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7.02.14檢方六項論證 論證一/貪瀆犯意 明知為公款卻納私人所有 黃錦嵐/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認定台北市長馬英九有貪瀆犯意及施行詐術,首要理由是,檢方認定馬英九主觀上明知特別費應用於公務,卻納入私人所有。

檢察官的第一項論據,是財政部六十六年八月間的一號函令,認定特別費是因公支用,應依規定檢具憑證或首長領據列報,核非個人所得,應免納所得稅。該函明白指出,特別費並非個人所得。另外,財政部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函覆高檢署查黑中心,亦持此一見解。

第二項證據,是北市府特別費預算之編列,自八十八年度依台北市政府秘書處「歲出計畫說明提要」及「各項費用明細表」,迄九十五年度的「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項目概況表」等等,市長特別費均是作為市長「因公所需之招待餽贈等」之費用。

而且,台北市八十八年迄九十五年度地方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對特別費的定義始終均是「凡機關因公所需之招待餽贈、工作活動費及實際需要招待外賓等費用屬之」。

綜上檢察官認定,台北市長特別費用途,依規定是限於公用支出,馬英九長期任公職,自七十七年職任行政院研考會主委,八十年任職行政院陸委會副主委,八十二年任職法務部長,八十五年任職行政院政務委員,對於此等公務常識不可諉為不知。

第三項論據,是檢察官去年十一月十四日首次訊問馬英九時,馬英九坦承,他認為以領據具領部分特別費之性質是:「應該全部都要用於公益的用途上,它只是一筆給市長的特別費,它不是薪水,儘管它不需要實報實銷,但它仍然須全數用於公用或公益的用途上,所謂公用就是指招待、餽贈、犒賞等」。綜合上述證據理由,檢察官認定馬英九主觀上明知特別費必須使用於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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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2.14論證二/詐欺犯意 明知應支出 請領後卻未履行 黃錦嵐/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馬英九有詐欺公款之犯意,其論證之二,是認定馬英九明知特別費應有支出的事實,卻仍未有支出事實,即請領全額特別費。

檢察官舉行政院兩號函令為證據,認定特別費之支領,應有支出事實為前提。

第一號函,是八十七年七月間發出,第二號函是九十三年四月發出。兩函均規定特別費「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倘有一部份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以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半數為限」。檢察官認為,上述函文所謂「倘有一部份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文義明顯以「有實際支出」為前提。

檢察官再舉九十二年十一月審計部台北市審計處函─指示台北市各公家單位應注意特別費「有無於月初尚未發生即先行支付情事」為證,證明特別費之支領須以有實際支出為前提。

第三項證據,是馬英九的供述。去年十一月十四日,馬英九應訊坦承:「這個制度就是要先給我保管,再慢慢使用,後來審計處糾正,他的意思應該是要先有支出之事實,再來請領,應該要像另外一半需要單據部分一樣」。綜合前述證據,檢察官認為,馬英九的供述,顯示他主觀上明知在九十二年十二月(審計處糾正)以前,於月初出具領據請領特別費,其實已向會計承諾「來日會有支出之事實」,而會計人員亦是基於此種確信才願意於月初即先行支付。

另外,自九十三年一月(審計處糾正之後)起,馬英九於月中出具領據請領特別費時,其實是向會計人員表示「已有支出事實」。

可是檢察官發現,馬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之前,每月領款後至年度結束,並未有全部之實際支出,至九十三年一月以後,又明知並未有全部支出,仍每月出具領據以「已有全部支出」為由,支領半數特別費之全額十七萬元,其有施行詐術與不法意圖,彰彰明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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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2.14論證三/積極詐術作為 無全額支出打算及事實 仍申領 黃錦嵐/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認定有犯意的第三項論證,是認定馬英九在無全額支出的「打算」及無全額支出的「事實」前提下,仍出具領據請領特別費半數之全額,即屬積極實施詐術的作為。

馬英九今年二月七日第三次主動到查黑中心說明案情時,特別強調:「特別費的發給並不是「申請」,特別費是經市政府編的預算,經過議會通過,會計單位通知我們有這筆錢,我們才提出領據,我們是被動的,不是主動申請的」。

但檢察官檢具證據,強調特別費與薪資之不同,在於薪資不必按月出具領據即可領取,特別費不同,如果請領人不出具領據請領特別費,各機關根本不會主動發給。

檢察官舉未出具領據請領特別費的六十二位中央政府正副首長為例,說明其間的不同。這份放棄請領半數特別費的首長名單,是審計部於去年十二月廿一日函送查黑中心的。據悉,最高行政法院長張登科即是其中之一。

檢察官檢具第二項證據,是台北市政府主計處提供的一份資料。自九十二年至九十五年八月止,市府文化局、勞工局、社會局、建設局、研考會、公務人員訓練中心、訴願會、新聞處、人事處、翡翠水庫、法規委員會、教育局等單位首長,以領據請領特別費者(不用發票部分),均未達到四十五%,最低者僅廿一%而已。

檢察官認為,上述資料顯示,並非每位首長均是全額請領不用發票的特別費,也足證出具領據本身就是一種積極的意思表示行為。對比之下,馬英九既無全額支出的「打算」,亦無「事實」,因此馬的支用就被認定為積極的施行詐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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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2.14論證四/營私心態明顯 匯妻帳戶並申報 不想支用 黃錦嵐/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馬英九詐欺公款,第四項論證,主要是馬英九將特別費匯入妻子帳戶,且向監察院申報為自己財產等證據。檢察官認定,在客觀上馬英九已將特別費納為已有,在主觀上,馬英九根本無再支出特別費之打算。

不過檢方這項認定,也讓馬英九淪為古今中外少有的把「犯罪所得」列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並被據以論罪的「奇葩」,這究竟是馬英九太傻?太囂張?還是法律有問題?恐將引發連串討論。

檢察官詳列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入的薪資與特別費的使用、流向,發現馬英九每月薪資扣掉公、健保費、所得稅等,實際撥入帳戶的數額介於十四萬元至十五萬元之間,但他每月卻固定轉匯廿萬元至其配偶周美青在中國國際商銀國外部的帳戶。

檢察官認定,馬英九匯款的數額超過薪資所得五萬元。

其次,馬英九自八十八年至九十四年為止,每年向監察院申報財產時,是將所有帳戶(含配偶周美青的帳戶)之存款均列入,並未加註那些部分是未支出的特別費。

綜合上述證據,檢察官認定,馬英九在主觀上,顯然已無日後再支出特別費的打算,客觀上,馬英九對於上年度未支出的特別費,已納為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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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2.14論證五/拒採法部補貼說 餘款理當成為私款?馬倒果為因 黃錦嵐/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馬英九詐欺公款,最受矚目的是第五項論證,檢察官引述財政部函、審計部、行政院函為證據,指直屬長官─法務部的「實質補貼說」,是「獨創的新見解」,拒絕接受;甚至直指馬英九的「私款說」是「倒果為因」的辯解。

檢察官首先舉馬英九去年十一月首次應訊的「依他的認知,特別費應屬公款」供述,不採馬英九第三次應訊時翻供的辯解,甚而「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多處採用台北市府的公文與其它首長特別費支用情形,反駁馬英九的論述。

檢察官並從法令面與實務面,反駁馬英九主觀上認定特別費是私款的辯解,並拒採法務部的「特別酬庸說」與「實質補貼說」。

檢察官指出,法務部以七十年八月一號函令,指特別費是國家給予機關首長的特別酬庸,但經查函文,並未提到「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而且再次重申「因公支出」之原則。

其次,法務部去年十一月廿九日提供行政院法律諮詢,再提「實質補貼」及慣例上無要求繳回剩餘款的說法。檢察官也認為,法務部上述法律諮詢意見,與財政部六十六年函、行政院八十七年、九十三年函、台北市審計處九十二年函所一再指出的「因公支出」原則,及「應有實際支出」為前提,均明顯牴觸。

檢察官認定,特別費縱使是國家對機關首長的特別津貼,國家不干預公務餽贈是否有裁量濫用,但其前提仍以機關首長實際上有支出為前提,以達到「政通人和」之效,若機關首長毫無支出,納為已有,如何達到國家編列特別費之宗旨。

因此,檢察官認為,法務部的實質補貼說,雖屬「獨創之新見解」,但仍應以有實際支出為前提。

就實務面,馬英九辯稱,因審計部未要求繳回未使用完的特別費,故將特別費當成私款。

檢察官舉台北市年底決算陳述執行率,反駁馬英九是「倒果為因」。檢察官認定,台北市政府關於無庸檢具單據的特別費部分,執行率均報百分之百,統計數字上既然已無餘額,審訊單位當然不可能要求將餘額繳庫。

檢察官並舉台北市議員李新於八十九年十一月的「首長年收入排行榜」質詢,及台北市政府主計處於八十九年間的新聞稿,明示特別費並不屬於首長收入,再參照台北市政府主計處長今年二月十二日的證詞,論證馬英九身為市長,焉有不知「特別費不屬首長之收入」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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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2.14論證六/駁大水庫觀念 捐款無法認定來自特別費 黃錦嵐/台北報導

檢察官起訴馬英九詐欺公款,第六項論證,以駁回馬英九的「大水庫觀念」為主。檢察官認定,馬英九捐款時,不僅客觀上資金並非來自特別費,主觀上亦無「先捐款,日後再從特別費取償」的認識。

馬英九應訊辯稱,以「大水庫觀念」比喻金錢有替代性,他自總財產中捐款,即可互通有無,可視為從特別費中捐出。

但檢察官釐清馬自行公布及應訊供述的捐款資金後,反而以馬英九去年十一月廿三日的供述,來論證馬英九的捐款資金其實並非來自特別費。

馬英九當時是這麼說的:「兩次選舉之補助款,已經全部捐出,且並非全數僅捐助本人設立的基金會,捐款總額甚至超過補助款全額,實無所謂發選舉財的問題」。

檢察官認定,馬英九上述供述,反而明確表明他的捐款,依他的主觀認識,均是來自選票補助款與選舉經費結餘款,而非來自特別費的收入。

檢察官認定,馬英九自八十八年至九十二年間的捐款,不僅客觀上資金來源並非來自特別費,主觀上,亦無「先捐款,日後再從特別費取償」的認識。

檢察官認定,依據馬英九對外公布及應訊的捐款供述,均不能認定捐款是特別費的支出,也不得作為馬英九請領特別費並無不法所有意圖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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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2.14先射箭再畫靶 起訴馬 犯意、詐術論述爭議大 王己由/新聞分析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檢察官侯寬仁比照國務機要費案,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馬英九。依起訴書論述和檢察官的說法,根本就是「先射箭再畫靶」,自始就要起訴馬英九,查了半年多只是煙幕。

標準從嚴 不同於國務費案

目前職缺都在一審台北地檢署的高檢署查黑中心陳瑞仁、侯寬仁、周士榆三位檢察官,昨日傍晚面對媒體,以「集體辦案、共同決定、共同負責」的態度,公開表示馬英九將無須單據的一半特別費,從匯入私人帳戶那一刻起,就已成立犯罪。

依檢察官前述說法,查黑中心去年八月四日分「他」案偵查馬英九後,早就可以迅速起訴,何必大費周章,拐彎抹角偵查半年多才起訴?

刑訴法第二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偵查程序的公務員,應就被告有利和不利情形,一律注意。

然而,特別費案似乎沒有國務費案的待遇、標準。國務費案偵查中,檢察官並未就陳水扁無須單據的一半費用進行調查;特別費一半無須單據部分,則是逐筆有如「抄家」般徹查,並非如檢察官所說兩案標準一致,不免予人「國務費從寬、特別費從嚴」的觀感。

特別費視為薪資 歷史共業

再者,任何一件犯罪案件的偵審,首要就是確立行為人的「主觀犯意」,說白一點,就是要查明行為人心裡在想什麼,有沒有犯罪的故意。

特別費案的客觀行為事實並不會改變,難就難在主觀犯意如何認定?這點檢察官也公開向媒體說,這是以後法庭攻防的重點。檢方認為馬英九未提出特別費視為「實質補助」,甚至薪資一部分,所以認定他「錢進戶頭,未用公務」就是職務詐欺。

問題是,首長將特別費視為薪資實質補助,這是長久以來的認知,行政院長蘇貞昌,為此才會說是「歷史共業」。

馬英九基於這樣的認知,才選擇將特別費匯入帳戶,有無犯罪故意真的查明了嗎?如果查明,檢方就有必要點出,這是以後法庭攻防重點,顯見檢察官起訴馬英九,就犯意部分似信心不足。

出具領據是詐術 邏輯牽強

再從起訴罪名來說,簡稱「職務上詐欺罪」的利用職務上詐取財物罪,前提是行為人有使人陷於錯誤,再從中詐財的「詐術」存在。

馬英九以領據向承辦會計人員領取特別費,領據只是代表領取款項的意思,檢察官卻賦予新意,解釋成馬英九出具領據,就是要使會計人員相信他會用於公務,結果未用公務,就是施用詐術。

這種見解,實在有些牽強和邏輯不通。國務費案,陳水扁是因為他指示夫人吳淑珍蒐集發票,還有偽造甲君領據,這些積極行為,讓檢察官認為陳水扁有施用詐術,涉及職務詐欺貪瀆罪。

特別費案,依檢察官認定的犯罪事實,實在看不出馬英九有什麼積極行為,會讓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以前些年曾喧騰一時的公立醫院醫生詐領不開業獎金案為例,縱使醫生在外兼差開業,還領取不開業獎金,只要當初未簽署絕不開業的切結書,都以無罪定讞收場。

司法實務會有如此見解,就是認定醫生有領款行為,卻未施用詐術,故不構成職務詐欺貪瀆罪。依檢察官的偵查論述,馬英九被起訴,未來在法院審判時,就犯意、詐術,勢必會有相當大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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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2.14侯寬仁起訴案 判無罪率高 王己由/特稿

宿命的作弄,有時讓人很無奈,曾在法務部長任內慰勉侯寬仁檢察官偵辦周人蔘電玩弊案的馬英九,竟然會遭侯寬仁依貪瀆罪起訴。侯寬仁雖然說起訴老長官內心很掙扎,但他過去偵查不少敏感和重大犯罪,不是以無罪收場,就是蒐證上瑕疵重重,引發相當大的爭議。

以侯寬仁過去偵查過多起社會矚目大案為例,讓警界「大地震」的周人蔘電玩弊案,不少高階警官纏訟十年,最後以無罪確定收場,讓案發當時可能是警界「明日之星」者,紛紛中箭落馬,再也無法因遲來的無罪,有更好的前途。

不單如此,周人蔘電玩弊案經過法院多年的審理,偵查中威嚇被告的不當取供、簽署「自動留宿同意書」,致不算羈押無法折抵刑期的種種辦案瑕疵,也因此浮現出來,讓司法界開了眼界。

太極門一案,侯寬仁在起訴書中,將流傳民間的「養小鬼」民俗問題,率先載入起訴書中,引發怪力亂神的爭議。

結果太極門負責人洪石和,一、二審都被判決無罪,監察院更為此發函法務部,認為侯寬仁在太極門一案,涉及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調查未盡屬實、搜索理由牽強、未依科學證據辦案即認定被告畜養「小鬼」駭人聽聞、通知行政機關解散道館侵害行政權、訊問被告未依法通知辯護人到場、提訊被告態度惡劣等九項辦案缺失。

還有前立委羅福助被控掏空上市公司及超貸案,起訴十一項重大犯罪行為,並具體求刑卅年,一審審理後,認為據以起訴的犯罪事證中,有合法監聽票「夾帶」未經許可監聽電話門號等至少八項蒐證瑕疵,不能作為證據。認定羅福助成立三項犯罪,判刑四年,落差之大,引發相當討論。

馬英九的特別費案,最後判決結果會如何,目前還未移送審判,不得而知,但侯寬仁查大案,最後定罪率都讓人跌破眼鏡,已宣布參選總統的馬英九,「總統之路」能否成真,在特別費案審判結果未定下,難免成事在天,此刻勢必走得相當艱辛,假設參選總統失利,最後獲判無罪定讞,也只能徒呼負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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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2.14標準確立 硬仗才剛開始 張孝義、陳志賢、王己由/台北報導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偵結起訴,資深司法官表示,檢方等於樹立了標準,未來才是檢方硬仗的開始,誰也料想不到未來會有什麼後果。

一位資深檢察官表示,首長特別費影響的層面很廣,到底採什麼標準?不但與特別費有關的公務人員在密切觀察,檢察機關更把馬英九特別費案視為未來辦案的依循。

這名檢察官說,如果查黑中心對馬英九特別費採寬鬆的認定標準,未來只要不是太離譜的特別費案,都可循依辦理,可能比較符合過去民眾對特別費的認知,領取特別費的首長也比較不會有壓力。

但是,查黑中心採取嚴格的標準,這就意味著,未來特別費案必須耗費相當的人力進行調查,如果清查的不夠仔細,就會成為檢方被攻擊的話柄。除了馬英九外,還有民進黨的四大天王、司法院長翁岳生,甚至法務部長施茂林和多位檢察首長也列在被告發的名單中。

檢察官說,這些還沒有展開偵查的告發案件,未來勢必要採地毯式的偵查方式,查黑中心或是特偵組有沒有這樣的人力?恐怕還有討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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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2.14陳瑞仁:馬就像騎贓車沒換車牌 陳志賢、張孝義、王己由/台北報導

高檢署查黑中心以貪汙罪嫌起訴馬英九,貪汙罪是法定本刑七年以上的重罪。檢察官陳瑞仁說,馬英九的特別費直接匯入帳戶,資金容易清查,才找出馬英九違法的地方,算是馬英九「卡衰」,「就像是騎了贓車,卻沒換車牌」,一下子就被逮。

陳瑞仁坦承,馬英九因依據行政院規定,將特別費匯入自己帳戶,容易清查,「錢花不多,帳太清楚」,反而被查黑中心捉到「把柄」。

資金易清查 被逮「卡衰」

至於首長特別費是不是歷史共業?「這是立法機關才能去更改的,檢察官還是必須依個案事實來認定有沒有犯罪」,陳瑞仁認為,依據相關函釋,首長申領了特別費,就必須要用完,「如果領了特別費,沒有用完就可能違法」。

陳瑞仁說,檢方多方函查,得到的答覆都是特別費應有實際支出,審計處那個時間已經注意到,特別費有沒有月初「尚未發生」時就先行支付的情況,還特別指示各機關內部審核單位應該注意這種情況,這些覆函都顯示特別費應該確實支出,也就是說錢真的要花出去。

至於馬英九答辯匯入帳戶的特別費是「私款」的概念,陳瑞仁說,總是要有依據來支持論述,但是,馬英九除了法務部「實質補貼」的函外,沒有其他的依據,「總不能首長自己說是私款,就是私款,一點依據都沒有」。陳瑞仁此話一出,引起媒體譁然,有媒體詢問陳瑞仁「是馬英九比較笨?檢察官為何只抓誠實的笨人?如此的認定標準是否不公平?」。

陳瑞仁及侯寬仁回應說,馬英九將錢留在自己的帳戶內,確實比領取現金的人容易清查,不能說守規矩的馬英九「笨」,只是他的行為確實已觸法,檢方不能視而不見。

陳瑞仁說,就像「偷東西的人,不曉得戴手套,被捉不值得同情」他說,不能因為其他的賊偷東西有戴手套,就同情沒戴手套被捉到的賊,認為笨賊就沒有犯法。

證據上不公平 辦案未不公

針對各界質疑偵查標準不公平,陳瑞仁強調說,馬英九特別費案只有「證據上的不公平」,並沒有「辦案上的不公平」,重申辦案沒有預設立場。

有媒體以法律問題詢問陳瑞仁,若首長將特別費用光,但是用於賭博、上酒家,「如此也是沒事?」。陳瑞仁說,如果查證是用於吃喝嫖賭,當然違法。但他坦言這部分有盲點,不易清查。

陳瑞仁說,首長特別費若是領現金者,就因現金流動成為「斷點」,形成調查困難,如同國務機要費案中的馬永成都是領現金,他們難以追查,只能從寬認定是用於公務。

馬英九在第一次應訊時指特別費是公款,第三次應訊時又改口為私款,是否影響檢方認定?陳瑞仁表示,馬英九就算第一次應訊時就稱特別費是私款,也不影響偵查結果,因為檢方遍查歷年各級行政機關,都沒有特別費「可以視為薪水、領而不用」的規定。簡單講,檢方認為馬英九不應該領了錢,卻沒有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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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2.14雖然掙扎 該堅持的還是要堅持 侯:嚴查老長官 無愧於心 張孝義、趙國明、王已由、陳志賢/台北報導

「特別費案的偵查,已經把所有能查的都查了,檢察官不能因為外界的聲音,放棄應有的堅持」,偵辦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侯寬仁被非難偵查標準太嚴,經過數月努力,侯寬仁相信特別費案的偵結,禁得起考驗,自己無愧於心。

就在偵結起訴同時,侯寬仁與北檢檢察長顏大和,被民眾按鈴申告涉嫌瀆職罪,按鈴申告的民眾痛批侯寬仁成了政治打手。甚至侯寬仁的高標準也引發不少批評,有人說他嚴查老長官,對於這些攻訐和爭端,他不予回應,在他心中自有一把尺。

偵查貪汙案,起訴老長官,侯寬仁不諱言對於偵查結果感到遺憾,自己的內心也很掙扎、很痛苦,但是,站在一個法律人的角度,他不得不做這樣的決定。

侯寬仁說,偵辦台北市長特別費案,他一度想逃避。特別費案在八月四日分案,幸好當時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案正如火如荼的偵辦中,他剛好參與一部分,所以「躲在國務機要費的影子下」,一時他也不是很積極的展開調查。

「也許是鐘擺效應吧」侯寬仁說,去年十一月三日國務機要費起訴後,媒體的注意力突然轉向台北市長特別費案,外界的壓力紛至沓來,他想不面對都難。

侯寬仁說,站在一個司法人的角度,他認為要堅守應有的堅持,即使不願意,也必須執行檢察官的使命。起訴馬英九,導致馬辭去國民黨主席的結果,侯寬仁說,國民黨有自己的機制,不便表示意見,但是對於馬英九辭黨主席,他很遺憾。

侯寬仁說,特別費從開始偵查到結案撰寫的前一刻,辦案團隊都沒有心證,只是把該查的、能查的,都清查一遍甚至一遍以上,目的是讓各項事證能夠充分顯明,讓一切攤在陽光下。

馬英九曾是支持他辦案的老長官,也曾是他婚禮中致詞的佳賓,但是,侯寬仁認為,不能以私而害公,降低偵查的標準。侯寬仁說,檢方以嚴格的標準來調查,如果查不到馬英九有涉及不法的事證,外界對馬英九操守上的質疑就不攻自破。如果不嚴加查證,是不是又會被指責偵查放水?「我不能因為老長官的因素,放棄了檢察官應該有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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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2.14有信心還清白 律師:馬主觀認定是私款 無犯意 蕭旭岑/台北報導

國民黨主席馬英九遭檢方起訴,他的委任律師宋耀明表示,同意檢察官認定特別費屬公款的看法,但馬英九主觀上是認定為私款,全部財產申報,正足以反映馬英九認知為私款;同樣事實在心證上不同,造成兩種不同的結論,他有信心為馬英九爭取清白。

宋耀明表示,該案甚為單純,客觀事實也很容易查,他認為兩、三個月內就可以完成一審程序,不需要到半年,他有信心一審可以幫馬英九勝訴。據了解,馬英九很希望特別費案速審速結,他將完全配合法律程序,希望儘快爭取在三個月內就能還他清白。

宋耀明坦率強調,在客觀上,他承認特別費是公款,檢察官起訴書結論說是公款,「我不會有意見。」但今天大家探討的是刑事案件,當事人主觀認知為何非重要,馬英九使用特別費時,認知從來都認為是私款。至於為何馬英九在第一次接受檢方應訊時,表示特別費要用於公務、公益,如今卻改口說私款?宋耀明解釋,當時檢方動作展開,馬英九才調許多資料來看,從而形成對特別費的客觀認知;但過去八年馬在使用時,主觀上的確以私款看待,這就是兩者的差異。

宋耀明說,檢察官在起訴書花很多篇幅,介紹特別費在客觀上屬公款或私款,他接辦案子時也不知道特別費的屬性,經過這段時間偵查,「我可以跟大家說特別費是公款。」但整個案子的關鍵,是馬英九領取時的認知。

宋耀明指出,檢察官以「馬英九擔任公職多年,不能推諉不知」,這對主觀上產生認知截然不同的結論,就影響整個案子的結論。他反問,說馬英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到底詐了誰?所有的會計人員嗎?到底是馬英九騙了會計人員,還是整個制度隱瞞了馬英九?

宋耀明強調,檢察官說找不到任何法令支持馬的私款說,「老實說,我也找不到。」但主觀認知產生不是法令造成的,這是整個制度、施行,讓大多數首長產生錯誤認知;在法律上對於構成要件事實造成錯誤,不能說是有犯意的行為,檢察官應考量馬英九的主觀認知。

宋耀明說,馬英九按月把薪水帳戶款項撥到太太帳戶,其薪水扣掉稅捐是十五萬多,但匯到太太周美青是廿萬多,檢察官認為馬侵占,但他要以此証據反駁,證明馬在使用時,從頭到尾的確認知特別費為私款。他質疑,很多首長都認為是實質補貼,為何檢察官認為法務部的見解是獨創?

有媒體質疑馬英九在擔任法務部長,審計部就發函說這是公款,宋耀明說,如果法務部有函釋,或有更多公文,都是他們在偵查過程中,「上窮碧落下黃泉」找出來的,如果不是發生馬英九案,他相信沒人知道特別費是公款或私款;法律上若認知財產為自己所有,不會成立詐欺或侵占,也不會成立犯意或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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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2.14公款私款說辭反覆 既要裡子 又要面子 馬致命傷 黎珍珍/新聞分析

眾所矚目的特別費案昨天偵結,檢察官以貪污罪嫌起訴馬英九。以馬英九長年公認的清廉形象,起訴結果的確讓人意外,但若回頭看看馬英九對特別費到底是公款抑或私款的反覆說辭;這個起訴的結果,也就不那麼讓人意外。

特別費案發生之初,馬英九承認特別費應該用於公務用途,為此還大動作捐款以示清白。不料捐款之舉並沒有發揮自清的效用,反而讓外界質疑他「此地無銀三百兩」。隨著案情升高,馬在第三次偵訊時,開始改稱特別費應屬私款,是首長薪資的一部分。

馬英九認定特別費屬私款的理由,是因特別費匯到他的帳戶前,都經過會計部門與審計部的核銷程序,既沒有二次核銷,也沒有要求結報,首長可以自行決定用途,相關單位也「不聞不問」。他並搬出法務部在民國七十年間和去年的兩次解釋,說特別費是給首長的「特別酬庸」、「實質補貼」。

或許正如馬英九及其律師所言,馬英九如果不是認為特別費是他的薪資,怎麼可能如此大剌剌地轉進妻子帳戶?怎麼會大大方方申報財產、抵扣所得稅?又何必再把款項捐出?從較寬容的角度來看,馬英九對特別費「使用時的認知」,確實是私款。

但特別費的性質是否真如馬英九「使用時的認知」,顯然大有問題。檢察官在起訴書中即引據,財政部在民國六十六年曾經發函解釋,指特別費不必課稅,因為首長檢據列報的特別費是「因公支用」,「非屬個人所得」。而馬英九一再引述的法務部七十年間的函文,內容其實也只是特別費列支標準調整實施,重申特別費是「因公招待及餽贈之需」,沒有任何「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的字眼。

回溯特別費起源,可以更清楚了解特別費是不折不扣「公款」性質。政府遷台之後,取消各機關首長特別費,只有五院院長仍編列。後來考量各機關首長為了公務,經常自掏腰包或從其他經費項下借支,因此從民國四十一年起,在審計部建議、立法院同意下,各部會首長得列若干特別費。

為辨明公款用途,立法院當年在總預算案審查報告中還特別加註:「特別費說明欄內應加『包括代表本機關因公之招待與捐贈,並檢據報銷,不得作私人餽贈與個人津貼之用』」。

馬英九為自己辯護的另一項主要論述,在於特別費有六千五百個首長在用;如果他的使用方式有問題,那六千五百位首長都將有問題。但根據審計部調查中央各機關九十五年上半年度支用特別費情況,雖然跟馬一樣半數領據、半數檢具原始憑證者最多,有五百九十二人,但也有三百四十人是全數檢具原始憑證,另外有十九人是大部分檢具憑證,部分半數領據、半數檢具,四十八人則從未支用。這個數字意味著,特別費檢具支用憑據並不那麼難,也不是每一個使用特別費的首長,都當作是自己的錢在使用。和馬英九有不同「使用上的認知」者,其實還不少。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並明確舉證,台北市議員李新當初公布首長年收入排行榜,馬英九以六百四十多萬元名列第三,台北市政府主計處發了新聞稿為馬澄清,指特別費為「首長因公所需的招待餽贈、婚喪喜慶等支用,不屬於首長的收入,應該扣除」。這大概是整本起訴書中對馬最難堪的部分;做為一個首長,馬英九要說他不知道下屬當年是如何替他解釋的,實在太難自圓其說。

馬的律師質疑檢察官對特別費案「心證」過嚴,但這個心證的產生,馬英九其實難辭其咎。「害」馬英九遭起訴的人不是余文,馬英九「既要裡子,又要面子」的態度,才是他在特別費案中真正的致命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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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2.14為天王找開脫之路 陳瑞仁改口 查特別費不會血流成河 王己由、張孝義/台北報導

曾說過首長特別費案如果嚴查將「血流成河」的陳瑞仁檢察官,在馬英九特別費案起訴後,十三日改口說,絕對不會血流成河。

陳瑞仁是在去年九月偵查國務機要費案期間,因民進黨立委舉發馬英九的特別費案,結果引發六千九百多位官員首長特別費問題。他在和媒體記者訪談時,曾表示首長特別費案,絕對禁不起嚴格的查辦,一旦從嚴追查,不免血流成河。

馬英九的特別費案,昨日偵結起訴後,面對詢問,陳瑞仁馬上斬釘截鐵說:「不會」。

特別費只要有支出就沒事

陳瑞仁說,全國雖然有六千多人領取特別費,「很多人都只是領一、兩萬的特別費,金額很少,從有無支出事實查起,一筆一筆推翻是否屬於特別費,每一案的情況不一樣,要查了才會知道,只要有支出,就可以認為是特別費支出,應不會血流成河」。

陳瑞仁強調,馬英九帳戶進出情形,不是很複雜,「依法務部對特別費的函示,雖然沒有明說要花光,意思就是錢怎麼花都沒關係,但一定要花完,馬英九就是『死』在特別費未花光」。

法界人士則指出,馬英九特別費案起訴書「暗藏玄機」。從起訴書中一再以「罪疑惟輕」原則檢視馬英九特別費支出,不無只起訴馬英九一人,不辦其他人,乃至替同樣被檢舉特別費問題的「呂游蘇謝」民進黨的「四大天王」鋪下不會起訴之路。

罪疑惟輕 取證論述留伏筆

更有不願具名的法界實務人士說,罪疑惟輕,主要是證據的取捨,通常出現在法院最後審判結果,檢察官的起訴書一再使用「罪疑惟輕」原則,是相當奇怪的事。

法界實務人士說,依檢察官對馬英九特別費有關「罪疑惟輕」取證的論述,其實留有「伏筆」,態度也很明確,就是首長特別費案,不無只起訴馬英九一人,所謂檢察官從寬認定,也是對馬英九以外之人。

法界實務人士指出,檢察官辦案取證、認定標準應該是一致的,所謂馬英九特別費沒有用完,就構成職務詐欺,其他以現金領取特別費的首長,因為難查就不成立犯罪,這是什麼法律標準?職司偵查犯罪的檢察官,那有用領現、不好查,就不認定犯罪,作為不查的藉口的道理。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7021400038,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2.14余文從重量刑 廖鯉等緩起訴 張孝義、王己由、陳志賢、蕭旭岑/台北報導、劉添財/台北報導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昨天偵查終結,前市長辦公室秘書余文貪汙罪外,另觸犯偽造文書。

檢察官並認為,余文雖然坦承偽造文書犯行,但是貪汙的部分並未自白犯罪,不具悔意,因此請求法院從重量刑,此外,提供不實領據的前市長辦公室主任廖鯉等五人,則給予緩起訴。

檢察官認定,余文認為每月以借據借支五萬元零用金後,來日還要補具統一發票等憑證來沖帳,還須記帳備查,手續繁瑣,為圖方便,於是跟辦公室主任廖鯉謀議,以虛偽不實的「工作獎金」名義領據,由廖鯉或李克齊具領,前後總共十七次,具領金額八十五萬元,涉嫌偽造文書。

此外,余文並與市長辦公室秘書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連續自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起,到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止,提供他人消費的發票供余文報帳,讓余文以「化零為整」的方式,沖轉余文事先以預付零用金名義請領的特別費,或另行撥付與他人發票同額的現金給余文,涉嫌偽造文書。

檢方剔除他人單據後核算,發現余文以這個方法至少詐領得市長特別費共七十六萬六四八八元,這個部分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余文。

涉嫌與余文共謀以虛偽「工作獎金」領據沖帳核銷零用金的前市長辦公室主任廖鯉、秘書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檢方以五人所犯的是微罪,而且均充分自白,頗有悔意,給予五人緩起訴二年的處分。

高檢署昨日對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偵結,北市府秘書處考績會昨晚立即開會,對於相關失職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秘書處組員余文因遭貪汙及偽造文書罪嫌起訴,即日起停職並移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另市府前參事廖鯉、秘書處專門委員孫振妮、前秘書方惠中等三人遭檢察官緩起訴,及市府顧問鄭安國督導不周,都將移付公懲會懲戒。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偵結,前市長辦公室秘書余文被檢察官認定詐領「須檢具單據請領」之特別費七十六萬餘元,這與北市府原先調查不符;市府秘書長李述德說,檢察官可能把市長交通查緝獎金、市長辦公室職員的公積金等非屬特別費的金額都納入計算的總額之內,才會出現認知上的落差。

原本市府政風處的初步調查,在余文找出的三千多張發票中,經核對過後,總額遠超過余文經手馬英九必須檢據核銷的特別費金額,但檢察官起訴書中卻指余文詐領七十六萬餘元的特別費。

對於市府與檢察官的調查出現不同的結果,李述德解釋說,根據他初步判斷,檢察官可能把屬於私款的市長交通查緝獎金,以及市長辦公室職員繳納的公積金,都納入特別費的總額計算範圍,才會出現數字上的落差。事實上,上述兩筆費用都不屬於特別費,若扣除後,應該不會出現七十六萬餘元無法兜攏的情況。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7021400041,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2.14檢指未具悔意 余文難接受 劉添財/台北報導

被檢察官以貪汙罪嫌及偽造文書罪嫌起訴的北市府秘書處職員余文昨日說,「我錯了,我錯了,我對不起馬英九市長」;對於檢察官指其「未具悔意」,余文強調,他完全無法接受,因為他在偵訊過程中,完全配合且據實以告。

余文強調,他經手多少錢就支出多少錢,或許有些支出無法取得單據,或是無法回憶起來,但他個人絕無貪汙之意圖,未來會循司法程序來為自己爭取清白。

余文強調,他在馬英九市長辦公室期間,因便宜行事的作為,造成長官的困擾,他感到非常抱歉;在偵訊過程中,他全力配合據實以告,自己從未有貪汙或是中飽私囊之意。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7021400042,00.html



工商時報 2007.02.14 馬失前蹄 總統路如何走? 薛孟杰

向來以清廉自持的馬英九可能作夢也想不到,會遭貪污罪起訴,被迫卸下黨主席。雖然黨內挺馬派立即出手危機處理,但無可諱言,此事已對馬英九及國民黨形象造成衝擊,如何爭取讓選民相信:他們以往所認識的小馬哥並沒有變,將是馬英九邁向總統路,必須面對的嚴苛挑戰。

馬英九在痛心疾首之餘、宣布參選總統,顯然想藉此凝聚國民黨內同仇敵慨的氣氛。儘管稍後國民黨臨時中常會退回他的辭呈,但外界咸認為,馬卸下黨主席一職幾已成定局,此後他僅能藉著國民黨代理主席、他最信任的「伯公」吳伯雄居間運籌帷幄,直到四月份黨內初選為止,但前提還要國民黨修改排黑條款,果真如此,量身訂作的罵名勢必再成對手炒作的標的。

馬英九邁向二00八最大本錢,向來是他的清廉形象,但在特別費案起訴後,金鐘罩已受磨損。馬英九接著還要與繁瑣的法庭審理程序搏鬥,對手也絕不會放棄此一絕佳機會、繼續消耗馬英九常年累積的形象。

沒有了黨主席身份的優勢,想在未來的國民黨內初選脫穎而出,馬也可能陷入苦戰,更別說他的對手還是素來以圓融著稱的立院院長王金平。

但是藍軍內部一直有聲音認為,如果國民黨無法在二00八年拿回政權,以民進黨執政剽悍作風,國民黨恐將永淪為反對黨。如今外有馬英九被起訴的衝擊,內有王馬角力的陰影,藍軍支持者此刻憂心忡忡。

但危機也可能是轉機。國民黨內若能在初選盡釋前嫌,協調化解王馬心結、進而促成馬王合作團結對外,仍有奮力一搏的機會。

馬英九在力證自己清白同時,也應反求諸己,對於外界因此案而起諸多質疑,包括幕僚團隊螺絲鬆掉、行政監督效率不彰、甚至「人和」條作有限等,洗心革面重新出發,選民未必不會再給他一次機會。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20501+122007021400386,00.html



工商時報 2007.02.14特別費的結局 會像查禿鷹案一樣! 張國仁

外界質疑,馬英九被依貪污罪起訴,全台其他因特別費被告發的中央與地方首長是否都已「挫列等」,未來檢方偵辦下去將有「血流成河」的局面,朝野必須利用制訂如「特別費使用條例」之類的特別法,以政治手段通案解決。但是,上述想法可能太一廂情願,與現實落差太大。

首長使用特別費因個案狀況不同,結果也迥異,有的首長將不須單據的特別費以現金領取,用途及流向很難調查;絕大多數的首長,特別費金額並不像直轄市長那麼多,有的可能還入不敷出。

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昨天就說,他不認為馬英九遭起訴,會使首長特別費案「血流成河」。陳瑞仁果然是老經驗,一針見血的點出首長特別費未來恐怕不會如外界所想,如同馬英九般統統會有事,反而可能是,老實的馬英九一人被辦,其他案子是不了了之。

因為,在可以預見的未來,年底立委大選,明年總統大選,才是藍綠對戰的焦點,首長特別費的後續,將仿如先前的禿鷹案一般,案子爆發之初,禿鷹滿天飛,辦了勁永禿鷹案的小禿鷹林明達及李進誠貪污案後,其他禿鷹與豺狼虎豹迄今那見其蹤影?

此外,不久前爆發的王又曾掏空力霸案,據檢察體系內部人所指,行政院指示北檢必須在農曆春節前偵結起訴,北檢被迫派六位檢察官,以空前的陣仗不分假日與否全力偵辦,希望達到「上級交辦任務」。

反觀馬英九特別費案,查黑中心在去年八月四日分案、呂秀蓮等四大天王案在九月六日分案、司法院長翁岳生在十一月二十七日被告發,查黑中心昨天卻說「收案時間前後不一、人力有限」無法同時並進,冷處理態度,顯而易見。

馬英九從擔任陸委會主委、法務部長,迄台北市長,一路走來,對於特別費的處理始終如一,都由秘書人員請領再由會計匯入戶頭,可見多年的仕途過程中,他主、客觀上都認為這是「首長依規定可以領取的錢」,才會掉入這件「制度上的陷阱」。

有檢察官笑說:哈佛的國際法學博士,不敵本地檢察官對刑法的精闢;博士自己一開始太自信滿滿、太老實招供,結果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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