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機要費案即將偵結,近日卻傳出「機密外交線民說」,搶在檢察官出手之前,提高貪腐尺度的門檻,欲令總統「(即使)頭過、身不過」;種種臆測,不啻顯示了憲政、法治制度在全國人民的耳目與心中,均已無端被貼上趨炎附勢、為當權者諱的標籤。同時也是台灣社會信任及道德危機更深一層的裂解。

倘就事論事的從貪腐的客觀化標準著眼,則不能忽略國務機要費的性質。論者有云機要非機密,若非實報實銷透明公開,即冠以貪腐之嫌。然而,揆諸國際現實,日本首相官邸握有所謂「內閣官房報償費(機密費)」,目前每年金額約十四億六千二百萬日圓;依日本《情報公開法》明文規定:「對於某些危害國家安全、損害日本與其他國家或國際機構關係之信息,得拒絕對外公開。」因此,該經費得由內閣總理大臣(首相)或其直接任命之官房長官逕依判斷自由支配,其流向亦無須備核、說明或開立支出憑證,僅須官房長官以簽具領取書的方式酌情靈活專用於情蒐遊說和官邸交際之用途範圍內,縱令會計檢查院(類如我國之審計部),亦無介入干預之餘地(詳參日本首相官邸網站http://www.kantei.go.jp)。

當前台灣與中國的邦交「競標」屢遭挫敗,如是敵暗我明,除外交部職權內的機密預算,一國之元首尚須有其專屬的情報外交窗口,如非中飽私囊或私相授受,以之謀取國家最大利益,實乃必要,不宜動輒以政爭相繩。尤以台灣特殊之歷史地位及政治現實,國民黨五十年執政下所塑造的既有文化、傳播、教育烙痕,及其在國會所掌握的多數席次,與長期滲透著黨義(意)訓政的行政司法機器,使得當前亂象更證明了台大法律系顏厥安教授所言:「台灣的合法性體系從來就沒有真正『政黨輪替』過。」此際應如何突破困局,值得我們深思。

至於「機密外交線民說」,是指從事機密外交之人員為總統「私自」所用,寓含計一人之利而不計天下利。這固然是來自「經驗法則」的推論──認為一個人有錢有權就會幹壞事,然而分權制衡的憲政設計理論,即是在懷疑的基礎上建立起一足堪協力運作的信任機制,以前述今非昔比的時空條件觀之,其論證依據已然薄弱牽強;準此,司法更應該在幾無管制可言的媒體公審之外,以評價證據的嚴格程序與客觀立場,堅持作為如白色恐怖受害人柏楊所言「國人皆曰可殺也不可殺」、守護憲政法治價值底限的中流砥柱。

國務機要費之性質認定所繫者,並非陳總統個人的去留毀譽,而是無論何人、何黨問鼎廟堂,吾國全民均須嚴正以對的國家安全與行政效能,勿以之為權鬥法碼,或因人設事。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學士、網路寫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oct/24/today-o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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