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7.01.24  國務費案 憲政危機來自扁對抗司法 吳典蓉/特稿

面對國務費案,陳水扁總統及民進黨刻意導向憲政爭議,並尋求大法官會議解決;不過,相關法規其實相當清楚,國務費案並不是憲政爭議,真要說,也是總統府對抗司法權所造成的憲政危機。

為扁提出「國家機密特權」的律師們,深謀遠慮,因為美國一九五三年聯邦最高法院在Reynolds案中,賦予行政部門「國家機密特權」;面對國務費案被起訴,扁及幕僚策略就是,擺開刑事犯罪問題,一開始就拉高到憲政層次,「國家機密特權」就是最好的護身符。

總統核定機密須留下紀錄

問題是,美國沒有國家機密保護法,如何處理機密,是由總統頒佈的行政命令所決定,因此,打起官司時,行政部門所提出的「國家機密特權」才有成立的空間;但即使如此,美國相關的機密也必須有核定為機密的紀錄。依照各國立法例,在核定機密的同時,都必須提出解密時間,若未曾核定,將來又如何解密?當年因所謂「國家機密特權」不能公布的Reynolds案相關資料也在四十多年後解密。

和美國不同的,我們既然有國家機密保護法,就必須依法行政,總統亦然。該法第六條明定,有權核定機密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三十日內核定之。第十一條更規定,核定國家機密等級時,應併予核定其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

因此,總統有權核定國家機密,但絕對沒有不留下核定記錄的空間,否則豈非所有的「國家機密」都永遠無法解密?這將違反該法第五條「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的施政透明化原則。

總統府之前新聞稿表示,總統「國家機密特權」是憲法層次,不是國家機密保護法所能規範,此一說法凸顯的是,總統府自己都承認,國務費案中所謂的六項國家機密確實從未經過核定;另一方面總統府似乎也意指,該法明確的規定,侵犯到總統的機密特權。若是如此,為何之前從未見民進黨政府針對國家機密保護法進行釋憲。總統府及民進黨團都引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凸顯在權力分立原則下,總統有「行政特權」,但五八五號解釋指的行政特權,是相對於立法權,而且最後仍必須由司法機關審理,該解釋不能提供第一家庭不受審理的護身符。

權力分立也不能行政濫權

台灣過去從未發生行政權與司法對對抗的例子,也許我們可以看美國的例子,在美國水門案時,尼克森援引「總統特權」拒絕交出涉案資料,大法官雖然也表示,法院向來尊重總統所主張的軍事及外交機密特權,但是,當總統所主張的機密特權只是一般性、廣泛的機密資料時,則刑事審判的公正性更重要,因此,大法官最後裁定尼克森必須交出資料。

回到台灣的狀況,當總統連機密的項目都不願或不能說出時,能不能超越刑事審判的公平性原則,就很值得懷疑了。

至於所謂司法審判侵犯權力分立原則的說法,美國聯邦法院從尼克森案,到後來的柯林頓vs瓊斯案,都明確指出,權力分立原則並不能保證總統有絕對的司法豁免權,在適當的時候,總統是可以接受司法裁決的。

連確立三權分立的祖師爺美國都如此,台灣也不應將三權分立扭曲成行政濫權。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7012400018,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1.24 
律師團:扁應提釋憲 法官須遵憲
黃錦嵐、王己由/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裁定國務機要費案開放閱卷,正式挑戰總統陳水扁堅持的「憲法上機密特權」!國務機要費案辯護律師團昨日公開籲請總統陳水扁,以總統的「憲法上職權」受侵奪為由,聲請大法官釋憲,以釐清本案偵審程序所衍生的憲政疑義。

承審國務費案的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昨晚表示,律師團的相關主張,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都已作了明確諭知和裁定,律師團的說法,合議庭不便表示任何意見。

另律師團指稱,合議庭已同意檢察官聲請,發函台大醫院調取國務費案被告、總統夫人吳淑珍病歷部分,審判長蔡守訓指出,合議庭迄今並沒有去函台大醫院調取病歷,不解律師團為何指稱「法官同意檢察官之聲請」。

顧立雄、洪貴參等律師主張,依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總統是憲法機關,其行使憲法職權,與台北地院發生爭議,應有權聲請大法官釋憲。

國務機要費案的律師團,昨日傍晚五時卅分,以「台灣還有憲法嗎?台灣還有國家安全嗎?」為主題,緊急召開記者會,公開呼籲:「總統應聲請釋憲!法官應遵守憲法!」。

律師團表示,身為國務機要費案的辯護律師,有話無法在法庭內細說,卻召開記者會呼籲,他們很無奈,也感到悲哀。對台北地院開放閱卷一事,他們認為已涉違憲,且明顯危害國家機密。

律師團強調,本案涉及的六項外交機密工作,總統陳水扁已經明白指示:「該等資料均屬國家機密,其內容不得公開,否則將立即對國家形象、安全與利益,造成損害」。

律師團認為,總統的上述宣示,是總統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職權,是憲政上的大是大非,但法院竟自認定非屬國家機密,司法權顯然已逾越其應有的分際,嚴重傷害我國權力分立的憲法體制。

洪偉勝律師表示,本案衍生的憲政爭議,起初只是爆發憲法第五十二條的總統刑事豁免權爭議,後來,在台北地院準備程序中,又爆發國家元首特權衍生的機密特權。因此,所衍生的憲政爭議,最適宜聲請釋憲者,是總統本人以憲法機關名義提出。況且,釐清本案衍生的諸多憲政爭議,不但是總統的權利,也是義務。

顧立雄強調,若總統陳水扁不挺身聲請釋憲,國務機要費案這麼打下去,由一審打到三審定讞,再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才作出與普通法院不同的解釋,司法正義不是來得太晚了嗎?就政治效應而言,也難以想像。

顧立雄強調,他們籲請陳總統聲請大法官釋憲,僅是表達「懇切的期待」而已,希望總統以憲政體制為重,以總統職務立場,不是基於個人考慮,免得創下憲政惡例,並無權「逼」總統非聲請釋憲不可。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7012400019,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1.24 
假藉制度粉飾個案
林淑玲/特稿

「國務機要費案」律師團召開記者會,呼籲陳總統聲請釋憲,意在引導「釋憲是為制度,不是為個人」的社會觀感。然而,檢視爭議的六項機密外交,即使為真,也都是具延續性業務,實無理由僅存放在「總統的腦袋」。府方及律師團將個案上綱為制度的策略,不無施放煙幕彈之嫌。

就「國務機要費案」而言,法院希望釐清六項機密外交是否為真。府方祭出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拒絕提供資料,就事論事,下一個爭點就應該進展到「六項機密外交為什麼必須超越國家機密保護法?」遺憾的是,府方、律師團儘是打迷糊仗,卻始終未能提出說法。甚至上綱到「國家機密特權」,碰都不能碰,則完全說不通。逐一檢視陳總統所言的六大機密外交,有些根本毫無機密性可言,如副總統呂秀蓮執行的「台灣禮敬」,隨時上網都查得到。政府委託美國卡西迪公關公司在美遊說,則是美國政府規定必須揭露的資料,何來機密之有?

此外,陳總統所提的其他四件所謂機密外交,雖有機密性,但同時也是具延續性業務,就政府運作而言,沒有不列檔的道理。簡而言之,陳總統如果送錢給民運人士、拿錢做「南線工作」,打點東北亞地區政要,再怎麼說都應該留下檔案,讓未來的總統知道。

除非,總統把這些機密外交當成「個人公關」在做,另當別論。否則,政府任何機密外交都應列入移交。照陳總統所言,很多東西都是藏在腦袋裡,「到死都不會說」,無異宣告,他有很多事情未來不會列入移交的。

我國憲法、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賦予總統「國家機密特權」,民國九十二年公布的「國家機密保護法」將國家機密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等三等級,其中「絕對機密」最長可以保密卅年,並明定總統核定、適時註銷「絕對機密」權力,實際上已具有類似法意。

再加上「國家機密保護法」十二條,明文訂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不適用前條(解密年限)及檔案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也接近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的概念。

換言之,如果陳總統認為,國務費案的六項機密外交,是極其重要的機密,大可援引「國家機密保護法」編定、處理。令人費解的是,府方對六項機密外交的處理流程,疑雲重重,真假難辨。假設其為真,要取信於大眾的管道很多,府方卻放棄與人民、司法的良性對話,儘是使出模糊戰略。殊不知煙幕過重,將導致美醜不分,府方本來站得住腳的地方,連帶也會被質疑。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7012400020,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1.24 
司法柔性政變 柯建銘:中共收買台灣法官 就可替代情蒐
高有智、蔡慧貞/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機密認定攻防,台北地院開放閱卷,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昨天批評法官搞「司法柔性政變」,中共只要收買台灣法官,就不用大費周章搞情蒐;他認為司法蠻橫,已經造成憲政與國安危機。他認為,總統有責任和義務聲請釋憲,他今天也將在民進黨中常會提案建議總統釋憲。

行政院長蘇貞昌也力挺總統指出,憲法第五十二條賦予總統刑事豁免權,「這是從大學法律系一年級就讀到的條文」,大家應尊重總統職權,此涉及憲法爭議而非私權爭議,有憲政爭議就用釋憲來解決。

扁提釋憲 不會拖過二月二日

柯建銘強調,聲請釋憲已非陳總統個人榮辱問題,牽涉國家與憲政危機,總統有義務與責任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他相信總統在短時間內就會聲請釋憲,「絕不會拖過二月二日下次審理時間。」柯建銘說,核定國家機密屬總統職權,並沒有程序問題,司法不應侵犯行政權,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層級這麼低,就排除一切法律,一意孤行,任意解釋不違憲,又說不符國家機密,這樣認定與國家安全與機密層級相比完全不對稱。

柯建銘說,關於總統機密特權部分,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二條與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中都有相關記載,即絕對機密由總統、行政院長或經其授權的部會級首長核定,總統無權迴避釋憲問題。他也說,現在法院進行的動作都有必要釐清是否違憲,此例若一開,任何國家機密都可在法院揭露,國安門戶大開,「法院也可出賣國家安全,中共只要收買台灣法官,就不用大費周章搞情蒐。」

柯建銘呼籲,法官不可以辦一般民、刑事案件態度,以管窺天的角度來看待違憲爭議。他更質疑說,法院這種搞法,難道不是「司法柔性政變」?檢審系統就要集體造反嗎?

民進黨跨派系立委昨天也聯合舉行記者會力挺總統聲請釋憲,輪番砲轟法院不顧國家安全,引發憲政危機。

法庭專橫處理機密 危及國安

曾任法官的民進黨立委吳秉叡批評說,法庭流於專擅與自我主觀認定,他勸告法院,面對這樣重大的工作,應保持謙遜,隨時請教專家,不要為掩飾無知與無能,拚命以膨脹自己及專斷方式解決訴訟重大爭議。洪奇昌也說,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絕對機密由總統、行政院長或經其授權的部會級首長核定,相信法官應了解保障國家政務的立法意旨,法官也應嚴肅看待可能引發的國安與機密挑戰。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也批評,法官以程序為由不理會辯護律師想聲請釋憲,心證已明確,會讓很多法律學者批評為是「法匠」心態。他也說,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法院受理的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時,程序不公開,即國務機要費案不應公開審理,何況還公開閱卷,法官已違法。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7012400021,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1.24 
審理中案件檢:大法官不能緊急處分
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案被告律師團昨天籲請總統提出釋憲,台北地檢署公訴檢察官表示,辯方的說法過去都在法庭中提出,沒有新意,律師應該重視被告的辯護權,如果無法辯護,就該換人,以免影響被告的訴訟權。

公訴檢察官張熙懷表示,法院開放閱卷,應該將三宗完全沒有遮掩的卷宗,供辯護人及被告影印、閱卷,這樣對整個審判進度有相當大的幫助,而且對被告的人權保障非常周延。

至於律師團籲請總統提出釋憲一事,檢察官林達表示,總統提出釋憲聲請,與立委聲請釋憲沒有什麼不同,目前能對本案審判造成影響的,只有法官自行聲請的釋憲案,其他的釋憲聲請應該都不能產生影響。

同時,大法官會議也不能對審判中的案件進行緊急處分,否則未來審判中的案件,被告都提出釋憲聲請,大法官作出停止審判的緊急處分,豈不是所有案件都不必審理?

如果辯方律師都不閱卷,檢方將如何因應?林達表示,如果律師全不爭執,豈不是被告就沒有律師替他們辯護?如果律師採這樣的策略,檢方基於有利、不利被告的程序都要進行,會提醒審判長要求律師替被告辯護,否則就更換委任律師。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7012400022,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1.24 
府攻防三策略釋憲、抗告、不閱卷
林淑玲/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案」律師團召開記者會,呼籲陳總統就該案憲政疑義聲請釋憲,總統府昨晚表示,「尚未做這方面的討論。」至於,法院公開機密外交資料閱卷是否造成傷害,將由誰認定,府方人士表示,很難說。

據了解,由陳總統本人以「憲政機關」的主體,就「國務機要費案」所有憲政疑義,聲請釋憲,已是府方既定方向。但在政治面,將透過由下而上,動員民意,敦請總統釋憲,呈現陳總統是順應民意,聲請釋憲,是為制度不是為個人。

府方將待綠營升高要求總統釋憲的民意,才會回應,不會那麼快表態,宣布釋憲。

據了解,府方對「國務機要費案」後續的攻防,已擬定三大策略:第一、透過律師團、綠營發聲,敦請陳水扁總統聲請釋憲;第二、律師團暫不閱卷,以凸顯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將機密外交資料公開的不合理;第三、總統府秘書長陳唐山等人,針對被以證人身分傳訊未到庭遭處罰,抗告到底。

府方前天「警告」台北地院,「如果公開機密文件,而傷害到國家安全及利益時,應對相關人士追究其責任。」昨天沒有再提出進一步說法。府方為避免爭議,也暫時不會再出招,將待要求總統釋憲的民意發酵到一定程度,就將提出聲請。至於,法院公開閱卷是否造成傷害由誰認定?府方人士強調,很難講,要等發生了再看。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7012400023,00.html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