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芳彥是檢察官為吳淑珍脫罪的關鍵人物。檢察官認定:黃芳彥曾「介入」太百經營權之爭,且自李恆隆取得不知數額的太百禮券,並花用了約二百二十萬元;吳淑珍、陳致中及陳幸妤則「間接」自黃芳彥取得來自李恆隆的禮券,並花用了二十七萬七千元。檢察官倘若認定黃芳彥涉及犯罪,則吳淑珍也就難逃法網,所以檢察官非先為黃芳彥脫罪不可。

檢察官在簽結理由中指出: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黃芳彥在老爺酒店邀約寒舍蔡辰洋及林華德兩方人馬見面(奇怪,黃芳彥為何主持這個飯局?),由林華德當場電邀李恆隆到場與黃芳彥見面。更奇怪的是,經過初次見面,李恆隆竟然開始密集地「前後七、八次,每次二、三十萬元」地送大量禮券給黃芳彥。

黃芳彥的解釋謂:「原本李恆隆將他歸類為馬永成同夥,而懷有惡意,為化解李恆隆誤解,不讓李恆隆感覺我拒人於千里之外,故暫收禮券,後來因有需要,就花用且分贈他人」。李恆隆則說:「去總統府時,馬永成相當不客氣,黃芳彥友善回應我的抱怨,所以在心理上視黃芳彥為靠山,而主動贈送禮券。」這些供詞已足證明,黃李之授受禮券,與太百案有關;然而,檢察官筆鋒一轉,開始為黃芳彥脫罪。

檢察官查出,黃芳彥確實「介入」了太百經營權之爭;但黃芳彥倘非憑恃其與第一家庭的關係,何德何能得以「介入」兩大財團的商戰?不過,檢察官卻說,黃芳彥雖「介入」了太百經營權之爭,且在認識李恆隆後收受大量禮券;但黃芳彥並非公務員,又未「協助」遠東取得經營權,是以黃芳彥明知李恆隆「別有所圖」,仍收受厚禮,雖「心態不無可議之處」,但未發現犯罪嫌疑。

檢察官說,黃非公務員,故不構成貪瀆;再者,黃雖「介入」,卻未「協助」遠東取得經營權,故亦非李恆隆等之背信共犯,只是「行為可議」而已。這口吻完全不像檢察官,而像是黃芳彥的辯護律師。

本案其實有馬永成、陳哲男等許多官員介入。倘若這些官員涉及貪瀆或圖利,則黃芳彥及吳淑珍就有可能成為貪瀆的共犯。因此,檢察官欲為黃芳彥及吳淑珍開脫,首須聲明對馬永成、陳哲男等的貪瀆「查無實據」。只要馬永成、陳哲男「查無實據」,因黃吳二人不是公務員,所以不能獨自成立貪瀆罪。

但是,退一步說,就算不構成貪瀆,黃芳彥「介入」太百經營權之爭,亦未必如檢察官所說,只要「未協助遠東取得經營權」,就不構成背信的共犯。因為,背信罪是受他人委任卻違背任務,圖謀不法利益,造成委任人受損害的犯罪,本案李恆隆和林華德就是被起訴背信罪。亦即,不論是不是公務員,皆可論處背信罪,依法最重可處五年徒刑。如果黃芳彥未積極「協助」遠東取得經營權,但消極地為遠東排除競爭者,而使李恆隆等人達到目的,一樣是構成「背信」的共犯。但在起訴書中,卻亦放過了黃芳彥作為「背信」共犯的罪嫌。

值得注意的是:檢察官一方面說黃芳彥「介入但未協助」,卻又在起訴書中說出了另一完全相反的故事:寒舍的蔡辰洋找上吳淑珍,吳交代馬永成查證高層有誰介入;馬永成「查證」後,蔡辰洋仍擺不平林華德,第二度找馬永成幫忙,遂有馬在總統府約陳哲男、蔡辰洋及李恆隆見面之事;且李恆隆說,馬永成當時「相當不客氣」。於是,李恆隆轉以黃芳彥為「靠山」,並大量送禮券;這明顯是欲藉黃芳彥在第一家庭的分量,來壓制蔡辰洋;因此,李恆隆、林華德若涉背信,黃芳彥即是共犯。否則,檢察官何以認定「黃芳彥明知李恆隆別有所圖」?

至遠東事成之後,徐旭東不但邀宴黃芳彥,且透過吳清友請見吳淑珍,向「徐旭東認為原屬意蔡辰洋取得經營權」的吳淑珍「表達善意」。依檢察官查到的事實,黃芳彥「協助」遠東成事的「方式」雖與林華德、李恆隆不同,但絕不會因「協助」的方式不同,即可洗脫「背信」共犯之嫌。黃芳彥若難脫「背信」罪嫌,則吳淑珍命馬永成「介入」太百案,並在官邸接見蔡辰洋與徐旭東,恐怕也難脫刑責。

但是,檢察官卻用「不是公務員,不涉貪瀆罪」的煙幕,掩蓋了對黃、吳二人可能涉及背信罪的追究。這樣的切割手法,未免太粗糙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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