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結束監察院開天窗近兩年的憲政危機,陳總統已於上周五批示,由總統府具函請國內各主要政黨於一周內重新推薦第四屆監察委員人選,再於完成相關作業後,再由總統重新提出新的名單,咨請立法院依法行使同意權。據報導這是陳總統先前與立法院長王金平協調的結果。相較於兩年前由總統府自組監委審薦小組,提出備受爭議的院長、副院長和監委人選,這一次則是改採政黨比例方式,將分別由民進黨、國民黨、親民黨、台聯和無盟各自推薦監委人選共二十二名,併同陳總統所提的院長、副院長和另外五名人選,彙總送請立院行使同意權。這個政治動作意味監委提名的議題再度端上檯面了。

持平說總統府這一次願意改弦易轍,同意撤回原提名人選,另提新人選送請立院同意,不失為打破朝野僵局,並化解監院空窗的憲政危機的正面做法。過去兩年監察委員人事未定,導致面對諸多弊案,監察權卻完全無法著力,這一點朝野政黨都有責任。而經過兩年來的時移勢易,已經使得總統對監委提名權的正當性,以及採取政黨比例模式是否妥適上,出現了新的爭議。

首先就是總統還有沒有行使監委提名權的正當性。依憲法增修條款,監委的提名權屬於總統,兩年前陳總統行使此項權責時,並不曾引發任何質疑,有爭議的只是提名人選的妥適性而已。然而這兩年行政體系的弊案不斷爆發,一方面凸顯監察職權角色的不可或缺;另方面更因陳水扁本人也在國務機要費的單據核銷上被質疑有貪瀆之嫌,縱使在法律訴究上總統在任內享有免訴權,但針對違失行政責任的訴究依舊還是監委的職權範圍。如今,由總統提名的新監委人選,未來是否能無偏私的挺直腰桿針對違法失職行使調查和糾彈權,自然會引發各方關注。要知道,一個已普遍被認為行為有瑕疵的總統,是否還適宜在其任內提出職司風憲的新監委人選,也許沒有法律正當性的問題,卻是要面對道德正當性質疑的。

其次,憲法增修條款賦予總統監察委員的提名權,但如何提名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依過去慣例是由總統府組成監委審薦小組,接受包括政黨在內的各界推薦甚或毛遂自薦,而最後決定權則在總統一人。兩年前陳總統正是沿用此一提名作業模式,只是沒想到提名審薦小組的成員,最後竟然不知迴避而成為正副院長提名人,導致總統行使提名權的公正性遭到質疑,後遺症就是使得提名案在立法院擺了兩年,硬是無法正式開會審查行使同意權。而此番總統府讓步妥協,改採由各政黨依比例推荐的模式,在法律的正當性上並無可議,但妥適性則大有可議。其情況頗類似於有瑕疵的總統行使提名權有道德正當性爭議一樣,由各政黨依比例推薦,固然各政黨理應審慎推薦為國舉才,但如果政黨提名別具私心,實務上可能很難予以節制。更何況柏台職位強調的就是要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結果其產生方式卻是要透過政黨舉薦,即使最後舉薦人選合宜,但某種意義上還是形同陷被舉薦人於不義了。

即使各政黨都願意配合,共同化解監院空窗的憲政危機,但總統府給的一周時限,在實務上也實在過於匆促。除非各政黨早就有口袋人選,否則若真要審慎持事,從訂定舉薦標準,接受各界菁英舉薦或自薦,再經過黨內決策體系的審核認定,整個作業流程根本不可能在一周內走完。就這個角度言之,設定一周的時限幾乎形同兒戲具文。總統府應該回應相關政黨的建議,至少把政黨推薦時程設定為一個月,反正監院空轉也那麼久了,與其爭一時還不如爭千秋,真能舉薦足孚眾望的監委人選,顯然遠勝於倉卒提名便宜行事。

就算順利走完前面的流程,監院是否繼續空窗,關鍵還繫於立院是否不耽誤的依法行使同意權。就此而言,我們認為一旦總統府的提名咨文送達立院,立院即便在休會期間,也應考慮以加開臨時會的方式優先處理監委提名案。而新監委的產生,分由總統行使提名權與由立院行使同意權,立院本來就對提名人選握有同意與否的完整職權,對不適任或有爭議的提名人於投票時不予通過,正是立委行使職權應有的作為。但是再事拖延,不論理由為何,都將造成監院的持續空窗,進一步深化憲政危機,則後續指責將無可避免的要落在立委這一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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