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起訴 讓馬求仁得仁 【聯合報/隋杜卿/政大中山所副教授(北縣深坑)】 2006.11.29 03:33 am

為了「首長特別費」的問題,馬英九是否會遭到檢察官起訴,目前雖不得而知,但是看到國民黨內的亂象,就知道「馬英九」與「國民黨」的民調,為什麼總是有那麼大的差距了。

現在的問題不在黨內暗潮洶湧的「反馬」勢力,而是「保馬」陣營的反應。前者雖為同黨,不可否認仍有各為其主的競爭,「首長特別費」的議題只是一個出口罷了。後者則令人感覺到,國民黨玩弄制度的心態,其實跟民進黨差不多。

即使黨籍立委座談會達成「不為馬英九參選總統修改國民黨內規」的首要共識,但還是有不少立委強出頭,公開表示「徵召馬英九」、「禮讓馬英九」或主張修改排黑條款,明訂「因特別費制度不當遭起訴者不受排黑條款限制」者。

國民黨提名辦法的排黑條款,是馬英九競選黨主席時的重要政見,也是馬英九重新打造國民黨正派形象的一帖猛藥。無論有多少人相信馬英九在「特別費」案上是合法、清廉的,只要檢察官的法律見解不予認同,一旦起訴成為事實,任何要為馬英九不能代表國民黨參選的解套作為,又與高捷弊案爆發以來,陳水扁與民進黨從「最高道德標準」向「相信司法」再到「一審有罪下台」,一路退卻的行徑,有何差異?

反之,明知「特別費」的風波,完全是民進黨所操弄「拉馬保扁(珍)」的烏賊戰略,也無須質疑檢方是否有兩套偵辦貪瀆的標準,畢竟,絕大多數的首長在領取無須單據部分特支費上的「瑕疵」,是難以杜悠悠之口的事實。馬英九若被起訴而不能獲得國民黨總統候選人的提名,倒也不必解讀為「作法自斃」,而是「求仁得仁」。國民黨如果真的為馬英九修改排黑條款,反而是愛之適足以害之,馬英九也應該不會接受。

其實,期待馬英九參選總統的任何人,真的不需要庸人自擾。「特別費」爭議固然有其法律面的意義,檢察官只能就法律面做出判斷。但其政治面的意涵更大,對馬英九而言,只要沒有三審定讞,他也願意的話,一定可以透過公民連署的方式取得總統候選人資格,那麼「特別費案」是不是另外一個「興票案」,就交給選民做政治判斷好了。

http://www.udn.com/2006/11/29/NEWS/OPINION/X1/3625665.shtml



具領之特別費 已非公款

【聯合報/王紹堉/東吳大學董事長(台北市)】 2006.11.29 03:33 am


日前報載行政院長表示,關於首長具領特別費,各方相互提出控告,引起紛亂,不是辦法。實在應該亦可以平息此一問題的正是核定原辦法的行政院,舉手之勞,責無旁貸。原辦法既規定首長特別費二分之一可以領據具領,憑以核銷,則首長領出的款項,已不再是「公」款,殆極明顯。說明如下:

(一)試問有那一種款項,於核銷後,還保留「公款」的性質。如果真要保留「公款」性質,則原辦法應規定首長可憑借據借支,或出具保管條,負保管之責。

(二)政府一再鼓勵將上述款項撥入首長私人帳戶,亦可領取現金,自行保管。凡此均表示該款已不再是「公款」,稱之為首長的「私房錢」,雖嫌庸俗,確能真實表達原意。如係「公款」,則對提現應有限額,並規定在公庫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三)首長對具領之二分之一特別費,有完全之支配動用權力,與所有權無異。如仍屬公款,則任何人不應有類似權力。

(四)該款,因已憑領據核銷,所以每筆支出無須再具有支付憑證,否則即形成憑證重複,雙重核銷。由此可知,該款已無「公款」之性質,原辦法既未設定任何限制,首長自可任意支用,事後任何人對支出內容亦無審核之權力。

(五)由於不再是「公款」,所以收支均不必設帳記載。如係「公款」,則依法必須有一定之會計紀錄。

(六)由於規定無須設帳記載,是否尚有剩餘,根本無法得知。因此,亦無餘款繳回之問題。該辦法施行幾十年,涉及首長數千人,雖有極少數幾位首長未出領據具領,但具領後以餘款繳回者,尚無報導。原辦法如有餘款須繳回之意,至少應載明於會計年度終了,或首長離職時,應自動報繳剩餘款項。如此雖不合當初規定之原意,但至少尚有據以如此主張之立場。既無規定,數十年來主計、審計單位,亦從未查詢,亦從未查詢,如今忽然引出此一問題,其不合理,猶在其次,更難免使人懷疑,乃意圖「故入人罪」。

(七)因無公款性質,則月份、年度流用自無限制,首長於離職時,一次以歷年剩餘特別費分給工作特別有貢獻者,或捐充公益用途,均無不可。

總之,原規定係在窮的時代,對待遇偏低、生活清苦之公務員,財政上,無辦法齊頭式調高薪津,只好想出來的窮辦法。將特別費二分之一由首長據領變為私款,再視所屬同仁生活最清苦者,或遭遇災害、重大病傷者,予以個別重點補助。正直的首長為帶動本機構同仁努力奉公,多能善於運用此項二分之一特別費者。少數例外,自屬難免。如今大環境已改變,此辦法容或已不合時宜,自可予以廢除。(報載自明年一月份起廢除此一辦法)但對過去規定所引起的問題,自不能吝於說一句「既往不究」,以平息糾紛,而免被人批評別有用心。

蘇軾「賞罰忠厚之至論」中提到「賞疑從與,所以廣恩也,罰疑從去,所以慎刑也」,「可以賞,可以無賞,賞之過乎仁。可以罰,可以無罰,罰之過乎義。過乎仁,不失為君子。過乎義,則流而入於忍人。故仁可過也,義不可過也」,願當局深思之。

http://www.udn.com/2006/11/29/NEWS/OPINION/X1/3625660.shtml




特別費調查庭 將滿庭謊言…

【聯合報/郭宗富/退伍軍人(北縣新店)】 2006.11.29 03:33 am


我是曾使用特別費的退伍軍人。一半憑證核銷、一半不必核銷。近據報載:該不必核銷之一半特別費,若非用於公務或餘款未繳庫,就是侵占公款。換言之便是貪汙。本人一生潔身自愛,突聞按貪汙治罪條例已列追訴期內無數貪汙嫌犯之一,不勝駭異。

公款撥(領)入私人帳戶,既不必憑證核銷,事後卻要舉證,證從何來?此矛盾之法令與制度在調查前須予澄清。澄清該矛盾制度或法律只有兩機關:

一是行政院主計處,澄清當時在編列預算時,為何要如是定?應在遺憾(起訴)造成前向司法機關澄清,祛除社會疑慮。

二是由執法機關(法務部、檢察總長)申請大法官解釋,然後決定是否調查。否則造成遺憾(引用法律不當,起訴錯誤)豈止國家賠償了事,執法者將難免刑責。

若該兩機關堅持以此矛盾制度為特定政治服務:調查、起訴、審判、無數人被追訴,就是只有一個辦法:緘默。因為規定是不須憑證核銷。

問?是否用於公務?答曰:「是」。

問,憑證何在?答曰:「無」。

問,用於何項公務?答曰:「不須憑證,故無紀錄」。

似此,將來調查庭、審判庭、滿庭謊言。正如當年某院長箴言:「法庭是說謊比賽地」。

http://www.udn.com/2006/11/29/NEWS/OPINION/X1/3625671.shtml



聯合筆記》誰的雙重標準?

【聯合報/蔡惠萍】 2006.11.29 03:33 am


即使遠離台北,落腳紐約精華地段的陳致中及黃睿靚,仍無法避開媒體的檢驗。這回呈現在台灣民眾眼前的畫面,是出入有名車代步,黃睿靚肩上貴氣逼人的皮草遠比她凸出的腹腰更加搶眼。第一家庭國務機要費案開庭在即,這樣的奢華畫面格外顯得刺眼。

雖有民進黨立委提醒兩人行事應該低調,卻也不忘聲明,外界不該以「兩套標準」來看待高官名流;不能說,連勝文的未婚妻蔡依珊用名牌就是「高檔」,黃睿靚穿皮草就「奢華」。但這樣的說法,恰巧也隱藏著民進黨自己的雙重標準。

民進黨人士經常以「轉型正義」來解釋及包容第一家庭所受的質疑與責難,但別忘了,連家的富裕自來眾人皆知,連家從未否認,更從未自我標舉儉樸。反之,陳水扁乃至於民進黨卻喜好以清廉形象自許;尤其扁珍最愛標榜出身三級貧戶,在兒女婚宴上高調宣示不用保育類動物為食材,還強調不收禮金、禮物,當時社會也不吝惜給予掌聲。

但陳瑞仁的國務費偵結報告,一段看似平淡無奇的文字,卻衍生一段案外案,外界赫然發現,第一家庭當時不僅收下萬海少東陳柏廷所致贈的百萬鑲鑽對錶,第一夫人吳淑珍甚至還拿了廿七萬餘元的SOGO商品券補差價,為自己換購了一只一百卅多萬元的鑽戒。如此「驚奇」的發展,連民進黨人士都坦言:這「案外案」比「案中案」(國務費)罪證確鑿多了!

陳致中先前服役時,因開著積架車上下班,引發非議;當時,吳淑珍曾不平地說:「難道我們買不起嗎?」的確,穿皮草、住豪宅、坐名車純屬個人選擇;問題是,清廉、儉樸形象早已破產的第一家庭,奢談「公共價值」或為人民表率皆已不足論,如今因貪汙罪被起訴,子女仍然作奢華及高貴狀,絲毫不顧社會觀感。

這麼離譜的表現,也只有搭上游錫堃那句「親中媒體刻意炒作」,才顯得匹配吧!

http://www.udn.com/2006/11/29/NEWS/OPINION/X1/3625658.shtml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