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司法制度過去走大陸法系路線。近年來司法院與行政院法務部不斷派員出國考察,覺得英美法系在保護人權的實踐上更具成效,有逐漸向後者傾斜的趨勢。諸如審判時把檢察官的座位從與法官並肩而坐,搬下來與被告及其律師並排;容許雙方相互詰問辯論等。法務部最近甚至擬引進陪審制度,都是進步改革的現象,有助於台灣民主化,國人應該鼓掌贊同。

但囫圇吞棗,容易造成混淆,法學專業人士有時也會被攪糊塗。最近事例如馬英九捲入特支費風暴後,他本人曾說:「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只能靜待調查,所以不便發表談話云云。媒體報導或評論時,更認定候寬仁檢察官正在進行調查,表示司法程序已經開始了,此點必須予以澄清。

在英美法系下,偵辦一件可能觸犯刑法的事實,並非司法程序的環節之一。任何刑案必須要等到正式起訴(indictment)之後,如陳瑞仁之起訴陳總統夫人,才算進入了刑事程序(criminal procedure)。

美國凡觸犯聯邦刑法者,並非聯邦檢察官就可單獨決定起訴與否。檢察官必須向大陪審團(Grand Jury)提出事證,由大陪審團就事論事,投票表決應否起訴被告。大陪審團如懷疑檢察官的證據不足或不實,還可行使調查權,直接傳訊任何人作證。

所以嚴格而言,在調查與偵訊期間,司法程序尚未開始。被指責犯罪的人有權利在公眾前為自己的行為辯護。因為特別費案仍在調查中,尚未正式進入司法程序,從翁岳生到馬英九,都可以對外發表聲明;施茂林也有權向內閣提供有關適用法律的意見。只有在總統夫人已被起訴後,不論陳水扁本人,或總統府公共事務室都應尊重司法程序,不可再發表任何聲明,為吳淑珍辯護,這點似乎也做到了。

美國的法律保障被告權利可稱無微不至,其淵源可追溯至希臘雅典時代。英國在「威廉征服者(William the Conqueror)」時,一○六六年就設置大陪審團,拉丁文稱為(Jure Grande)。連法國一度都曾有過大陪審團制度,保護人民不受貪官汙吏陷害,隨便亂加莫須有的罪名。清教徒移民美洲大陸時,就有大陪審團。一七六五年英王喬治三世欲對殖民地徵收印花稅遭遇反抗,與次年欲以煽動民意罪起訴《波士頓日報》(Boston Gazette)編輯時,都被大陪審團否決。

所以美國開國後,一七九一年通過的憲法第五修正案,明白規定偵辦觸犯聯邦法律的刑事案件時,檢察官應將嫌犯可能觸犯的罪行,交付獨立的大陪審團決定是否應提起公訴。至於聯邦下的五十個州,則因為司法各自獨立,由民選的地方檢察官(District Attorneys)行使檢察權,本欄十月二日曾有篇「美國如何遴選檢察官與法官」介紹。

聯邦大陪審團依據聯邦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甲項第一款設立,人數最少十六人,最多可達廿三人,互選領隊(foreperson)與副領隊各一人,團員任期十八個月,並得延期三次,每次六個月。選任大陪審團員的條件,與選擇審判特定案件,人數限定為十二人的陪審團(trial jury)差不多,都從公民名單等資料中依次遴選,但兩者功能完全不同。

大陪審團職責在監督檢察官的自由心證,組成時不知道任期內會遭遇到什麼案件。挑選審判特定刑案的陪審員時,檢辯雙方得交叉詰問候選人,發現有預存偏見時,得聲請取消此人資格。兩者共同享有的司法權力,就是檢察官提出事證後,是否起訴全由大陪審團票決;大陪審團認為情有可原時,有權不予起訴。同樣地,法官在審理刑案結束後,將案情與適用法律告知(instruct)陪審團,但被告是否有罪,只能由陪審團投票表決。法官即使不同意,只能宣告「審判無效(mistrial)」,從頭再來過。美國電影看得多的人,對此種方式應有深刻印象。

台灣應否釐清檢察部門的職責,嚴格劃分檢審兩者的界限,不再用「推檢交流」一類辭句混淆視聽,應由立法院討論。但最近又傳出引進陪審制度的聲音,據說建議中包括設立「同審官」,一審時由兩名同審官與三名法官坐在庭上共同審案。如果屬實,勢將成為舉世笑柄。

有趣的是,二○○四年八月廿八日中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完善施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去年五月一日起正式實施。依照新華社說法,國民政府在大陸時期就曾制定過《陪審法》,只是從未實施。反而是紅軍在蘇區裡大搞人民公審,鬥爭地主惡霸。中共建國後,歷年來在憲法、民事與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裡,都曾為陪審制預留地步。

依大陸宣傳機構自吹自擂的說法,新制下的「人民陪審員」由基層推薦,法院審查,全國人大任命,任期長達五年。人民陪審員對個案的犯罪事實和量刑,都可有自己的決定,庭訊時和法官並肩而坐,可以對被告發問,最後在合議庭討論時,也獨立行使表決權。

請問:這種辦法除了把審案的三位法官增為五位外,有何差別?英美法下陪審制度的主要功能,在於用一般平民的常識與人生經驗,去判斷無奇不有的案情,強調人情與理性,以彌補僵化了的法律之不足。台灣要改革司法,必須了解問題核心所在,而非生吞活剝,畫虎不成反類犬。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5+11200612040006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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