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在民進黨立院黨團所提出的釋憲聲請理由中,除了強調總統在任期間不受偵察、訊問及作證等「程序上暫時豁免」外,還進一步主張總統「就其任期內的行為」,於卸任後亦不受刑事訴究的「實體上永久豁免」。民進黨援引美國最高法院案例所主張的「實體上永久豁免」,雖然招致了「搞帝制」的抨擊並不公允,但確實也好像暗藏了玄機,而不無有預先為卸任後的陳總統「買保險」之嫌疑。

然而,實體上永久豁免究竟係針對總統「就其任期內的行為」或「職務上的行為」?兩者間就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不過,「就其任期內的行為」涵括了非職務上或犯罪的行為均在內,想必也難為司法院大法官所接受,但若「實體上永久豁免」僅指「職務上的行為」,此也應由法官視具體個案來認定,而無須在釋憲聲請預先主張。

換言之,屬不屬於總統的職務上之行為?總統應不應該為某一行為「負責」?都應該要在「訴」了以後才有這些問題。因此,民進黨的釋憲聲請書中主張「實體上永久豁免」,無非是想要藉大法官釋憲文預先成為規範,以盡量阻擋將來發動「訴」的可能性。

我國總統實際上所擁有的「職務上行為」,憲政慣例上其實遠大於憲法和法律所明文賦予的範圍。在此情形下,不屬於總統之「職務上行為」的範圍,將來在認定上就可能相對縮小,而「實體上永久豁免」的範圍自也就較為廣泛。然而,我們目前談的總統豁免權,本僅明確地係指刑事上豁免權而已,但民進黨似乎有意連民事上的「訴」也讓總統得以預先豁免。而民進黨這樣做的目的,彷如正因自己老愛對國民黨講「轉型正義」,深怕自己將來卻成了被要求實現「轉型正義」的對象,於是就要預先斷絕將來的「轉型正義」之路。

民進黨不僅要向國民黨追討「轉型正義」,更老愛拿蔣家政權當盾牌,但在當時「黨政一體」時代,又豈能分得清是總統職務上行為或黨主席職務上行為?因此,如兩位蔣總統也擁有「實體上永久豁免」,是不是就可從此斷絕「轉型正義」之路呢?

http://www.udn.com/2006/12/16/NEWS/OPINION/X1/3649914.shtml




永久豁免? 絕無任何理由!

【聯合報/韓毓傑/國政基金會政策委員(台北市)】 2006.12.16 03:00 am


報載民進黨黨團要提關於總統應享有「實體永久刑事豁免權」,姑不論大法官會議是否會受理該案,純就法理分析,該項提案內容實在荒謬,並且違背牴觸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民進黨黨團認為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總統刑事豁免權」,應包括除內亂或外患罪外,凡於其任內因執行總統職務所觸犯之其他犯罪,均應永久予以豁免,此即彼所謂之「實體永久刑事豁免權」概念與主張。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筆者認為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應為下列二項法律解釋:

第一、總統如犯內亂或外患罪,縱然非經罷免或解職,亦得受刑事上之訴究。此時之「訴究」,當然包括「偵查」、「起訴」、「審判」在內。

第二、總統如犯內亂或外患以外之罪,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但只要經罷免或解職,亦得受刑事上之訴究。此時,總統如經罷免或解職,亦得受刑事上之「訴究」,當然包括「偵查」、「起訴」、「審判」在內。而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到底應該依大法官釋字三八八號解釋認為:「此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而解釋包括不受「偵查」、「起訴」、「審判」在內;還是應該「基於保全證據之刑事訴訟目的」而解釋僅包括不受「起訴」、「審判」,但不包括不受「偵查」?值得商榷。筆者贊成後者,因兩者可兼顧。

故縱使係依釋字三八八號解釋之「立法目的」而認為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應解釋為不受「偵查」、「起訴」、「審判」,亦僅限於其犯內亂或外患以外之罪且「未經罷免或解職」者,才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絕對無法導出所謂「永久刑事豁免權」之解釋,更無所謂「程序豁免」與「實體豁免」之分。從而,無論基於何種目的(為免政治惡鬥?)與理由(無論任何政黨候選人將來都有可能當選總統)而欲提出總統應享有所謂「實體永久刑事豁免權」之說,誠屬違憲之主張!

http://www.udn.com/2006/12/16/NEWS/OPINION/X1/36499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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