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一年舊曆年前墾丁龍坑附近海域阿瑪斯號擱淺,人稱龍坑油汙染事件。記得當時幾位中山大學同仁曾參與龍坑油汙記實工作,國外專家來台協助油汙處理時,除勉勵我國應儘速建立油汙染緊急應變計畫外,亦表示如果政府採取積極的態度,我國應可在五年內設立有能力處理三級油汙染事件的團隊。

最近發生的馬爾他籍貨輪「吉尼號」在宜蘭縣蘇澳鎮外海擱淺漏油事件,恰是檢視政府這幾年努力成果的時機。

在事件發生之初,政府緊急應變與動員的效率確實比龍坑油汙染事件快速,這是值得肯定的部份,然而因船難事件發生於假日,仍發生連絡不順及緊急應變不及之情況。包括船公司藐視政府命令,竟然無預警地自行拖離船隻至外海,而後更拖入蘇澳港進行檢修,並以「離岸較遠,可降低漏油對海岸之影響」與「進入港內使攔油索發揮功效,有效控制油汙擴散」等原因來卸責,這顯示除了在應變時橫向協調出了問題外,政府公權力執法能力亦需再檢討。

此外,各級政府應變機制似乎也未能充份發揮功能,例如:一、化油劑的使用雖然可以稀釋油汙,也可藉強大海流將油汙帶往外海飄走,減低油汙附著於岸上的機會。然而如考量油汙擴散路徑與其影響(如定置網遭受汙染),以及東北季風之助長,反而可能造成油汙更大幅度的擴散。二、船公司在沒有油汙應變警戒船艦的護航下,自行拖離現場,冒了額外洩漏等的危險。而花蓮港務局核准沒有安全防護的漏油船隻入港也是冒險行為。三、油汙求償部份,災損認定與求償過程是一件困難、繁瑣,也很專業的工作,當地漁民是否已得到充分的專業諮詢於協助工作?上述種種問題,我們深感遺憾國內專家沒有可以適當參與的機制與管道。

另外,此次油汙事件屬於規模較小的第一級狀況,應由地方政府與海岸管理單位主導緊急應變,但是新聞報導似乎大部分決策都是來自中央單位,地方單位是否有能力處理,實在值得擔心。又如油汙擴散無法及時控制,導致超過十公里的海岸線受創,除了天候因素,是否也反映現有除汙設備與人力不足的問題?

此次小規模的漏油事件正可以檢視政府這幾年對海洋汙染防治努力的成果,尤其是台灣周圍海域航運頻繁,經過船隻不乏大型油輪,國內是否已經具備處理三級油汙染緊急應變的能力?這些都是非常值得大家關心的議題。我們呼籲政府單位唯有持續投入並整合相關資源,集結民間活力以建置專責油汙應變機制與累積海洋油汙緊急應變能力,方能降低台灣海洋環境遭受汙染的風險。

http://www.udn.com/2007/1/1/NEWS/OPINION/X1/36702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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