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間司改會對於「國務機要費」案發表「台灣法治關鍵時刻」一文。筆者對司改會能在關鍵時刻發表聲明加以肯定,但四平八穩的聲明表面上係在維護法治,卻因不探討相關爭點,可能會讓人誤解實質上係在為有問題的體制背書。

首先,司改會認為體制高於個人,勿須對執政者或執法者「個人」作過度期待或批判,筆者祇能部分贊同。按法治國家理念固然強調尊重法律,但不祇國家藉由法的強制力統治人民,也須講求人民藉由法律保障其基本權利,而執政者尊重憲政與司法更係法治國家厚實的因素。遺憾的是,台灣今日雖由法律人執政,其遵守法律的立場卻常前後不一,有時宣示要立憲正名與人權立國,有時卻以政黨利益詮釋政治獻金法與集會遊行法,視人權如無物。

又執政者對相關案件卻屢屢發表將會輕判或過關的說法,意圖干預司法,此使得支持法治者不得不對執政者抱持批判的立場。至於我國司法在這些年來稍有進步,然在若干牽涉政治高層的案件,表現程序不正常或刑不上特權的現象,此又不得不使吾人在類似國務機要費案件上期待檢察官能抗拒上級干預,並正常偵辦案情。若依司改會聲明,豈不是要求吾人對於憲政與司法亂象保持沈默,任令其愈形惡化,那麼,法治國家在此亂象中就會自然地改善嗎?

其次,儘管如司改會聲明所言刑事責任不同於政治責任,對於司法判決應坦然接受,但是類似國務機要費案件,本應期待司法機關盱衡該案件對民主憲政的重大影響,不祇執著於「無罪推定」、「罪疑惟輕」等數個原則而已。

尚不論在國際上已將反貪腐視為基本人權,建議訂立財產來源不明罪,已突破過去「無罪推定」原則,本件國務機要費案件牽涉的是總統府以假發票核銷國務機要費,依總統府自訂的「總統府執行國務機要費作業規定」,國務機要費用途限於國內外訪視、犒賞、慰問、贈禮等,未包括「機密外交」,那麼,總統府稱其將該費用使用在機密外交,則法律上評價如何?是否為真?又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基於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忽,不得核定為國家機密,如此,司法機關可認定違法使用國務機要費是國家機密嗎?再者,總統府違法拒絕審計部查核,卻辯稱審計部過分刁難,此是否已破壞權力分立,亦有待觀察;末者,以大量假發票核銷國務機要費,是否在本質上已明顯違法等,在在都是法律界應該關注的現象。

台大法律系顏厥安教授稱陳總統以國務機要費用於秘密外交與情報工作,根本是違憲又違法的行為,比貪汙更嚴重。司改會的聲明不探究國務機要費案所涉及深層違憲違法部分,祇說應坦然接受司法判決,此種未把真正的爭議點找出,即呼籲社會各界接受偵查結果的說法,似乎已窘化司改會的功能。

基於對司改會的期許,盼司改會以同一標準關心國務機要費案,不是發表一個聲明,就輕輕放過,否則縱使司改會在法治的關鍵時刻並非保持沈默,也有努力不夠的遺憾。

http://www.udn.com/2006/11/2/NEWS/OPINION/X1/35849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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