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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年代,海軍爆發白色恐怖事件,包括後來擔任參謀總長的劉和謙、海軍副總司令羅錡、國防部常務次長區小驥、海軍官校校長鄭本基等將領在內共一一九六人,當時盡成階下囚,受到拘禁「思想改造」整肅,海軍總部也確認此事件是冤案。但聲請冤獄賠償結果,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日前陸續決定,羅錡、區小驥、秦和之、朱成群等高階將領,均不獲賠償定讞。

不過,九十二年迄九十四年間,仍有秦慶華等十四件「例外個案」,經高雄地院、台北地院核准冤獄賠償,因最高檢察署承辦檢察官未聲請覆議,而獲准賠償確定。形成「同一冤案,兩歧司法處遇」現象。

受難軍官 被刺「誓死反共」

本件海軍白色恐怖事件,源於卅八年二月廿五日的「重慶艦」叛逃投共,之後,海軍陸續發生「永興艦」等六十餘艘艦艇叛逃事件。當時海軍總司令桂永清,本是陸軍中將「空降」海軍,因「重慶艦」艦長鄧兆祥曾任馬尾海校訓育主任,海官卅六、卅七、卅八班,及部份卅九、四十年班的軍官,都是他的學生,認定閩系軍官忠誠有問題,即下令徹查,並指派情報人員至各艦艇誘捕,分別就近拘禁在艦艇或陸戰隊集訓。

卅八年七月,海軍在鳳山工協新村旁邊,成立「鳳山招待所」,進所人犯都稱「來賓」,以掩人耳目。

卅九年初,海軍又在彰化縣員林鎮成立「反共先鋒訓練營」,由阮成章少將(後來曾任調查局長)指揮「台灣工作隊」,負責偵緝、訓練「思想不純正」人員。

據海軍總部的統計,先後在「各海軍陸戰隊集訓隊」、「鳳山招待所」及「反共先鋒訓練營」受難軍官至少有一千一百九十六人;受拘禁期間,他們的兵籍均遭註記,或在手臂上刺青「誓死反(滅)共」。

少數人晉升 多數斷送前途

這些受難軍官獲開釋後,僅有極少數日後還獲得晉昇,例如,劉和謙還擔任過參謀總長;鄭本基升任聯勤副總司令及海軍官校校長;羅錡升海軍官校校長、海軍副總司令;秦慶華升任海軍中將;朱成祥升海軍少將;區之驥升任國防部常務次長,其他軍官或偶有調升,但軍旅前途已斷送,多黯然退役。

不過,案經蒙難軍官或其後人聲請冤獄賠償的結果,在為數近百案例中卻出現准否兩歧結果。

羅錡、區小驥、秦和之、朱成群、易鶚等高階將領的聲請冤獄賠償案,去年底陸續被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不准賠償」定讞。



2006.02.14  中國時報 未判決難舉證 軍方無能為力 林淑玲、吳明杰/台北報導

四十年代海軍白色恐怖事件受難者前參謀總長劉和謙等一千多人,聲請冤獄賠償,多數遭到駁回。相關官員表示,由於受難者當初被拘禁時,並未經司法判決程序,且因年代久遠,資料流失,全案迄今也只有二百多人順利通過「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審查,領到十萬至五十萬元不等的補償。

軍方官員昨天表示,儘管海軍總部當初認定這是冤獄,但因聲請冤獄賠償的海軍軍官或家屬無法提出判決書等具體證據,僅能彼此證明曾遭冤獄,對於這點,軍方也無能為力,只能給予同情。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執行長倪子修認為,主要問題應是出在當時軍方的派系傾軋。當年的海軍總司令桂永清原是陸軍出身,調到海軍之後,為了掌控軍權,樹立權威,若干不聽話的官兵就被扣上匪諜或叛亂的帽子,被拘禁起來。

對於受難者申請補償受挫一事,基金會分析,該案與美麗島等白色恐怖事件最大不同在於,美麗島事件受難者均是在司法判決後入獄,為什麼被關?關了多久?清清楚楚。但海軍白色恐怖事件的受難者卻是遭到拘禁。沒有經過司法判決程序,包括拘禁多久?甚至是否屬拘禁的認定都有困難,使受難者難以舉證向政府求償。

基金會人員表示,根據相關補償條例,未經司法判決的白色恐怖受難者本來不符聲請賠償的資格。經軍系立委於八十九年推動修法,才把當年在「反共先鋒訓練營」被拘禁的官兵,列入賠償對象。後來領到賠償金的二百多位前海軍官兵就是當年曾經在先鋒營被關過,且有兵籍資料記載的人。



2006.02.14  中國時報 「拘禁人身自由…」 秦慶華准賠 黃錦嵐/台北報導

海軍白色恐怖事件中,獲准冤獄賠償的案例,集中在九十二年、九十三年間,高雄地院就判准賠償十三件賠償案。九十四年四月間,台北地院也准海軍中將退役的秦慶華賠償一百卅八萬六千元。

卅八年五月一日,任職太康艦中尉槍砲官秦慶華,被以涉嫌叛亂及匪諜之名逮捕,送海軍陸戰隊受訓,迄卅九年九月卅日止,才改調海總部。但實際上,是由陸戰二師轉送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繼續羈押,直到四十年四月一日才釋放。

台北地院准賠卅八年五月一日至卅九年五月卅一日這段拘禁期間,准賠依據主要是海軍總部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公函,敘明「鳳山招待所」、「各集訓隊」、「反共先鋒訓練營」等,均是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的場所。

但秦慶華在此期間尚支領陸上待遇薪餉,故按每日三千五百元計算賠償金,共一百卅八萬六千元。

至於羅錡與區小驥,在反共先鋒訓練營受拘禁部分,因兩人均已接受叛亂時期不當叛亂及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廿萬元補償,因此,不能再聲請冤獄賠償。

羅錡是於卅八年五月卅一日,任職太倉艦中尉機員時被逮捕,前後在陸戰隊、反共先鋒訓練營管訓,迄卅九年五月卅一日才重獲自由。羅錡後來軍旅升遷順利,六十六年間任海軍官校校長、七十二年升海軍副總司令,退休後,又轉任中船董事長。

羅錡聲請冤獄賠償,但法官認定,卅八年五月卅一至卅九年五月卅一日止,他是以「中尉」身分「調訓」至陸二師、反共先鋒訓練營,與內亂、外患、匪諜的「偵查」無關,不能聲請冤獄賠償。



2006.02.14  中國時報 函文兩版本 海總解鈴又繫鈴 黃錦嵐/新聞分析

海軍白色恐怖事件,是件嚴重侵害一千多名海軍軍官人權的歷史冤案!海軍總部雖然查證確認屬冤案,希望司法從寬賠償,但卻前後函文不一,導致法官審判出現准否冤賠兩歧判決。亡羊補牢之道,恐怕應回到專案立專法的通案方式解決,才是平反冤抑的正道。

觀察海軍白色恐怖的冤獄賠償案審判,受難軍官是否獲准賠償,最關鍵的是海軍總部的事實認定。但它卻前後自相矛盾。

九十二年十月,海總查證「反共先鋒訓練營」、「鳳山招待所」及「各陸戰隊集訓隊」的性質,函覆法院認定是「軍官調訓」性質。亦即:有薪餉、與叛亂、匪諜偵訊無關。翌年七月,海總再發一道函文,還是作同一認定。

四個月後,海總又發一函文回覆法院,這次改口「反共先鋒訓練營」與「鳳山招待所」成了「拘禁、偵訊叛亂、匪諜」,拘束人身自由場所。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根據前面兩函形成一貫見解,認定上述招待所、訓練營、集訓隊,既然均是「軍官調訓性質」,無關叛亂、匪諜偵查、偵訊,自是不能請求冤獄賠償。

可是,等海總第三件函文出現,台北地院去年四月決定准秦慶華案冤獄賠償之後,審判即出現亂象,採信前兩函文的,判不准賠償;採信最近函文的,則判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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