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03  中國時報 SOGO案偵結 有關吳淑珍部分 台北地檢署結案報告摘錄 林淑玲

偵查結論:一、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部分:(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依貪汙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其適用之對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或受公務機關之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或與上述人員共犯該條例之罪者。是如行為人並非公務人員身分,且亦非與公務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自難以貪汙治罪條例相繩。至所謂共同正犯,則須共犯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始足當之。

訊之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雖坦承曾持太百公司禮券至太百公司消費等情,陳稱:對於消費時間、及部分消費不復記憶,且所持有禮券之來源,除部分與其表姊王春香合資購買外,部分則係友人黃芳彥贈與其女陳幸妤、其子陳致中所取得等語。

持李恆隆請領禮券消費 共十九筆

(二)經查:

1、第一家庭成員使用之太百公司禮券與李恆隆提領之禮券有關:

李恆隆於九十一年四月至九十三年一月期間,以太百公司及太流公司名義分別向太百公司請領太百公司禮券計十筆,禮券金額一千四百八十二萬元,二千九百六十四本,每本面額均為五千元(每張禮券面額為五百元)。經前開查證後,包含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陳致中、陳幸妤等第一家庭成員,確曾於九十一年十月廿五日至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間,持李恆隆請領之太百公司禮券在太百公司忠孝本館及敦化新館消費十九筆,總面額為廿七萬七千元,已詳如上述。

2、前開李恆隆提領之禮券來源應與王春香無涉:

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所供述各情,核與王春香證稱:確曾合資購買太百公司禮券後,再以相同價格轉賣與吳淑珍,前後約二、三次,金額則係十餘萬元不等,最後一次約為九十一年、九十二年等情。

黃芳彥證述:曾自李恆隆處收到禮券後不久,於陳幸妤懷孕時、產子滿月時(按陳幸妤於九十一年十月七日產下趙翊安)、聖誕節、農曆過年等時間,均曾透過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給予陳幸妤、陳致中二萬元至十萬元不等之太百公司禮券等節,大致相符。惟本件既以李恆隆所提領之禮券為調查重點,且按前開查證並審酌黃芳彥、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之供述,參之王春香與李恆隆素昧平生,兩者禮券來源有別,是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雖有向王春香購買禮券之事實,然自與本件「李恆隆提領之禮券」無涉。

吳淑珍介入太百經營權 尚未發現

3、尚未發現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介入太百公司經營權:

訊據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雖未否認曾與當時有意投資太百公司之蔡辰洋、徐旭東見面各節,然供稱:蔡辰洋曾偕同陳玲玉及其從事直銷之友人(即陳德福夫婦)來訪,表達太設集團營運不佳,想出售旗下太百公司,而有投資太百公司之意願,因該事件與其無關,因而伊僅回以如價錢談的攏就去買;至徐旭東則於蔡辰洋來訪之後,經由吳清友介紹前來拜訪,當時徐旭東藉筆記型電腦,展示資料及圖表,表示其已花費鉅資購得太百公司一情,因伊不瞭解徐旭東說明事項,故請馬永成至官邸協助瞭解等語。核與章民強父子、李恆隆、林華德所述未曾與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見面等語。

蔡辰洋、陳玲玉一致證稱:因洽談購買太百股權過程中,林華德屢以總統府高層表示不能動等語回絕,因而趁至玉山官邸探望總統夫人之便,詢問是否有所謂高層介入一節,並表達購買太百股權意願等語。

馬永成證述:當時蔡辰洋向官邸表達有人以總統府高層之名,拒絕與其洽談,伊遂安排蔡辰洋、李恆隆買賣雙方及陳哲男在總統府副秘書長辦公室見面商談,讓賣買雙方自行協商,使雙方知悉並無所謂高層介入。嗣徐旭東至官邸見總統夫人時,伊經官邸人員通知後到場,見徐旭東向總統夫人報告經營理念,夫人則表達民間交易與政府無太大關係等語。

與蔡辰洋、徐旭東見面 不足佐證

徐旭東供陳:於九十一年十月間,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後,因根據媒體報導總統夫人較屬意蔡辰洋取得經營權,而透過吳清友向總統夫人報告已取得太百經營權,總統夫人並表示伊並無屬意何人取得經營權,民間企業之經營權伊管不上,僅希望太百公司不要倒、債權銀行拿的到錢,誰有本事經營是他的事等語。

證人吳清友所證述:於遠東集團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後,因傳聞蔡辰洋亦有意入主,且與官邸關係較佳,徐旭東為表現善意,透過伊至官邸探視總統夫人,徐旭東向夫人表達會好好經營太百公司,不會讓債權銀行產生呆帳,並展現其對百貨業理想與抱負,然夫人對其報告並不瞭解亦無興趣等語大致相符。堪認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與蔡辰洋、徐旭東見面既均非主動邀約,且前者係為確認有無高層介入、後者則於取得經營權後始前去報告經營計畫,均與所稱介入經營權之爭等情,要有未合。

參以經命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中心清查吳清友之資金帳戶,並未發現與本案有關之人員資金往來情形,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調錢壹字第○九五○○三六二一六○號函文暨附件可憑;復參諸本案相關當事人章民強父子、李恆隆、林華德等均一致表示未曾因太百公司之經營權問題與總統夫人接觸等情,是自難以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與蔡辰洋、徐旭東見面一節,逕認其介入太百公司經營權之爭。

消費金額對照潛藏利益 不成比例

4、以第一家庭成員使用太百公司禮券時間、金額研判,應與太百公司經營權之爭無涉:

經審視第一家庭所使用,而與李恆隆有關之太百公司禮券,分別係李恆隆於九十一年十月間、 九十二年一月間所提領,斯時遠東集團業已透過增資方式掌控太流公司股權,而間接取得太百公司之經營權;再者,按所查得第一家庭計有三名成員,於近二年期間,消費計十九筆,金額為廿七萬七千元,平均每筆消費金額約萬餘元等情,復以李恆隆所提禮券之銷號日期,分布達八百餘日,再比對所調取之銷貨憑單及詢問專櫃小姐,然僅查出第一家庭成員只有十九筆之消費,金額廿七萬七千元,時間並分布於十七日等情況綜合研判,第一家庭成員使用與李恆隆提領禮券有關之禮券,顯然金額不高;再衡以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潛藏利益與第一家庭僅使用廿七萬七千元之太百公司禮券顯不成比例等情節,益證其取得太百禮券與太百經營權之爭無涉。

另本件無任何事證顯示使用前揭禮券之陳致中、陳幸妤介入太百公司經營權之移轉,且禮券之來源、流向亦已掌握,當無通知到案之必要。

5、黃芳彥之介入太百公司經營權,尚無事證認定受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指示:

黃芳彥雖應允居間協調林華德與代表蔡辰洋之陳玲玉間糾紛,遂於九十一年九月廿五日齊赴老爺酒店餐敘,林華德並約同李恆隆到場;且於九十二年二月間參與徐旭東所邀約之聚會等情。

黃芳彥受之吳淑珍指示 無法認定

惟查:九十一年九月廿五日老爺酒店餐敘部分:訊之黃芳彥坦稱: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馬永成結婚當天,陳玲玉稱林華德對外表示僅聽黃芳彥的話,經進一步詢問,始知悉寒舍公司欲購買太百公司股權,卻一再受林華德阻撓,伊為調解雙方誤會,因而於同月廿五日,在老爺酒店安排餐會,而李恆隆則係林華德所邀約;伊當時對三方表達,太百股權買賣應按一般商業程序解決,且無所謂總統府、官邸等高層之參與,惟當時氣氛不佳,就股權之買賣亦未獲得共識等語。

陳玲玉證稱: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之後,黃芳彥致電蔡辰洋欲引見林華德洽談太百公司股權買賣事宜,因蔡辰洋不願赴約,因而請伊代理,於同月廿五日,黃芳彥約同伊與林華德至老爺酒店,伊請林華德履行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在來來飯店之協議,然林華德仍舊表示其無權力處理,嗣後到場之李恆隆則表示其為不管事的人,故會議很快結束;至過程中,黃芳彥則沒有說什麼,僅係引見雙方商談等語。

林華德則坦稱: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離開來來飯店後,適於同日晚上與黃芳彥餐敘,經告知黃芳彥在來來飯店與寒舍公司代表會談過程及結論後,黃芳彥即答應協助處理,並於同月廿五日,約同陳玲玉等人,至老爺酒店餐敘,惟伊因心情不佳,吃了一些東西後離去;印象中,黃芳彥要雙方不要在外面亂放話,感覺黃芳彥想當和事佬等語。

李恆隆則坦述:當天是林華德找伊過去,陳玲玉要求林華德履行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在來來飯店之決議,林華德要求陳玲玉直接跟伊談,伊詢問陳玲玉保證部分如何處理、每股金額如何計算,陳玲玉表示已與林華德簽約,引起伊不悅,而向陳玲玉比出中指後離去,當時伊在場期間,黃芳彥並未表示其個人意見等語。

綜上互核與會人士所述,該次聚會顯為溝通協調寒舍公司與林華德、李恆隆間之歧見,而協調結果,雖未達成原定目的,然以與會者所述之協調過程及黃芳彥在過程中之態度,尚無法認定該次餐會為黃芳彥受吳淑珍之指示而有特定目的之進行協調。

遠企餐敘並未談及密約 與吳無關

九十二年二月遠企餐敘部分:

經訊之黃芳彥坦承:徐旭東在對外宣布正式入主太百公司前,有邀約伊至遠企用餐,當時與會者有陳唐山、陳哲男、李恆隆、林華德、黃茂德與徐旭東。當場徐旭東高興表示將宣布太百與遠東合併,並委請鍾琴擔任董事長,且表達會善盡社會責任,將太百公司經營好。另過程中並未提及遠東與李恆隆股權之分配等語。

李恆隆供陳:當時是伊請黃茂德邀約聚餐,主目的係按九十一年九月廿三日與遠東之重要會議記錄,載明董事會團隊要於適當時間才能改組,伊認為需履行該協議內容後才能改組,然遠東執意改組,因賴永吉為林華德之學生,因而請林華德轉告賴永吉。另外伊與遠東間之前開協議,遠東遲未履行,因而想藉此機會請在場者見證該份重要會議記錄,然當時遭黃茂德勸阻,要求伊相信徐旭東人格,故並未拿出讓在場人士見證。此外,伊希望遠東對在場人士澄清伊未拿過遠東一毛錢,也沒有密約,黃茂德因此在場表示,伊未拿過一毛錢等語。

林華德坦稱:當時徐旭東要伊轉達請賴永吉下台,而黃茂德或徐旭東似乎有提到李恆隆未拿遠東一毛錢,但過程中,李恆隆並未提出資料供大家見證等語。

徐旭東供述:當天聚會,主要係欲將董事長由賴永吉變更為鍾琴,因賴永吉為林華德之得意門生,故先向林華德打招呼,而席間李恆隆表示太百經營權移轉過程中,伊很清白,沒有拿一毛錢等語。

黃茂德供稱:九十二年二月之聚會,時間大約在太百公司董事會改組前一、二天,係李恆隆所邀約,當時除表達改組董事會外,李恆隆在事先有向伊表示要讓在場者見證經營權移轉過程中未拿錢,伊認為當天是單純聚餐,不要破壞氣氛,請李恆隆不要拿出資料,而伊遂當場表達遠東根本不可能給李恆隆一毛錢,且也沒有密約等語。

是按前開查證,當日餐會目的,除即將宣布太百公司董事會改組外,李恆隆並希望藉此獲得澄清並未取得販賣太百公司之利益,故尚無法認定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與該餐會有關。

經互核前開在場者之供述,黃芳彥在兩場餐會過程顯非居於主導角色,遑論受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之指示介入經營權之爭;故實不應以黃芳彥與第一家庭成員私交甚篤,而遽認其在外行止,均受官邸人員示意。

吳淑珍並非公務員身分 無涉貪瀆

6、綜上所述,第一家庭成員使用之太百公司禮券雖與李恆隆提領之禮券有關,且因蔡辰洋、徐旭東之探訪、陳哲男、馬永成、黃芳彥之介入,引發外界之臆測。然因吳淑珍雖為總統夫人,惟其並無公務員身分,殆為眾所周知之事實;且衡以陳哲男、馬永成、黃芳彥參與之情節,復按前開蔡辰洋、徐旭東至官邸拜訪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之時間、過程,及章民強、章啟明父子、李恆隆、林華德陳稱與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素不相識等節;參以經命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中心清查黃芳彥、吳清友之資金帳戶,並未發現與本案有關之人員資金往來情形,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調錢壹字第○九五○○三六二一六○號函文暨附件可憑;再佐以第一家庭使用與李恆隆有關之太百公司禮券,不論於與李恆隆提領時獲利一第家庭成員使用時,遠東集團已取得太百公司之經營權,且所使用之禮券金額尚非甚鉅等情節綜合研判,自無法遽認其涉嫌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或共犯背信等罪嫌。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100300008,00.html




2006.10.03  中國時報 SOGO案偵結 吳淑珍間接收禮券用掉27.7萬沒事 陳志賢/台北報導

喧騰一時的SOGO禮券及經營權案,台北地檢署昨天偵結。檢方查出,總統夫人吳淑珍及子女陳致中、陳幸妤,確曾因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的轉送,間接收受並消費太流公司負責人李恆隆的SOGO禮券廿七萬七千元;而儘管檢方起訴書中清楚描述總統府對太百經營權之爭知情,但檢方認為因查無涉案事證,而予簽結。

遠東徐旭東等 四人求刑

至於遠東集團取得SOGO經營權過程,檢方認定遠東集團勾結李恆隆、前國票金董事長林華德,以太設及太百分割,再藉增資名義吞併太百公司,依背信、偽造文書罪嫌起訴遠東集團總裁徐旭東等四人。其中,徐旭東遭求刑二年六月;林華德則遭求刑三年六月;另遠東集團法務長黃茂德、財務長李冠軍,則各求刑二年。

李恆隆與正風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賴永吉涉嫌偽造文書部分,檢方移併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太設章家另控告李恆隆假藉紓困太設,收受工作費二千萬涉嫌詐欺、侵占,檢方認為罪嫌不足,予不起訴處分。

除了總統夫人吳淑珍外,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遭檢舉涉及「水餃宴」;與前經建會副主委張景森兩人疑涉收賄貪汙部分,檢方亦以查無實據,一併簽結。整個案子與官方沾上邊的全部沒事,剩下的僅是商業糾紛。

而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雖曾安排「老爺宴」協調太百經營權糾紛,事後收受李恆隆二百餘萬禮券,檢方認為黃芳彥收受禮券無法證明涉及貪汙或共犯罪嫌,而且由於黃芳彥部分並未遭檢舉,因此檢方未將黃列為被告偵辦,但檢方特別在起訴書上,提及黃收受禮券「行為可議」。

珍非公務員 檢方予簽結

檢方簽結吳淑珍的理由,係吳淑珍並非公務員,且收受禮券僅廿七萬餘元,與太百數百億龐大資產不符比率,況且李恆隆提領禮券時,遠東集團已經取得太百經營權,故無法證明吳淑珍涉入太百經營權,這套說法與總統府之前的發言遙相呼應。

檢方指出,李恆隆自九十一年四月至九十三年一月止,共向太百提領一千四百八十二萬元禮券,但目前僅查出第一家庭成員及黃芳彥、陳哲男妻子陳辜美貴等人使用二百五十七萬餘元,尚有一千二百餘萬元禮券流向不明,檢方懷疑可能有涉案共犯,另外分案偵辦中。

檢方認定,太百經營權案是林華德主導,所謂「高層要太百」,是林華德等人為了阻擋寒舍集團蔡辰洋及仙妮蕾德以百億入主太百的說詞;而遠東集團徐旭東等人則是擴充其百貨企業版圖,與林華德及李恆隆勾結併吞太百。

林華德主導 遠東掌太百

起訴書指出,李恆隆、林華德利用太設章家因財務困難機會,將太百及太設切割,籌設太流公司為太百控股公司,再來逼迫章家退出經營權,找上遠東集團簽定重要會議紀議,瓜分太流股權,遠東集團再以增資太流公司名義,間接取得太百經營權。

SOGO案因禮券流向繁雜,且牽涉商場利益,各方人士爭相赴官邸求見吳淑珍,案情敏感,檢調偵辦期間,曾數度前往太百搜索外,並向銀行公會等發函調閱四十九次,扣押約八十箱證物,詢問相關人二百九十四人次,終於昨天偵結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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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03  中國時報 吳淑珍買西裝扁間接受惠43000元 陳志賢/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偵辦SOGO禮券案,查出總統夫人吳淑珍及子女陳致中、陳幸妤共使用李恆隆所送的廿七萬七千元禮券,其中吳淑珍花了四萬三千元,購買名牌西裝、襯衫及領帶給總統陳水扁穿,因此陳水扁也因李恆隆禮券「間接」受惠。

據調查,吳淑珍是在九十二年一月,在SOGO忠孝館向香港商「卓業服飾」公司,購買其代理的CERRUTI的名牌西裝、襯衫及領帶,吳淑珍完全以禮券支付,事後將西裝送給總統陳水扁穿。

收受禮券後 母子三人分別消費

檢方查出,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因安排「老爺宴」協調太百經營權,而獲李恆隆贈送禮券酬謝。黃芳彥因與吳淑珍等第一家庭成員熟識,故在年節贈送給吳淑珍。

吳淑珍當面收受禮券後,即將禮券轉送至兒子陳致中及女兒陳幸妤,母子三人分別消費。檢方發現,吳淑珍以禮券消費紀錄,共有十筆,消費金額十七萬七○三九元。此項書類內客與總統府在今年四月所發布新聞稿,指稱吳淑珍僅有四次消費,金額約僅四萬元,有所出入。

檢方查出,吳淑珍、陳致中及陳幸妤三人是於九十一年十月廿五日至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間,有十八天持禮券在太百忠孝館及敦南館消費。吳淑珍三人共消費廿筆,其中吳淑珍消費十筆,金額十七萬七○三九元;陳致中消費八筆,消費金額九萬六五五六元,陳幸妤消費二筆,消費金額四萬五四○八元。

吳淑珍消費十筆 與府說法不符

第一家庭的廿筆消費中,僅有一筆陳致中消費無法證實與李恆隆有關;另十九筆都是使用李恆隆提領的禮券消費,總金額為廿七萬七千元。檢方查出,吳淑珍購買的商品,包括化妝品及針線、施華洛世奇的水晶飾品、毛毯及絲巾等;陳致中則集中購買CERRUTI及萬寶龍等名牌衣物,品味與父親陳水扁相同。至於陳幸妤的兩筆消費中,有一筆購買兒童衣褲,金額九千餘元,應該是買給小孩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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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03  中國時報 「鋸箭法」結案 難杜悠悠眾口 王己由/特稿

眾所矚目的太平洋SOGO百貨經營權及紓困和禮券風波案,牽扯三案的第一夫人吳淑珍,以及與第一家庭親近的黃芳彥、陳哲男等人,全部為檢察官以「查無實據」簽結。遍觀檢察官的理由,不但邏輯奇怪,且論述多為推測用語;這樣子結案,既難服眾,更難杜悠悠之口,只是再一次「信者恆信」,斲傷檢察官偵查案件公信力。

未以三階段蒐證 不合邏輯

SOGO禮券案,就如同檢方的新聞稿和檢察官簽結書類點出的重點,因為第一家庭使用的太百公司禮券,和李恆隆提領的禮券有關,加上黃芳彥、陳哲男、馬永成的參與,引發外界的臆測。既然檢察官深知外界對本案有諸多臆測,整個偵查過程,除了要查明第一家庭成員和相關親近人士有無涉及犯罪?更重要的就是「釋疑」,讓外界有話可說的程度降到最低。

以第一家庭收受使用禮券為例,檢察官查出第一家庭成員中的吳淑珍、陳幸妤、陳致中母子三人,共使用廿七萬七千元禮券,全部來自李恆隆。而李是在遠東集團取得太百經營權後才提領禮券,第一家庭取得的金額「尚非甚鉅」,以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所得利益相衡,「顯非介入經營權的報酬」綜合研判,不能僅以間接收受使用李恆隆的禮券,就認定涉嫌犯罪。

檢察官這番推論調,固然有其立論基礎,但邏輯實在不通。一般收賄貪瀆案件,除了彼此約定的期約,還有前金、後謝共計三階段。如果檢察官是從這三階段蒐證論述,認定第一家庭收受使用業者提供的禮券,不涉及犯罪,從嚴格證據主義來說,較無爭議。

但檢察官卻是用收到和使用的禮券金額不高,就遽此推論不是和介入太百經營權有關,如此純屬推測的論證,和不了解司法的外界,對本案諸多臆測又有何不同?這樣的證據認定,民眾能信服嗎?

另以陳哲男部分為例,檢察官認定他有收受李恆隆的禮券,卻以只有十萬三千五百元,認定金額不高,「衡情應非介入紓困的報酬」。

以對價關係論罪 難以服人

檢察官以收受金額不高,認為不是對價關係的論調,也非常奇怪。偷一塊錢或偷一億,不論偷竊金額多寡,都是小偷,那有用金額高低,推論是否為犯罪對價?這和認定第一家庭收受禮券的邏輯一樣,無法讓人信服。

再者,依檢察官的調查,李恆隆前後向太百公司提領一四八二萬元的禮券,扣除已查明交付黃芳彥、第一家庭成員和陳哲男的二五七萬一千元,還有一二二四萬九千元去向、使用者不明。

檢察官對此雖表示要繼續分案追查,同一件案子的禮券,一分為二,金額少的先結、多的部分卻另行追查,如此辦案手法,不禁令人質疑,這是否又是檢方慣用「鋸箭法」辦案,把外界看得到的部分先結案?看不到的內部黑暗面,則慢慢查甚至不查?

禮券未清查完 為何急著簽結

李恆隆的禮券既然還有數十倍於第一家庭已查獲的金額待查,為什麼在還未查明前,就要急著簽結?如此鉅額的禮券,有何強有力的證據,認為一定和第一家庭或第一家庭親近人士無關?

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雖然享有和法官一樣的保障,但檢察官的職權和犯罪偵查的發動,受限「檢察一體」,還是難以如同法官那般獨立。講白一點,就是得聽命上級,容易受到干預,骨子裏不免有行政官的性格。禮券案在倒扁風潮正盛之際簽結,不往政治想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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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03  中國時報 非公務員不論罪?偵辦太粗糙 趙國明/特稿

SOGO經營權與禮券案檢方終於偵查終結了,結果是案情只要牽涉到第一夫人吳淑珍或親信,不是簽結就是不起訴。經詳閱偵結書類,只有結果,調查過程卻略過有無犯意、動機等要件,似乎又讓人看到台開案的影子。

不論是SOGO經營權與禮券案,檢方在偵查中都明確顯現了第一夫人吳淑珍或黃芳彥等知情,甚至有收取及消費禮券的註記,但是被動以及非公務員身分,卻成為檢方為嫌疑人築起防火牆的理由,更看不到介入案情是否有動機和犯意聯絡的細膩調查。

根據檢方調查,SOGO經營權之爭的財團企業人士,經由黃芳彥、陳哲男與馬永成的安排,到官邸拜訪過第一夫人吳淑珍,也證明了第一家庭成員使用的SOGO禮券與案情有關,既然有關,即有犯意聯絡的嫌疑,而檢方不起訴的理由,除了非公務人員身分外,便以「金額不大」,「間接收受」就綜合研判未涉及太百經營權之爭。這種見解,是否意味著不論第一夫人,凡是不具公務人員的官夫人,只要傳達「懿旨」,不要主動收取鉅額利益,幕後操控便可置身法外?

禮券案部分,檢方進行過搜索、調卷、禮券種類及編號分析解讀、禮券收銀作業流程到調查消費記錄。坦白說,檢方總共調扣八十箱證物的查證工作確實相當辛苦。然而,問題是,案件的主軸在於追查扁嫂持有的禮券來源與何有關?檢方偵查任何案件,動機和犯意是必要的先決要件,有了犯意和動機再清查犯罪過程和結果才是正宗的程序。反觀,檢方大費周章的比對禮券,反而忽略了犯意與動機,無異是本末倒置,即便檢方抬出多少箱證物,案件偵查的過程不夠紮實,案件的簽結仍將難以服眾。

一般處理事件,只要不觸法,大都不談過程只看結果,但偵辦案件,不僅調查過程要嚴謹,偵查結果亦須證據確鑿,而SOGO案,看到的似乎只有結果,偵查過程模糊,似乎又讓人看到台開案的影子重現。雖然檢方表示尚有剩餘的禮券流向、使用者及用途不明之處,已另行分案偵辦,恐怕未來的結果也難以符合社會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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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03  中國時報 吳淑珍抱怨扁:做什麼總統 害我被罵 陳志賢/台北報導

總統夫人吳淑珍被指涉及禮券疑雲,檢察官偵查後認為,吳淑珍雖間接收受李恆隆禮券,但她沒有介入太百經營權案的事證,也不具公務員身分,收受禮券的時間點與太百經營權無關,將吳淑珍涉案部分簽結。

檢方傳喚吳淑珍時,吳淑珍對外界指她涉入太百案,氣憤難平。檢方發現,吳淑珍曾因李恆隆接受媒體專訪太百案時,暗指她是「西太后」,氣得向總統陳水扁抱怨,「你做什麼總統,害我被人說是西太后」。

檢方認為,總統府及官邸對於外界及商場的陳情,仍是以民代心態處理,連雞毛蒜皮小事都去「喬」,未謹守其分際,才會扯上太百案。

檢方發現還有廠商僅以他在SOGO設櫃後,競爭的微風廣場就不讓他設櫃,還跑到總統府向馬永成抱怨,總統府連這等小事都管,難怪乎事端不斷。

吳淑珍向檢方說,「阮阿扁才不會管這種事(指太百經營權)」。她指稱,自「西太后」事件,阿扁知她不高興,兩夫婦在家中從來就不提SOGO案。

檢方查出,吳淑珍坦承見過蔡辰洋、徐旭東,吳淑珍向檢方表示,又不是她要他們來的,太百案與她無關,他們要來,總不能叫他們不能來。

吳淑珍表示,她不了解太百案,不認識徐旭東,徐旭東到官邸是誠品負責人吳清友介紹的,雖然徐旭東拿出電腦及圖表解釋,但她「聽不懂」。吳淑珍還說,徐旭東當時還告訴她,會好好經營SOGO,並有意找誠品集團負責人吳清友經營,但她直接阻止徐,說太百財務及經營權混亂,「別害吳清友」。

檢方認定,吳淑珍並無公務員身分,也不認識太設章家、徐旭東及林華德、李恆隆等關係人。綜合陳哲男、馬永成、黃芳彥等人參與之情節,寒舍蔡辰洋、遠東徐旭東先後到官邸拜訪吳淑珍時間及過程,以及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中心清查黃芳彥、誠品吳清友等人的資金帳戶,並未發現與吳淑珍有關。因沒有具體事證證明她涉嫌貪汙或共犯背信罪,因此予以簽結。



2006.10.03  中國時報 珍果然安全閃過 「陳律師」神斷 林淑玲/特稿

第一夫人吳淑珍閃過SOGO案,讓各方對陳水扁總統預測案情的神準,嘆為觀止。地檢署證實扁家收受太百廿七萬七千元禮券,戳破府方正式聲明的大汽球,總統府竟毫無任何回應,同樣叫人嘆為觀止。

電視談話性節目最近有人描述「陳水扁白天當總統,晚上當律師」,形容得非常傳神。事實上,陳總統從四月SOGO案延燒扯進夫人吳淑珍,到五月女婿趙建銘捲入台開案,乃至七、八月國務機要費案情不斷升高,以他對案情的投入,幾乎等於是自己在當律師。

這半年來,舉凡與陳總統私下會晤的黨內人士、獨派大老、綠色媒體人,都會聽到他用專業的法律觀點,說明第一家庭成員不會有事,這些事辦不到他云云。率先偵結的SOGO案揭曉,果然就如同陳總統的預測,吳淑珍收了廿七萬元禮券沒事,「御醫」黃芳彥收了二百多萬禮券也沒事。

府方說明案情 跟著案情數變

儘管沒有任何證據證實,陳總統可以直通檢方高層,第一手掌握到弊案偵辦進度;但包括SOGO案、國務機要費案,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府方對案情的說法,一路都跟著檢察官辦案進度與案情發展,做出關鍵修正,說法也一變再變。

以SOGO案為例,今年四月,國民黨立委李全教揭露吳淑珍收受數十萬SOGO禮券時,府方暴跳如雷,還要求李全教在三天內道歉,否則要提出告訴。稍後,府方還發表聲明,強調只要第一家庭成員有收受李恆隆等四人的禮券,陳總統就下台。

但到六月初,經檢方調查,真相開始浮現,府方便透過游錫堃放出總統外孫滿月曾收十萬禮券訊息。六二○陳水扁在「向人民報告」首度證實,有間接收受SOGO禮券。四月到六月,才短短二個月之隔,總統府的說法竟然可以這樣一百八十度大轉彎。

國務機要費案 作法如出一轍

國務機要費案也是如出一轍,總統府一開始完全否認拿別人的發票報帳。後來府方進一步承認,有為機密外交用他人發票報銷,但發票不是總統府去收集的。到八月間,查黑中心發掘出來的真相愈來愈多,陳總統八月七日接受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偵詢,便首度坦承有收集發票報國務機要費。

SOGO起訴,送禮券的被求刑,收禮券的都沒事,連法界都眾說紛云。總統的手究竟有沒有伸進司法,已是短期不可能有答案的羅生門。但最受爭議的是,司法既然已經戮破了總統府聲明稿的汽球,陳總統難道不必為那些不實的聲明負任何責任?

SOGO案應回到最素樸的人性來看,黃芳彥如果不是那塊「御醫」的招牌,他何德何能去喬SOGO股權?業者為什麼要送他二百多萬禮券?無功不受祿,吳淑珍又為什麼收受多達廿七萬元禮券?官邸平常都是這樣收禮的嗎?這些答案都應留給陳總統自己來答覆。

一再說要負責 社會自有公評

陳總統九月初在帛琉的記者會說,他負該負的責,其餘的不必自命清高。然而,以當前的社會氛圍,哪些責任是不是該由陳總統來負,似乎並不是他可以決定的!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100300007,00.html



2006.10.03  中國時報 心態可議 但查無犯罪嫌疑 黃芳彥收250萬禮券不起訴 劉鳳琴/台北報導

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雖然從SOGO經營權之爭全身而退,但他介入其中並收受李恆隆近二百五十萬元的禮券則是事實。而黃芳彥使用禮券最愛買的是名牌萬寶龍及寶格麗的手錶及皮件、袖釦。

依據台北地檢署發布的新聞資料,黃芳彥收受李恆隆的禮券,時間是九十一年九月廿五日老爺酒店餐會之後,禮券是分七、八次交付,每次金額約廿萬元至卅萬元之間,李都是透過司機輾轉放到黃的辦公桌上的。

李恆隆透過司機 分數次轉交

依據黃芳彥的說詞,收受李的禮券,是因李恆隆原本將他歸類馬永成的同夥,對他懷有惡意;為了化解李恆隆對他的誤解,不讓李感覺拒他於千里之外,所以暫將他所贈的禮券收放。

後來因為有使用需要,就持之花用,並分贈他人,黃並說,因禮券不是李恆隆親自送的,以後見面他也未特別提起,並未要求他將禮券轉贈總統夫人吳淑珍。

不過黃從收受禮券到使用,並未相隔太久,從九十一年九月廿五日以後收下禮券,同年十一月十二日就開始大量使用,到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他分卅八次共消費了二百一十九萬三千八百元。

消費二一九萬 多花在買名牌

這二百多萬的禮券,黃芳彥都是在SOGO忠孝及敦南館消費的,買的都是名牌,尤其對萬寶龍及寶格麗的手錶及皮件、袖釦情有獨鐘,五個月內就買了五個手錶,最便宜的也要七萬多元,貴的廿七萬餘元。

此外還買了相當多的磁器,衣服及皮件,消費品目裡還有兩次是購買女用項鍊、手鍊,一次買了八萬三千多元,一次十一萬七千餘元。

黃芳彥介入太百案,並收下鉅額禮券,竟未被起訴,是因為檢方認為他本身是新光醫院副院長兼麻醉科主任,沒有公務員身分,且他只是參加二次餐敘,藉以調解紛爭,而且兩次餐會,他都是處於被動而非主動立場,並沒有發現有協助遠東集團或寒舍公司取得經營權。

檢察官認為黃芳彥明知李恆隆對其別有所圖,卻仍泰然收下厚禮,心態可議,但尚未發現其有任何犯罪嫌疑,所以他的部分簽結結案。



2006.10.03  中國時報 黃不起訴理由 社會難信服 劉鳳琴/新聞分析

第一家庭密友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不老實,他說了謊話。

因介入SOGO經營權之爭,今年五月黃芳彥得知檢調將要對他展開偵訊,立即以治病為由遠走美國,直到六月下旬始返國接受偵訊。

但第一時間偵訊時,他卻把收受的SOGO禮券推稱是病人的謝禮,因他幫病人動過手術,完全不提李恆隆。巧的是這個病人竟是李恆隆的姊姊李秀峰,但黃芳彥的說詞未能禁得起考驗,不久其他人證就揭穿了他的「謝禮說」。

李恆隆之所以致贈鉅額禮券,擺明了是希望利用他與第一家庭交好的關係,在SOGO經營權上幫忙使力。李恆隆也說,送禮券給黃芳彥,是因當時去總統府時,馬永成對他相當不客氣,黃則以友善態度回應他的抱怨,因此心理上將他視為靠山。

在SOGO經營權之爭上,黃芳彥確實出面調解過二次,一次是九十一年九月廿五日在老爺酒店;黃芳彥引見欲購買太百的蔡辰洋、林華德見面,要林華德履行之前在來來飯店的協議,不過那一次蔡辰洋不願赴約,由律師陳玲玉代表前往。

第二次是九十二年二月,也就是徐旭東對外宣布正式入主太百之前,在遠企的餐敘,當時在座的還有陳唐山、陳哲男等人。

黃芳彥消費的禮券和他送給第一家庭的禮券,後來逐一被過濾出,主要是因為店家在第一家庭使用禮券消費時,都在禮券上作了註記,而黃芳彥這位大戶,是貴賓級的客人,也都有記錄,所以盡管事隔三、四年,還是逐筆被查出。

黃芳彥未被起訴,唯一的理由是因為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這樣的理由相信很難讓社會大眾接受,因為他收受鉅額禮券,及介入太百案的經營權都是事實。

在SOGO經營權之爭中,事實上各方買家都爭往官邸向吳淑珍報告,如果第一家庭真的不管民間買賣,何以徐旭東、蔡辰洋趕著向吳淑珍報告?SOGO股權之爭雖然暫告一段落,但留下的疑點太多,黃芳彥在案中的角色真的如此單純?只參加二次餐敘就可以分七、八次收下李恆隆二百多萬元的禮券?司法似乎該給社會一個更清楚的交代。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100300010,00.html



2006.10.03  中國時報 密謀運作 摒除對手 徐旭東入主太百 手段涉不法 趙國明/台北報導

SOGO經營權案被起訴的遠東集團徐旭東,涉嫌為取得太百經營權謀取鉅額利益,指示所屬與李恆隆簽訂「保密協議」之不法手段,不但徹底將有意競逐的「寒舍」摒除,並造成太設集團喪失股權退出經營權,而被檢方認定涉及背信與偽造文書罪嫌。

檢方起訴指出,被告遠東集團負責人徐旭東於九十一年八月十日聯繫章家,主動表示願意協助太百公司解決財務問題,雙方於同月十二日見面後,章啟明即明確告知當時太百財務狀況及股權信託林華德等情。但林華德因見蔡辰洋動作積極,不願多日努力無功而返,遂於同年九月三日,透過舊識即遠東集團法律顧問兼董事長助理黃茂德之引薦,與徐旭東見面,並邀約原有投資意願之遠東集團投資太百公司。

被告徐旭東明知李恆隆名義上雖登記持有太流公司百分之六十股權,但實際上卻是章民強父子二人所託,為解決太百公司財務困難,配合信託登記的權宜之計,且林華德亦僅受託處理解決太百財務問題,對太百公司並無實質權利,徐旭東與章啟明、吳清友見面後,確認上情無誤,惟因章啟明業已與寒舍公司等商定出售股權事宜,徐旭東乃委請友人吳清友出面探詢蔡辰洋意向,表達遠東集團欲與寒舍公司共同合作投資太百公司之意願,惟遭蔡辰洋斷然拒絕。

徐旭東為謀增加遠東集團在百貨流通業之市佔率,乃轉尋求取得林華德、李恆隆、賴永吉合作,謀議以增資太流公司方式,間接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以摒除寒舍公司蔡辰洋之投資。其六人為使遠東集團順利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藉此謀取鉅額利益,竟共同違背李恆隆、林華德受代表太設集團之章民強父子二人委託之任務,罔顧章民強父子二人已與寒舍公司商妥出售股權之事實,先由林華德與徐旭東、黃茂德商討增資太流公司,間接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之細節,再由李恆隆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與黃茂德、李冠軍簽訂「保密協議」,林華德並指示賴永吉全力配合辦理遠東集團增資太流公司事宜。

徐旭東雖以增資方式掌握太流公司多數股權,然太流公司與太設公司就太百股權之買賣(當時股票係質押在富邦銀行)尚有爭議,因而李恆隆等人隨即於同年十月一日,提領前開增資款項中之八億元,以太流公司名義,代太設公司清償積欠富邦銀行之債務,以取得太設公司所提供擔保債務之百分之四十八的太百公司股票,而徹底摒除寒舍公司之投資計畫。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100300011,00.html



2006.10.03  中國時報 趁危吞太百 林華德求刑3年半 張孝義、陳志賢、陳怡慈/台北報導

國票公司前董事長林華德深受太設集團章家信任,被委以診斷太設集團體質重任,卻刻意切斷太百公司與太設集團交叉持股的關係,利用處分太百公司資產與增資太流公司稀釋原股東股權的方式,「吞」掉章家的太百股權,昨日被檢察官依偽造文書、背信罪起訴,並求刑三年六月。

檢方起訴指出,章民強父子為求根本解決太設集團的財務問題,九十一年一月間,在李恆隆引薦下,委請中央投資公司董事長張鍾濮、國票公司董事長林華德協助分別對太設集團進行企業診斷。

林華德立即表示太設先前的紓困計畫是錯誤決定,建議切割太設集團旗下企業,有利企業存續經營。章家聽從建議,於是逐步展開企業體切割。林華德接著要求章啟明辭去太百公司常務董事職務,並指派正風會計師事務所曹安男進駐太百公司控管太百支票的簽發。

之後,太設集團被切割成「中控公司股權」、「太百大樓」及「太百公司股權」等資產再以一百廿億元的價格,賣給太百公司與太設公司轉投資設立,資本額只有一百萬元的太流公司,藉此將太百公司股權集中於太流公司,再安排太設公司將太流公司股權賣給太百公司,斷絕太百公司與太設集團相互持股關係。

增資太流、稀釋股權 吞掉太百

等到太百與太設完全分割後,林華德、李恆隆見有機可乘,先以忠孝東路四段的太百本館大樓為目標,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以四十六億元價格,由太百公司向太設購買,同時,經賴永吉的計算,抵銷太設公司積欠太百的債務及抵押貸款後,太百只需給付太設十餘億元,不過,李恆隆卻以太設對太百仍有負債為由,拒絕太百支付「太百大樓」的款項,太設公司的資金調度因而發生困難。

林華德、李恆隆為了加強鞏固他們在太百公司的影響力,在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由林華德邀集太百公司主要債權銀行董事長,再由李恆隆邀請陳哲男共同與會,到來來大飯店桃山日本料理店餐敘後,同一天下午林華德、李恆隆就通知章民強等人召開太百公司臨時董事會,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十七聯貸案即將到期,章民強債信不佳,無法獲債權銀行支持為由,迫使章民強辭去太百公司董事長職務,改由李恆隆接任,藉以確實取得太百公司之掌控權。

林華德並於章啟明尋求外力投資太百公司,以徹底解決太設集團財務危機時,佯稱「總統府高層介入」為說辭,意圖阻嚇寒舍集團蔡辰洋及仙妮蕾德集團負責人陳德福投資太百公司。

遠東集團負責人徐旭東計畫投資太百公司,林華德為使遠東集團順利取得經營權及鞏固自身利益,罔顧章民強父子已與寒舍商妥出售股權的事實,由林華德與徐旭東、黃茂德商討增資太流公司,間接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最後經由稀釋原股東股權的方式,使章民強父子無端喪失原有的太百股權。

林強調沒拿半毛錢 想告檢察官

林華德聽到自己因太百案被起訴,神情哀傷、整個人躺在椅子上久久不能自已。林華德說:「我覺得(偵查結果)很扯、很扯、很扯」,要和律師研究,不曉得可不可以告起訴他的檢察官。

林華德說,他當初奉命拯救太平洋崇光百貨時,沒有動用政府一毛錢、沒有動用國家資源、也沒有人付給他一分一毫;他說:「人家託付我去救公司,我救起來了,有何不對呢?」

林華德不平地說,檢察官怎麼可以這樣隨便呢?說他拿人家的鉅款、違背委託人的忠誠託付,針對這事,檢察官從來沒有問過他,讓他非常不平。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100300013,00.html



2006.10.03  中國時報 李恆隆不起訴 黃芳彥脫身 趙國明/台北報導

SOGO經營權案被太設集團負責人章民強父子控告涉嫌詐欺、侵占罪嫌部分的李恆隆,檢方依告訴人說詞前後不一且無罪證顯示,予以不起訴處分。而此項不起訴也為黃芳彥的不起訴留下伏筆。

李恆隆(背信罪部分另由臺灣高等法院併案審理)是因於民國九十、九十一年間,受代表太設集團章民強、章啟明委託,協助處理有關太設集團之財務問題,被控挾政府高層名義對章家行騙,並佯稱因協助紓困,出力甚多,已先自行墊款開銷二千萬元,告訴人不疑有他,遂匯款給李恆隆,後因遠東集團取得太百公司之經營權,而認李恆隆涉嫌詐欺而提出告訴。

李恆隆坦承曾收受章家二千萬元,惟堅決否認涉有詐欺犯行,辯稱:他與章家常年有金錢上往來,該二千萬元係章家積欠他的借款,並無所謂「代墊工作費」或酬勞,他並未詐欺或侵占章家財物。

章啟明則稱九十年九月十七日發生納莉風災,太百公司營運受影響,致使債權銀行恐慌抽銀根,導致太設集團財務更加吃緊,李恆隆遂於九十年九月間,主動找他表示認識很多高層人員,可以幫忙解決太設公司財務問題,他並於事後表示,為太設集團尋求紓困管道,已經墊付許多錢,所以向章家索取二千萬元之工作費。

然而章啟民之後又改口稱:李恆隆以運用個人政商關係協助太設集團紓困為由,要求其支付一千萬元報酬,他遂指示所屬簽發關係企業明陽公司五百萬元支票兩張,隨後李恆隆復要求該公司另行簽發五百萬元兩張支票作為報酬,且經他同意辦理,總計李恆隆共取得明陽公司支票四張,金額合計二千萬元,作為李運用個人關係協助太設集團紓困之報酬。

檢方不起訴的理由指出,二千萬元究為清償李恆隆代墊之工作費,抑或給予其個人之報酬,由於章家說法前後不一,經查證後,發現其中一筆係以匯款支付,並非直接簽發支票交付被告,而與事實有所出入。其次經訊問李恆隆財務管理李秀峰的證述,她確曾收取明陽公司開立的四張支票,惟該款項性質非屬章啟明給付之報酬,實為章啟明向李借款交付之保證票,與李的說詞大致相符。

此外,章啟明亦坦承被告李恆隆曾引薦他會見陳哲男、顏慶章,而順利召開紓困會議等情,因而自難認被告李恆隆涉有詐欺罪嫌,而且也未發現被告李恆隆有利用詐術使章家或第三人交付財物,亦無被告李恆隆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之情形,因此,檢方認定李恆隆被控詐欺、侵占罪構成要件不符,予以不起訴處分。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100300014,00.html



2006.10.03  中國時報 還有一千多萬禮券 哪去了? 張孝義、陳志賢/新聞分析

SOGO經營權之爭引發的背信案,已經由台北地檢署偵結起訴,整個SOGO案表面上看似塵埃落定,但實際上因SOGO禮券引申的弊案,恐怕還有得查,最有可能的就是目前備受關注的國務機要費浮報弊案。

李恆隆只送出290萬

太流董事長李恆隆總共向SOGO公司提領了一千四百八十二萬元,面額五百元的SOGO禮券,總計李恆隆送給林明中、黃芳彥的禮券金額,不過只有二百九十萬元左右。其他的禮券哪裡去了?相當值得研究。

依北檢起訴的資料,李恆隆提領的禮券,到九十四年九月廿八日前,已經使用了二萬五千八百張,每張面額五百元,總計一千二百九十萬元的禮券被用掉了,至於誰用的?目前查不出來,北檢就這個部分另外分案偵查,現階段看不出案情有突破的可能,而這種「鋸箭式」辦案手法也為此案的偵結留下啟人疑惑之處。

再觀察國務機要費浮報案,其中牽涉SOGO禮券的流水號是F開頭,屬於新發行的禮券,SOGO案的禮券是N開頭,屬於舊的禮券,北檢沒有查出禮券有「舊換新」的情況,國務機要費與SOGO案好像是完全沒有關連的兩件案子。

是否以此核銷國務費

不過,國務機要費核銷SOGO禮券的發票雖與SOGO案的禮券沒有直接關係,SOGO禮券卻始終圍繞著第一家庭打轉,使用SOGO禮券消費看似極平常的現象,但換個角度思考,SOGO案中的禮券沒有「直接核銷」國務機要費,卻不代表完全無關。

縱然北檢調查李碧君、林千鶴等貴夫人,顯示SOGO案中的禮券撇清與國務機要費間的關係,即使SOGO強調自己的制度,銷貨憑證不可能接受要求,不列明禮券消費,但是「只要有第一家庭,就沒有難成的事」,這種可能性,絕對是檢調不能忽視的。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100300015,00.html



2006.10.03  中國時報 第一家庭禮券部分 疑雲重重 呂昭隆/特稿

綜觀太百案起訴書內容,最受矚目的還是第一夫人的禮券問題,起訴書給了些答案,但也留下不少疑問。

一、第一家庭的禮券來源,雖與黃芳彥供詞漸趨一致,但仍「同中有異」,即便陳總統最近一次「禮券係李恆隆姊姊以患者身分,答謝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的說詞,亦與黃芳彥的陳述不同。

依據起訴書,黃芳彥收李恆隆禮券原因,是「李將伊歸類為馬永成之同夥,而懷有惡意,為化解誤解,不讓李感覺拒他人於千里之外,故暫將所贈禮券收放」。黃芳彥的供詞,隻字未提來自「病患感念答謝」。

面對禮券來源,府方從沒有接禮券到「間接」收受,再到陳總統九月五日在帛琉的「病患答謝」說,版本一改再改,府方因應已先失去誠信。因此,雖說黃芳彥供稱的滿月禮、過年紅包,成為最終版本,還是讓人存疑,無法完全信服。

二、雖說第一家庭成員使用李恆隆禮券有廿七萬餘元,然而,這是吳淑珍、陳幸妤、陳致中本人親自到SOGO消費的金額;但第一家庭未必非得本人直接到SOGO消費,亦可差人代勞,一樣使用禮券。「間接」得來的禮券,是可以「間接」使用的。即第一家庭想買精品,不一定非要每次都親自出馬,也可差人持禮券去SOGO買。

起訴書說,黃芳彥使用李恆隆禮券,達二百一十九萬餘元,共三十八筆,以萬寶龍、寶格麗等自設收銀台的精品店居多;這些消費,都是自用?或贈人?或是受第一家庭所託而使用?買的精品、珠寶是否也曾藉第一家庭成員生日或相關節日轉贈等,起訴書並沒有進一步說明。

同樣地,起訴書說,李恆隆提領的近一千五百萬元禮券,已有一千三百餘萬消費銷號,換言之,李恆隆所提禮券使用比例達百分之九十,起訴書說,除了第一家庭廿七萬,黃芳彥二百一十九萬元,陳辜美貴十萬餘元,「其餘禮券使用者不明」;這些不明的使用者,其中是否可能是第一家庭「間接」,即找人去SOGO代為採購,外界無法從起訴書中得到答案。

三、起訴書說,李恆隆所提領禮券之編號,多為N開頭,即遠東集團尚未取得經營權前之未改版禮券,與國務機要費案中之禮券,為F開頭之改版禮券有所歧異,所以李恆隆禮券尚無證明與國務機要費申報有關;不過,起訴書中亦指貴夫人曾於九十四年,託吳淑珍分別二次購買二百四十五萬,與四百四十萬禮券,這兩段陳述,透露的訊息相當值得玩味。

起訴書指國務機要費案的申報禮券,都是F開頭的新版,而貴夫人託吳淑珍代訂的六百餘萬禮券,就購買時間言,也是新版,這批禮券的發票是否用來申報國務機要費,起訴書似已預留伏筆。

當然,檢方以李恆隆禮券消費銷號的時間與金額,證明吳淑珍並未轉賣禮券給貴夫人,有關外界的指控,應當還給吳淑珍一個公道。

綜觀起訴書,黃芳彥的證詞,檢方多所採信,太百一案,無論是經營權或是禮券案,好像全是黃芳彥在「闖禍」,才讓第一家庭火燒上身。

這位幾乎天天出入官邸的醫師,與第一家庭無事不談,卻瞞著陳總統與吳淑珍,擅自收受李恆隆近二百五十萬禮券,自己花了二百一十九萬,給第一家庭子女廿七萬,且隱瞞禮券來源。黃芳彥的說詞,只能說,信者恆信,不信者還是不信。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100300016,00.html



2006.10.03  中國時報 助選大將:SOGO案背離扁清廉承諾 高有智、吳典蓉/台北報導

SOGO案昨日起訴,第一夫人吳淑珍並未被起訴,但卻也證實曾收受李恆隆所提禮券,一位曾於二千年積極為扁助選的大將指出,真正讓他受不了的,並不是國務機要費,而是第一家庭與SOGO禮券牽扯不清,讓他覺得扁背離了清廉執政的承諾。

SOGO案昨日偵結,檢方對吳淑珍涉案案情說明,也和陳總統之前「間接拿李恆隆禮券說」如出一轍,可見扁在SOGO案中的危機控管相當成功。一開始,扁雖然還強調政治責任,強調有拿禮券就下台,但隨著案情發展,扁就開始以「法律責任」來設下防火牆。吳淑珍昨日未被起訴,許多民進黨立委就認為,第一家庭在此案已經過關。

正因為扁在SOGO危機處理成功,質疑扁操守的人士認為,SOGO案已無法還原事實真相,因此才會聚焦於相對較可能查到犯罪證據的國務機要費案。

雖然如此,但讓扁聲譽破產的還是SOGO案,一位二千年為扁助選的人士指出,他並不是那麼天真,認為政治人物不會拿政治獻金,但令他們受不了的是,為什麼連禮券這樣的便宜也要佔,而且毫不避嫌疑。

他也指出,扁及民進黨一直強調,不能以道德來定罪或要求他下台,問題是,扁二千年參選時,就是以政治清廉的道德作為選舉主要訴求,這也是為何當初他願全力為扁助選原因,現在是阿扁違背當初對所有人的承諾。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昨天則表示,司法已經證明吳淑珍並未涉案,沒有介入經營權,邱毅等人應該對過去誤導發言,公開致歉,否則就該退出政壇。

不過,他也說,雖然司法證明吳淑珍無罪,但第一家庭收受外界餽贈禮券,卻是有道德爭議,特別是第一家庭的身份本就不該隨意收受餽贈,「他們也不缺這筆錢,如果沒有收到禮券,就不會惹來這麼多風波!」

黨內立委也說,雖然司法沒有證明吳淑珍涉案,但在政治道德確實可議,更何況當時這些富商巨賈都排隊要見吳淑珍,就算沒有涉案,還是需要反省檢討。也有黨內立委評估說,雖然檢調報告證實,第一家庭確實間接收受禮券,不過,這個議題早就吵過了,因此政治影響不大。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100300017,00.html



2006.10.03  中國時報 貴婦團購禮券 與李恆隆無關 陳志賢/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偵辦SOGO禮券案,查出李碧君等貴婦團,在去年間確有透過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名義,兩度向遠東訂購得九折之太百公司四百四十萬、及另一筆二百四十五萬禮券。但檢調發現,李碧君這兩次禮券發票,都是兩聯式發票,發票上並沒有買受人。

檢調一度懷疑,這兩張發票流入國務機要費核銷,但李碧君否認,並表示正本在家中。檢調已積極蒐證。

檢調查出,吳淑珍所謂「與友人合購」的禮券,「友人」就是表姐王美香;貴婦團的禮券確定與李恆隆無關,陳哲男的妻子陳辜美貴根本不是貴婦團成員,另沒有外傳以舊禮券換新禮券情事。

檢調追查禮券流向,約談吳淑珍女士、李碧君、黃茂德、吳清友、胡湘君、朱誠美、王吳麗燕、林千鶴、林美琴、安光蕙等人,發現李碧君確曾透過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向太百公司購買九折之太百公司禮券之情形,時間約自九十二年起,但購買禮券名義人並非為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或李碧君等人。

檢調查出,李碧君是在去年請託總統夫人吳淑珍命官邸人員致電吳清友,請吳清友委託遠東集團黃茂德,向太百公司分別購買面額二百四十五萬元及四百四十四萬元之禮券,再由黃茂德秘書胡湘君親送官邸交予羅太太轉交李碧君,並以相同價格轉售予朱誠美、王吳麗燕、林千鶴、林美琴、安光蕙等貴婦團成員使用。

檢調依據李恆隆提領禮券之銷號紀錄分析,李恆隆所提領之總面額 一四八二萬元禮券中,僅就太百公司臺北館(含忠孝館及敦南館,不含中壢、新竹及高雄館〕,至九十四年九月廿八日止已使用面額達一二九○萬元。

因此並沒有外傳四百萬元新購禮券更換李恆隆提領為使用之舊禮券,因此,無法認定吳淑珍曾收受李恆隆大批禮券再轉售貴夫人之情形。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100300019,00.html



2006.10.03  中國時報 沒當官送錢的有罪 當官收錢的沒事 林諭林、羅如蘭/台北報導

太百案偵結,吳淑珍、陳哲男等人均無罪簽結。國民黨立委邱毅昨日表示,此案起訴結果與台開案如出一轍,台開案給錢的有罪、收錢的沒罪;太百案則是送禮券的有罪,收禮券的沒罪。他抨擊上述兩案都是檢察官精心炮製結果,堪稱「台灣二大奇判」。

邱毅表示,台開案偵結不久,承辦檢察官許永欽隨即調升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他推斷太百案承辦檢察官曾益盛,「不久後可能也要高昇了!」

親民黨主席宋楚瑜昨天表示,SOGO禮券案判沒當官的送錢都有事,當官的拿錢都沒事,簡直是「駭人聽聞」,證明體制內的路都行不通,群眾壓力也沒有用。他預言,十月十日至十三日的台灣政局可能因此出現大變化。

宋楚瑜指出,SOGO案的判決違反常識,如果徐旭東、林華德等商人搶下SOGO有問題,當時動用這些關係去做的人卻沒有事,這是掩耳盜鈴。而且,黃芳彥是總統的御醫,怎麼可能會要求別人送這麼重的禮(指上百萬元的禮券)?

邱毅指出,檢調偵辦國務機要費案發現總統府涉嫌以國務機要費購買SOGO禮券,可知太百案和國務機要費案很可能是「二合一」弊案,所以國務機要費案承辦檢察官陳瑞仁,日前曾表達希望接手太百案,但曾益盛卻急著將太百案簽結,他懷疑幕後恐有人引導辦案。

他說,檢調此刻偵結太百案,可能是想削弱倒扁群眾十月十日發動「天下圍攻」的氣勢。

邱毅強調,儘管曾益盛在法律層面可以不將吳淑珍起訴,但從太百案偵結一事,可確定扁嫂確實收受李恆隆禮券,陳總統仍應依承諾負起政治責任,自動請辭下台。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10030002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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