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決定針對總統的刑事豁免問題提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他們希望大法官解釋憲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以讓總統在實體法上享受永久豁免、程序法上享受暫時豁免;所謂的程序豁免,是指豁免於包括偵查、起訴到審判階段都包括在內的刑事司法程序追訴;他們同時請求大法官做出暫時處分,命令台北地方法院停止國務機要費案的訴訟程序。

大法官會如何處理這項聲請呢?以下要做幾點觀察,觀察的重點是民主憲政的走向會不會因為這個案子而步入斷代式的分水嶺。

首先,大法官會受理這個案子嗎?輿論中已有學者提出質疑,立委聲請釋憲,須與其行使立委職權適用憲法發生關連;陳總統夫人被檢察官起訴,關立委什麼事?政治上誰都知道,民進黨立委請大法官釋憲,是護主心切,也企圖阻止法院審判吳淑珍,但是大法官如果會不計較受理案件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備,對於病急亂投醫的立法委員胡亂施以援手,一旦受理此案,人民的眼睛不揉沙子,大法官是在援助立委呢?還是在壓抑司法審判來拯救總統夫婦呢?會不會就此被戴上御用司法的稱號?

如果大法官受理此案,在民主憲政的道路上將會開下先例:任何司法案件,只要立法委員認為涉及憲法的解釋,都可以發動大法官解釋,來妨礙司法審判,以達到他們的政治目的。然而,我們請教,有哪一個司法審判的案件會不涉及任何憲法的解釋?法官行使審判權力就是來自憲法的授與;任何審判案件的進行都涉及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實施;哪一個刑事案件不涉及憲法保障的生命、自由、財產?哪一個行政訴訟不涉及政府是否合憲地行使行政權?大法官如果創例受理此案,算不算是配合立法委員干預司法審判?而「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預」卻正是憲法上有如金科玉律的誡命,立法委員毫不顧忌干預司法的指責,大法官會願意揹負此種罪名嗎?

如果大法官受理此案,這將是史上絕無僅有的先例;立法委員們為了一個人或是一對夫婦的司法個案,聲請大法官釋憲。過去大法官從來不曾為了任何個人做出暫時處分,也從來沒有應立法委員請求為一個人或兩個人的案子做出指導法院如何審判個案的解釋先例。即使是為了被告的生命,大法官從不曾做出暫時處分,立委們也不曾如此積極過;總統夫婦出庭與否,比人命還重要?陳總統應否出庭應訊,其實是審理吳淑珍案法官在審理中應該決定的事,並不需要大法官越俎代庖。大法官不是憲法解釋的專屬機關,應該為了總統夫婦的個案應立委邀請對法官下指導棋嗎?如果大法官肯為陳總統開啟審判大門,那也應該為任何升斗小民提供同樣的救濟。畢竟主張基本人權的升斗小民與主張豁免的陳總統相比,應該得到同等的待遇。如果真要主張權利,陳總統大可自己聲請釋憲,並不需要立委代勞,等到陳總統自己聲請釋憲時,大法官再來考慮,也還不遲吧!

如果大法官受理此案,會如何做解釋呢?立法委員聲請的釋憲內容,其實是要大法官硬生生地改變自己以前曾經做過的釋字三八八號解釋。當時大法官的意思是說,總統在任期屆滿後,失去了總統的身分,即可因為任期之中的犯罪受到訴追。現在聲請者要求大法官解釋總統的豁免是終身豁免,豈不是要大法官改口吞嚥已往的見解?立委們採取如此的高姿態,大法官究竟會如何面對,有沒有勇氣對來到面前的立委及站在背後的總統說不?有沒有勇氣在國人面前推翻自己以前的見解,甚至為陳總統調整自己既定立場?國人都正在拭目以待!

總統是政治上的強者,立法委員也是。執政黨籍的立法委員們,為了確保總統夫婦遠離司法審判,甘冒大不韙且毫不遮掩地利用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權力阻擋法院審判個案,究竟是尊重憲法還是不尊重憲法?是尊重法院還是不尊重法院?是尊重大法官還是不尊重大法官?社會自有公評,但是身任其事的法院,以及首當其衝的大法官,都必須本於自己的憲政責任,做出清明的判斷與抉擇,大法官會如何處理這項釋憲聲請?法官在聲請釋憲聲中會如何審判?將都是考驗台灣司法獨立與公信力的指標;台灣人民都在看,陳總統任命的大法官會不會讓國人失望呢?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14+11200612160030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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