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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續會後,財政部積極研擬「能源稅條例」草案,預定明年開徵,卻引起民意代表、工商業者及經濟部的強烈反彈。日前行政院召開財經部會協商,仍是意見分歧,最後決定各方意見以書面方式交財政部彙整與修正,預計10月底前完成行政院版本的能源稅條例,與立法委員連署版本併案審查。此一「嶄新」的稅制,對節約能源、環境維護、產業及經濟發展、財政收支與稅制改革均有深遠影響,所涉層面及問題複雜,若未能妥為規劃即倉促立法,恐未見其利先蒙其弊。

頭一個問題,三年多前行政院「財政改革方案」,決定修正貨物稅條例,取消對橡膠輪胎、飲料品、平板玻璃及電器類之貨物稅;並研擬將現行貨物稅中油氣類、車輛及水泥類貨物稅角色,轉變成符合環境保護、節約能源、國民健康維護的綠色租稅。財政部擬議中的能源稅條例草案,則除了仍一舉取消前面四項貨物稅外,並將現行油氣類貨物稅及汽燃費等納入課徵;屆時貨物稅僅剩下車輛類及水泥類兩大類。雖然能源稅的立法有助於貨物稅改革,但已屬特種銷售稅性質的貨物稅,其與能源稅間屬於何種關係仍應釐清。由於能源稅法已非單純基於財政及稅收考量,而是賦予特定政策任務,故開宗明義應將立法目的明白宣示。

其次,透過價格機能及外部性矯正,以期降低汙染、節約能源,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建構永續發展社會,乃開徵能源稅的宗旨。然而現行能源價格存在兩層扭曲:一為能源價格未能合理反映成本,一為外部成本未能內化矯正,而前者更是後者的基礎。目前國內汽油價格遠較國際偏低,油品價格仍多少受到政府管制,石化能源產業又享有各種補貼及獎勵優惠,以致造成產業結構扭曲,能源使用效率偏低、過度消費與汙染的現象。經濟部強烈主張能源價格必須合理化後才實施能源稅;此緩兵之計,雖有其立論根據,然而經濟部正是造成第一層價格扭曲的幫手,能源政策的擬定,中油、台電等事業價格及管制,經濟部又豈能撇清關係?因此,經濟部應加快腳步提出能源價格自由化、合理化的時間表,不要成為改革的絆腳石。能源價格一旦合理化,足以反映私經濟成本,再將外部成本含納,矯正市場失靈現象,方能事半功倍。

第三,財政部擬議方案中,十年內逐年調高能源稅負,例如將汽油及柴油每年從量提高1元稅額等,估計第十年能源稅收約增加3,650億元,而逾5,000億元,成為僅次於所得稅的大稅,恐有過度膨脹之嫌。北歐國家自1990年前後實施能源稅以來,其稅收僅占總稅收的10%左右。故爾此種未充分考慮課稅與經濟互動關係的直線式外延估計,其可信度令人存疑。而在產業全球移動、用腳投票的時代,課稅造成生產成本提高、衝擊產業競爭力,甚至將企業趕走,造成失業增加,絕不可掉以輕心。因此,各項油品課稅的幅度及時程安排,對產業、物價及稅收的影響,應結合產業關聯與總體經濟分析,做更仔細的實證與模擬,以期在實施初期能夠降低不利衝擊,長期又能達到汙染防治、產業結構合理化的目的。

第四,在能源稅課徵方式上,一般採取從量徵收,以發揮抑制消費、降低汙染的功能,卻會產生稅負累退性;從價徵收具有量能課稅的功能,卻又減弱與汙染量間的關係;若採取從價、從量複合稅制,是否增加複雜度,須深入權衡。而在稅收用途上,一般採統收統支,是否有些仍須專款專用,如何在各行政部門間及上下級政府間進行分配,其利弊得失均須評估,供立法審議參考,以免未來造成許多不必要的爭執,徒增社會成本。

最後,能源稅有一誘人的訴求:就是透過課稅以矯正外部性,同時稅收的增加可用以改善財政,降低所得稅稅率,提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等,增加工作誘因,產生雙重紅利效果。然而此效果能否實現,仍有疑慮。經濟部能源局即指出,開徵能源稅使得油價上升30%,電價上升13%;因而若造成物價大幅上升,實質工資及購買力大幅降低,相當於對所得課稅,反而抵銷所得稅調降所產生的好處,又如何實現「雙重紅利」?凡此問題皆須審慎綢繆。

http://mag.udn.com/mag/column/storypage.jsp?f_ART_ID=46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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