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機要費弊案審理時,律師團一再聲言「機密部分無法閱卷,難以辯護」,公訴檢察官張熙懷遂向法院請求保全證據。法院雖不准採取保全措施,但裁定命總統府應於今日中午以前提出本案所涉及的秘密外交相關資料,如此一來,竟使總統府因而陷於同意與否的兩難窘境。

律師團作繭自縛,民進黨為期解困,轉而攻擊張檢察官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謂總統府若交付資料會「洩密」云云。如此粗暴的人身攻擊,固不值一哂;但有些人欲藉機煽動對立情緒,使審判失焦,故不妨將此一爭點的來龍去脈略作分析,以辨明是非。

本案偵查中,陳水扁即以「機密外交」自辯。陳瑞仁檢察官調查後,就所謂機密外交分別認定:「甲君」領取工作費等情節乃「純屬虛構」;其他秘密外交工作縱屬事實,亦與陳水扁及吳淑珍以假發票請領國務機要費無關;而陳水扁及家人又有諸多生活開支,以發票報銷國務機要費,陳檢察官遂認定陳水扁及吳淑珍為貪汙共犯。

全案起訴後,如偵查檢察官未將總統府宣稱為機密的資料扣案,當然不會出現在卷證中。如今,律師團主張無法閱覽秘密部分,致難以辯護;考其邏輯,不外主張「國務機要費皆與秘密外交有關,甲君部分亦為真正的秘密外交」,以反駁陳瑞仁的起訴認定。倘若辯護策略如此,就必須以「國務機要費確實用於各項秘密外交,甲君秘密外交確有其事」為前提;否則,總統府的資料一旦提出,卻經法院審判為完全不是那回事,則將益發證明了陳水扁和吳淑珍的貪汙犯行,這種辯護策略就不免等於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由於律師團就此爭吵不休,公訴檢察官遂反客為主,主動提出保全證據的要求;換言之,公訴檢察官正是和律師團賭上了總統府所謂秘密外交說究竟是真是假,以及究竟和國務機要費有沒有關係。

全案已進入審判程序,所以相關事項必須由法院決定;法院最後的決定是認為,如果秘密外交為真,則這種資料對被告吳淑珍有利,總統府根本沒有湮滅的動機,故無保全的必要;但既然律師團提出爭執,檢察官也要求保全,法院乃裁定限期命總統府自行交出。

問題是,秘密外交是真是假,陳水扁心知肚明;如今,律師團的策略和檢察官的反擊,使法院作出了限期提出的裁定,也使總統府陷於兩難。

如果總統府拒絕提出,除了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說明拒絕的理由外;還要顧慮兩點:第一,總統府既然拒絕提出,律師團自難再以此干擾審判程序;第二,陳水扁和吳淑珍都是本案的當事人,拒絕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料」,尤其部分資料如「台灣禮敬團」活動根本是公開資料,對外恐難以解釋。相對而言,總統夫婦既是本案的共同正犯,總統府又如何可以拒不交出相關證卷?

反之,如總統府同意提出,則須準備接受檢辯雙方的攻防,以及法院的審斷。倘若「秘密外交」之說因此破功,甚至非僅陳瑞仁認定純屬虛構的部分,其他陳瑞仁接受的部分若也查明並非事實,則陳水扁夫婦將受到更大的傷害。

至於資料提出後,法院如何保密,完全不是問題。例如,閱卷加以管制,開庭視需要不予公開,而相關接觸資料人員均有紀錄可查,遇有洩密就極易追究責任;只要法院下令採行管制保密措施即可。因此,民進黨對公訴檢察官的人身攻擊,只是政治語言而已,於法於理均不能阻擋法院的命令。

國務機要費弊案的審理,受到律師團在庭內和民進黨在庭外分進合擊,以各種理由拖延或杯葛程序進行,法院的任務相當艱鉅。不過,就秘密外交這一爭點而言,恐怕律師團的演出已弄巧成拙;如今法院順應檢辯兩造的主張而要求命總統府提出資料,國人皆拭目以待總統府如何應付,以及究竟將提出什麼樣的東西?

http://www.udn.com/2006/12/27/NEWS/OPINION/OPI1/36640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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