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雲林縣政府擬訂「雲林縣地方稅徵收自治條例」草案,有意對煉油廠及煉鋼鐵廠開徵「綠稅」。個人有些意見想提出以供參考。

首先,開徵「綠稅」目的有二,一為「增加地方財源」,二為「保護環境」。如為前者,本應以台澎金馬二十五縣市為通盤考量,透過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由中央通盤分配,而非由單一縣市另立課稅名目。倘為後者,地方政府基自可依據空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分別訂定比中央更嚴實的空氣汙染排放標準、工廠放流水標準,並提高稽查頻率,也可要求廠方承諾讓地方政府參與環保事務廠內監督事項、採用清潔生產技術、力行工業減廢、落實節能省水……。若捨正途不就,有違行政程序法之比例原則。

其次,雲林縣政府規畫,未來煉鋼稅是按土地及建物課徵,煉油稅按煉製原油每桶新台幣兩元計徵。然而,基於「汙染多、課稅多」之比例原則,課稅基礎應該以工廠實際排放之廢水量與廢水汙染強度、實際排放之廢氣量與廢氣汙染強度據以整合計算,而非以工廠面積或工廠產能據以認定汙染量。

第三,目前環保機關已經依據空氣汙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工廠排放空氣汙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工廠徵收空氣汙染防治費,也將在立法院審議後,依據水汙染防治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按照工廠排放之水質水量徵收水汙染防治費,此時,如再徵收「綠稅」,是否會造成另種被剝削的不公平?

最後,按雲林縣政府之盤算,開徵綠稅每年約可增加五十億元稅收,可作為道路闢建、提升生活環境、增加社會福利、輔導就業等;然而「綠稅」既然是特別稅,就應該如同空氣汙染防治費、水汙染防治費一樣,專款專用,分別用來改善空氣品質、水資源品質,而非將環保稅收用在與環保無關之用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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