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對總統夫人吳淑珍提起公訴,目前在政治層面上究該如何面對,始能顧全民主進步黨執政團隊的本土政權大局,值得阿扁自己與該黨領導階層審慎籌思。

為了維護憲政體制可長可久,社會各方宜循「體制內」的途徑來因應、處理,儘量避免開啟「總統自動辭職」的體制外先例。因此,「罷免」及「彈劾」似乎仍是較佳的選擇;而比較社會成本的耗費輕重,又以「彈劾案」較為可行。

按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第四條第七項的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提出彈劾案,由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即可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總統應即解職。此項規定,並未限制對總統提彈劾案的前提事由為何,所以,目前發動彈劾阿扁,在憲法上是可行的。

雖然按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二條的文義,似乎對總統提出彈劾案,須限於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之情形。唯,這可由立法委員直接提案修正,刪除須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之前提事由的限制,以回歸適用憲法規定。

況且前述法律條文中所列引的「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於去年六月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時,已被移列為「第四條第七項」,立法院正可利用此次關於刪除總統彈劾案前提事由限制之修法機會,順便將原所列引之憲法增修條文的項次予以改正。

於此情況下,阿扁宜自動退黨,讓民主進步黨於立法院處理修法及彈劾案時,可以有較大的迴旋空間,以回應社會主流民意,裨得顧全本土政權的命脈大局。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14+11200611090029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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