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追訴。其立法意旨,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之考量所為之尊崇與保障之制度性設計。惟此乃針對其職位而設,並非對其個人之保障,亦非全無限制,如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仍須受刑事訴究;如所犯為內亂或外患以外之罪,基於案情需要可進行偵查,俟其離開職位再追訴。

現任總統及其家屬涉及貪汙被提起公訴,在我司法史上以及憲政史上尚屬首例,在其他民主憲政國家亦屬罕見。提起公訴從法律層面看,也許並不代表一定有罪,但從政治道德與憲政角度觀之,總統面對司法起訴,道德品格已嚴重破損,顯已不宜再繼續擔任總統職位,而應以國家利益為重,循憲政體制,就下列途徑冷靜理性的作適當之選擇:

一、主動辭職,造成總統缺位,依憲法第四十九條前段規定,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此一途徑可顯示總統遵守憲法的風範。

二、本案既已進入司法途徑,為使審判機關擺脫政治壓力,可藉「因故不視事」為由,暫時離開總統職位,由副總統代行總統職權,靜待司法判決,若案情大白,還給總統公道,則尚可在任期未滿前,自行復行視事,再回到總統大位一直到任期屆滿為止。憲政史上蔣總統曾因促進國共和談而自動引退或稱「下野」,嗣因不能視事原因消失而復行視事,使政府體制恢復憲政常態。

陳總統如不能主動辭職,循「不能視事」也就是一般所謂的「請假」的途徑下台,不僅可結束當前的政治亂象,民進黨可繼續保住執政黨地位,政府體制恢復正常運轉,經濟市場再見繁榮。一審定罪、不能視事只是一念間,就要看聰明的總統如何選擇了。

【2006/11/09 聯合報】

http://www.udn.com/2006/11/9/NEWS/OPINION/X1/35958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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