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達五十六年之久的「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即將大翻修。原條例規定,地主若要在租約期限內收回土地,應以土地公告現值扣除增值稅後的三分之一補償佃農;未來將予刪除,改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再向縣市申請調解。

租約期內 採協議或調解

對地主與佃農層出不窮的紛爭,內政部日前援引大法官會議五八○號解釋全面修訂三七五減租條例。另外,修正草案也明定,地主在租約到期後,將可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為由,無償向佃農收回耕地。

該條例修正草案將於日內送行政院審查,俟行政院會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據地政司資料顯示,全台佃農戶數四萬九千多戶,租約農地面積約一萬八千多公頃。

六年一期的三七五租約,每逢預期換約時,就會出現地主要求收回農地,佃農卻不願交出農地,或要求賠償、分割農田的情形;這類爭議,使鄉鎮市公所等單位困擾不已。

兩年前,「地主派」代表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於二○○四年七月九日做出五八○號解釋,以維護人民財產權的立場,宣告現行「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違憲。釋字五八○號認為,當租約期滿時,出租人(地主)可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為由收回自耕,不需補償承租人(佃農)。

釋字五八○號同時做成解釋,租約期間變更為非耕地終止租約時,出租人(地主)應以土地公告現值扣除增值稅後的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佃農),這項規定需要重新檢討。

為因應五八○號解釋在今年七月生效,內政部快馬加鞭修改「三七五減租條例」。

內政部規畫,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雙方調解時,應召集耕地租佃委員會,並衡酌地主、佃農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經濟條件、當事人職業別、土地收益情形、殘餘租期、土地變更為非耕地後的分區及編定別、土地坐落區位、租約訂定時期等七種情形,以核計補償價額或方式。

租約到期 擴大農場也可收回

由於三七五租賃關係大多數已超過五十六年,地主多半已繼承一代甚至多代,每為辦理終止租約,受限於「民法」需全體共有人會同辦理的限制,造成佃農可乘之機,故意積欠或拖延繳租。

為改善此一現象,內政部地政司修改成「多數決」的方式處理,只要任一地主主張註銷租約後,再由大多數地主決定如何處理,無需由全體共有人決定。這項修正草案,內政部近日將送到行政院,待立法院通過即可實施。




2006.03.27中國時報 佃農揚言抗爭 地主視為惡法 林庭瑤/台北報導

攸關佃農、地主權益的大法官會議五八○號解釋將在七月生效,內政部趕緊修改「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但地主和佃農雙方都「喬」不攏。地主派代表認為,佃農沒有損失,如何要求地主補償;佃農派代表則揚言,如果不維持現行補償法令,醞釀發動大規模抗爭。

代表地主勢力的「台灣農地政策受害人協會」,對這項政策規畫並不滿意,更視三七五減租條例為「惡法」。「台灣農地政策受害人協會」秘書長林庭珂表示,新規定仍要求地主終止租約時應補償佃農,但佃農並沒有損失,如何要求地主補償呢?

「三七五佃農權益促進會」理事長邱天輝指出,地主與佃農的協議方式根本走不通,應維持現行三七五減租條例,政府不能讓佃農辛勞五十多年後,將佃農踢到一旁,如損及佃農權益,將進行抗爭。

民進黨立委邱創進表示,站在地主和佃農雙方協調者的立場,此番修法使地主可主動提出終止租約,佃農不得要求補償,內政部要向佃農代表展開協調與說服工作,不然恐將重演幾年前佃農集結抗爭的局面。





2006.03.27中國時報 三七五減租 亂象叢生 林庭瑤

三七五減租條例實施逾半個世紀,隨著台灣經濟轉型,不少農地早已廢耕,變成違章建築工廠、貨櫃檳榔攤、廢土區、甚至停車場,畸型亂象叢生。使三七五減租條例逐漸變成綑綁住地主的法規。

三七五減租條例,早年曾被視為政府的「德政」,當初立約用意是減輕佃農負擔,佃農一年以稻穀產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計算地租,近年來卻變成地主與佃農間的爭議,對簿公堂不知幾凡。

事實上,早期佃農子女不少已事業有成,就像自稱佃農之子的陳水扁,現在也當上總統。

現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佃農承租農地後,除非地主有能力收回自耕,只要佃農表示繼續承租,就應持續簽約,契約又可繼承,使得當年未定期限的三七五租約,變成永久契約。

雖然地主可以因承租人轉租、放棄耕作權、欠租兩年等為由,終止契約,但流程過於繁瑣,需先向鄉鎮市租佃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再向縣市租佃委員會調處,最後才能由縣市租佃委員會移送司法機關審理。

如果佃農將農地變成停車場出租圖利,地主想要回土地,還要負舉證責任;如果佃農不付租金,地主必須持續催繳一年,而且每次催繳文書都要送達佃農本人手中,才能算數。

受限於三七五減租條例,有時地主想在農地上興建農舍,不但需經過佃農同意,甚至還要花錢疏通佃農。如此契約,使地主忿忿不平,面臨六年一度換約,大多只能含淚續簽。



經濟日報社論【2006/03/28 】永久擺脫「三七五」的殭屍

由於政府決定全面修改「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全台近2萬公頃土地的地主與佃農再度磨刀霍霍,準備發動大規模的衝突與抗爭。這56年前的舊事引發的爭端隨時間流逝,反而愈演愈烈,不僅在學理上有未易察覺的深刻內涵,而且對20餘年來靠農村改革走上繁榮之路的海峽彼岸,更有極為重要的啟示。

56年前,初自中國大陸敗退台灣的國民黨政府,以「三七五減租」開啟了獨步中外的土地改革的序幕,更為其後半世紀的壟斷性統治,奠下了穩固的基礎。所謂「三七五減租」,考其原意,乃是為了減輕佃農的負擔,將原來高達每年收成五、六成的地租大幅降低到37.5%。但事實上,則依實施之前三年平均收成為基礎計算定額地租。由於民國36至38年,戰火摧殘的各項設施尚未全面修復,土地收成嚴重偏低;尤其隨後十年,設施與技術均大獲改善,收成突飛猛進,於是三七五只不過是一個專有名稱而已,其實際地租只在10%左右。

當地租從原本的五、六成倏忽壓低至一、二成,地主的利益大受損害,當然不願接受這樣的租約;因此當時政府乃硬性規定,只要佃農表示繼續承租,此租約即應持續有效,實質上成了永久租約;租約既完全偏向佃農,又由佃農決定是否續約,才造成直到56年後的今天,還有近5萬戶佃農依約租用近2萬公頃土地的現象。

前年由於地主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宣告上述條例限制地主不可單方面終止租約的條文違憲,內政部才決定修改該條例。過去受上述條文限制,地主為收回土地改做他用,常與佃農爭持不已;一旦加以廢除,地主即可馬上收回土地加以變賣,而獨享全部利益。這也正是佃農無法接受而要發動全面性抗爭的關鍵。

根據目前一般租賃法規,租約到期,地主要求收回自行處置本無疑義。但「三七五減租」卻非一般租約,乃是政府為加惠佃農、改變農地分配結構而以公權力強制做成的安排,使租約中的土地使用權永久歸於佃農。今天時空環境變遷,毫無理由再訂定類似法規,但正如「耕者有其田」強制地主賤價將土地賣給自耕農一樣,56年前的政府的確完成了此一歷史性的舉動。從這個角度去看,今天的立法者乃至釋法者有無權利回溯既往,片面取消三七五租約中的永久租約的特性,殆有疑義。

從實質權利面來看,爭議中的土地,其財產權究竟誰屬,也頗值探究。近年來快速發展的財產權理論已釐清一個事實:財產的價值既可觀察某一時點的存量價值,亦可取決於其壽命期限之內的長期流量價值。一般人常以一次買斷的方式,立刻取得其存量價值。但現在許多人都已發現,可以長期租賃的方式擁有此資產,甚至在租賃期滿時資產殘值已微不足道,可一併奉送給承租者,此處所涉及的就是長期流量價值。通常二者取其一,即可決定財產的歸屬。

因此,當56年前執政者以一紙法律將農地的長期流量價值中的大部分,永久地判給佃農之後,這片土地的真正財產權,佃農占其中的八、九成,地主只占有一、二成而已。地主不了解其中真義,乃每六年換約時即要求無償收回土地;佃農因實際掌握此土地的八、九成財產權,於是每次均藉故阻擋,而使雙方同陷於困局中近一甲子。

了然於此,今天的釋憲者與執政者即不應輕言廢止相關規定,至少應維持既有的以公告現值扣除增值稅後的1/3歸屬佃農的辦法。事實上這還未充分反映佃農的權益,也因而妨礙了這近2萬公頃土地早日獲得解放投入更佳用途的正道。執政者真正該在此處用心,徹底打破僵局。

至於中國大陸近年來農地糾紛頻傳,農村官吏貪瀆橫行,其關鍵正在於中共領導者的智慧遠不及56年前的台灣政府官員;他們既不知保持土地耕作的長期性,以50年左右的使用契約讓佃農可以安心從事土地投資、改良地力的長期工作,更不知如何對農民承包土地的財產權給予合理保障,在土地移轉時給予合理補償。中國大陸在眼前半吊子的「三七五減租」未能落實乃至走向耕者有其田的正途之前,禍害將無寧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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