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各種開發案的環境影響評估常有爭議,或常消耗不少時間,因此也被部分人士認為是投資的障礙。就當前的台灣而言,固應努力促進經濟發展,但維護和改善生活及生態環境乃是比生產成長更重要的目標;因此環境影響評估乃是必要之善,絕不能為了促進投資就隨便放水。而投資生產乃是經濟繼續發展甚至避免退步和失業不能沒有的活動,絕大多數投資生產又難免對環境造成一些衝擊,因此某些開發行為對環境的影響也可能是必要之惡。環境影響評估要在必要之善和必要之惡的衝突之間找出一個合理的答案,當然不是件容易的事。

要兼顧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環境影響評估的職責即在找出兩全其美的辦法。在找不出兩全其美的辦法時,環境影響評估的制度要能評估各種利弊的大小,而透過合理的方法來找出一個平衡點。而為了降低投資的不確定性及等待時間所引起的各種成本,環境影響評估的時程也要避免拖延。從這幾個角度來思考,我國的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應有一些改進的空間。

一個很值得考慮的改變是,加強環評委員專業評估的功能,以及相關爭議資訊的透明性。環評委員是相關問題的專家,他們對這些問題更深入的研究不僅可以指出各種環保上的疑慮,同時也更能找出兩全其美的替代方案。因此在制度上應鼓勵環評委員做更深入的研究,而非僅憑既有的研究或印象來提意見。譬如說我們應該給環評委員更高的報酬及研究經費,並要他們投入更多時間,甚至可以有些委員是由研究單位借調過來的專任委員。我們也應該同時要求環評委員明確地講出他所顧慮的問題,以及要怎麼做或改善到什麼程度他才認為可以。

像這種公開研究討論的做法,投資廠商可以更清楚知道他該如何改善才能令人滿意,也清楚他是否能在可接受的成本下做到令人滿意的地步;因而投資的風險得以減少,而採經濟與環保而兩全其美的替代方案的機會也增加。這種公開透明的做法,也可使環評委員免於被誣指為隨便放水或隨便反對。附有具體要求或主張的公開討論,也使其他關心的人能對相關爭議有較深入的瞭解,而能更理性地支持或反對這項開發案,並減少不理性的批評和對抗。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另一個值得改變的地方,是決策的方式。目前的做法乃是由環評委員決定開發案能否進行;但這樣的決策方式有一些缺點:第一個缺點是環評委員承擔了太大的決策壓力。有時他們可能會遇到並非其專長的經濟或社會顧慮,而為了顧全大局以致在環保方面做不必要的讓步,或者為了同情農漁民等等理由而非必要地否決某件開發案。有時候他們甚至可能面對並非專業人員該面對的民眾抗爭、政治批判、乃至品德的質疑。這些壓力可能使一些人不敢坦白表示意見,甚至不敢擔任委員。

由環評委員負責決策的第二個缺點,是政府官員拿他們來逃避責任。這種情況在政府設置的許多委員會都曾出現。官員不只藉此逃避決策的責任,而成為不必被批評的不沾鍋,他們也因此不必積極去協調解決各種爭議及排除各種障礙。這種「決策委外」,乃是我國相關之行政效率低落,而許多投資案和BOT案一再被拖延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環評委員決策的第三個缺點,是他們既沒有民主政治的民意代表性又不需承擔決策不當的任何後果。這就可能出現偏執個人主見而違反多數人意見或公眾利益的情況,或者草率或其他不當的決策。

基於這些缺點,我們認為開發案的許可權應該回歸政府,環評委員應只負責提出各種評估及建議。主管的政府單位要依據評估報告,與開發申請者協調各種可能的改善,要開發者做各種承諾,然後決定是否核准開發案,並承擔各種行政及政治責任。而在人民意見紛歧,同時整體利弊也確不易精確評斷的重大開發案,我們也可以採公民投票的方式,讓相關的人民自己做選擇,以避免長期拖延不能決定,以及少數人以抗爭手法強迫別人接受其主張的情況。

http://mag.udn.com/mag/column/storypage.jsp?f_ART_ID=45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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