哭笑不得之餘,我們只能借一句大陸常用詞來形容:台北地檢署曾益盛檢察官一夕成名,變成了台灣司法的「反面教員」。

此時,反對黨該把握機會,在民進黨急欲通過總預算之際,針對SOGO案荒唐透頂的偵查結案報告,立即提出一堆修法案,作為「包裹交易」。下星期如民進黨立委再阻撓二次罷免案,儘可讓施明德與百萬人倒扁運動去個別罷免這些自願為阿扁陪葬的兵馬俑,不勞國親費神。

隨手拈來,至少有下面幾種法律只要些微修正,就可大快民心:

第一,在「公務員服務法」裏,增加一條「公務員不得接受餽贈。有婚喪喜慶時,收取每一親友餽贈現金或禮品之總值,不得超過新台幣五千元;超過者應於事後一個月內列表申報,並將超過價值之禮品或等價,同時繳交國庫。」美國規定公職人員收受禮物,其價值不得超過五十美元,超過時應將禮品逕交政府。我們這樣做,已經比美國寬厚許多了。

SOGO案偵查結案書裏,對吳淑珍厚顏收受極端貴重的禮物,不置一詞,彷彿黃芳彥一送就是十萬八萬元禮券,是理所當然的事。所以前條增修文字裏,應該增加一款:「本條規定亦適用於公務員之配偶、直系親屬、及三親等內之姻親。」以杜絕趙建銘生子或馬永成結婚時,財團金主一出手就是幾百萬元厚禮的惡習。

第二,趕快通過「政治獻金法」,政治捐獻的數額每家公司行號不得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個人每人不得超過新台幣十萬元。美國的二○○二年選舉改革法,規定公司行號每家捐獻不得超過五千美元,個人則為二千美元,這樣的限額也比美國寬鬆許多。但為杜絕黑金集團遊走法律邊緣,應嚴加限制,凡在同一集團內的公司,包括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子公司在內,總捐獻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其餘持股額低於一半的關係企業,總捐獻額也以一百萬元為限。

接受政治捐獻的時間也應有所限制。美國規定在政黨全國代表大會提名總統候選人前的三十天內,個別競選人才能接受捐獻;真正選舉前六十天內,從總統到國會議員的候選人才可接受捐獻。如有這樣規定,沈富雄帶陳由豪到官邸送錢給吳淑珍,絕對是違法的。國親版的政治獻金法應規定總統選舉最多只能在選前六個月內募款,民意代表與縣市長三個月,鄉鎮長以下則以一個月為限。

第三,「貪汙治罪條例」必須修改,例如在第二條「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下,可加「與其關係人」五字。而所謂「關係人」,界定為指「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其共同生活之家屬,及三親等內之親屬」。如果有這麼一條,吳淑珍、陳幸妤、趙建銘乃至三個「金孫」滿月所收的禮物,甚至趙玉柱和趙建勳也難逃法網,這些人所收的贓款都屬於貪汙所得。阿扁雖有刑事豁免權,他的親屬一個也逃不掉。只要皇帝娘坐牢,他想不辭職也難。

國親兩黨與無黨籍聯盟有得是法律人才,應讓選民看看反對黨並非只知抗爭徒然消耗國力,在適當時刻也會提出解決根本問題的積極做法,以熄民怨。

http://www.udn.com/2006/10/5/NEWS/OPINION/X1/3546374.shtml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