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說,陳瑞仁檢察官即將公布國務機要費弊案的偵查結果。巧的是,此一消息見報前二天,邱義仁及蘇貞昌突然先後表態謂:「陳總統或吳淑珍若涉貪瀆,陳總統就會下台。」

若按深綠人士的看法,陳水扁即使涉及貪瀆,也不下台,因為,「做滿任期是阿扁的義務」。至於一般民進黨支持者較普遍的主張,則是以「貪瀆」作為陳水扁是否下台的紅線。亦即,若涉貪瀆,扁即下台。

因而,許多人將蘇貞昌和邱義仁的談話解讀為,陳瑞仁的偵查結果已經排除了陳水扁貪瀆;邱義仁及蘇貞昌真正要說的是:「陳水扁既不涉貪瀆,就不下台!」

首先可以質疑的是:陳水扁及民進黨憑什麼自訂「下台」的標準?為什麼只有在「陳水扁貪瀆」的情況下,才須下台?難道用假發票報銷就不必下台?或非法挪用預算亦不必下台?

接下來的問題是:陳水扁如何才能「不涉貪瀆」?目前尚不知陳瑞仁的偵結報告如何落筆,但他若要排除陳水扁貪瀆,其論理邏輯將如何表現在他撰寫的結案書類中,其實頗有想像空間。

陳水扁已公開承認對「假發票報帳」知情,相關偽造文書等刑責已不必再爭辯。至於貪瀆部分,則貪汙治罪條例的犯罪態樣很多,但歸納起來,可大致分成兩種類型:一、自己謀得金錢或不法利益;二、讓其他私人取得不法利益。因此,陳瑞仁若要排除陳水扁貪瀆,就必須把這兩種類型全部排除,才能為陳水扁涉及貪瀆解套。

參照高捷案、台開案以及太百案之中檢察官使用的手段,國務機要費若要吃案,應亦不出分割起訴、部分簽結、部分另案偵辦等手法,將全案拆解打散以致消弭於無形。

接下來,即可想像陳瑞仁將如何為陳水扁的貪瀆脫罪。既已確定了「假發票報帳」的手法,就首應查明報銷後領出來的錢流向何方?陳水扁說,蒐集發票報銷出來的錢是用於辦秘密外交,沒有流入自己口袋。陳瑞仁若採信此說,即可能在書類中稱,已按陳水扁的說法去追查,但因許多開支在國外,無法追查,又礙於國家利益,不能毫無保留地一一揭露,因此,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陳水扁有貪瀆行為」的情況下,只能為無罪認定。在太百案中,對一千餘萬元禮券的下落未交代即告結案,正是此一模式。

至於「秘密外交說」不能掩飾的部分,如媒體曾經揭露的第一家庭成員購買童書、童裝等費用,均用來報銷國務機要費;則陳瑞仁可能會說,據第一家庭成員供稱,確係以自己之金錢開支,提供發票僅為協助陳水扁處理之方便,「何況,童書、童裝的金額極低,以第一家庭之身分地位,實無為此戔戔之數而貪汙的道理」云云。在太百案中,亦有「金額不高,不成對價」的觀點,只須如法炮製即可。

那麼,這麼一個轟動海內外的大案,難道竟無一人被論罪?亦可參照高捷案、台開案等「前例」,大概會有一些參與假發票報帳的公務員被起訴;吳淑珍則「非公務員」,「又無證據證明其收受國務機要費或取得不法利益,縱蒐集發票交付公務員亦不能證明犯罪」,於是可免於被訴。此種切割手法,在台開案及太百案皆曾出現。吳淑珍若能脫身,陳水扁也就沒事。

以上諸例,純屬猜測,唯皆是高捷案、台開案與太百案中已見的手段,想陳瑞仁的手法不致如此粗糙。亦因此,各界雖猜測陳瑞仁已作成「陳水扁不涉貪瀆」的結論,我們卻仍有保留。

其實,在高捷案、台開案與太百案的前例中,皆可見到檢察官為「不涉貪瀆」施展的切割吃案手法;但這些結案報告的手法皆極粗糙,一一被社會輿論看破手腳,非但未能替當事者洗雪,反而陪葬了司法形象。現在,陳水扁是否「不涉貪瀆」,亦要看陳瑞仁的結案報告能否禁得起社會公評!

http://mag.udn.com/mag/column/storypage.jsp?f_ART_ID=50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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