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馬吞1117萬又捐出 從輕量刑 【聯合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2007.02.14 04:40 am

國民黨主席馬英九的市長特別費案昨天偵結,檢方認定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八年期間,將不用單據核銷的特別費半數匯入薪資帳戶後侵吞,共貪汙一千一百一十七萬元,昨天依貪汙罪起訴。不過,檢察官認為馬英九兩度捐款共一千一百六十萬元後,已無犯罪利得,因此請法官從輕量刑。

檢方認定馬英九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的貪汙罪,屬連續犯,與國務機要費案中第一夫人吳淑珍被指控的法條相同,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馬英九被認定將特別費據為己有,主要依兩個事證:一是他每月薪水約十四、五萬元,卻固定轉匯廿萬元給妻子周美青。二是他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將所有帳戶的存款都列入,並未加註那些是特別費,「顯然已無日後再支出的打算」。

台灣高檢署發言人張文政表示,檢方採「罪疑惟輕」原則,並未要求馬英九逐筆列出特別費明細,而是主動清查馬英九歷年來所有支出,除非檢方能證明是非關公務的支出,否則一律視為是合法的特別費支出,「標準相當寬鬆」。

起訴書指出,馬英九自八十七年十二月到九十二年十二月,每月月初提出領據,將該月分的市長特別費半數、即十七萬元匯入薪資帳戶,共領得一千零廿三萬八千三百元,其中三百四十九萬多元用於公務,差額納為己有。

九十二年十一月,台北市政府主計處接獲審計處糾正,市府自九十三年一月到九十五年七月改變做法,於每月中旬提出領據,共領得五百零六萬六千元,又沒有全部花完,將差額四百四十三萬多元存在薪資帳戶。這兩階段未實際支出、卻領用的特別費共計一千一百一十七萬餘元,屬貪汙所得。

馬英九去年十一月十四日首度應訊時,指特別費是「公款」;今年二月七日第三度應訊時,改稱特別費是「私款」。檢方認為,馬英九對特別費屬公款或私款的說法,並不影響偵查結果,主任檢察官陳瑞仁表示,「因為檢察官自始就認定馬英九知道特別費是應用於公務的公款」。

馬英九曾主張,在兩屆市長任內公益捐款約五千多萬元,特別費實際已作為公用,作為無罪答辯。但檢方說,這些捐款資金來源大部分是競選補貼或結餘,且依馬英九自己的說明,他沒有先捐款再從特別費中取償的認識。

http://www.udn.com/2007/2/14/NEWS/NATIONAL/NATS2/3728917.shtml



帳戶未互通 檢不採信「大水庫」說法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07.02.14 04:40 am

檢方清查馬英九所有銀行、郵局帳戶,從轉帳、提領現金、自動扣款和薪資扣款四個用途,逐筆對照匯入、匯出資金的用途,不採信馬英九的大水庫說法,最後認定馬英九貪汙一千一百一十七萬六千二百廿七元。

檢方總共清查馬英九的九個銀行帳戶,分別是市長薪資帳戶台北富邦銀行市府分行和城中分行帳戶、郵局行政院分局帳戶、做為選舉得票補助款帳戶的兆豐銀行國外部帳戶、競選募款帳戶的郵政劃撥帳戶和國泰世華銀行東門分行帳戶、擔任國大代表時的薪資帳戶中央信託局帳戶,以及永豐銀行城內分行、台灣銀行龍山分行帳戶。

檢方核對重點是馬英九市長薪資帳戶的台北富邦銀行市府分行,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到九十五年七月卅一日共轉帳五十二筆,其中四十九筆匯到妻子周美青中國國際商銀帳戶做為家用,一筆十萬元匯到余文帳戶,是馬英九的零用錢。另兩筆用途不明的十三萬八千一百零六元,視為特別費。

提領現金部分有五十三筆,除了一筆八萬元買台北銀行股票,其他一百九十二萬餘元是特別費支出。

自動扣款部分二六二筆,大部分是水電瓦斯和保險費、信用卡等家用自動扣繳,只認定十三萬兩千餘元是特別費支出。

薪資扣款只有一筆十五萬元,是九二一地震捐款。另外,郵局行政院分局八十八年二月中旬有一筆四十萬元轉帳,用途不明,視為特別費支出。

檢方認為,馬九十二年至九十四年演講、車馬費、郵政禮金等小額現金收入一百卅七萬餘元、八十八年有單據報銷的特別費十七萬餘元等,全部合計四百一十二萬九千元。

檢方統計,馬英九兩任市長期間以領據列報特別費共一千五百廿四萬餘元,扣掉實際支用的四百一十二萬九千餘元,認定馬貪汙一千一百十七萬餘元。

馬英九辯稱從多個帳戶捐款給大道文教基金會、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敦安社會福利基金會、聯合勸募協會、指南法學基金會、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等款項,就是從特別費支出,特別費進入台北富邦市府分行,從另外的帳戶捐出,即所謂的大水庫觀念。

檢方則認定,馬英九捐款的帳戶各有不同資金來源,如選舉小額募款、選委會對選上市長後的選舉費用補助、國大薪水,捐款支出都沒有超支,也沒有從市府薪水帳戶進來的匯款,從而認定這些帳戶各自獨立,沒有互通,不採信馬英九的大水庫說法。

http://www.udn.com/2007/2/14/NEWS/NATIONAL/NATS2/3728913.shtml



捐款萬流歸宗 源自特別費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7.02.14 04:40 am

圖/聯合報提供

馬英九的律師提出「大水庫觀念」,辯稱馬所有帳戶內的各項捐款都可視為由特別費捐出。但檢察官由帳戶的資金往來,認定捐款係由選舉補助款、選舉經費結餘款而來,使得「大水庫說」失靈。

馬英九的律師於辯護書說明「大水庫」的觀念指出,金錢具有替代性,馬英九的特別費入了帳戶後,和帳戶裡的其他金錢可以彼此替代,互通有無;馬英九由薪資帳戶以外帳戶所捐出的各項捐款,等於是由總財產(如同一個大水庫)中捐款,都可視為從特別費中捐出。

檢察官未採信此大水庫的觀念。檢察官認為,馬英九薪資帳戶以外的其他帳戶,大多有其獨立的資金來源,如競選經費捐款、競選費用補貼、國大代表薪資等。

而由馬英九去年對外針對其財產申報的說明,以及應訊時「沒有發選舉財」的回答,都明確表明他於八十八年到九十二年的捐款,均來自選舉補助款及結餘款,而非特別費的收入。

起訴書指出,馬英九在因特別費接受偵查前,去年五月十九日曾對外公布「馬英九財產申報說明」,說明他於八十七年、九十一年兩次選舉的補助款已全數捐出,捐款總額甚至超過補助款的金額,「實無發選舉財的問題」。

但檢察官認為,馬英九自八十八年到九十二年間捐款時,不僅客觀上資金來源非來自特別費,主觀上馬英九也沒有「先捐款,日後再由特別費取償」的認識,從而有關捐款不能視為特別費的支出,也不得做為在請領特別費時沒有不法所有意圖的依據。

http://www.udn.com/2007/2/14/NEWS/NATIONAL/NATS2/3728916.shtml



馬辯詞 檢:像騎贓車 沒換牌被逮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7.02.14 04:40 am

馬英九為特別費案辯駁時,曾主張他以會留下紀錄的匯款方式將特別費入帳,可見他沒有貪汙犯意。

不過,檢察官駁斥說,這就像一個人騎贓車不懂得換車牌被逮到,不能以「我不可能這麼笨」的說詞脫罪。

高檢署查黑中心主任陳瑞仁雖然未在馬英九特別費案起訴書中具名,但表示認同這份起訴書。他認為,馬英九有關捐款的說詞和陳水扁在國務機要費案中,辯稱自己主動將總統薪水都減一半、何必去A國務機要費的錢,性質很類似。

陳瑞仁直言,馬英九對此案辯稱沒有違法性認知、特別費使用在公益捐款上,檢方都認為他的說詞不可採。他強調:「偵查不能因為有留下犯罪紀錄,就認為沒犯意而不起訴。」馬英九「主觀上的認知」,將會是法院開庭時檢辯攻防的重點。

馬英九在接受CNN專訪及檢方第三次應訊時都強調,就是因為沒有犯罪意識,才會以匯款方式存進薪資帳戶再轉至配偶帳戶,留下紀錄供事後追查。如當成公款侵占,何須再捐出?捐贈時有申報抵扣所得稅,表示無掩飾;如有侵占公款意圖,就不會去申報財產。

不過,檢方在起訴書中指出,犯罪過程中留下紀錄可供日後追查,或因行為人自信日後不會有人追查,或因行為人思慮不周,因此不得僅因留有犯罪證據,便認為行為人無犯罪故意,仍要以他行為時的認知作為評斷依據。

陳瑞仁比喻說,有人笨笨的去偷東西,沒戴手套留下指紋被抓到,不能說檢察官起訴這樣的笨小偷就等於「是非不明」。他並以有人騎贓車為例,被抓到時也常常辯稱並不知道自己騎的是贓車。

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捐款數額達五、六千萬元。陳瑞仁指出,檢方認為捐款部分,包括由選舉補助款支出、或是過去馬英九擔任國大薪水帳戶支付的捐款;以馬英九捐款時的主觀認知,並未認知是以特別費支出,所以馬英九在市長任內有多少捐款與本案無關。

http://www.udn.com/2007/2/14/NEWS/NATIONAL/NATS2/3728706.shtml




公款→私款 馬翻供未說服檢方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7.02.14 04:40 am


圖/聯合報提供

馬英九為特別費案前後到檢方應訊三次,但檢察官認為他對特別費的認知前後供述不一,尤其提不出可將特別費視為私款的依據。檢方因此認定未使用於公務的特別費,從匯入帳戶的那一刻,犯罪便已成立。

查黑中心主任陳瑞仁說,馬英九本月七日的應訊,是檢方最後一次給他說明的機會,他講了很多,但還是提不出任何能說服檢察官的依據,「縱使相信這個人不會汙,但還是要有法令上的依據」。

馬英九在去年十一月十四日以證人身分首次應訊時,向檢察官表示以領據具領的特別費性質是:「應該全部都要用在公益用途上,特別費不是薪水。」

馬英九當天還證稱:「儘管不需要實報實銷,但仍須全數用於公用或公益的用途上,所謂公用就是指招待、餽贈、犒賞。」這些證詞,讓檢方認定他「主觀」上知道特別費必須使用於公務,不是等同薪資的私款。

直到本月七日第三次應訊,馬英九才向檢察官改口說,他「主觀」上認為不需單據核銷的一半特別費是「私款」而非「公款」,經市政府編列預算及會計單位通知才被動提出領據,就像發「薪資」一樣。

不過,檢方認為馬英九到第三次應訊翻供,是卸責之詞,不可採。

http://www.udn.com/2007/2/14/NEWS/NATIONAL/NATS2/3728710.shtml




犯意何在? 檢:馬不可能不知是公款 【聯合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2007.02.14 04:40 am

馬英九貪汙的犯意在那裡?查黑中心舉財政部對特別費「非個人所得」的函釋以及台北市政府預算書裡特別費限用於公務等行政命令,認為馬英九不可能不知道特別費是公款,據以推定他有貪汙犯意。

檢方為強化起訴馬英九涉貪的心證,調閱財政部民國六十六年函文,文中稱:「特別費係因公支用,應依規定檢具憑證或首長領據列報,核非個人所得,應免納所得稅。」明白指出特別費並非個人所得。

在起訴書第一頁,檢方也開宗明義表示行政院八十七年七月、九十三年四月兩度發函,就特別費提出規範,認為特別費「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倘有一部分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半數為限」。

起訴書說,台北市政府秘書處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表」也認為特別費用途限於市長因公所需之招待、饋贈,須以有實際支出為必要,而且從馬英九上任台北市長那年起,每年市府都編輯相關手冊,手冊中都提到特別費是公款。

另外,台北市議員李新八十九年十一月公布台北市政府一、二級單位首長「年收入排行榜」,馬英九加上特別費的「收入」為六百四十多萬元,排名第三。當時,市府主計處發布新聞,指特別費是首長的婚喪喜慶費,應該扣除為首長收入。

檢方認為,當時台北市政府已有「特別費不屬於首長收入」的解釋,馬英九身為市長不可能不知,就算現在要改口說他「誤解」特別費性質,總要提出依據何在。

檢方指出,甚至台北市政府審計處的九十二年函示,還強調特別費需「因公支出」,馬英九如何辯稱無主觀犯意。

http://www.udn.com/2007/2/14/NEWS/NATIONAL/NATS2/3728669.shtml



查黑中心「修理」法部?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7.02.14 04:40 am

法務部在去年十一月底的行政院會中提出首長特別費為給予首長「實質補貼」的「歷史共業說」;高檢署查黑中心昨天「修理」了上級法務部,指「實質補貼」觀念屬「獨創的新見解」,並非通說。

法務部當時提出的法律諮詢意見指出,特別費數十餘年來慣例由政府編列預算給予,具有「實質補貼」性質的業務費用;首長如超額支出,則不增加,已由首長具領部分如未用盡,慣例上亦無要求須繳回。

這項意見引起不同評價,也引起檢察界「行政干預司法」的反彈。查黑中心檢察官昨天在起訴書「反擊」有關「特別費為實質補貼」的見解。

起訴書指出,從財政部六十六年、行政院八十七年、九十三年及台北市審計處九十二年的各項函件及特別費預算書說明可知,首長特別費以「因公支出」為原則,「實質補貼」的說法與這些函釋明顯牴觸。

檢察官也反駁法務部意見書中所提到「無須繳回」的看法。起訴書指出,這與行政院主計處九十五年九月就特別費預算執行的函示不一致。

http://www.udn.com/2007/2/14/NEWS/NATIONAL/NATS2/3728866.shtml



同涉詐財 國務費案、特別費案偵辦標準不同 【聯合報/本報記者蘇位榮】 2007.02.14 04:40 am


圖/聯合報提供

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因涉及特別費案而被起訴,陳水扁總統則在去年因涉及的國務機要費案被列為共犯,藍綠兩大天王都被檢方指控涉嫌貪汙罪。比較兩案,卻可發現檢方的偵辦標準並不相同。

所謂的特別費,依照行政院八十七年及九十三年的函令見解,半數需要單據,另一半不用單據、可以領據列報核銷。

過去因公務員薪資微薄,不用單據核銷的特別費被視為公務員薪資的實質補貼。檢察官侯寬仁偵辦馬特別費案,對於需以單據核銷的部分,認定馬不知情,並未指使余文,因而未追究。但對不需單據部分,侯寬仁不論是匯入馬的薪資帳戶或其他帳戶,或是未進入銀行帳戶的每筆資金,都查得清清楚楚,最後認定只要馬沒辦法證明該筆支出是用在公務上,就列為貪汙所得。

至於陳水扁涉及的國務費案,審計部認為國務費每一筆都需要單據核報,但檢察官陳瑞仁放了扁一馬——在起訴書中自動將國務費分為一半要用單據核報,另一半不必用單據核報。

陳瑞仁結果查出陳水扁以秘密外交名義A國務機要費,不僅上下勾串,提出的六件秘密外交只有支付海外民運人士及支付卡西迪公關費是事實。

檢方查出陳水扁夫婦四處收集發票,詐領需要單據的國務費,扁嫂甚至用國務費為自己買鑽戒,因此被依貪汙罪起訴。

特別費案與國務機要費案,馬英九與陳水扁都被檢方認為涉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但陳水扁在案發至今並未將款項捐出,而馬英九在市長任內捐了四、五千多萬元,特別費案發生後又捐款一千一百六十萬元,但檢察官仍認馬英九既知特別費是公款,卻沒有將特別費支出,而將馬起訴。

http://www.udn.com/2007/2/14/NEWS/NATIONAL/NATS2/3728873.shtml



新聞眼》碰上政治 檢察一體靠邊站 【聯合報/本報記者王文玲】 2007.02.14 04:40 am

高檢署查緝黑金中心半年內辦倒兩位總統級政治人物,一位是現任總統陳水扁,一位是未來可能的總統馬英九,震撼全國,充分展現司法的威力;但檢察長在這兩案中始終扮演「沒有聲音的人」,檢察一體制度受到不小衝擊。

檢察一體,是將檢察官視為整體,由檢察首長指揮檢察官共同打擊犯罪,以集全體的力量迅速辦案。

日本特蒐部在偵辦首相田中角榮涉嫌洛克希德收賄案時,即由檢察首長召開「首腦會議」後決定偵辦,並傾全檢察系統之力提供法律見解、人力支援,並由首腦會議指揮辦案,這是檢察一體可貴的地方。

反之在我國,檢察一體長期受到政治力的侵蝕,檢察首長為了有更好的前途,常甘於捨公義而就政治,因而不受基層檢察官的信賴。檢察改革運動即由抗拒檢察長的指揮而起,有的檢察長為了避嫌,以不過問個案顯示對檢察官的尊重,檢察一體原則逐漸退守。

遇到國務機要費、特別費這類牽動國內政治版圖,各種政治勢力都想「染指」、「刺探」的大案,檢察長為免干預之嫌,面對查黑中心的檢察官,完全不問案子怎麼進行、怎麼查、偵辦標準怎麼訂;查黑中心的檢察官為避免長官為難,也一肩扛起所有的壓力,幾個人共同承擔「歷史的共業」。

把檢察系統應共擔負的責任,放在查黑中心的幾個檢察官手裡,這幾個檢察官的責任未免太沈重,檢察一體本應發揮的精神也空了。

如果連檢察系統同聲推崇的高檢檢察長謝文定都不敢對兩大案吭一聲,將來檢察首長還能有什麼功能?

國務機要費、首長特別費的起訴,不僅掀起政治巨浪,也將檢察系統的檢察一體原則推向巨大變化的分水嶺上。

http://www.udn.com/2007/2/14/NEWS/NATIONAL/NATS2/3728914.shtml



關鍵角色》起訴老長官 侯寬仁痛苦掙扎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7.02.14 04:40 am

查黑中心檢察官侯寬仁昨天說,他偵辦「老長官」馬英九的過程很痛苦、掙扎,但是法律人只能依法律行事。對於馬英九因本案請辭國民黨主席,他表示「很遺憾」。

馬辭黨主席 他很遺憾

被問及偵辦此案後,是否認為擔任台北市長後的馬英九與擔任法務部長的馬英九有所改變?侯寬仁回答:「感覺沒有不一樣。」

馬英九宣布因特別費案辭去國民黨黨主席,侯寬仁說他覺得「很遺憾」,但認為這是國民黨的制度,檢察官辦案不會考量辭不辭主席、選不選總統,也不能考慮人民情感問題。至於馬英九同時宣布參選總統,侯寬仁表示尊重民意的選擇。

侯寬仁昨天特別拿出馬英九離開法務部時與他握手的新聞剪報,說明自己和馬英九有私誼,起訴馬英九純粹是就法論法。他指出,當時他偵辦周人蔘案,擔任法務部長的馬英九曾對他加油、打氣,所以馬英九卸任部長職務的記者會上,他與當時的主任檢察官劉惟宗前往獻花,後來他的婚宴,也請馬英九到場致詞。

與機要費案 同一標準

侯寬仁說,他偵辦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心情,與陳瑞仁偵辦國務機要費案的「揮淚斬馬謖」心情大致相同。他並一再強調,偵辦國務機要費案與特別費案標準一致,都沒動用強制處分權。

侯寬仁表示,去年八月四日特別費案分案時,國務機要費正辦得如火如荼,當時他充滿痛苦與掙扎,也有些想逃避,想說能不由他辦最好。

隨著國務機要費案偵結,輿論的壓力,民眾的關注重心像鐘擺效應一樣,逐漸放在特別費案上。侯寬仁說,當時他認為站在司法人的角度,即使心中很痛苦、掙扎,但還是要辦下去。

本報記者王聖藜

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侯寬仁將馬英九起訴,一夕之間成為繼陳瑞仁之後各方聚焦的檢察官。其實,侯寬仁十多年前也因「周人蔘電玩弊案」而受矚目,不過,這次他影響了一年後的總統選情,甚至可能改變歷史。

這次 他影響總統選情

司法官二十六期的侯寬仁,輔仁大學法律系畢業,歷任桃園、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考上司法官的時間很早,今年雖然才四十三歲,但司法官生涯已逾二十年。

侯寬仁辦案辦嚴厲,早有評價,但和他平時為人處世的態度,卻迥然不同。他個性內向,公餘常和信密宗的法界友人相處,昨天他應記者強力邀請才勉強公開露面,但簡短說了「起訴馬英九,心理也感覺掙扎與痛苦」的話後,就撇頭回查黑中心。

辦案無私 曾起訴學長

侯寬仁將馬英九自法務部長去職時和他合照的新聞照片影印,分贈給媒體參考。他這個做法與陳瑞仁辦國務機要費案表示自己是深綠、和陳總統是舊識的目的類似,想要表達的都是「檢察官辦案是公正無私的」。

侯寬仁辦周人蔘電玩案時,星期假日也不休息,照樣搜索、約談、羈押被告,辦案時的幹勁,連受指揮的調查員都吃不消。當時他鎖定台北地檢署前檢察官許良虔。許良虔早他兩期,是他的學長,在那個檢察官羈押人犯不用聲請的年代,侯寬仁羈押許良虔一押就是四個月,辦起案來鐵面無私。

在他心中 馬值得尊敬

馬英九擔任法務部長時,與侯寬仁有長官部屬的請誼,馬英九離開法務部時,部內同仁在司法大廈歡送馬,開庭中的侯寬仁特意提早結束庭訊向馬英九致意。可見在侯寬仁的心目中,馬英九是個值得尊敬的長官。

http://www.udn.com/2007/2/14/NEWS/NATIONAL/NATS2/3728691.shtml



關鍵角色》馬英九被訴 陳瑞仁居主導地位 【聯合報/本報記者蕭白雪】 2007.02.14 04:40 am

政治傾向是「深綠」的檢察官陳瑞仁,在起訴國務機要費案後,引起過去不少與他友好的綠營人士不滿;如今,馬英九特別費案在他領導的查黑中心同樣遭到起訴,正好證明他向來強調「法律人只認法律、不見藍綠」。

從大學時期就參與黨外民主運動,與綠營學界、社運界、政界人士都有往來的陳瑞仁,後來因為國務機要費案,以貪汙罪嫌起訴吳淑珍、並將陳水扁列為共犯,一夕之間,被綠營部分人士視如寇讎。從曾經是參與陳水扁司法改革白皮書、徵詢重要司法人士意見者,淪為偵辦違憲的檢察官,甚至連個人農舍都被綠營檢舉是違建,陳瑞仁在綠營人士眼中,從司法英雄變成狗熊。

如今馬英九被起訴,即使起訴書上看不到陳瑞仁的名字,但了解查黑中心運作者都知道,本案的法律意見,陳瑞仁居主導地位。不管是案件偵辦之初法務部希望檢察總長提出偵辦標準,或是行政院要法務部對「歷史共業」提出的法律意見,還是台南地檢署在偵辦之初有其他看法,都因為陳瑞仁的強勢主導,堅持檢察官辦案不受行政機關事後對法令的解釋影響。

即使馬英九三度接受檢察官偵訊,都沒看過陳瑞仁;但以查黑中心集體辦案模式,尤其是本案主要爭點在法律見解上,陳瑞仁從頭到尾都居於主導地位,更在全國首長特別費案風波之始,提出可以馬英九案作為其他案偵辦標準。同樣在他領導辦案之下,許多想打探消息或為馬英九說項者無功而返。

http://www.udn.com/2007/2/14/NEWS/NATIONAL/NATS2/3728722.shtml



關鍵角色》為師辯護 宋耀明要打好官司 【聯合報/本報記者蘇位榮】 2007.02.14 04:40 am

曾經是馬英九的學生、部屬,現在是馬英九的委任律師宋耀明,對於檢方的起訴,心中的不滿與無奈恐怕沒有人能體會。

政大法律系畢業、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碩士、司法官訓練所廿五期結業的宋耀明,擅長打刑事訴訟,為人謙和有禮,司法界對他的評價相當高。他原本是法務部調部辦事檢察官,十三年前離開公職,到理律法律事務所擔任資深律師。

馬英九為了特別費案三次到查黑中心應訊,第一次沒有律師陪同,到了第二次才臨時請了宋耀明擔任律師陪同,宋耀明將會陪著馬英九打這場影響台灣政治前途的漫長官司。

宋耀明與馬英九之間亦師亦友,他深知馬英九身處險惡的政治環境,政敵們要的就是政治利益分贓,馬英九的不沾鍋個性怎麼可能同意密室政治?而特別費案牽扯的不僅是司法清白,更是政壇上可以借力使力的操作工具,也因此宋耀明拚了老命也要好好打這場官司。

對馬英九被起訴,宋耀明除了大喊不公平外,他對檢察官在起訴書中稱馬英九以「詐術」使會計人員陷於錯誤的字眼,更是氣到爆。他護主心切,直指如果像馬英九這樣清廉的人都被依貪汙罪起訴,司法威信將會遭受質疑,社會資源的浪費更是可以預見。

http://www.udn.com/2007/2/14/NEWS/NATIONAL/NATS2/3728724.shtml



關鍵角色》謝欣霓 特別費案開第一槍 【聯合報/本報記者林河名】 2007.02.14 04:40 am

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因特別費案遭起訴,當初向檢方告發的民進黨立委謝欣霓,辦公室不斷湧入道賀電話。但謝欣霓昨天低調地說,如果不是審計部拒絕重新調查馬英九的特別費,她也不會告發馬英九涉貪汙。

謝欣霓言下之意,她不是什麼綠營英雄;反倒是審計長蘇振平及審計部發言人王永興,對國務機要費案及特別費案採雙重標準引發眾怒,才是「害馬英九被起訴」的藍營公敵。

謝欣霓等立委是去年七月間,陳總統涉及國務機要費案鬧得沸沸揚揚之際,接獲署名「愛台小市民」的書面檢舉,率先質疑馬英九特別費有問題,要求審計部比照國務機要費調查並公布。

但審計部對謝欣霓等人的檢舉,一直以「查無實證」簡單回應;直到去年九月,謝欣霓接獲北市府員工檢舉,指馬英九認養流浪犬「馬小九」卻以禮品名義報支首長特別費七萬多元,整個事件才逐漸引起重視。

出身政治世家,又當過台南縣議員、民進黨社會發展部主任的謝欣霓,一九七一年次,雖然年紀輕且長相甜美,但問政風格犀利,主打「馬小九」一戰成名後,連相關的部落格都應運而生;突然,「馬小九」成了全國最知名的家犬,謝欣霓也成為響叮噹的「打馬」戰將。

「打馬」不遺餘力的謝欣霓,也是前行政院長謝長廷的子弟兵;謝長廷能在去年底北市長一役表現不惡,一般也認為與謝欣霓「打馬」奏效有關。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院長蘇貞昌去年底提出「歷史共業說」為特別費案定調,引起黨內譁然,謝欣霓更在黨團會議中大罵行政院「混帳」,給足了蘇貞昌下馬威,「打馬」順便「批蘇」,也算為「謝老闆」出了一口氣。

昨天,馬英九所涉特別費案遭起訴,民進黨團幹事長王幸男要求黨內四大天王先確認特別費案沒問題再參選。謝欣霓說,她早就問過謝長廷,「謝長廷沒問題啦!」「打馬」與「挺謝」,她都展現同樣的信心。

http://www.udn.com/2007/2/14/NEWS/NATIONAL/NATS2/3728718.shtml



被訴A走76萬 余文反駁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07.02.14 04:40 am

檢方認定,市府秘書室前秘書余文先以不實名義詐領每月五萬元工作獎金當市長辦公室零用金,九十二年起大肆蒐集發票報銷市長特別費共二百六十九萬餘元,從中侵占七十六萬餘元,依貪汙罪起訴。

檢方指出,余文從八十九年四月開始負責辦理市長特別費業務,向秘書處要求以市長慰勞金、市長犒賞用、市長贈送禮品用等名目,黏貼不實的發票和支出憑證,呈報核銷市長特別費每月五萬元,連續冒領十七個月,共八十五萬元。

余文辯稱,當時他以工作費名義填寫領據核銷,但因零用金購買報紙、水果等小額零星開支太多,為方便起見才請同事蒐集發票,取代上述零星開支申報工作獎金做為辦公室零用金,沒有中飽私囊,辦公室主任廖鯉、會計人員李克齊均知情;後因九十二年一月會計室主任周秀霞反對這種做法而停止。

檢方調查,余文發現以報銷特別費的名義,市府同事都會鼎力相助蒐集發票,他再度以工作繁忙要用「大額發票取代小額發票」名義向各科室人員要求提供發票,從九十二年三月迄九十五年六月廿二日,總共以不實發票報銷二百六十九萬六千六百零六元。

針對這部分,余文辯稱為圖方便用大額發票取代小額發票,黏貼時比較不費功夫,同時存留所有小額發票以供查核,絕無貪汙。他並提供三千七百六十八張發票為證。

檢方逐張查核計算,並加計余文提出其他未留紀錄的款項,總計共支出一百九十三萬一百一十八元,尚短少七十六萬六千四百八十八元,認定被余文中飽私囊。

http://www.udn.com/2007/2/14/NEWS/NATIONAL/NATS2/3728675.shtml



余文停職 三度哽咽向馬致歉 【聯合報/記者馮復華/台北報導】 2007.02.14 04:40 am

與馬英九一起被起訴的台北市政府秘書處秘書余文,昨天照常上班。他面對大批記者,三度向老長官「馬市長」說對不起。

余文強調,他個人便宜行事,卻造成馬市長及行政團隊這麼大困擾,以及如此嚴重後果,完全始料未及,非常後悔。記者問他心情如何?一路冷靜的余文忍不住哽咽,停頓良久,然後說:「心情起伏很大。」

台北市長郝龍斌昨天也立即指示秘書處召開考績會,決定余文即日起停職;被緩起訴的前市府參事廖鯉、秘書處專委孫振妮、前秘書方惠中,以及督導不周的市府顧問鄭安國,則依公務人員懲戒法移付懲戒。

被檢察官認定貪汙七十六萬元公款方面,余文說:「這是我第一次聽到這數目,我絕對沒有中飽私囊。」他說,他經手過多少錢,支出就有多少,有些已無法取得單據,因此回憶時可能有所遺漏,但不代表未曾因公付款。

余文並三度強調,他從一開始就坦然面對錯誤,一見到檢察官就說「我錯了」,且對檢察官有問必答、據實以告,不了解為何被認定「毫無悔意」;現在進入起訴後的司法程序,他會坦然面對未來一連串的司法行為。

前台北市長辦公室主任廖鯉則表示,前任市長陳水扁並未與馬英九交接,因此他八十七年底到市長辦公室時,無既定標準程序,因此才根據市政府秘書處會計單位建議,領用每月五萬元獎金做為公積金。

廖鯉強調,他聽從市府會計專業幕僚建議,才准此核銷模式,絕無貪汙犯意,當初的核銷單據也都還在,且並未造成國庫或第三者任何損失,對被緩起訴,頗感意外。

市府前秘書張鈞綸表示,他尊重司法判決,現在進入司法程序,不方便多說,但他絕對沒有任何一毛錢放入自己口袋,相信昔日老同事也絕不會貪汙。

http://www.udn.com/2007/2/14/NEWS/NATIONAL/NATS2/3728694.shtml







宋耀明批檢誤解了法律 【聯合晚報/記者吳志雲/台北報導】 2007.02.14 03:06 pm

針對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將馬英九起訴,馬英九的辯護律師宋耀明上午再批查黑中心的三位檢察官會起訴馬英九,是誤解了法律的相關規定,宋耀明進一步指出,查黑中心檢察官將「構成要件事實錯誤」與「違法性認識錯誤」混為一談,才會造成起訴的結果。

曾任檢察官的宋耀明上午說,他必須對查黑中心的三位學長和學弟表示以上的看「法」。對於檢察官認為,馬英九辯稱「私帳」的說法必須有法令依據一節,宋耀明表示,這完全是檢察官誤解了「違法性認識錯誤」的意思。

他舉例說,下雨天,某甲在便利超商門口拿錯了花樣相同的雨傘,拿錯傘是客觀的事實,但某甲是因為主觀上認為那把傘是他的,所以才拿,因此,主觀上並沒有犯意,不算竊盜,這即是所謂的「違法性認識錯誤」,並不構成犯罪。宋耀明說,馬英九在本案中也是一樣,並非違法,而是認知錯誤,但檢察官卻混淆了此點,將馬英九起訴,這完全是檢察官誤解,才會造成起訴的結果。

http://www.udn.com/2007/2/14/NEWS/NATIONAL/NATS2/3729164.shtml



新聞眼》馬如何贏官司? 【聯合晚報/記者吳志雲/特稿】 2007.02.14 03:06 pm

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因市長特別費案遭起訴後,決定參選總統,馬的民調不降反升,不過,在特別費案移審法院後,是否判罪,與馬英九的人氣無關,未來官司發展,仍賴司法上的攻防,馬英九必須審慎以對。

就法論事,馬英九特別費案與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雖然起訴法條相同,但內容完全不同。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在「犯罪事實」部分相當簡單,可說是一目了然,起訴關鍵除了客觀事實外,完全取決於檢察官的心證,也就是檢察官認定馬英九有無主觀上的犯意。

在本案中,檢方認定是馬英九是明知故犯,因此,依貪污重罪將馬起訴;未來,馬英九在法院審理時是否被判有罪,則必須取決於法官的心証,來認定馬英九在本案中究竟是否有犯罪的故意。

由於馬英九自奉儉僕,特別費的支出大致都「表現」在銀行帳目上,幾乎不用多作調查,而馬英九就是因為平日支出不多,帳戶中剩餘了不少特別費款項,才被檢察官認定涉及貪瀆,遭到起訴。

就法界人士來看,未來本案在攻防上,馬英九抗辯主軸仍應加重「無違法性認識」的一致性說明,加上法務部前先對特別費有「實質補貼」的解釋、行政院「歷史共業」的加持,以及事實上,長久以來,特別費案被視一種「行政上的慣例」。

在此邏輯下,馬英九必須坦承從頭到尾都將特別費視為「薪水的一部分」,或是「首長的實質補貼」,才能解釋後來的行為,如果法官認同「無違法性認識」解釋,馬英九自然會因「沒有犯罪故意」獲判無罪,否則,馬英九要贏得這場官司,恐怕比選總統還難。

當然,檢方對此論述雖表不予認同,並認為「將特別費視為首長實質補貼」沒有法令依據,因此,對馬英九第三次應訊「特別費是私帳」的說法,未予採信,不過,就是因為沒有法律依據才會形成行政慣例,如果進行首長民意調查,大概多數首長都有這樣的「主觀的認知」,至於檢察官、法官是否採信這樣的認知,不也是個人的主觀認知嗎?

http://www.udn.com/2007/2/14/NEWS/NATIONAL/NATS2/3729166.shtml




馬英九特別費案 查黑中心三月初移審法院 【中央社/台北十四日電】 2007.02.14 10:55 pm

高檢署查黑中心昨天偵結馬英九特別費案,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今天表示,全案卷宗與發票單據相當龐雜,須使用二週到三週工作天完成整卷,移交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若扣除農曆春節,預計查黑中心須到三月初才能將案件移審。

陳瑞仁指出,特別費案卷證龐雜程度不下於國務機要費,檢方起訴後,須一段時間整理、將相關證據清單製成光碟,這些工作需耗時二到三個星期的工作天。

依案件審理程序,法院須在收到檢方移審卷證後才能分案審理,並確定承審法官股別及相對應的公訴檢察官,法界人士認為,馬英九案屆時不排除比照國務費案,歸類為「矚重訴」 (重大矚目刑案)字號案件,由較具經驗的法官來抽籤組成合議庭承審。

由於檢察總長陳聰明將在三月中旬以前設立特偵組,在馬英九特別費案偵結後,包括司法院長翁岳生和民進黨四大天王等其他首長特別費案,已確定將移交給未來新成立的特偵組接手調查。

http://www.udn.com/2007/2/14/NEWS/NATIONAL/NATS2/3729957.shtml



新聞眼》證據不公平 誠實反易論罪 【聯合報/本報記者蕭白雪】 2007.02.14 04:40 am

馬英九因特別費被起訴,民進黨四大天王、司法院長翁岳生、甚至六千八百名首長特別費要怎麼處理,檢方是否持同一標準偵辦,引起關注。

不過,只要是領現金或是特別費不多的首長,被發現未花在公務或沒用完的機會不大,應不至於「血流成河」。匯入帳戶與直接領現金在調查上的難易差別,檢方坦承是「證據上的不公平、不是辦案上的不公平」,但這樣的不公平,相當程度確實造成「誠實者比說謊者易犯罪」效應。

根據檢方起訴馬英九的標準,特別費需全數用在公務支出上,但對於不需單據核銷部分,只要不是直接存入私人帳戶、沒有留下私人消費紀錄,檢察官要舉證被納入私人口袋,並不容易。

國務機要費案半數不用單據核銷部分,就是一例—只要拿領據直接領現金、不是直接匯入帳戶,即使後來拿去花天酒地,當事人只要向檢察官堅稱「公務支出」,因為追查現金流向容易有斷點,不比查銀行帳戶資金往來明確,檢察官也沒有通天本事證明非用在公務上,自然不會落得跟馬英九一樣下場。

另一方面,有些首長特支費每個月只有萬把塊,因為金額不多,可能光支應每個月的紅白帖都不夠,就算半數匯入帳戶,仍很容易找到支出憑證證明是公務支出。

以目前檢方手上的四大天王特別費而言,只要他們是以支領現金,將來檢方追查並不容易。至於翁岳生,過去也是直接匯入帳戶,帳戶內資金往來情形能否交代得清楚,將是檢驗檢方是否採同一標準、或是將來特偵組標準是否與查黑中心標準一致的關鍵。

http://www.udn.com/2007/2/14/NEWS/NATIONAL/NATS3/3728703.shtml



高檢署:受限人力 年後查呂蘇游謝 【聯合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2007.02.14 04:40 am

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起訴馬英九後,緊接著民進黨呂、蘇、游、謝「四大天王」與司法院長翁岳生被檢舉使用特別費違法的偵查即將登場。高檢署已向相關單位調閱資料,過完年後將展開偵查。

高檢署說,查黑中心受限於人力,一個階段只能偵辦一件受矚目案件,副總統呂秀蓮、行政院長蘇貞昌、民進黨主席游錫堃、行政院前院長謝長廷被檢舉在地方首長任內、司法院長翁岳生在院長任內特別費案,已向相關單位調卷。

據了解,「四大天王」案於去年九月六日由藍營立委告發後分案,翁岳生被檢舉案則是在去年十一月廿七日由查黑中心收文、分案,目前都簽分「查」字案號偵查。另外,有民眾告發全國二十七名檢察首長使用特別費涉貪汙,案件也都繫屬在查黑中心。

馬英九案告一段落後,「四大天王」等案就要登場。高檢署官員表示,檢方比對發票的功夫相當繁鎖、耗時,不過既然受理檢舉,就會有偵查作為,不排除春節過後就會有具體的偵辦動作。

高檢署官員指出,偵結馬英九案後,查黑中心對於相關案件的偵查方向、步驟都已定型,也對偵查方式有了輪廓,皆採從寬認定。由於外傳翁岳生特別費也是匯入帳戶,檢方說:「只要有匯款紀錄,一個都逃不了!」檢方也強調:「領出來的特別費被花完了,就認定沒有涉嫌貪汙。」

新檢察總長陳聰明上任後,預計三月成立特偵組,查黑中心即將解散。對於未來的特別費案由那個單位偵查,官員表示將尊重檢察總長的決定,將案件移由新成立的特偵組接辦或是移給各地檢署偵查,都是選項。

http://www.udn.com/2007/2/14/NEWS/NATIONAL/NATS3/3728667.shtml



司改會:6500首長也應起訴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7.02.14 04:40 am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昨天呼籲,檢方對特別費案的偵辦應採統一標準,既已將馬英九起訴,那麼全國六千五百個機關首長也應以同一標準偵辦起訴。

司改會表示,起訴不代表有罪,檢方的起訴可受公評,可以預見未來案件重點將在法院審理,有很大的辯護空間。而本案的事實單純,檢辯如何攻防,法院採用何見解,值得關注。

http://www.udn.com/2007/2/14/NEWS/NATIONAL/NATS3/3728933.shtml



政院高層:波及6500公務員 很恐怖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07.02.14 04:40 am

行政院高層官員昨天透露,檢察官這次起訴前台北市長馬英九,主計處給檢察官的答覆是重要關鍵,主計處兩次被檢察官詢問,都強調沒用完的特別費應該歸還。若干程度也代表檢察官不接受「歷史共業說」。

行政院高層官員說,檢察官是依馬英九的證詞作判斷所做的起訴,「這是很恐怖」的,因為這樣將會讓六千五百位領取特別費的公務員,全部陷入災難,無一倖免。不僅如此,連為首長作帳的機要人員,也會一併受到波及。

政院官員說,行政院長蘇貞昌會在行政院會上提出「歷史共業」說,法務部的法律見解提出「特別費是首長的實質補貼」,都是為了讓陳水扁總統的國務機要費得以解套,沒想到這樣的努力,不僅在民進黨內遭到圍剿,還被檢察官否決。

行政院官員說,蘇貞昌所提的歷史共業說,其實是制度的問題,制度出問題造成官員被起訴,這是制度殺人,制度殺人就應修改制度,陳總統要求特別費應修法,但特別費過去都沒有類似的法律規定,如何修法?

http://www.udn.com/2007/2/14/NEWS/NATIONAL/NATS3/3728698.shtml



審計部憂 一拖拉庫首長恐被訴 【聯合報/記者黃福其/台北報導】 2007.02.14 04:40 am

馬英九因特別費案遭起訴,審計部發言人王永興僅表示,是否向馬英九、余文等人追回「不法所得」的特別費,須等法院三審定讞才能處理,標準與國務機要費案相同。

審計部官方發言系統,不願多談此案,避免捲入風波。但資深官員透露,審計部對馬英九遭起訴「毫不意外」,因為特別費的用途必須「因公」。現在審計部最擔心的是檢方已對呂游蘇謝及司法院長翁岳生等首長特別費展開調查,日後極可能有「一拖拉庫」首長遭起訴,這種現象絕非國家之福。

他解釋,查黑中心處理特別費案,依照馬英九案的標準,所有特別費須全數用於「因公」,只要另半數檢據核銷的特別費,有發票或單據不被檢方認定屬「因公」性質,都可能遭起訴,遑論直接匯入帳戶,又無法舉證全部「因公」用到一毛不剩?

官員也解釋何以當初北市審計處核銷馬英九特別費沒問題。他說,市府報支程序確合乎規定,半數檢據的單據無法看出有問題,半數以領據支領的部分只要依規定填領據就完成核銷,重點是檢方有調查權能更嚴謹地調查,這是審計部做不到的。

官員也感慨此事確是「馬英九辦公室出了問題」,從起訴內容來看,一是辦公室提供不實發票報帳已非個別行為,二是辦公室主任未能掌握市長使用特別費的支出習慣,才會讓余文除拿不實發票報帳,更有機會侵吞七十六萬元。

資深官員也從高檢署記者會與媒體問答,「警覺」檢方似已接受總統府指國務機要費可比照特別費「半數以領據核銷」的說法。他說,陳總統國務費案、馬英九特別費案不應混為一談,因兩者核銷規定完全不同。總統府自八十六年以至去年多次修訂內規,都明白指出須全數檢據核銷,如今卻「自稱」可半數領據報銷,根本是自打嘴巴。

http://www.udn.com/2007/2/14/NEWS/NATIONAL/NATS3/3728699.shtml



國民黨廉能會:馬未貪汙侵占 特別費宜法制化 【聯合報/記者林新輝/台北報導】 2007.02.14 04:40 am

國民黨廉能委員會昨天下午公布「馬英九市長任內特別費調查報告」,認為馬英九未有貪汙侵占的故意及行為,本身亦無犯意、縱容部屬犯罪情事。

報告指出,馬英九市長室幕僚核銷原始憑證,確有疏失,應檢討,首長特別費爭議也宜早日法制化。

針對外界質疑廉能會公布調查報告的時間點及內容,廉能會召集人張博雅表示,調查小組一開始就決定這分報告要等檢調單位偵結後才公布,以免影響司法。至於調查報告與查黑中心的報告落差很大,委員會成員馬以工說,廉能會不宜評論。



http://www.udn.com/2007/2/14/NEWS/NATIONAL/NATS3/3728915.shtml



陳瑞仁:全民認違法律感情 就應修法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7.02.14 04:40 am

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偵辦馬英九特別費案,認定不用單據核銷的部分,也必須是公務支出。查黑中心主任陳瑞仁強調,如果全民認為這樣的標準有違人民法律感情,立法機關就應修法。

至於多數首長過去可能都沒這方面的認知,此標準可能引爆「歷史共業」的問題,起訴扁嫂、也參與偵辦馬案的陳瑞仁表示,法律沒變更前,檢察官只能依據現有法律辦案,立法機關如果通過修法,檢方會尊重。

馬英九在七日第三次應訊時,辯稱匯入帳戶的特別費即屬私款,「就像薪資一樣」,並提出法務部在行政院的法律諮詢意見指為「實質補貼」。

不過,檢方在起訴書中指出,特別費用途限於「因公所需之招待饋贈」。他說,查黑中心已遍尋政府機關各相關法令解釋,即使法務部日前在行政院作的法律諮詢意見,也不敢說特別費可以視為私款,視為薪資所得的一部分。

陳瑞仁指出,以領據核銷的半數特別費,如果是屬於薪資的一部分,首長根本不需要打領據;既打領據,就是表示首長承諾會用在公務上。

http://www.udn.com/2007/2/14/NEWS/NATIONAL/NATS3/3728711.shtml



看問題》制度殺人 藍綠這回所見略同? 【聯合報/本報記者林河名】 2007.02.14 04:40 am

繼陳總統被認定是國務機要費案「共同正犯」後,國民黨主席馬英九也因特別費案遭起訴。要解決爭議,先要解答兩個根本問題:國務費與特別費究竟是否同一性質?若要大赦特別費案,應否一併大赦國務費案?

在馬英九涉及特別費案遭起訴之前,泛藍及紅衫軍一口咬定國務機要費案不同於特別費案,尤其陳總統在提供單據的非機密費部分,竟還包括夫人吳淑珍的購買鑽戒支出,「公款私用」極為明顯。

然而,侯寬仁昨天起訴馬英九的理由,也詳載馬英九特別費在私人帳戶「多進少出」的情形,即使馬英九事後全額捐出,也只是捐出「犯罪利得」,僅可以減輕其刑,並不能否認「公款私用」的事實。

對於馬英九涉及特別費案遭起訴,藍軍及支持者氣憤難耐,不滿心情不難理解;但陳總統被認定是國務機要費案共犯,綠軍及支持者的心情,同樣應該被理解。

雙方都不能接受偵查結果,陳總統不但在法院審理階段破天荒聲請釋憲,吳淑珍也一再以身體欠佳為由請假,讓審理牛步化;馬英九雖然宣稱尊重司法,卻無法接受檢察官的指控,還以宣布參選總統直接訴諸民意。

比較國務費案及特別費案,兩案都是由素孚眾望的檢察官領銜偵辦,真正的問題,還是在制度本身,因為使用者的便宜行事,已經符合刑罰的構成要件,讓檢察官不辦都不行。要解決爭議,就必須正視問題,法律解決不了的,只能尋求政治途徑突破。

馬英九被起訴後,藍軍大罵「制度殺人」,但對信仰陳水扁沒貪汙的人而言,國務機要費案被起訴,何嘗不是「制度殺人」?更何況,泛藍及紅衫軍認定特別費與國務費「性質不同」,並不是有權解釋機關主計處的看法;要解開兩案的死結,必須承認國務費「可能」與特別費確是同一性質。

重新審視國務機費案的性質,與特別費放在同一平台下理解,應該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其次,透過政治赦免及修正制度,讓國務機要費不再諱莫如深,讓特別費不再特別,才不會因為制度的模糊地帶,連年累月地持續上演政治風暴。

http://www.udn.com/2007/2/14/NEWS/NATIONAL/NATS3/3728883.shtml



檢:許陽明案仍待探究 【聯合報/記者洪肇君/台南報導】 2007.02.14 04:40 am

台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市長許添財、前副市長許陽明特別費案,昨天並未與馬英九特別費案「步調一致」。幾名資深檢察官認為,「還有值得探究的地方」,主要針對法務部的「特別酬庸」四字釋疑及被告犯意,要等承辦檢察官三月初回國才能偵結。

台南檢方指出,許添財特別費報銷方法,大致符合審計部規定;許陽明則有三百餘張問題發票,部分非許陽明的公務支出,而是秘書、隨扈找來發票墊上,甚至有許添財的發票,也有許陽明子女使用的發票。

法務部曾說特別費屬首長「特別酬庸」費用,台南地檢署認為這四個字的字面含義有解釋空間,目前還在調查過去類似公函是否有同樣文字,與做何解釋。

http://www.udn.com/2007/2/14/NEWS/NATIONAL/NATS3/3728705.shtml



翁岳生:特別費用於公務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7.02.14 04:40 am

司法院長翁岳生昨天說,他的特別費都用於公務,心中坦蕩蕩,檢察官要偵查他的特別費,會尊重司法的決定。

高檢署查緝黑金中心昨天公布馬英九特別費涉嫌貪汙的起訴書,同因特別費支用問題受到調查的司法院長翁岳生十分關心,在取得起訴書後,立即找幕僚研究內容。

幕僚分析,馬英九每個月有超過薪水的存款匯入太太的帳戶,成為檢察官認定馬貪汙的鐵證;但翁岳生完全不同。由於研究結果對翁岳生有利,他原本忐忑的心情也就好轉,依預定行程參加晚間司法院尾牙宴。

http://www.udn.com/2007/2/14/NEWS/NATIONAL/NATS3/3728709.shtml



綠天王案 特偵組將接辦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07.02.14 03:06 pm

馬英九首長特別費被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貪污起訴後,後續有關民進黨「呂、游、蘇、謝」四大天王,乃至司法院長翁岳生等首長特別費案的偵辦進度和標準,成為外界關注焦點,由於最高檢察署的特偵組成立在即,除非陳瑞仁和侯寬仁兩位檢察官都加入特偵組的行列,否則查黑中心的案子將打散,移由新成立的特偵辦檢察官負責偵辦。

由於陳瑞仁曾婉拒檢察總長陳聰明加入特偵組的邀請,雖然陳瑞仁表示,查黑中心已經向審計單位調閱翁岳生特別費資料及單據,如有不法,會依法查辦,但以目前高檢署查黑中心只有3位檢察官的人力,屬於任務編組性質的查黑中心,根本無法在查黑中心吹熄燈號前,順利偵結其他的特別費案。

目前,在查黑中心的首長特別費案,司法院長翁岳生部分,由侯寬仁負責偵辦,綠營四大天王及陳唐山在外交部長任內的特別費案,則由陳瑞仁負責,由於查黑中心只有陳瑞仁和侯寬仁2位檢察官,周士榆則是台北地檢署支援辦案的調高檢辦事檢察官,其中,周檢察官手中,另有北檢受理的檢察首長特別費案。

因此,查黑中心縱使傾全力偵辦綠營首長特別費案,扣除農曆新年假期,無法偵結已是事實,未來,換由特偵組其他檢察官偵辦,是否會尋陳瑞仁、侯寬仁的偵辦模式,採相同的標準,一切都是未知數。陳瑞仁昨天在查黑中心,不願對案件移交特偵組後的變數表示意見,是否會擔心由特偵組接辦後,起訴標準及見解與查黑中心發生歧異,陳瑞仁僅表示,他不便對個案表示出意見,但尊重法院判決結果。

由於翁岳生的首長特別費,也是直接匯入帳戶,翁岳生是否會遭起訴,各界關注,陳瑞仁昨天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馬英九是「死在錢沒有花掉」,如果翁岳生後來也沒有將錢用完的話,況情「應該會差不多」,但這是陳瑞仁的看法,未來接辦的檢察官,在進行個案認定時,結論會怎樣,根本是言之過早。

http://www.udn.com/2007/2/14/NEWS/NATIONAL/NATS3/3729178.shtml




律師:依檢邏輯 四天王必沒事 【聯合報/記者林新輝、陳志平、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7.02.14 04:40 am


圖/聯合報提供

馬英九辯護律師宋耀明昨天表示,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提到馬英九是「詐騙取財」,他請問檢察官「馬英九詐騙了誰」?律師團有信心在審判程序中為馬英九爭取清白。

宋耀明表示,檢方只因馬英九曾說特別費是「公款」就起訴,按這個邏輯,民進黨四大天王只要對檢察官說是「私款」必定沒事,而馬英九會是唯一因特別費被起訴的人,民進黨四大天王的特別費案,「都不用動了」。

他進一步表示,本案是刑事案件,須有法律構成要件,馬英九在主觀上認知特別費是私款,檢察官難道不應採納嗎?「檢察官不是替國家討債」。

宋耀明也對起訴書內容發表四點「心得」,第一,檢察官說「馬英九擔任公職多年,特別費性質不能推諉不知」,請問到底有多少首長知道特別費是公款還是私款?連他在接這個案子之前,也不知道特別費是公款還是私款。

第二,起訴書提到馬英九詐領公款,究竟是馬英九騙了會計人員八年?還是會計制度騙了馬英九八年?

第三,起訴書提到「找不到法令支持特別費性質是私款」,其實特別費在實務面的設計及實際施行上,大部分首長都會產生錯誤的認知,也就無所謂的犯意的行為。

第四,馬英九八年按月將薪資匯款到他太太的帳戶,扣完稅後每月約有十五萬,但起訴書提到馬每月匯款到太太戶頭是廿萬元,因此認定馬英九有犯意。宋耀明說,從馬英九匯款就是從頭到尾都認知特別費是私款而不是公款的最好證明;馬英九將特別費申報財產,這也證明馬英九請領特別費時也認知是私款而不是公款。

對於起訴書行政院主計處曾在九十二年十一月曾去函台北市政府注意特別費不能先行支付一事,宋耀明則表示,馬英九身為台北市長,平日公務繁忙,根本沒看過這個公文,也不知道這個公文,如果檢方認為馬英九連這種函都會知道,那不如叫馬英九自己去核銷每一筆會計帳。

http://www.udn.com/2007/2/14/NEWS/NATIONAL/NATS3/37286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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