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機要費核銷審核 細說從頭 【2006/10/30 聯合報】記者黃福其/調查採訪

陳總統運用國務機要費核銷被查出確有「假發票」,扁陣營堅稱「延續舊政府作法」,抨擊審計部「兩套標準」;審計部強調李、扁時期查帳「作法」雖不同,但依據法令、審核標準「始終如一、從無改變」。兩造說法孰是孰非?從李、扁時期報銷方式及審計部查核過程,可以檢驗。

李登輝時期 自行保管憑證

包括總統府,任何政府部門的經費報銷,須按月將支出憑證、帳冊、報表,由會計單位送審計單位,依會計法、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審核。但自兩蔣、李登輝時期,總統府按月送會計報表、各局處開支憑證到審計部,都獨未檢附國務費憑證,僅在報表登列一欄「國務機要費」開支金額。

審計部基於「尊重、相信」元首為一國表率,且考量國務費僅佔政府逾兆總預算些微之數的審計效益再加上無具體檢舉,從不曾查核國務費。僅在民國八十六年李登輝時期提出建議,由總統府出具公文後,回文載明「依會計法規妥慎保管原始憑證,以備查核。」同意總統府自行保管原始憑證,但須隨時提供查核。

陳水扁就任 弊端逐步曝光

民國九十一年,審計部因國安密帳、奉天專案風波,首度赴總統府抽查九十年度國務費。察覺國務費並未依規定全部存放總統府專戶、憑證全部送會計處保管,而是總統辦公室自行將半數國務費認定為「機密費」,每月初條領回辦公室支用、自行保管憑證。

當時府方以機密為由要求暫緩查核,最後審計部僅書面建議總統府明訂機密等級認定及支用制度;翌年總統府以秘書長名義,依「機密」自訂「國務機要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明訂國務費憑證分別由會計處、總統辦公室保管,審計部雖認為於法不符,卻莫可奈何。

九十二年六月,與今年二月底,審計部兩度赴府抽查時,都抽中部分國務費單據,發現仍有未統一由會計處保管憑證等「瑕疵」,要求府方檢討。

假發票浮現 審計兩度查帳

在李慧芬提出君悅飯店發票、總統府副秘書長卓榮泰回應立委孫大千質疑SOGO禮券而秀出「禮品發票」後,審計部認為出現「具體跡象」,決定發動「特殊查帳」,六月廿三日下午派員赴府查核,但被以「來不及提供檔案」擋駕。

六月廿八日下午至七月三日,審計部赴府查核,鎖定九十四年度國務費裡的君悅飯店、SOGO禮券發票。雖然總統府以機密為由,拒絕提供總統辦公室的兩千四百○七萬餘元憑證,只提供會計處的兩千三百七十九萬餘元憑證,但審計部從中就發現府方自行刻製「總統府」橡皮章蓋在買受欄的兩家公司發票。

因府方不同意影印發票,審計部只好設計登記表格讓府方自行填寫,但府方只填卓榮泰秀過的五張SOGO發票及部分君悅發票,審計人員只好自行登錄,並將「沒看到」憑證的兩千四百○七萬餘元,以及看到憑證但未詳註用途的一千兩百七十七萬餘元,不予核定為實際支出,並以總統府會計作業未忠於職責,發文促請核處。

七月十八日,審計部拿到立委邱毅前一天公布的八張李慧芬君悅飯店發票影本,再進府查核,並連同翌日邱毅公布的八十一張君悅發票號碼,及國賓、聚玉齋、引雅、瀛得等四家公司發票也可能在國務機要費報銷等線索逐張查核。結果除瀛得以外,其他五家公司發票都被發現。

極機密信封 府方拒絕說明

府方此時才承認「從外面拿發票進來」,並拿出三個蓋有「極機密」信封,強調發票與三封信有關,但內容牽涉一些人身家性命、事業財產,由於府方拒絕說明信封與哪幾張發票有關聯,審計人員無法察看信封內容,但認為取得的事證已構成「不法」。

http://udn.com/NASApp/rightprt/prtnews?newsid=3579882



國務費風波》府會計長:6年沒看過卡西迪單據 記者高凌雲/台北報導 【2006/10/30 聯合晚報】

總統府宣稱國務機要費拿來付錢給美國華府的卡西迪公關公司,審計長蘇振平上午表示,在92年、93年、94年總統府的決算中都沒有看到卡西迪公關公司的單據,國務機要費不能用假單據報銷,總統府會計長馮瑞麟也說,他擔任六年會計長,沒看過卡西迪的單據。

蘇振平是在立法院預算、法制、交通委員會聯席會答覆國民黨立委李慶華的質詢時,作了以上表示。馮瑞麟稍後也在答覆國民黨立委林益世的質詢時說,他在總統府擔任六年會計長,都沒有見過卡西迪的單據。

李慶華說,國安局在92年之前支付卡西迪所需的費用,在這之後如果是總統府付的,每年國務機要費只有幾千萬元,根本不夠支付卡西迪費用,總統府是造假。卡西迪在美國是公開登記的公司,也有申報,但總統府宣稱付錢給卡西迪,不僅沒有單據,也沒有領據。

李慶華質疑總統府付錢給卡西迪的說法是造假,總統府副秘書長卓榮泰說,要是立委有心體認政府作事,國家考量某些狀況必須保留公開的必要性,對於李慶華的質詢,他無法評論,礙難回答。

http://udn.com/NASApp/rightprt/prtnews?newsid=3580466



國務費風波》「不必 也不能用假發票報帳」 ‧聯合報/記者黃福其/專題報導 2006/10/30


國務機要費「報假帳」風波爆發後,從南線專案、敵後工作、境外情蒐,以至卡西迪公關費等等「機密」說詞,為國務機要費布下重重迷霧,讓人彷若霧裡看花。但審計官員從核銷程序一語道破,「無論如何,不必、也不能用別人付帳的發票報銷。」
一位深具國安業務費報支經驗的綠營立委,日前感慨地主動告訴審計官員:「國務機要費若真的從事機密工作,怎麼不填支出證明單就好?」也有部分民進黨立委最近私下與審計官員交換意見,探討陳總統為何指示收集發票報帳,結論是「匪夷所思」。

任何公家機關經費核銷,都須由經辦人檢具合格憑證(發票、收據或支出證明書據),送行政院主計處派駐該機關的會計人員核銷,再依據憑證製作帳冊、報表,全部送交審計人員稽核無誤,才能成為法定實際支出。

所謂「合格憑證」,依法大致分兩類,一是自機關外部取得憑證;另一則是拿不到發票等憑證(如情報工作、過年發紅包),由單位內部經辦人填報主計處頒行固定格式的「支出證明單」,附上說明案由的案據,作為報帳憑證,根本不必另找發票來混充報帳。

審計部查核國務機要費憑證,並未發現南線專案,也不曾看過卡西迪的憑證。知情人士質疑,卡西迪遊說工作須在美國司法部登記上網,會不開立發票?即使不便以卡西迪發票報帳,只要比照真正的機密預算,用「支出證明單」報帳就好,何必到處收集發票?

國務機要費預算科目屬「業務費」,非屬機密預算,審計官員不願推測國務機要費出現「假發票」的原因,僅強調這是良心經費,若不憑良心報銷,又無具體線索比對,很難察覺作假。

http://udn.com/NASApp/rightprt/prtnews?newsid=3579879



國務費風波》李紀珠向美檢舉:卡西迪違法 【聯合晚報/記者高凌雲/台北報導】 2006.10.30 02:58 pm


國民黨立委李紀珠追查國務機要費是否用來支付美國卡西迪公關公司過程中發現,台灣方面是由誠泰銀行的誠泰基金會下設的台灣政經研究所(TSI),與卡西迪簽約,但是TSI是空頭機構,根本不存在,TSI與卡西迪簽約,已經違反美國政府遊說法148條,她已經寫信給美國司法部檢舉。

李紀珠說,她向教育部查證誠泰基金會下的TSI到底是怎麼一回事情,發現教育部在數年前也糾正過誠泰基金會,要求基金會如果要設立TSI,一定要登記為法人。但是誠泰基金會並沒有申請TSI的設立,TSI根本是空頭公司。

李紀珠表示,TSI與卡西迪外,還有其他幾家公關公司都有合約關係,但是非實體的公司與美國公關公司簽約,是違反美國法令的,她已經寫信給美國司法部檢舉違法。

李紀珠上午在立法院預算、法制、交通委員會聯席會質詢時,也質詢總統府副秘書長卓榮泰有關國務機要費用來支付卡西迪費用的問題,但卓榮泰都已礙難回答為由,沒有說明。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3580460.shtml



國務費風波》府會計長 自請調職 【中央社/台北三十日電】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何智輝今天表示,審計部報告中指出國務機要費有百分之八十未依法核銷,總統府會計長應負起行政責任。總統府會計長馮瑞麟回應,十天前已向總統府的長官報告,不適宜繼續待在這個位子,請儘速調離。

林益世(高雄縣)上午在立法院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質詢時表示,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有新台幣兩千四百多萬元以機密為由,不提供查核,又有一千兩百多萬元支出憑證不能註明用途,法定上最後蓋章同意者為總統府會計長馮瑞麟,最清楚錢被誰領走。

林益世進一步指出,審計部審計長蘇振平曾指馮瑞麟違反會計法內部審核、不夠盡職。隨後,他請蘇振平及馮瑞麟上台對質。

馮瑞麟表示,審核過程自己並未違法,審計部僅認為總統府部分支出憑證說明不夠詳細,應寫得更具體而已。蘇振平立即回應,不只是如此,還有別人消費的原始憑證報銷國務機要費。馮瑞麟則回應,有關發票的真實行為,主計單位不負審核責任。

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台北市)質詢時表示,國務機要費未依法核銷部分,審計部是否剔除及追回?蘇振平說,未提供查核的單據是否涉及不法,須待檢調調查認定。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3580571.shtml



倒扁總部提4反貪條款 程委會明討論 【2006/10/30 聯合晚報】記者黃國樑/台北報導


反貪腐倒扁總部提出「貪汙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訂定白手套條款、財產來源不明罪、拒絕申報財產查核罪及明定總統任期內貪汙,卸任後仍受訴追四項條款,總部隨後赴立法院各黨團遊說,國民黨團直接進行連署,已跨越提案門檻,將排入明天程序委員會討論,希望於本周五院會逕付二讀。

倒扁總部這項法案是由中山大學教授姚立明草擬,其中白手套條款是針對過去幫助公務員充當白手套收受賄款,卻難以被定罪的情況而定,於第二條增訂,「非公務員而有可令人信其為公務員之行為,或為特定公務員為代理之行為者,以公務員論」。

而財產來源不明罪,則增訂「任職時或離職後三年內維持與其任職時薪俸顯不相當之生活水準,或控管與其薪俸顯不相當之財產,而拒絕說明其正當來源或說明不實者,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條規定,「現任總統、其配偶、一等血親或其配偶在中華民國95年x月x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於總統任期內,有本條例第四條到第六條之二之行為者,依本條例論處」。姚立明表示,這是確保總統於任期犯貪汙罪行,雖在任期內可能因受憲法刑事豁免權保障,但在卸任後必須確定被刑事追訴。

姚立明說,反貪總部不否認這條條文是有針對性,就是針對陳水扁在任期內的犯行必須確定被追究,且對象擴及其配偶,以及一等血親及其配偶。

民進黨團書記長葉宜津表達原則上支持,但希望倒扁總部也支持民進黨陽光九法,包括政治獻金法政黨對候選人競選補助限制。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35804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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