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二度函諭總統府限期提供本案所涉六件「秘密外交」的文號、核定流程、承辦人及保管單位。法院並同時分函總統及副總統辦公室,作相同的要求。

法院曾二度駁回了檢方保全證據的請求。駁回的理由,是認為本案所謂「秘密外交」的證據資料,對被告吳淑珍有利,所以府方沒有拒絕提供的道理。但是,府方在法院第一次命其提供時竟拒絕交出,律師團且宣稱「機密都在陳總統的腦袋裡」;法院乃本於職權,第二度函諭總統府、總統及副總統辦公室提供相關文號等資料。一來一回,顯示法院對府方的回應似乎不以為然。

法院的裁決,用意應是認為必須初步確定「在形式上所謂的秘密外交是否存在」;所以,法院只命提供文號、核定流程、承辦人、保管單位等「形式上」的資料。倘若連在形式上都不能證實確有所謂秘密外交存在,則被告再以此辯護,法院即可能認定其所言虛妄,不足採信。反之,倘若在形式上確有六件「秘密外交」存在,則檢辯雙方始可進一步就是否必須取得其實際內容、並就其內容來論證真偽進行攻防。

因此,法院第二度發函,其實就是重申至少必須確認六件秘密外交在形式上是否存在。由於不涉實際內容,三個受命提供的單位(總統府、總統辦公室、副總統辦公室)根本沒有理由推託,這是法院非常厲害的調查手段。

本案辯方倘若連秘密外交在「形式上」的資料亦不交出,只會令人覺得其心虛;並認為其實是沒有東西可交,亦即根本沒有六件所謂的「秘密外交」。但是,倘若明明交不出東西,卻欲偽造幾個文號交出,則恐將扛下偽造文書及偽證罪;何況,倘若報了偽造的文號,未來陳水扁卸任交接,即必須將卷檔移交,恐怕到時候還是交不出來。於是,辯方乾脆宣稱連文號都沒有,以「一切皆在總統腦中」來搪塞;但此種說法畢竟與經驗法則及行政體制背離太甚,被法院接受的可能性極低。因此,法院函催,才會一催再催。

法院的諭令已使總統府及律師團陷於兩難。接下來,就要看總統府和總統辦公室究竟拿不拿得出文號、核定流程、承辦人和保管單位的資料了。倘若拿不出來,又將如何回覆法院?難道總統府和總統辦公室真的要採取律師團的說法,謂「文號、核定流程、承辦人、保管單位」等均在「總統腦袋裡」?而若真在總統腦內,難道總統此時也可拒絕交代?反之,若拿出一些形式上的資料來,其內容真偽將受考驗,且必將面對檢辯的攻防。因而,辯方會不會乾脆咬定「全在總統腦中」,而拒絕交出?但這樣一來,法院就可能認定連文號及流程都沒有,「秘密外交」不足採信。總之,這是總統府和總統辦公室面臨的兩難。

副總統辦公室面臨的問題則不一樣。呂秀蓮並非被告,亦與國務機要費弊案無關,且檢方起訴又指「台灣禮敬團案」根本是公開活動而非秘密;既如此,則難道呂秀蓮辦公室也能夠回覆法院稱台灣禮敬團案「連文號都沒有」嗎?亦即,若陳水扁和總統府連文號都拒絕提供,呂秀蓮是否也可拒絕提供文號?可附一筆的是,副總統不可偽證,亦無刑事豁免權。

純就訟案的辯護技術而言,律師團若明知秘密外交根本是謊言,就不應該在這個問題上多所糾纏;否則,破綻愈扯愈多,恐怕到後來連陳瑞仁當初善意放過的部分也掀了開來,陳水扁夫婦的處境就更尷尬了。

如今,律師團似乎非但未使陳氏夫婦脫困,反而自陷於「機密在腦袋中」這種完全沒有說服力的劣等謊言中。唯從法院的動作來看,法官似乎不容許矇混,陳水扁的「秘密在腦袋說」就準備接受考驗吧!

http://www.udn.com/2007/1/6/NEWS/OPINION/OPI1/36772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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