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特別費案並未如盛傳的在昨日結案,但他將被起訴的傳言仍甚囂塵上。假如馬英九以貪汙罪名被起訴了,在司法層面及憲政層面皆將產生重大的連鎖效應。
就司法層面言,馬英九若被起訴,將被視為已對特別費的法律性質作出認定,建立了「共同標準」;則二十年來數萬名支用特別費的行政首長,皆在馬英九被起訴之同時,亦將立即成為貪汙罪的潛在被告。
另就憲政層面言,則馬英九若被起訴,勢將劇烈牽動明年總統大選的情勢。更因馬英九的人格特質別具典型,一向被視為轉移國家風氣之所寄託;則馬英九的進退,不啻亦將成為未來整體政治文化及社會價值體系移轉變化的歷史指標。
可將上述兩個觀點簡化成兩個疑問句:一、這是怎麼樣的國家體制,竟然於一夕之間就將二十年來數萬名政府首長一律打成貪汙犯?檢察體系究竟應彰顯體制的苛嚴,或應矜惜誤蹈陷阱的行政官員?二、不論對馬英九的褒貶如何,但確實有近半或逾半國人相信,他們支持馬英九,不只是想換一個政權,更是對憲政境界之提升及政治文化之改革的希望所寄。現在,馬英九若在頗有爭議性的司法動作中被起訴了,其問鼎總統之路是否就此阻斷?近半或逾半國人所憧憬的「馬英九新台灣」是否就此幻滅?
本案若起訴,應可顯示:檢察官在認定特別費法律性質的「灰色地帶」,採取了嚴格的判準;且檢察官亦明知此一起訴動作必將嚴重影響現實憲政之移變,但檢察官卻不避諱「以司法操弄政治」的嫌疑,以決絕的手段介入了政治鬥爭。
回到司法層面。特別費的法律性質之認定,確實存有「灰色地帶」。早在民國七十年,法務部即解釋,特別費無需發票的一半是給行政首長的「特別酬庸」;直至最近馬英九案爆發,法務部又再度聲明為「實質補貼」,行政院長蘇貞昌更指為「歷史共業」。二十餘年來,特別費在行政實務上既已演為「制度」,依法令支用特別費的數萬名首長又無「犯意」;因而檢方的心證,確有兩可的空間。何況,如陳水扁的國務費案,連依法必須全部憑發票核銷者,檢方亦採信了陳水扁「一半不必發票」的片面主張。可見心證的空間有多大,檢察官的權柄又有多大。如今,被起訴的馬英九若成了特別費的「共同標準」,可能立刻掀起數萬行政首長被列為貪汙被告的鋪天蓋地的追訴風潮。這不啻是行政體系用左手「實質補貼」,卻用右手「陷阱坑人」;還談什麼「信賴保護」,難道不是「制度殺人」?
檢察體系若起訴了馬英九,或許自認可以樹立起「只問法條,不問其他」的青天風範。但是,倘若對照於檢察體系在高捷案、台開案及太百案的大吃其案,及陳水扁集團全力鎮壓國務費案的一審程序,則司法或檢察體系欲藉馬英九案來樹立青天典範,其趨易避難的心態是否太過彰顯,甚至是否根本選錯了題材?
再回到憲政層面。本案在二○○八年總統大選的背景下進行偵訴,因此檢方「不應受到政治的惡意影響,亦不可惡意地影響了政治」。如今,若起訴了馬英九,但未將四大天王及陳唐山、翁岳生的特別費案同時結案,顯示檢察官並不避諱介入政治、操弄政治的嫌疑。這樣的辦案手法,不免已經落入本報日前社論所稱:一方面標榜「不受政治影響」,另一方面竟又恣意「影響了政治」。
檢察官固然可以說,「只要法律構成要件符合的話,我們法律人是別無選擇的」;並稱,未來若要尋求救濟,逕可另循釋憲、修法,或政治協商的途徑。但是,四大天王等案是否與馬案平等同步結案,並使彼等在若被起訴後與馬英九同步尋求救濟,卻是檢方「可以選擇」的;不同的選擇,可反映檢方回應現實憲政公義的不同心態;如今,檢方若選擇了單獨起訴馬英九,而暫時放過了四大天王等,這倘不是自覺地「介入了政治」,就是不自覺地淪為「當權者的政治工具」。甚至,國人也許可以更直率地質疑:檢方是否已自覺地甘於淪為「當權者的政治工具」?
起不起訴馬英九,應當樹立司法的公正,亦應當維護憲政運作的公義;最好能兼籌並顧,切莫兩顧皆失!
http://www.udn.com/2007/2/10/NEWS/OPINION/OPI1/3723773.shtml
- Feb 10 Sat 2007 07:50
假如馬英九被起訴了 【聯合報/社論】 2007.02.10 02:0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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