史負責的觀點來說,國務機要費,是使用民眾的納稅公帑,總統使用公帑,就是一種統治權的政府行為,並非個人行為,如何使用費用,本來就該留下相關紀錄和資料,待一定期限解密後,由後代子孫檢驗。

先總統蔣中正當年使用國務費買醬瓜,現在的總統府公布相關文獻資料,正是公布歷史留待後人評價,陳水扁聲稱國務費使用在六件外交工作上,憑什麼說進到墳墓都不能說?若有相關紀錄和核定資料,本來就該提供法院,除非沒有,才不能提供。

從總統府回覆法院的公函,不是抬出憲法,就是法律所無的「最高國家機密」,和釋憲論調,這些說法,處處可見「陳律師」法庭上的詭辯,不見一國元首依法、守法為民表率作為。

承審國務費案的合議庭三位法官,本諸憲法賦予的審判權,如果要推卸責任,大可依律師團釋憲聲請,聲請大法官解釋,何必自找苦吃,對抗掌握國家機器的總統?法官無畏權勢,依憲法賦予的審判權進行審判,國人應給予喝采鼓勵,陳水扁一年四個月任期屆滿後,還能如此濫權,視法律為無物嗎?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7012300003,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1.23 
國務費如何支出才是重點 陳瑞仁:卷證中無國家機密
張孝義、曾薏蘋/台北報導

總統府針對國務機要費案外交工作是否屬於機密一事回函台北地院,表示總統於偵查中已陳明屬於國家絕對機密。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昨天表示,檢方的偵查卷證中,並沒有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所保護的國家機密。陳瑞仁重申,當初封存資料,主要是建請法院,要求前來閱卷的人士,應該確實尊重當事人的隱私,同時,避免在移審或其他機關調閱資料時,閒雜人等不必要的接觸,所以加以封存,並不是「絕對機密」,更沒有「非經總統同意,不得拆封」的承諾。

陳瑞仁表示,六項外交工作是不是秘密並非重點,國務機要費到底有沒有支出才是重點,到底機要費有沒有按核銷項目支出?不符的部分用到哪裡去,才是需要釐清的。當然檢方不排除辯方可能提出「第七項」甚至「第八項」外交工作,至於這些外交工作是不是機密?有待法院認定。

國務機要費案,台北地方法院今起開放閱卷。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昨天譴責,法官不可逾越憲法與國安,「國家機密只有總統一個人知道,連陳唐山都不知道。」他認為,總統府應成立憲政危機小組,由學者專家及律師團共同研議如何處理。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7012300004,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1.23 
府方力挺 將提抗告 陳唐山等罰鍰 拒繳到底
林淑玲/台北報導

總統府祕書長陳唐山等五名總統府人員,日前因拒絕出庭作證,被審理「國務機要費案」的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

總統府副秘書長卓榮泰昨日強調,府方將依法提出抗告。

府方人士強調,依照刑事訴訟法四○三條「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府方屆時如果抗告不成,還會繼續向上級法院抗告。

合議庭十九日援引刑事訴訟法一七八條「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條文,處罰陳唐山等五人。府方決定力挺到底,不會去繳那十五萬元。

卓榮泰表示,依照該條文,不服裁定,「得提起抗告」。這是刑事訴訟法賦予的救濟管道,應被接受。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7012300005,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1.23 
行政部門引用 白宮也耍「特權」 但非總統說了算
吳典蓉/特稿

為了抗拒國務費案審判,陳總統大膽引用「國家機密特權」。此一概念在發源地美國也是爭議頻生,但重要的是,從美國實際案例看來,行政部門引用「國家機密特權」時,必須由司法體系來裁決,絕不是如陳總統般,在司法已裁定後,還反過來威嚇司法部門。

總統府及幕僚所引用的「國家機密特權」(State Secret,s Privilege)主要是來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九五三年United States v.Reynolds案,一位失事軍中飛行員的遺孀要求調閱失事報告,軍方以國家機密為由拒絕,最高法院最後裁定,只要是行政部門視為會侵害國家安全的,就可以拒絕提供資料。

因此衍生出來的「國家機密特權」果然是行政部門手中一把利器,從一九五三到二○五年,美國行政體系共引用此一特權六十次,只有五次被法庭拒絕。

尤其是小布希上台,在九一一之後,採取不少以反恐之名而執行的刑求、監聽、違法監禁等措施,面對不少民事求償措施,小布希政府更是密集運用「國家機密特權」,來防堵司法進行判決。

小布希政府的作法,對於阻礙民事求償非常有效,因為法院通常不願挑戰國家機密這樣的說法;但在美國法界及學界都有不少批評,認為政府主張國家機密特權,倒不是真的為了國家安全,通常是為了掩飾政府的疏忽。

最可以證明此一說法的是,從二千年解密的資料發現,當年Reynolds案中的相關資料中,根本未包含任何國家機密,軍機失事的主要原因是飛機維持狀況不好,家屬目前已經重新再向政府提出求償。

此外,小布希政府的作法近來也已逐漸受到法庭挑戰,在一個美國公民Yaser Hamdi被指為「敵方戰鬥人員」的案例中,最高法院已駁斥政府要求「法院應放棄審查個案事實認定」之說法。

觀諸美國的例子,國家機密特權雖然好用,但爭議性高;但是阿扁及周邊人士訴諸所謂的「國家機密特權」時,比美國還離譜,可說已到不顧法治的地步。

第一、美國政府訴諸「國家機密特權」時,以民事案例為限;至於刑事犯罪案件,任何行政部門人員,不能自以為在法律之上,法庭也不會同意絕對機密的作法。而陳總統的國務費案,則已涉嫌刑事犯罪,絕非美國政府所對抗的民事求償。

第二、無論小布希多麼濫權,其政府提出國家機密特權主張時,仍須交由法院裁定,一旦法院裁定國家機密不能阻礙司法進行時,行政部門就必須尊重司法部門的主張。

若回到國務費案,法院已裁定陳總統所說的六項外交機密並非國家機密,亦即,總統在此案中所主張的「國家機密特權」,法院已裁定不成立。

第三、美國行政部門引用國家機密特權,是有聯邦最高法院判例作基礎的,但是在台灣,從憲法到釋憲案,都看不出有所謂總統憲法位階的「國家機密特權」。

總統府口口聲聲說其所有的「國家機密特權」屬於憲法位階,其範圍非以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者為限。問題是,該法已賦予總統極大的權力,從機密、極機密到絕對機密,都只要總統一個人的意思即可核定,甚至不須要國會審查,這樣的權力豈會小於「國家機密特權」。

其實,台北地院並未否定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他們只是要求總統證明「國家機密確實存在」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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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1.23 
力撐保護傘 扁若自提釋憲 未免太難看了
林淑玲/新聞分析

陳水扁總統拒絕提供「國務機要費案」六件機密外交資料核定為國家機密流程;台北地方法院決定今日開放律師閱卷,雙方衝突再度升高。公開向司法宣戰的陳總統,最後一旦被迫登上釋憲火線,爭取舉家終身免於受審,無異就是蠻幹了。

總統府昨晚高分貝公開警告台北地方法院,「如公開機密文件,而傷害到國家安全及利益時,應對相關人士追究其責任。」爭議再起。面對挺直腰桿的司法部門,府方手裡現在唯一的牌就只有釋憲。

不過,「國務機要費案」衍生的釋憲案,去年底已有一樁。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曾就憲法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提出釋憲聲請。惟該案送進司法院後,尚無進度,更因法界基於憲法五十二條與立委行使職權的關連性有所質疑,大法官會議將來會不會受理,還是未知數。

府方與律師團研商後,決定對「國家機密特權」、「首長特權」爭議進一步提出釋憲,對扁家的保護強度,尤勝於前一樁釋憲案,一旦順利翻案,卸任後也不必受審。惟陳總統這種強勢挑戰司法的態度,不止台灣前所未見,放眼舉世所有現代化民主國家,也鮮有前例。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去年底就總統刑事豁免權聲請釋憲,無非是擔任「白手套」的角色,避免曾公開承諾「夫人一審有罪就下台」的陳總統,陷於自毀諾言的矛盾。更何況,堂堂一國元首,為自己和妻子被控貪汙聲請釋憲,再怎麼說都是顏面無光,推黨團在前面擋著,稍稍還可緩和一下。

黨團釋憲也是這次府方釋憲的方案之一。不過,前一個釋憲案,大法官會議還沒決定受理與否;如果前一件被打回票,再提也是白搭。更重要的是,府方既然強調「國家機密特權」是總統專有權力,黨團不可能了解其內容,更與立委職權八竿子打不著干係。扁若要再找立院黨團當釋憲白手套,適格性將比前一個釋憲案更有爭議。

陳總統本人、總統府、總統府秘書長陳唐山最近反覆強調,國務費案的外交機密只有總統一個人知道,「不是透過總統府秘書長或者副秘書長,或是會計處來處理」。扁爭取以「國家機密特權」做為保護傘,在面臨如何發動釋憲的兩難時,卻出現把自己逼入牆角的危機。

重點在於,依照陳總統所稱,這些機密外交只有他才知道,且訴求「國家機密特權」的位階高於「國家機密保護法」;那麼總統府、民進黨、黨團如果替他釋憲,不是很怪嗎?府方昨日聲稱,要怎麼釋憲?透過誰去釋憲?有多重管道,憲法學界看法分歧。

部分學者主張,陳總統自己出面聲請釋憲,才能釜底抽薪;便是基於唯有總統出面,才凸顯「國家機密特權」是總統專屬權力。

全案最後發展,可能是由總統府或陳總統本人聲請釋憲。然而,前者將因府方日前才以「總統府不等於陳總統」回應台北地院,可能再現適格性爭議,而且也不怎麼好看。由總統本人提釋憲,則由於扁畢竟是被告吳淑珍的關係人,實在太難看;不過,以府方最近的操作,只要扁家能脫身,形象好不好從來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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