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綠營民眾六成以上接受陳總統所說「一審有罪就下台」;反觀民進黨內新潮流系所呈現的態度卻是堅持某種「被殖民者的是非」。一般民眾的單純堅定與政治人物的權謀算計,形成強烈對比。我之所以標舉「被殖民者的是非」,是因為我認為真正的「是非」已經被扭曲了。如果要論是非,我們就來論大是大非。

第一個大是大非是「總統有沒有貪污」?如果一個總統必須在五年內,蒐集七百多張的發票報帳(留下作案證據)來貪污一千四百八十萬元,完全違背常識與經驗法則,所以我不認為陳總統有貪污。如果總統沒有貪污,三罷免或全民公投的前提(總統貪污)已經不存在,沒有實施必要;再論及「阿扁與民進黨綁在一起大家一起死」的所謂「大局為重」的觀點,都偏離了事件的本質。

第二個大是大非是「總統職位的重要性」。在檢驗陳總統的過程中,包括綠營知識份子、「大話新聞」與民進黨新潮流系,都不斷地將「總統職位極小化」,這是一種「被殖民者的是非」,也是我們最深沉的悲哀。當論者用放大鏡在凝視所謂「一百三十二萬鑽戒」的問題時,我們認為這是「是非」,其實我們是將一個台灣人總統不斷地「極小化」。縱使這件事有處理瑕疵(馬英九用公費養小狗也是相同問題),但若與「總統職位」的重要性與意義相比,實在不符政治比例原則。這也是為什麼柯林頓的性醜聞案和公然說謊,最後並沒有被美國參議院通過彈劾之故,就是考慮總統職位與國家穩定的政治重要性。

第三個大是大非是「全民公投有民粹疑慮」。總統是否涉及貪污本身是法律問題,我們口口聲聲說「尊重法治」,尊重法治就是走完法律程序。當有人主張「用全民公投決定總統去留」,其實已經將法律丟入垃圾桶,不能稱為「尊重法治」,這只是另一種「合法化的民粹主義」。如果大家記憶猶新的話,美國轟動一時的辛普森殺妻案,當時所有民眾與媒體都一致認定辛普森殺妻,但是最後法院審判結果是證據薄弱、無罪開釋。這就是成熟民主國家的「尊重法治」 — — 即使無法接受,也必須接受「法律的最後裁決」。

個人不能接受總統「一審有罪就下台」(法定程序是三審),我同意汪平雲律師所主張,法院應顧及國家利益拒絕審理此違憲(五十二條)案,等總統卸任後再審理。不過據我了解,扁的這個決定是基於「黨內政治鬥爭」(扁必須在「開放三罷投票」與「一審有罪下台」二選一)的最後妥協。

第四個大是大非是「歷史定位」。雖然現在很多民進黨內同志和綠營人士,都將「挺扁」當作一種「羞恥」,選擇明哲保身或切割,但是如果回頭想想:到底是誰終結了國民黨五十年的外來統治?是陳水扁。縱使六年來他在總統之位犯了不少錯,這次危機也多少是其政治處理上的「自食惡果」,但是並不能抹滅他對政黨輪替的歷史貢獻。同樣的,如果十年後的歷史寫下:「政黨輪替後第一任民進黨總統因為貪污而下台」,請問你可以接受嗎?而且貪污金額只有一千多萬元。這個羞恥的印記不但將永遠烙印在我們心中,也會被親中人士不斷羞辱:「台灣人總統連貪污都不會,只能貪個小鼻小眼的零頭。」更何況陳總統並沒有貪污。

所以,我們要大是大非,就要重新回到原點,檢視我們的是非標準在哪裡。是透過殖民者的眼光來界定的「被殖民者的是非」,還是做為一個有自尊的台灣人或者放諸任何成熟民主國家都適用的「大是大非」!(作者為台灣北社副秘書長)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9/today-o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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