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7.02.16 密會指控法官指扁濫用情資 王己由/台北報導

陳水扁總統據以引用「宋陳密會說」的情報資料,台北地方法院承審法官蔡如琪,經過一年九個月的調查,發現「有所本」的情報資料,只是兩頁以電腦字體繕打沒有日期、單位名稱和機密等級的A4非公文文件,判決理由直指,「這不是民主政治國家所為的運作方式。」

法官此項判決書,是否能對聲請釋憲中的「總統機密特權」爭議留下一些啟示,備受關注。

電腦繕打文件 無機密形式

法官是在傳喚曾任調查局長的前國安會副祕書長吳東明出庭作證,了解情資作業情況後,在判決書中作了前述結論。

法訓所卅八期結業的蔡如琪,目前還在博士班就讀。判決書指出,被告陳水扁主張「有所本」的書面文件,是標題為「中共強烈反對我憲法修正案有關公民投票複決條文」的報告。

該報告中記載「美國政府針對台灣立法院通過的憲法修正案,進行深入研究及解讀」,美方並在親民黨主席宋楚瑜於九十四年一月間赴義訪問期間,為宋某分析憲法修正案的嚴重,及轉述中共的立場,旋宋楚瑜在美國務院安排下,與陳雲林在舊金山會晤,雙方就修憲案進行討論,達成反對修憲的共識。」

「中共中央一致認為解鈴仍須繫鈴人,當前唯有連戰及宋楚瑜才可阻擋憲法修正案,陳雲林向中共高層建議,大陸應在台灣選舉任務型國代,會晤連宋,獲胡錦濤首肯,而適逢國親兩黨主席亦有意赴陸參訪,中共隨即展開邀訪事宜。」

判決書指出,前述文件內容雖和陳水扁言論所指情節相符,惟該文件形式上僅係以電腦字體繕打的兩頁A4文件,其上無任何日期、單位名稱之註記,亦未加註任何機密等級,顯然和情報資料的格式不同。

是否為可信情報 扁未辨明

陳水扁發表言論當時,已擔任國家元首四年多,對於情報當具備的格式應知之甚詳,單憑調查局長葉盛茂提供不具機密等級、日期、單位名稱的電腦繕打文件,未予辨明是否確為可信的情報,即發表本案爭執言論,難認已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陳水扁主張其言論,是依調查局長葉盛茂所提供的書面報告。葉盛茂作證也附合陳水扁的說詞,表示:「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四條規定,總統有權約詢相關機關列席,總統約詢中共對我國修憲的意見,其依總統的約詢提供書面文件,因為是親交總統,所以沒有經過公文程序。」

若國家調查系統運作方式,得由局長在法定程序外提供不具任何公文形式資料作為情報交付予總統參考,總統如何判斷資料是否如正式情報具可信度?若內容錯誤又該由何人負責?此顯非民主政治國家所為的運作方式,陳水扁辯稱文件符合法定程序,無法採信。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7021600002,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2.16 宋陳密會 一審判決 扁敗訴賠 300萬道歉 王己由/台北報導

陳水扁總統兩度指控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在美國密會中共國台辦主任陳雲林,台北地方法院十五日審結。法官認為陳水扁所謂「有所本」的發言依據,只是一份未經查證的情報資料,判決應賠償宋楚瑜新台幣三百萬元,並在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頭版,各刊登半版道歉啟事一天。

本案是陳水扁繼不實指控連戰、宋楚瑜「七日柔性政變」一審敗訴後,再次被判成立妨害名譽。

扁二度被判妨害名譽

宋楚瑜原先求償五千萬元,法官只判准三百萬元。他的委任律師李復甸表示,賠償金多寡不是重點,陳水扁身為國家元首,理應謹言慎行。判決結果,希望能給政治人物一些警惕,不要做莫須有或栽贓式的指控。陳水扁的委任律師林志豪則說,一定會提出上訴。

陳水扁是在去年五月八日,在宋楚瑜訪問大陸期間,接受有線電視專訪時,指稱宋楚瑜曾在美國密會陳雲林。當時人在大陸的宋楚瑜立即表示絕無此事。

宋楚瑜回台後,等不到陳水扁道歉和澄清,就委請律師提出妨害名譽的民事侵權訴訟,請求陳水扁賠償象徵性的一元,並登報道歉。

全案進入司法訴訟後,陳水扁又在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晚間,於宋楚瑜赴英國訪問返台前,再次接受有線電視專訪,指稱宋、陳於九十四年一月間在美國密會。並強調「我不是隨便說說,我也是有所本的。」陳水扁還說,「如果法院傳我去,我會把那個東西拿出來。」

認扁未查即輕率指控

宋楚瑜隔日馬上採取訴訟反擊,擴大追加求償新台幣五千萬元,並在中外七家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訴訟中,陳水扁透過律師拿出調查局的「中共強烈反對我憲法修正案有關公民投票複決條文」書面報告,證明說法「有所本」,要求祕密審判。

案經法官蔡如琪,傳喚調查局長葉盛茂,確認資料不是機密,裁定公開審理。又先後傳喚葉盛茂和前調查局長吳東明作證、調查後,認為陳水扁所提出的文件,無法辯明是否確為可信的情報。

法官認為,陳水扁身為國家元首,查證的管道較新聞媒體多出甚多,捨查證管道不為,就率爾發表妨害他人名譽言論,難認為已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過失行為明確,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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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2.16 以「機密」抗辯 扁一再因言賈禍 王己由/新聞分析

陳水扁總統一年多來因不實指控政治對手,先後兩件妨害名譽民事侵權訴訟案,都被判決敗訴。這兩案都有不少共通點:就是陳水扁愛用情資、發言時機都是在選舉前、成為被告後都是以「機密」為由抗辯,最後證明,都是濫用情資。

陳水扁九十三年連任總統後,同年十一月十四日,國內進行立委改選,他在台北縣板橋市民進黨立委造勢晚會上,輔選黨籍候選人,突然語出驚人說,連宋在「三二○」後,發動所謂所謂「柔性政變」的「七日流產政變」,要老將慫恿高級將領「一個一個辭官、一個一個裝病」。

陳水扁前述的「七日柔性政變」說,主要來自情資報告。被點名的連戰、宋楚瑜兩位在野黨主席,認為陳水扁在立委造勢大會上,捏造二人發動「七日政變」,嚴重毀損二人名譽,就以陳水扁為被告,提出民事侵權訴訟。

訴訟過程中,陳水扁透過律師,提出一份機密資料,強調說法是有依據,要求祕密審理。

法官當庭檢視後,發現資料只是來自治安機關蒐集來的坊間消息,指稱有黑道份子,因不滿「兩顆子彈」的選舉結果,將混在凱達格蘭大道前抗議群眾中滋事。法官不但沒有認定是機密,還在九十四年十二月廿一日判決陳水扁敗訴。

「密會說」訴訟案的引發,在於九十四年間,陳水扁兩度在宋楚瑜不在國內期間,透過電視專訪,指控宋楚瑜在美國密會中共國台辦主任陳雲林。陳水扁第一次提出宋陳密會的指控,是在九十四年五月八日晚上,時間點恰好在當年五月十四日,首次舉行的「任務型國大代表」選舉前。

密會這種近似「通敵」的嚴厲指控,當然讓宋楚瑜在要求道歉不可得情況下,只好委請律師訴諸法律,要求還其清白。

訴訟中,陳水扁再度使出「機密」的手段,同樣要求不公開審判。在機密難辨下,法官剛開始就如同國務費案一樣,只能小心翼翼處理,經訊問證人調查局長葉盛茂後,最後裁定非機密,公開審理。

昨日法官判決陳水扁敗訴,也認定陳水扁一再強調的「有所本」,只是未經查證的「情資」。這和七日政變案一樣,都是濫用情資指控對手,才引發侵權訴訟,並被判決敗訴。

國務機要費案,陳水扁受憲法豁免權保障,雖然沒有被起訴,總統夫人吳淑珍等四位被告,在台北地院刑庭審理中,律師團同樣提出「機密」的主張、同樣要求密審。

從這三件受矚目的訴訟,可以歸納出,陳水扁凡是涉及自身的官司,都是主打「機密」,企圖以虛無縹緲的策略,困擾法官的審判,尋求勝選。結果兩件民事訴訟,一審都以敗訴收場;國務費案,也被認定不是機密。國家元首一再因言賈禍,這也是標榜凡事「第一」的陳水扁,另一種「第一」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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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2.16 總統府低調 暫不回應 林淑玲/台北報導

親民黨主席宋楚瑜不滿總統陳水扁指他與中國國台辦主任陳雲林在美國密會,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台北地院昨日判決宋楚瑜勝訴。總統府對此低調表示,待收到判決書,了解詳情後,再做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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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2.16 元首發言 查證義務應更嚴格 王己由/台北報導

宋陳密會說案,法官認為陳水扁總統在發言時,不是基於「國家機關」的總統角色,而是以個人身分所為,故享有言論自由;惟在發言時,身為國家元首,掌握的資源異於一般人民,言論較一般人更具公信力存在,所負查證義務也要比一般人嚴格。

法官此項判決書意旨,無異表明了總統個人的言論自由認定是採從嚴說。也就是身為國家領導人由於掌控國家機器,因此比一般民眾更應謹言慎行。

判決理由指出,言論自由的權利主體為人民,由憲法十一條置於憲法第二章的「人民之權利義務」下自明。總統若身為國家機關發表言論,自無言論自由可言。惟由陳水扁在本案中發言的場合和言論觀察,無法認為陳水扁是基於國家機關的角色發言,陳水扁在本案中,是基於個人身分發言,故有言論自由。

判決理由說,陳水扁雖享有言論自由,但身為國家元首,其一言一行動見觀瞻,不僅影響社會大眾甚鉅,也影響國家形象甚深。

判決理由說,國家元首不同於一般人民,其掌握國家所有的行政資源,得以運用各種管道蒐集、調查訊息來源,故所負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應從重酌定。

如果在發表言論,已經運用所掌握的資源盡相當的查證,縱使事後證明和事實不符,應認已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認定沒有過失可言。身為總統的陳水扁,個人有言論自由,仍需依身分、地位盡相當合理的查證,才能說沒有過失。

判決理由強調,證人葉盛茂已告知陳水扁提供的文件,發生地點在國外無法查證,陳水扁大可循國安系統交由國安局查證,即可確定資料是否可信。

陳水扁捨查證管道不為,在未經合理查證情形下,兩次向全國播送的電視電視新聞節目中,指述原告宋楚瑜在美國期間,私下和陳雲林會面密謀不正利益,並一再強調所言是「根據情資所示」,是「有所本」,讓社會大眾相信陳水扁所言為真,而使宋楚瑜的聲望嚴重貶損。宋請求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有理由,惟金額以三百萬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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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2.16 宋:還清白 不能還公道 林修卉/台北報導

宋陳密會案,台北地院判決總統陳水扁敗訴。親民黨主席宋楚瑜知道判決結果後,表示欣慰,但也感嘆「司法可以還人清白,卻不能還他公道」。

國民黨團書記長徐少萍則表示,老天有眼,沒有的事實不能亂栽贓,更不能為選舉不擇手段。

親民黨發言人李鴻鈞在一審判決後,昨日召開記者會轉述宋楚瑜的心境。李鴻鈞表示,判決結果令人感到欣慰,但也感觸良多,因司法判決雖然還宋楚瑜清白,卻無法還宋楚瑜公道,更遺憾國家元首藉媒體公然抹黑、惡意無端指控。

宋楚瑜認為,政治人物公勤敬慎,多年累積的政治聲譽,被政治對手們一而再地攻訐抹黑,而僅能獲得若干金錢賠償,覺得格外心酸。李鴻鈞指出,令宋楚瑜遺憾的是,一審拖延一年多才判決確定,期間台灣政局變化快速,百姓已無法瞭解真相為何,感受確實深刻。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7021600006,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2.16若不登報 原告可代執行 王己由/台北報導

密會說案,陳水扁總統十五日除被判賠償三百萬元,還得在中時等三家報紙頭版,刊登「本人身為中華民國國家元首,日後於各種公開場合上必將謹言慎行」內容的半版道歉啟事。

判決未來如果確定,陳水扁若不願刊登,原告可先花錢代刊,然後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陳水扁的財產抵償。

陳水扁因妨害宋楚瑜名譽,昨日被判賠償三百萬元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金,比前總統李登輝不實指控宋楚瑜「打麻將說」,二審判賠兩百萬元金額還要高。惟最受矚目的是要在中時等三家報紙頭版,刊登一天的半版道歉啟事。

根據台北地院判決結果,要刊登的道歉啟事內容如下:「本人陳水扁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晚間接受三立新聞台專訪時,公開指述表示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先生二月份在美國期間,曾經與中國大陸國台辦主任陳雲林密會,並承諾以在國代選舉反對公投入憲,作為換取大陸同意宋楚瑜先生前往訪問之交換條件等之不實言論,影射宋楚瑜先生有與中共官員在美國密謀不正利益之行為,造成全國輿論譁然,嚴重損害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先生之政治聲望及親民形象,本人身為中華民國國家元首,日後於各種公開場合上必將謹言慎行,特以此書面向全國國民及宋楚瑜先生致上最誠摰歉意。」

陳水扁未來如果敗訴確定,如果不願依照判決書執行,賠償金和登報道歉,宋楚瑜都可直接向陳水扁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賠償金因有明確數額,很好計算。登報道歉部分,則須計算出登報所須費用後,聲請法官核定再執行,方式包括查扣薪資、銀行存款和名下不動產等。

另外,還有一種方式,就是宋楚瑜可以自己先花錢,以陳水扁名義刊登道歉啟事,再持相關花費單據,聲請地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陳水扁名下財產充抵。

換句話說,陳水扁未來如果敗訴確定,除非原告宋楚瑜不追究,否則無法免除賠償和登報道歉。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7021600007,00.html



宋陳密會 扁無所本 判賠300萬元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7.02.16 03:06 am

陳水扁總統兩度指稱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在美國與中共國台辦主任陳雲林密會,經宋楚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判決陳水扁應賠償三百萬元,並在聯合報等三家報紙頭版刊登道歉啟事。

宋楚瑜發表聲明表示,法院判決可以還人清白,卻不能還人公道,陳水扁不是毀棄了他的清譽,而是敗壞台灣社會的公義真理,斷送了台灣政府的信譽尊榮。

法官判陳水扁敗訴的主要理由,是陳水扁所謂的「有所本」,只是調查局長葉盛茂提供的兩張不具任何公文形式的A4紙大小的文件,不符合調查局提供總統情報的格式;陳水扁未經查證就率爾發表言論,損害宋楚瑜的名譽,顯有過失。

陳水扁在九十四年五月八日晚上接受三立電視台訪問,公開指稱宋楚瑜在美國期間曾和中共國台辦主任陳雲林密會,宋楚瑜並承諾在國代選舉時反對公投入憲,做為換取中共同意宋楚瑜前往訪問的條件。

陳水扁又在同年十月十七日再次接受三立專訪時表示,他說宋、陳在美國密會是「有所本」。

宋楚瑜不滿陳水扁的不實指控而提起訴訟,要求陳水扁賠償五千萬元及在國內外報紙登報道歉啟事。

陳水扁向法院辯稱,宋、陳密會早經媒體報導,卻未見宋楚瑜澄清否認,他是就可受公評之事作適當評論及質疑,為善意發表言論。

陳水扁並稱,他的「有所本」是根據調查局長提供的情報資料,有相當的理由確信調查局的資料為真實,否則總統對情治首長的報告不信任,在民主國家是難以想像的事。

法院兩度傳喚葉盛茂出庭作證。首次作證時說情報是機要彙整,並沒有公文流程,但第二次作證卻說有提出一分「中共強烈反對我憲法修正案有關公民複決條文」的書面文件給總統。但法官認為,葉盛茂提出的這分文件,上面沒有任何日期、單位名稱,也沒有加註任何機密等級,與情報資料的公文格式不同。

判決書指出,調查局長如果提出不具公文格式的情報給總統,總統如何判斷該情資是否具有可信度?若該情資錯誤,又該由何人負責?此非民主法治國家所應有的運作方式,因此陳水扁辯稱這分情資符合法定程序,並不可採。

判決書中並說,陳水扁接受電視台的專訪時,提到宋、陳密會,由發言的場合及言論看,陳水扁當時並不是以「國家機關」的總統角色發言,而是以「個人身分」發言;他雖享有言論自由,但國家元首不同於一般人民,總統掌握所有的行政資源,負有的注意義務顯應較一般人民高,他發表言論仍須盡相當的查證。

http://www.udn.com/2007/2/16/NEWS/NATIONAL/NAT1/3731861.shtml



扁誣指柔性政變 宋楚瑜也告贏 【聯合報/記者林新輝、劉永祥 /台北報導】 2007.02.16 03:06 am

「宋陳密會」一審判決,陳水扁總統敗訴,親民黨主席宋楚瑜昨天透過發言人李鴻鈞發表聲明,「法院判決可以還人以清白,卻不能還人公道」。總統府表示,待收到判決書了解詳情後,再作回應。

陳總統委任律師林志豪說將提上訴。宋楚瑜委任律師李復甸指出,將與當事人研究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宋楚瑜表示,他對這項判決感到欣慰,但認為政治人物公勤敬慎,多年累積的政治聲譽,被政治對手一再攻訐抹黑,卻僅能獲得若干金錢賠償,覺得格外心酸。

李復甸說,這是宋楚瑜在官司訴訟上第二度打敗陳水扁,第一次是陳水扁誣指宋楚瑜企圖進行「柔性政變」。

http://www.udn.com/2007/2/16/NEWS/NATIONAL/NAT1/3731892.shtml



新聞眼》總統亂爆料 可沒刑事豁免權 【聯合報/本報記者蘇位榮】 2007.02.16 03:06 am

繼柔性政變說之後,陳水扁總統再因亂爆料在宋陳密會案被法院判賠。身為國家元首,陳水扁應該體認他如果像時下民意代表任意爆料中傷對手,可不會像刑事案件一樣擁有豁免權,是要付出代價的。

陳水扁總統雖強調提宋陳密會「有所本」,但是這個「有所本」顯然禁不起考驗,因為這兩張調查局所謂的情資內容,竟然都是引用媒體的評論。調查局長葉盛茂作證時曾表示,他告訴過總統,宋陳密會是在國外發生的事,調查局沒有查證的管道;而陳水扁明知這分情資未經查證,率爾爆料,令人難以想像。

法院認為總統與一般人民不同,掌握國家所有的行政資源,可以運用各種管道蒐集、調查訊息來源,所負注意義務比一般老百姓高,如果未經查證就隨便發言,顯然有過失。

總統有沒有言論自由?陳水扁前年因柔性政變案被法院判決敗訴,當時的法官指出總統是憲法上的「國家機關」,如果以「總統」身分發言,就沒有言論自由可言———總統對其所發表的言論應負完全的責任,有證明真實的義務。而宋陳密會案的法官認為,總統如果以「個人」身分發言,雖享有言論自由,但仍須依其身分地位盡合理的查證義務。

也就是說,不管總統是以什麼身分對外發言,都不能亂講話、亂爆料;因為總統身為國家元首,一言一行,動見觀瞻,不僅影響社會大眾甚鉅,也影響國家形象甚深。

以宋陳密會案為例,雖然媒體曾多次報導過此事,但是媒體的角色與總統畢竟不同。媒體享有新聞自由,為發揮社會公器的功能,所負注意程度較低,只要在報導前,經過相當的查證,就沒有侵權可言;但是總統不一樣,他查證的管道比媒體多出太多,注意義務自然高得多。

陳水扁接連兩件官司都敗訴,雖不知是否因此學到教訓,但其他政治人物應切記,爆料前除了要有確實的依據,還要經過合理的查證。最重要的是,阿扁是總統,發言要端正有方、為人民表率;如此砲打對手,實在不足取。

http://www.udn.com/2007/2/16/NEWS/NATIONAL/NAT1/3731933.shtml



陳水扁必須付出亂講話的代價 【聯合晚報/社論】 2007.02.16 02:34 pm

陳水扁與宋楚瑜,恩怨情仇多年,在選舉上,在政治上,或許陳水扁屢敗宋楚瑜,不過在司法上,陳總統卻兩度敗給宋主席。繼上次的「柔性政變說」敗訴後,陳總統在「宋陳(陳雲林)密會說」這場民事官司上,再度輸了一次,必須賠償宋楚瑜三百萬元,並在三家報紙頭版刊登道歉啟事。

然而,宋楚瑜表示官司雖還人清白,卻不能還人公道。言下之意,不無百般感慨。的確也是如此,亂講話的總統,依舊在那耀武揚威,兩度贏得民事訴訟的宋楚瑜,卻因選輸而敗走美國,即使贏得官司,又怎能輕鬆得起來呢!

但是,我們必須說,儘管總統由於憲法賦予刑事豁免權,碰到貪污國務機要費亦不能起訴他,可是正因為民事訴訟是個缺口,讓一向愛逞口舌之快的陳水扁,在這裡兩度踢到鐵板。這教訓,依舊有深刻啟發性。一個總統,既不能在言行上,做到令人尊敬的道德高度,又在法院訴訟上,兩度敗訴於民事官司,成因都是「無所憑,亂指控」。試想,這款總統,還有何顏面,大聲講敦品、講做人、乃至於講愛鄉愛國等堂皇言詞呢!

法院的判決書,鏗鏘有力。陳水扁兩度講「宋陳密會」,都是在電視專訪中,就場合而言,皆是以「個人身分」而非「國家機關的總統角色」發言。且陳水扁的依據,僅僅是調查局長葉盛茂提供的兩張A4大小文件,不是調查局慣用的公文格式,換言之,就是「情資的正當性」根本不足。

我們看這份判決書,覺得法院沒有明講的一個心證,就是「總統亂講話」。事實上,這是陳水扁向來給人的印象。只不過,長久以來,被他亂講的人,多半算了,即使告上法院,贏面亦往往不大。但這兩次,宋楚瑜都告贏,贏的原因在哪?不是宋楚瑜運氣特別好,而是陳水扁「太得意忘形」了,以為自己講任何話都不要證據,別人奈他何!同時,這也是專訪陳水扁的電視媒體,未善盡一個媒體該有的監督責任,以至於不能適時質疑、詰問總統,到底證據在哪,可信度如何。

如今官司輸了,陳水扁懂得道歉,媒體懂得基本倫理,而葉盛茂該不該辭職以謝總統呢?我們在等著看。

http://www.udn.com/2007/2/16/NEWS/OPINION/OPI1/3732175.shtml


中國時報 2007.02.16  政治修辭 分寸何在 施正鋒

在冷戰時代,美國除了與蘇聯獨霸一方、互別苗頭,更特別的是,永遠需要一個罪該萬死的敵人,從古巴的卡斯楚、利比亞的格達費、伊朗的柯梅尼、到伊拉克的海珊,他們所扮演的角色,無非是動員國際輿論、國內支持的標靶,彷彿沒有如此方便的狩獵野鴨用的鳥媒、或是釣魚用的假餌,獵物是不會上鉤的。

在國內,對於民進黨來說,過去的行政院長郝柏村,大致也被當作類似的箭靶,只要濃眉的他站上立法院講台接受質詢,民進黨立委就見獵心喜、爭相撻伐挑釁,甚麼都不驚,就是擔心軍人出身的他無動於衷;如果郝院長真的嗔火動怒、脫稿演出,那麼,今天的演出就值回票價,尤其是在立委選前的一個會期,罵得越兇,選票就越會滾滾而來。

在過去十年來,足以取代郝柏村的人,就非前些日子宣布退出政壇的宋楚瑜莫屬了。對於綠色陣營來說,號稱「全省走透透」的宋省長,既是可怕的對手,也是很容易讓支持者同仇敵愾的人工仿母牛陰道容器,只要祭出「宋叛e」這三個字,大概就會讓人聯想到「賣台」的意象,宛如公牛嗅到母牛的性福味道,立即橫衝直撞、鞠躬盡瘁而已。

對於不少選民來說,所謂的代議式民主,如果說是三年(立委)、或是四年(總統)一次的投票行為,恐怕是言過其實,真正的滿足感,應該是在幹醮敵對陣營領導者,在精神上所享受短暫的潤福感罷了。以第七次修憲修的內容來看,與其說是思慮完整的套餐,到不如說是買菜送蔥、甚於是鏢客的強迫中獎,然而,只要喊出「擔心宋仔復辟」的口號,所有民進黨政黨代表乖乖束手就擒,令人對於宋主席的負面號召力嘆為觀止,催票效用絕對不輸當年在世界衛生組織口出「誰理你們」惡言的中國代表沙祖康。

大體而言,選民心中的那把尺,還是停留在嚴以律人、寬以待己的階段。因此,候選人盡可以百無禁忌、甚至於口出惡言,只要選得上,就可以過關,毫無忌憚。當然,公眾人物原本就是可受公評,不管是人格特質、還是政治立場,只要經過媒體的揭露,幾乎是無所遁形。不過,在民主化的過程中,究竟運用政治修辭的分寸何在,究竟贓痞人物與人格謀殺的差距何在,社會尚未形成起碼的共識。

泛藍人士在二○○四年總統選舉之後舉行大遊行,前總統李登輝認為群眾運動的領導者不應先行離去,譏諷主事者跑去打麻將,宋楚瑜怒告妨礙名譽勝訴。照理說,李登輝並未指名道姓,宋楚瑜未必要對號入座,只不過,法曹似乎是執意採取最嚴格的定義。只不過,一旦語言學裡頭的美妙隱喻硬被作字面解釋,此後,任何諸如「頻尿遇上弱肛」的政治比喻,若遇上冬烘的法匠,恐怕難逃陷入法網的雷區。

陳水扁總統前年在電視上接受專訪,釋出宋楚瑜在美國密會中國國台辦主任人陳雲林的訊息,同樣被告而宣判有罪。由於扁宋兩人先前才握手言和,前者甚至於拜託後者代為向中國領導者胡錦濤傳話,卻翻臉如翻書般,只能說政治分合無情。相較於「麻將說」月旦人物的鋪陳方式,「宋陳密會」則牽扯夜奔敵營的事實指控,比較容易被抓包是否道聽塗說。

比較令人好奇的是,在政治對峙的氛圍中,不管是刑法、還是民法,司法部門選擇積極介入的態度,究竟會對於憲政制度的發展有何影響?我們以為,對於人民權利保障的關心,當然是重於介入行政與立法的糾葛。此案既非攸關國家安全、亦非行使總統職權,就無法再庇護於國家機密特權的保護傘。不過,從憲政原理的角度來看,對於總統的民事訴訟,是否要在任期內馬上訴究,還是等總統下台後才訴究、以免干擾總統的行政權,仍有討論的空間。

(作者為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暨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11200702160026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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