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牽涉了倫理、醫學及法律層面等問題,最主要的爭議在於「縮短」生命。由於安樂死涉及價值判斷,贊成及反對者往往立場鮮明,必須經由社會長時間形成共識,才有可能進行相關立法。目前全世界有安樂死法律或類似安樂死法律的國家不多,荷蘭與比利時許可的範圍較廣,某些國家准許消極的安樂死,台灣則未有規定。

人有沒有選擇死亡的權利?

每個人都沒有選擇出生的權利,那麼,死亡呢?若從生命應絕對尊重的觀點出發,無論在何種情況下,人都不應該結束自己的生命,更不可以殺害他人。另外,從基督教的觀點來說,安樂死違反了聖經中「不可殺人」的規範,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臨終前,也特別闡述他推崇安寧緩和療護、反對安樂死的立場。但贊成安樂死的人認為,病痛如果已經到達無法忍受的地步,人當然有選擇死亡的權利,他人應予尊重,安樂死是維護死亡權利的必要選擇之一。

醫生協助安樂死 是殺人嗎?

醫生的職責是「救人」,救人有沒有界限呢?安樂死的問題在於,挑戰醫生救人的「天職」,在某些情況下,醫生不再是延長生命的執行者,而是縮短生命的實施者。反對醫生可以協助安樂死的人認為,安樂死與醫生救人的天職是相互衝突的,醫生不應該幫助病人死亡。但贊成者則認為,醫生應該尊重病人選擇死亡的自由,如果醫生自己也願意,可以協助病人安樂死。

安樂死應由法律明文規定嗎?

從法律來看,多數國家仍將安樂死及幫助自殺列為犯罪。一般而言,不論想制訂何種法律,原本就先需要社會的共識,才有可能進入立法過程,最後正式成為法律。而像安樂死這樣爭議的問題,如果沒有經過社會成熟的反覆討論,尋求共識,根本不可能立法。反對安樂死合法化的人認為,生命應受絕對尊重,法律更不應該放鬆此一界限,否則後患無窮。贊成者則認為,安樂死是維護尊嚴死亡之必然選項,不該被認為是犯罪。

不論從哪個層面來看,反對安樂死的人認為,安樂死若真合法化,越是弱勢的人越可能被迫安樂死,根本沒有所謂對生命的尊重可言;解決臨終前的痛苦,安樂死也不是唯一的選項,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達到一樣的目的,為何要選擇「殺人」?但支持者認為,安樂死不應該被排除在選項以外,這是正當的,並且應該受到法律的肯認。

http://mag.udn.com/mag/world/storypage.jsp?f_ART_ID=50954



各國與安樂死有關之爭議案例 2006/11/03 【聯合新聞網/許惠雯/整理】

在世界各地,都有重症病患或其家屬向政府爭取安樂死合法化,某些案例的發生,也引起當地民眾對安樂死議題的高度關注,以下就讓我們來瞭解一下各國與安樂死有關之爭議案例。

美國》植物人泰莉拔管與否 丈夫與父母對簿公堂

一九九○年二月,廿六歲的泰莉.席亞佛(Terry Schiavo)在家中昏倒,後來診斷出她因鉀離子嚴重不均衡而心臟衰竭,醫師懷疑可能源於飲食障礙併發症,之後成為植物人。泰莉的丈夫麥可堅稱,他妻子生前曾一再談到不要靠人工方式維生,但他拿不出白紙黑字證明,碰到岳家不同意拔管,只好上法院裁決。

打了七年的官司後,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五日,麥可贏得佛州巡迴法官裁決可拔管。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在拔管十三天後,泰莉逝世。泰莉的案子使得有關生命和死亡權利、以及預立病危時醫療指示(living will)的辯論,在美國方酣未歇。

法國》文森因車禍致重殘 母親及醫生協助其死亡

二000年九月二十四日,十九歲的文森漢貝爾(Vincent Humbert)在高速公路上遭遇車禍,全身癱瘓,不能言語也幾乎全盲,但是智力未受損傷。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他致函席哈克總統要求「死亡的權利」,總統回答他說「您期待的東西,我無法給予」。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文森的母親瑪莉漢貝爾為他注射一個劑量的巴比妥,文森陷入深度昏迷。二天後,文森死亡,醫院的醫療小組宣佈他死於「停止積極治療」。事實上,是起初將他搶救回來的修蘇瓦醫生見到文森家人的絕望,而決定拔掉呼吸補助器,再注射氯化鉀,令他快速死亡。文森的母親及修蘇瓦醫生皆獲不起訴處分,法國社會因也此深入反省以醫藥幫助死亡的相關議題。

日本》應中風老母要求 子餵母氰酸鉀致死

一九四九年,一名工人應中風全身癱瘓的老母要求,讓五十六歲的母親吃下氰酸鉀死亡。一九五0年四月十四日,法院判決指出,為了解除患者身體上劇烈痛苦,不得已侵害其生命的行為,屬於刑法中緊急避險行為,不應受罰。這是日本法院首次承認有條件的安樂死。

台灣》王曉民遭車撞成植物人 家人不離不棄

王曉民於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七日上學途中,被後方疾駛而來的計程車撞成重傷,隨後被判定為植物人,當時年僅十七歲。一九八二年開始,王曉民之母趙錫念就不停地向政府陳情,期望讓王曉民安樂死,但屢次陳情都無回音。

一九九六年趙錫念因胃癌過世,王曉民的三位妹妹在母親走後答應父親王雲雷,若父親比曉民早走,妹妹們將代為照顧。一九九九年,王雲雷撒手人寰,三位妹妹對姊姊不離不棄。二00四年,王家人將王曉民送到醫療機構靜養,並雇用兩名菲傭協助醫護人員代為照顧。「大姊活得很辛苦,也很殘酷。」王曉民的三妹王曉義談起姊姊王曉民,忍不住哽咽說:「我們不要再看到她那麼可憐,希望大家把她忘掉」。

http://mag.udn.com/mag/world/storypage.jsp?f_ART_ID=51030



世界各國對安樂死之相關規範 2006/11/03 聯合新聞網/許惠雯/製表

國名 安樂死相關規範

荷蘭 荷蘭國會二00一年四月表決通過安樂死相關立法,並於二00二年四月一日生效。安樂死只有在患者承受難以忍受的痛苦,沒有治癒的希望,在本人提出申請後,由法律、醫療、道德專家共組委員會審核,並需由另一位醫師複診。如係未成年患者,十六到十八歲青少年可和家長共同決定,十二至十六歲青少年則由家長或監護人決定。目前荷蘭政府已考慮到十二歲以下患者的痛苦,特准格羅寧大學可為十二歲以下的病童實施安樂死。
荷蘭準備將罹患絕症和痛苦難耐疾病的嬰兒安樂死、及懷孕二十四周以上墮胎,納入法規管理,但須跟執行成人安樂死一樣,接受由小兒科醫師、婦產科醫師及法官組成的委員會審查。

比利時 比利時於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讓安樂死合法化。請求安樂死的病患當時必須意識清醒,重複提出要求,而主治醫生須填寫申請表並與其他醫生商議後,方能施予安樂死。如果疾病末期的病人依法自己決定安樂死,並有某些其他配套的法律程序,進行安樂死的醫生將無罪。
法律明文規定醫生必須確定病人是「成年且有意識的」。病人也必須在本身的自由意願下,經由徹底與一致的思考後求死,而非來自外來壓力的結果。為避免訴訟,醫生也必須確定病人是處於「末期的醫療情況」,並且遭受因意外或絕症造成的「不斷且無法忍受的身體與心理上的痛苦」。

美國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二○○六年一月十七日以六對三票裁決,支持俄勒岡州一九九四年通過的准許醫生協助末期病人自殺的法律。俄勒岡州的《尊嚴死亡法》是全美唯一允許醫生協助自殺的州法,由俄勒岡州居民兩度公投通過(一九九四和一九九七年),該法允許絕症病患提出服用有毒藥物自殺的要求,條件是醫師證實病患僅有六個月不到的生命,且病患具有提出此要求的心智能力,病患必須自行服用這種致命藥物。
最高法院裁決說,前司法部長艾希克羅在二○○一年企圖使用「聯邦管制物質法」(CSA),來起訴根據俄勒岡《尊嚴死亡法》協助病人自殺的醫生,是屬於越權。最高法院所持的理由是,布希政府引用聯邦藥物法的效力,並無法踰越奧勒岡州公投通過的安樂死法案,「國會的權力沒有大到可以破壞聯邦─州政府的權力平衡。」

法國 安樂死在法國尚未合法,但二○○五年四月十二日通過新法,就生命終期問題做出最後定奪,拒絕立法安樂死,但制訂了「放任死亡」權,允許停止治療或拒絕鍥而不捨的頑固治療。法案給「任由死亡」的權利開了路,但「不是以主動的方式—譬如做致死注射—造成死亡」。

英國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英國上議院封殺了一項允許醫師協助末期重症病患結束生命的爭議性法案。這項協助死亡法案師法美國俄勒岡州法律,允許醫生開立致命性藥方給病患,病患必須自行施藥,但限於罹患無法承受病痛以及生命不到六個月的患者。上議院投票通過推遲這項議案,意即拒絕通過。
英國的法令同意婦產科醫師可以在子宮裡注射針劑,讓胎兒安樂死。英國當初立法初衷,是看到嚴重畸形的孩子生下來,雖然在世上活不了幾天,卻讓家長,尤其媽媽必須承擔極大的痛苦,所以同意在子宮內結束胎兒生命。

瑞士 瑞士禁止積極直接安樂死,不過被動協助自殺屬合法。醫生可以給重病且自願結束生命的病患一些致命藥品,再由病人自己服藥。

日本 日本是亞洲最早在法律上有條件承認安樂死的國家,法院的判決逐漸形成日本安樂死判例法,但日本對安樂死並未正式立法規範。
名古屋高等法院在一九六二的一項判決中規定合法安樂死六要件,一、被現代醫學和技術認為是不可能救治的疾病,且瀕臨死亡;二、病人的痛苦為他人不忍卒睹;三、為了減輕病人的死亡痛苦;四、如果病人神志清楚,應有他本人委託和認可;五、原則上由醫師執行;六、執行方法必須被認為有倫理正當性。

台灣 我國刑法認為「自殺」並沒有罪,但「加工自殺」則有處罰規定,即便受到當事人囑託或同意,無論是家屬或醫生,安樂死都違反了刑法第二七五條「加工自殺罪」,將處以一到七年的有期徒刑。
二○○二年修正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醫師在末期或瀕死病患自主意願下,可終止或撤除醫療維生措施,讓病患自然死亡。至於不實施心肺復甦術的自主意願表達,必需在二位以上專科醫生診斷確為末期病人;病人簽署意願書,或病人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由最近親屬出具的同意書,未成年人簽署的意願書,亦應經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006/11/03/聯合新聞網】

http://mag.udn.com/mag/world/storypage.jsp?f_ART_ID=50956



小辭典》安樂死與安寧緩和醫療 2006/11/02

安樂死【洪伯昌】

安樂死的英文euthanasia源於希臘文,eu意為「好」(good),thanatos意為「死」(death),合起來意思是「在瀕死者明確要求下,刻意在他人協助下結束生命」。

不過由於安樂死引起相當多道德、倫理和宗教爭議,因此目前流於「一詞各表」的混亂階段,主要分為以下四種:

一、消極安樂死:在病患要求下,拔除維生裝置加速病患自然死亡,或由醫師為重症末期病患或植物人注射高劑量嗎啡,加速死亡。

二、積極安樂死:病患主動要求,由另一人下手致病患死亡。美國密西根州的凱佛基安醫師是最有名的例子,他在一九九八年替一名漸凍人注射毒藥,病人獲得解脫,他卻被判二級謀殺罪成立,得入獄服刑十至廿五年。

三、醫師協助自殺:由醫師提供資訊或方法,包括高劑量安眠藥或一氧化碳,讓病患自行結束生命。

四、非自願安樂死:在病患未明確要求下,由其他人決定結束其生命,美國佛州女植物人泰莉‧席亞佛即屬此例。

【2005-04-01/聯合報】

安寧緩和醫療【台大醫院家庭醫學部醫師邱泰源】

我國目前每年約有2萬多人死於癌症,其中大部分都無法接受適當的臨終照顧,因此病人及家屬都承受了身、心、靈極大的痛苦;事實上,癌末病患所需要的是一種「全人照顧」,而安寧緩和醫療照顧所希望達到的就是善終的境界。

相對於傳統根除性醫學,緩和醫療的宗旨是,當以現今醫療科療科技已無法治癒的疾病,為了讓病患能解除生理上的病痛和症狀,於是改以人性化的醫療,以「不延長或縮短病人生命期限」的原則,提供全人、全家、全程及全隊的照顧,讓病患一方面免除身體的病痛折騰,另一方面也能在心理方面走得平和安祥,在靈性方面也能減少罪惡。

值得一提的是,有人會以為接受緩和醫療照顧便是放棄治療,或「終老於此」,但實際上,安寧照顧並非消極性地等待死亡。因為透過醫護、社工及宗教人士的團隊照顧及人性關懷,病人的身體舒適度、情緒變化及瀕死狀態,都有正向的幫助,許多病患也都能返家接受居家安寧照護,最後能了無遺憾地、尊嚴地走向人生的終點。

【2004-02-07/民生報】

http://mag.udn.com/mag/world/storypage.jsp?f_ART_ID=5090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