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處理刑事案件時,公益、正義觀念大多黑白分明,但有時也會出現模糊不清的案例。

目前不論朝野,貪污情形均屬嚴重,當很多政客貪污程度可能達八、九十分的程度,貪污二、三十分者雖仍屬犯罪,但在目前環境底下,已屬難能可貴。面對很多賄選、貪污,檢察官雖盡力調查,但因人力不足、司法制度不合理、證據法則錯亂等因素,檢察官常常顯得束手無策(雖然筆者曾在司法官訓練所任教,但我很慚愧地承認至少自己有此情形。)在我國吏治澄清前,若先起訴貪污程度低者,顯非事理之平,難為社會大眾所接受。

檢察官無案件選擇權,當馬英九先生被訴,承辦檢察官調查相關證據後,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時,當然瞭解馬先生相較其他政壇人士相對清廉、形象較佳,且馬先生是很多人對國內政治的希望所在,起訴馬先生等於戳破希望,絕對是吃力不討好的事情。然而,檢察官職責是要辨明並堅持公義,檢察官應不被掌聲影響方向、也不畏懼噓聲,否則任由民意綁架司法,豈社會之福?

檢察官最後決定起訴馬先生,是向社會宣告馬先生涉嫌侵占特別費,請法院裁判。我們並希望社會以輿論促請立法院集思廣意,決定如何處理此廣泛存在的弊端。

弊案之處理,猶如傷口之治療,切開傷口加以處理會產生疼痛,但傷口終會癒合;若不處理,它會在表皮底下潰爛成瘡。馬案之起訴,其正面意義應大於與很多國民情感不符一時所產生衝擊的負面效應,難道支持馬先生的民眾希望承辦檢察官把馬先生侵占特別費合理化或加以掩飾,讓特別費普遍濫用的情形繼續曖昧不明?

我國檢察權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因法務部長隨政黨進退之政治屬性,導致往昔檢察官調查許多政治敏感的重大案件,不僅被告認為是「政治迫害」,社會也頗多認為是政治力的司法運用所致。但經過基層檢察官不斷地抵抗不當干預及有識者的呼籲,我國終於修法使檢察體系之大家長:檢察總長--改為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成功切斷行政部門干預檢察權的主要通路。「國務機要費」案之起訴即為明證。

法律係檢察官追求公益及伸張正義的準則,但人類制定之準則難免有疏漏不合理之處,因此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除法條外,尚應考慮各種社會因素,以判斷起訴能否達到追求公益及伸張正義的終極目的。

面對批評,檢察體系應誠實地面對本身存在的問題。我國檢察官既係偵查主體,其角色有如司法警察官,又有決定起訴、不起訴之權,其角色有如法官,又需到庭論告並監督裁判,其角色有如律師,又需指揮執行,其角色有如監獄長官。檢察官之權限遍及整個刑事司法程序,但到目前為止,我國檢察官之總數僅一千餘人,尚不及法官之總數(約一千八百人)。

若與美國相較,根據美國司法部統計處資料,美國負責刑案的檢察官人數遠高於法官,約二萬五千人,美國人口約為我國人口十二倍,美國檢察官為我國檢察官總數二十四倍,且美國檢察官原則僅擔任公訴,不負責偵查、執行,是我國檢察官員額之人口比例不足美國二分之一,工作負擔卻遠高於美國檢察官,直接影響工作表現。

我國檢察官人少事繁,而我國絕大部份之法律系畢業生均未能找到適才適所之工作,徒然浪費國家教育及法律人才。近年雖增設檢察事務官協助檢察官處理偵查工作,但目前人數尚不到四百人,仍未能徹底解決存在已久之檢察人力嚴重不足問題。若檢察官人力充沛,透過檢察一體之運作,可同時以同一標準偵辦藍、綠陣營涉嫌特別費濫用之諸「天王」,應會減少社會不平之鳴。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11200702240006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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