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之前的玻璃娃娃案一樣,法院判決愛滋患者「關愛之家」必須搬家,恐怕也將在社會上引起擴散的連鎖效應,讓原已經常遭受社會排擠歧視的弱勢者更加走投無路。

之前,高院判好心抱玻璃娃娃但滑倒致死的學生,要和校方一起負擔三百卅三萬台幣的巨額賠償,曾經引起輿論譁然,許多民眾為了自保,只好硬起心腸不向玻璃娃娃伸出援手,有些學校甚至進一步拒絕殘障或需要特殊照顧的學生就讀。一項針對個案的判決啟動了連鎖效應,為殘障弱勢者帶來了舖天蓋地的寒冬,讓他們早已艱難的處境雪上加霜。

所幸的是,在社會各界的關切與支持下,此案被最高法院指摘發回,更審判決熱心助人的少年不必負擔賠償責任。而玻璃娃娃的家庭也終於願意放下怨恨,並且與校方共同成立急難救助獎學金,幫助往後需要幫助的學生。一念之善,讓此案為社會留下正面的珍貴資產,而非負面影響。

法律存在目的,在於增進社會長遠而共同的幸福。它之所以要用國家的公權力約束社會成員的行為,是為了維繫一個安全且能得到滿足的環境,給每位社會成員最起碼的保障與生存條件。所以,法律的存在基本宗旨,即包括了社會共同利益。任何判決,即使是針對個人,即使是考量個案狀況,都不該輕忽了可能的社會效應。

但如今又出現了一個令人遺憾的案例。台北地方法院十一日判決,因為收容愛滋病患而遭到社區管委會興訟驅逐的「關愛之家」,必須搬出該社區。過去殘障、精神病患甚至收容受虐兒的中途之家,都屢屢傳出遭到社區排斥的情形,有時甚至引發粗暴的抗議事件。但以前都是自力救濟式的抗爭,這次卻是首度訴諸司法,並且作出不利弱勢團體的判決。對於其他同樣不願和弱勢者當鄰居的社區,這項判決不但是一種鼓勵,更指點了一條法律途徑。任何一個社區,如果以前沒訂什麼排斥公約的話,現在都可以趕快湊幾個人訂個住戶公約,把愛滋、殘障、精神病、老人、受虐兒夯不郎當全部列為不歡迎對象,以後可以名正言順拒絕或驅趕這些弱勢者。可以想見的,不只「關愛之家」的愛滋病患和愛滋寶寶必須被迫搬遷,其他弱勢團體也面臨著更強大的存在威脅。這裡要趕人,那裡不准住,弱勢團體恐怕會到處被趕來趕去,有天地之大無處容身之感。對於已經遭到殘疾折磨的可憐人,這樣的對待會不會太冷血了?

驅逐愛滋病患的社區民眾,其顧慮也不是不能理解。畢竟人都是自私的,沒人想生活在危險環境裡。但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傳染病防治法與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也都規定,對愛滋病患不得歧視,不能有就學、就醫、就業等不公平待遇。憲法和法律,在位階上都高於民間社區公約。由憲法和法律明文保護的人民基本權利,任何人、任何社區公約,有什麼權力予以剝奪?只要連鎖效應一擴散,弱勢者整體的居住生存權利勢必受到剝奪,而這顯然是法官斷案時並沒有通盤考量到的。

民眾對愛滋患者的排斥,一部分是因為不了解,一部分也是因為缺乏安全感。事實上,雖然國際潮流是走向社區安置,不讓愛滋或其他病患處於孤立或流放狀態,但傳染病患者需要若干特別照料,包括定期醫療訪視、安全檢查,廢棄物集中由專業機構收取處理並消毒,衣物清洗、飲食處理等等,也的確都需要特殊的專業服務。政府相關機構應該盡量在這些方面提供協助,確保居住環境安全無虞,並且加強與社區住戶的溝通,才能既讓患者得到足夠的照護,也讓鄰里安全獲得充分保障。

弱勢同胞不但擁有和其他民眾平等的人權,甚至需要更多的保障,才能取得立足點上起碼的條件。社會資源、法令制度與公權力的配合,都不是民間可以提供的,必須仰賴政府相關單位。如果政府總是任民眾自生自滅,弱勢者就只好在社會各角落自行掙扎,而社區民眾面臨健康或安全的可能威脅時也只能自求多福,當然只好作出自私的決定。政府部門必須提供更積極負責的安全承諾,降低民眾對與愛滋或其他弱勢團體相處時的疑慮,才能促使社區民眾願意敞開心胸,接納甚至幫助弱勢團體。

趕走一個「關愛之家」,可能會連帶讓許多弱勢團體無家可歸,如果不能找到對社會更有意義的解決方法,那麼不論判決如何,都不會有贏家。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14+11200610150028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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