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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長指示法務部研究,就吳淑珍之國務機要費案中總統之刑事豁免問題,聲請大法官釋憲以期停止審判,法務部所屬認為法務部乃至行政院並無就此聲請釋憲的適格性,檢察官所組成的檢改會也已向法務部表達不應如此的態度。法務部次長李進勇在媒體詢問法務部的立場時,答稱法務部沒有立場,只有內閣的立場。這是一個觀念極其偏差的答案,其中已經涉及法律倫理原則,必須釐清。

先談法務部在內閣裡面的定位。擺開法務部其他的法定功能不談,就本件而言,法務部承行政院之命研究聲請釋憲的可行性,顯然是扮演內閣法律顧問的角色。一旦所研究的問題在法律規範秩序中並不可行,就該思考,法務部擔任法律顧問究竟是職業槍手(hired gun),只知執行命令,不問命令在法律上是否妥當呢?還是本於專業良知,坦率告訴請求提供諮詢意見的當事人,所詢問題顯無法律上的理由,不能貿然行事?事實上,由法務部擔任主管機關的律師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就是在防止律師忽略了法律的界限,成為不計是非而為當事人盲目效命的職業槍手,此一條文,亦已透過律師倫理規範成為法律倫理的基本環節;也就是,「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不得故意曲解或為欺罔之告知。」法務部為內閣提供法律諮詢意見,在聲請釋憲的案件中,如果明知顯無理由提出釋憲聲請,只是基於內閣決策必須如此行事,那與職業槍手何異?身為律師倫理事務的主管機關,可以明知故犯,只知政策風向、不問法律是非嗎?不怕背負違反法律倫理誡命、背離專業原則的罪名嗎?

更透徹地說,我們要求法務部之主事者不能唯權力是尚,棄法律原則不顧的同時,也以同樣的標準要求行政院,特別是行政院院長蘇貞昌。這件事,從陳水扁、蘇貞昌、施茂林到李進勇,無一不是習法出身的法律人,正分別擔任總統、行政院院長、法務部部長、次長的要津職位。吳淑珍是訴訟被告,陳水扁是當事人的丈夫,在案件之中也脫不了參預其事的干係。當事人之夫利用自己的總統身分聲請大法官解釋刑事豁免的憲法問題,冀求大法官諭令法院停止審判其妻子,創造曠古絕今的先例,是否沾汙總統職務身分,應該另行仔細討論。當他表達希望行政院同時聲請釋憲的時候,蘇貞昌院長該不該不問行政院的公部門立場,只基於黨派考量或是權位利害依計行事,就是考驗蘇貞昌法律價值倫理判斷的關鍵時刻。

若是一位並無法律背景的行政院院長,認為此案涉及法律專業,轉請法務部陳述意見,或無可厚非。然而蘇院長是專業律師出身,略施基本專業判斷,當可知此事既無前例,也有諸多不可之處。不說行政院聲請釋憲有無程序上的適格性,單以此案為法務部轄屬之檢察官以中立的執法精神提起公訴,萬方矚目的實際狀況言,行政院指令法務部聲請釋憲,訴求大法官動用向所未聞的解釋權力停止審判,蘇院長難道可不慮及法務部情何以堪?法務部所轄屬之檢察官情何以堪?指令法務部研究,若是事先設定研究結論方向,藉為檢方提起公訴的被告配偶妨礙法院審判的行為張目,再怎麼說,蘇院長也無法通過專業法律人所應服從的專業倫理要求檢驗。現在蘇院長應該業已得到法務部所屬的專業分析,聲請釋憲顯然缺乏法律依據,曾經身為律師,熟諳律師法要求的蘇貞昌先生,可以摀著律師倫理的良心要求,繼續指示法務部不計一切地提出法律上站不住腳的理由聲請釋憲,與所轄屬的檢察官打對台?律師不得以顯無理由的方法發動司法權;一旦轉換成為當事人的地位,就可以要求其法律顧問擔任職業槍手,罔顧專業倫理的良知判斷?

反過來再問施茂林與李進勇兩位法務部首長,也都是司法人員與律師出身,可以因為換了位置,就用尾椎指揮腦袋,將過去所學的一切為了權力與黨派利益拋諸腦後?做為檢察部門的監督長官,如果不計一切地迎合上司,以明知為無理的立場與下屬為敵,以後將如何以專業職務倫理要求下屬?

看到自陳水扁以降,從蘇貞昌、施茂林以至李進勇等等法律人,如何在面臨法律專業倫理考驗的時候輕易將所學所知置之度外,從背脊中冒起的一股悲涼,襲人而來!台灣的價值體系,當真就要如此全面失守?蘇貞昌啊蘇貞昌,日昨能在幾分鐘之內,以連串的成語贏得意在言外的掌聲,證明社會價值體系尚未崩絕的良知未泯,我們衷心盼望你能把握法律人最起碼的專業堅持,懸崖勒馬,站在行政院內閣頂峰的位置,為台灣的法治倫理,保留一線生機!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11200702010031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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