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過後,鍾德樹看來就要被槍斃了。民間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明明在為他提出兩次非常上訴失敗後,隨即依赦免法向總統聲請減刑,但媒體都沒報導,反而是法務部竭力鋪陳氛圍,說什麼已經「窮盡救濟」,民間努力拯救人士「一直阻擾的手段亦應三思」云云,並且釋放極可能在年假後執行的消息。

依國際標準和通例,因為人死不能復生,死刑案的處理都有特別嚴格的額外要求。其中之一是死刑案必須在窮盡一切救濟手段之後,才能執行。這點法務部施部長不可能不知道。然而知道而仍有上述詭異的情況發生,唯一的解釋是,依據法務部死刑執行的內規,各種救濟程序沒有走完即不得執行的規定,並不包含總統的特赦和減刑。媒體可能是聽到了這樣的解釋,才會相信救濟已經窮盡而未報導減刑聲請之事,因此也相信,既然如此,鍾案的執行指日可期。

可是,這樣問題就來了。第一,赦免法既是國家法律,「審核死刑執行實施要點」這項內規有這種遺漏,本來就不合理,早該增修。否則,難道人民已經依法遞件,卻在總統還沒有時間考慮研究之前,法務部就可以把人殺了?第二,過去威權時代,配合黨國媒體,這樣的事情也許還可以以內規為藉口含混過去,但怎能在今天,在負責落實逐步廢除死刑政策承諾的部會發生?第三,如果媒體真正輕信法務部而沒有報導和追蹤廢死聯盟遞件聲請減刑一事,媒體的素質也可想而知。

許多人也許已經對這種事情見怪不怪,但人如果殺了,人已成屍,法務部仍然並非沒有就此熬過去的可能。但這件事並不是什麼高來高去的法律爭執,其中還牽涉了一條人命。所以,讓我只提有關鍾案的一點,邀請大家像電影上的英美陪審團一樣,一起評評理。

這點和量刑有關。照理,類似的案件應該科以類似的刑罰。可是量刑出自法官的心證,事實上不可能沒有落差。一碰到死刑,期間的落差,就可能是生死之分,陰陽之別,所以必須額外審慎。可是,鍾案的量刑又如何?

鍾德樹因為被倒債屢催無效,到警察局請教,警察告訴他,沒有借據肯定要不回來。絕望的出了警察局,他在路上看到加油站,臨時起意,買了汽油用塑膠袋裝著,找欠債者威脅要同歸於盡,造成燒死三人、燒傷十八人的火災。定讞判決書的認定是出於「不確定故意」(法律上另稱「間接故意」)。也許你認為他該殺,但是,慢著,請你先想想八年前清華大學的溶屍案。

溶屍案是一個更嚴重的「直接故意」的案件,洪曉慧被判十八年。可是鍾案呢?法官卻判了鍾德樹死刑。法官是怎麼量刑呢?判決書全文十九頁,量刑理由的部份竟只有陳腔濫調的短短兩行。我們完全看不到事關決定生死之別的量刑應有的額外審慎。

即使鍾案的判決只有這麼一點瑕疵(其實不然),這樣的死刑案件,難道不該窮盡一切法定管道,以求救濟嗎?這是廢死聯盟在試過其他管道之後,無法袖手「三思」,而向總統聲請減刑的原因和理由。可是,我們卻看到法務部已經展開了文首所說的詭異佈局。

美國加州的萊特法官曾經說:「我們之所以主張加州不再需要死刑……並不是出於對暴力犯罪者的同情,而是出於對社會的關切,深怕每奪取一名社會成員的生命,我們的社會就會進一步向下沈淪」。姑且不論死刑的存廢,施部長和我們自己難道都不應該想一想,法務部如果在上述情況下,匆匆草率的槍殺鍾德樹,我們的社會究竟會向上提升,還是進一步的向下沈淪?(作者為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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